公安纪检部门实践“四种形态”的思考

2016-04-11 04:22董兴龙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安队伍四种形态公安民警

□董兴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警察行政管理】

公安纪检部门实践“四种形态”的思考

□董兴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四种形态”,这是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作为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党委肩负起主体责任,更要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担当起监督责任。本文拟在全面理解“四种形态”的基础上,结合公安纪检部门的纪检工作探讨实现监督责任的合理路径。

从严治党;公安纪检;四种形态

新形势下,党中央“四个全面”整体布局对公安机关提出新要求新期待,针对中央要求、群众关切、基层期盼的三个层面的新问题,公安机关在各个领域进行全面深化改革。自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理念,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把这些工作落实好、履行好必须充分发挥公安纪检部门的重要作用,公安纪检部门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的专门机关,发挥好公安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对加强公安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完成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习近平同志领导的党中央不断从理念、思路、措施上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5年王岐山同志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科学理念来指导监督执纪,以纪律为戒尺来执行监督,对于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所谓“四种形态”,即: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1]这“四种形态”是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及全面从严治党的准确判断,“四种形态”的提出对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契机。“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承担起主体担当,也需要纪委在执纪监督等方面积极作为。提前预防才是最好的保护,做好风险防控,“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违纪违法的防控,严格管理是爱,宽松放纵是害。公安队伍管理,需要公安纪检部门积极探索实践,加强对公安队伍的管理,落实监督责任。

一、公安纪检部门实践“四种形态”的意义

第一,能够推动公安纪检部门执纪监督与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相统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从制度方面为挺纪在前、从严治党治警提供了实际准则;从机制上增强了挺纪在前、从严治党治警的运行能力。“四种形态”要求改变公安队伍中除了“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现状,事物变化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通过“四种形态”将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中间地带从严从实的管控起来,既抓“老虎”、“苍蝇”,又要严格约束监督党员干部、公安民警。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坚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干部、广大民警不可接近的高压线、警戒线。

第二,能够推动“三转”持续深化与公安机关反腐倡廉相统一。认真落实孟建柱书记和郭声琨部长关于“公安纪检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四种形态”是持续深化“三转”做深做细做实的具体体现,实现党员干部、公安民警思想观念、监督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跟上脚步、步入正途。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的重要一环,公安纪检部门要正确认识它们的关系,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治警和反腐败划等号。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不是只依法处理极极少数,也不是对广大党员干部、公安民警执纪放松,而是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公安机关执纪监督也有“四种形态”——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它们是公安机关落实“三转”与挺纪在前的“四道防线”。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由惩治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移,这体现了“三转”持续深入推进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第三,能够推动公安纪检部门执纪监督与严管厚爱相统一。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重大职责使命,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公安系统中不乏害群之马,他们撕开制度的笼子,放任权力胡作非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公安纪检部门执纪监督的行动指南,加强对公安队伍执纪监督,惩前才能毖后,治病方能救人;党员干部、广大民警犯错,公安纪检执纪不严、高抬贵手,看似爱护,实则纵杀;挺纪在前、执纪必严才是苦口良药,严管厚爱才是真诚爱护。“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的不同层次设置了一一对应的处置办法,既抓大又不放小、既关注焦点也覆盖全体,是针对当前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执纪监督的一剂良方。

第四,能够推动公安党委主体责任与公安纪检部门监督责任落实。公安纪检部门实践“四种形态”,公安机关党委肩负主体责任,公安纪检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实践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需要公安机关各级纪检部门在公安部党委和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执纪监督工作,这正是落实党要管党主体责任的具体表现。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切实肩负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公安纪检部门只有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才能更好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警。[2]

二、公安纪检部门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思想

自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全面深化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同时积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挺纪在前、严格落实监督问责。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赋予了公安工作以新的内涵、新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公安机关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力求破解困扰当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难题,更好地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使命,推动公安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

“四种形态”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着力点,是落实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战略布局与实践相结合的落脚点。公安机关要坚持党要管党,强化责任担当,坚定不移地推进从严治警;坚持政治建警,强化制度制约,扎实深入地铸就忠诚警魂。公安机关要以党中央的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思想,积极落实教育培训,贯彻全面从严的指示,引导公安民警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树立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的思想信念,落实从严治警的积极实践。

“四种形态”是“四个全面”整体规划中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效延伸,是落实整体深化改革与局部领域改革相配套的精准衔接。当前,党和国家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面对新时期下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公安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既存在思想上的滞后、能力上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存在与新时期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以问题倒逼推进改革。在党中央的深化改革蓝图的基础上,公安部党委专门成立了以郭声琨同志为首的公安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加强了对公安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围绕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公安部党委改革小组提出了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机制、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公安改革举措为实践“四种形态”指明了方向、确定了路线、设定了目标,它们是点和面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统一。

三、公安纪检部门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路径

公安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最前沿,当前复杂严峻的工作形势对公安机关各级纪检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好从严治党的意图,充分发挥好职责使命,各级公安纪检部门必须进一步找准职能定位,紧贴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实际,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持续深化“三转”,努力实践“四种形态”。具体实施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推动公安纪检部门执纪观念转化,从打击到预防的转变

公安纪检部门要转变执纪思维,改变历来重案件、轻监督的惯性模式。在监督范围上,由仅盯住“极极少数”向既盯住“极极少数”又管住全体党员干部、公安民警转变;在监督时机上,从过去只注重事后惩处转变为加强事先预防、提前防范;在监督手段上,由注重纪律处分向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手段转变,推行纪律监督全覆盖。[3]如加强警示教育工作,通报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举办领导干部、公安民警违纪违法预防专题讲座,使全体民警受教育懂规矩。在监督视角上,公安纪检部门以党章党纪为准绳,对照“四种形态”执纪监督,公安纪检部门不仅监督视野要广,而且要做到不放过焦点、不错过“致病”点。促使公安纪检部门执纪监督成为新常态,从多角度、多层级、不定期的落实监督责任,让各级公安领导干部、公安民警时刻感受到监督的压力。在执纪认识上,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对不同层级的公安领导干部、公安民警的违纪违法问题,对照“四种形态”的各个层级,依照组织纪律进行处理,要做到严肃及时。“四种形态”对公安纪检部门而言,更多是加强预防处置,将问题归置、处理在萌芽阶段,同时采取多样的监督方式,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提前预防、防止问题恶化。

(二)公安纪检部门改进执纪方式,落实执纪任务拓宽监督渠道

公安纪检部门要应对新常态下的新任务,进一步落实“三转”,把党规党纪作为执纪戒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推进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挺纪在前、执纪从严,从政治纪律、组织管理、生活作风、群众路线等方面着手,将立体化的执纪监督体系常态化。一是执纪多元化。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要运用“四种形态”中的批评教育、组织约谈、纪法结合来管理和约束公安队伍,采用多样化的执纪手段到达监督效果。二是抓住线索,重点打击。在落实监督责任的同时,针对各个渠道反映的线索问题,要认真对待,严查到底,建立监督责任清单,谁监督谁负责,不漏过一条线索,不放过一只“害虫”,针对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公安民警,绝不姑息,一查到底。三是树立反面典型。公安纪检部门要自扫门前雪,将自己的办案任务认真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积极配合纪检部门,总结经验,增强交流,在已经取得的成果中分析原因、归纳教训,推出一些重大违纪违法典型来警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公安机关正处于积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局面中,面对当前的问题,仅靠公安纪检部门是没办法解决的,这就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综合利用人、财、物以及科技等资源,由纪检部门单兵作战转为多部门合成作战,进行集中合作、形成反腐倡廉合力,健全由公安纪检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大监督格局,更好地预防领导干部、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五是完善公民监督信息化机制渠道。托克维尔曾指出: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和警觉的公民社会,是制约国家权力、防范政治腐败的有力屏障。[4]公安纪检部门应建立一种信息渠道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来弥补公众接受执纪监督信息不对称的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步形成以公安纪检部门为主体,公众积极参与的监督体系。正值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不断减少行政干预,公众监督公共权力意识不断提高。公安纪检部门执纪监督的过程也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公众参与的监督体系还不成熟,需要加强体制外的相关监管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纪检监督体系建设,使公安纪检监督平台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三)提高公安纪检部门执纪监督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对公安纪检部门而言,如何将执纪监督做深做实,如何挺纪在前、执纪必严,“四种形态”为执纪的具体规则、监督责任的落实提供了标准。公安纪检部门在执纪监督的过程中,需要从思想上和政策上两个方面着手理解“四种形态”,只有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内涵,增强执纪能力,才能更好的落实执纪、抓好监督。公安纪检部门执纪监督面临的挑战,不仅在能力上有差距,在认识上也有距离。落实“四种形态”,公安纪检部门承担的是监督责任,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公安机关重在预防,重在监督,关口前移,提早发现隐患,对公安纪检部门而言,压力和责任更加重大。首先从思想认识上解决,针对思想不统一、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公安纪检部门以新的党纪党章为执纪标准,统一纪检部门执纪标准,在执纪过程中与警规警纪相结合,做到政策上理解、思想上领会、行动上协调,积极落实“四种形态”的监督责任。其次是执纪监督能力培养,公安纪检部门不同于其他部门,面对的问题和违纪违法群体都有别于其他对象,采用的执纪标准和监督方式也不一样,在执纪监督中总结经验教训,在实践过程中锻炼纪检干部能力。公安纪检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各级公安纪检部门办案执纪交流,做到常态化监督,提前预防,真正将“四种形态“落到实处。最后是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督促部门机关、基层单位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抓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5]要积极加强公安纪检队伍的培养和教育,随着科技的发展,党员干部、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的手段不断提高,借助科技化手段违纪违法不断增多,纪检队伍也要熟练掌握相关技能,提高应对复杂的执纪局面的能力。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谁执纪出了问题谁负责,严格执纪纪律,落实监督效果,以具体化的考核责任制来考核公安纪检队伍,不断推动公安执纪监督向前发展,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切实履行好、落实好公安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

[1]王岐山.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 全面从严治党 严明党的纪律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9-27(1).

[2]陶 炜.紧抓反腐倡廉建设打造过硬公安队伍 各地部署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N].人民公安报,2014-02-27(1).

[3]卢继峰.查武汉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去年处分1569人,轻处分超七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1-21(3).

[4]王宜勤,陈玉珠.关于构建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长效机制的思考[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62-66.

[5]郭声琨.郭声琨在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着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N].人民公安报,2014-02-26(1).

(责任编辑:王战军)

Thinking on Practicing “Four Forms” of Public Security Discipline Inspection Section

DONG Xing-long

(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WANG Qi-shan put forward “Four Forms” when investigating in Fujian, which is the great innovation of exercising high demands on the Party. As important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organ, how public security organ implements exercising high demands on the Party not only needs Party committe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 to assume subject responsibility but also discipline inspection se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 to take supervision duty. Based on understanding “Four Forms” completely, reasonable ways on achieving supervision duty are discussed combining discipline inspection work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

exercise high demands on the Party; discipline inspe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Four Forms

2016-05-11

董兴龙(1988-),男,湖北恩施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专业公安管理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D630.9

A

1671-685X(2016)03-0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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