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婷婷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社信访工作的思考
何婷婷
近年来,人社工作中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不断涌现,因人事、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伤赔付、劳动纠纷等引发信访不断增多。协调处理好这些问题,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多年从事信访维稳工作的经验,结合大邑县人社系统信访工作实际情况,谈一些初浅的认识。
自2011年人事、劳动、就业、社保、医保合并后,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的矛盾问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中的矛盾问题和少数没有进入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中的矛盾问题集中体现出来。仅2015年,全年接待来信来访182批896人次。
(一)信访主体多元化。信访人群既有城镇企事业职工、企业失业军转干部、退休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也有城乡居民、征地农转非人员等。
(二)信访诉求多样化。反映问题涉及社会保障、就业保障、劳动关系、劳动维权、收入分配和人事人才等,具体诉求表现为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拖欠工资、工伤赔付、医疗报销、养老保险待遇等。
(三)信访问题复杂化。有的信访问题时间跨度长、档案材料不齐,有的甚至遗失,调查取证困难;有的问题没有政策依据难以处理;还有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造成的一些遗留问题。
(四)重复信访数量多。有的信访人因反映的诉求处理达不到预期意愿,就不断上访、重复上访甚至缠访、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有的信访事项已按《信访条例》完成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程序,仍不断上访、重复上访。
(一)用人单位主观恶意。少数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问题难以得到解决而引发上访。
(二)信访人理解政策片面利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或法律法规连贯性、政策性、专业性极强,有的群众了解不充分或断章取义片面理解,甚至误解误读,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信访。
(三)信访人信“访”不信“法”。
有的信访人认为诉讼程序复杂繁琐,信访途径简单方便,从而采取信访渠道解决自已的诉求。
(四)政策法规更替频繁。政策法规不断更新替代,使得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按新政策解决诉求而上访。
人社信访要求工作人员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逐级表达诉求,确保对既有信访做到妥善处理,改变相对被动的信访办理方式,认真细致落实各项惠民举措,确保人社工作的总体稳定。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围绕“源头预防”,当好政策法规“宣传员”,有效减少人社信访诱因。借助多形式、各环节的群众普法教育,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具体到处理信访问题时,可由部门法律顾问针对信访人所诉事项开列“普法服务单”,为信访当事人讲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围绕“解决问题”,当好民计民生“服务员”,大力提升群众来访满意度。如条件允许可单独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或邀请熟悉人社政策法规的退休老同志担任志愿者,安排局领导定期接访,真心真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社会关注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信访问题,可设置统一的处理或答复口径,缩短信访人到访时间。如因政策问题,以文件形式予以答复,并按“三级信访终结”处理,避免重信重访。
(三)围绕“保障到位”,当好涉法涉诉“协调员”,逐步搭建齐抓共管大平台。一方面发挥地方信访局接待信访群众、处理信访事项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好信访人所在乡镇(村社区)熟悉、了解当事人情况的优势作用,帮助当事人分清合理诉求和不合理要求的界限,合理的要求坚决支持,不合理的应进行教育劝解。另外,发挥好“人人都是信访干部”的作用,既要充分动员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监察员主动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和收集问题,又要对县级人社部门所涉职能科室进行明确分工,确保在规范解答政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网络投诉舆情、时时监督作风纪律等方面配合到位,形成群众反映问题有人接待、有人处理、有人督办、有人问责的闭环系统。
(作者单位: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