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贷款的决策分析

2016-04-11 11:20天津市津能双鹤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李粤
中国商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决策分析

天津市津能双鹤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李粤



自然人股东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贷款的决策分析

天津市津能双鹤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李粤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司制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主体的主要类型,个人出资兴办企业更是成为了时代的潮流,但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短板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被投资企业因资金短缺向自然人股东进行融资已成为常态。我们习惯于从公司的角度进行融资决策分析,但对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决策分析却显得薄弱。而且,公司与个人的税务筹划内容不同,研究的具体内容必然存在差异。本文以自然人股东的利益为着眼点,通过分析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及银行进行借款的多种情况,为自然人股东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自然人股东 提供借款 决策分析

1 自然人股东投资需明确投资收益的来源

《公司法》第三条指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自然人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便享有按投资比例对公司净权益的所有权,同时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偿还的责任。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自然人股东的收益为获得的投资款返还与利润分配额的合计减除投资成本及所得税款后的差额,所有获得的利润分配额越高,支付的所得税款越低,股东收益越大。因股东获得的利润分配额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所以,企业所得税负担间接由股东负担。另外,自然人股东获得利润分配前,需要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想要从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收益,最终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两层税务负担。我们发现,自然人股东尤其是家族式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不能清楚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将二者混为一谈,将资金随意划转使用,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造成了多缴税款损失,降低了投资收益。

2 自然人股东借款给被投资企业多方案的经济性分析

企业因资金短缺时,我们在其决定进行借款融资的前提下,举例分析企业的哪种筹资决策对自然人股东最为有利,具体情况如下。

例:A公司为由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出资比例为60%,乙股东出资比例为4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债务。2015 年A公司息税前利润为3000万元。公司2015年1月1日借入资金100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不考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事项,公司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全额分配当期净利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后,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以20%为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甲股东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提供给A公司,向A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收取利息60万元。

公司利润总额:3000-60=2940(万元)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40*25%=735(万元),其中甲股东负担735*60%=441(万元)

公司净利润:2940-735=2205(万元),其中甲股东获得2205*60%=1323(万元)

甲股东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0*20%=12(万元)

甲股东应纳营业税:60*5%=3(万元)

甲股东应纳营业税附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7%+3%+2%)=0.36(万元)

甲股东获得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1323*20%=264.6(万元)

甲股东收益:利息收入+红利-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税-红利个人所得税=60+1323-12-3-0.36-264.6

=1103.04(万元)

方案二:甲股东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存入银行,存款利率3%,A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利率6%。

公司利润总额:3000-60=2940(万元)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40*25%=735(万元),其中甲股东负担735*60%=441(万元)

公司净利润:2940-735=2205(万元),其中甲股东获得2205*60%=1323(万元)

甲股东利息收入:1000*3%=30(万元)(个人存款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股东获得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1323*20%=264.6(万元)

甲股东收益:利息收入+红利-红利个人所得税

=30+1323-264.6

=1088.4(万元)

方案三:甲股东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提供给A公司无偿使用。

公司利润总额:3000万元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其中甲股东负担750*60%=450(万元)

公司净利润:3000-750=2250(万元),其中甲股东获得2250*60%=1350(万元)

甲股东获得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1350*20%=270(万元)

甲股东收益:红利-红利个人所得税

=1350-270

=1080(万元)

方案四:甲股东无资金,A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利率6%。

公司利润总额:3000-60=2940(万元)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40*25%=735(万元),其中甲股东负担735*60%=441(万元)

公司净利润:2940-735=2205(万元),其中甲股东获得2205*60%=1323(万元)

甲股东获得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1323*20%=264.6(万元)

甲股东收益:红利-红利个人所得税

=1323-264.6

=1058.4(万元)

方案五:甲股东无资金,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后供A公司使用,贷款利率6%,向A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收取利息60万元。

公司利润总额:3000-60=2940(万元)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40*25%=735(万元),其中甲股东负担735*60%=441(万元)

公司净利润:2940-735=2205(万元),其中甲股东获得2205*60%=1323(万元)

甲股东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0*20%=12(万元)

甲股东利息支出:1000*6%=60(万元)

甲股东应纳营业税:60*5%=3(万元)

甲股东应纳营业税附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7%+3%+2%)=0.36(万元)

甲股东获得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1323*20%=264.6(万元)

甲股东收益:利息收入+红利-利息支出-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税-红利个人所得税=60+1323-60-12-3-0.36-264.6=1043.04(万元)

方案六:甲股东无资金,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后供A公司无偿使用,贷款利率6%。

公司利润总额:3000(万元)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其中甲股东负担750*60%=450(万元)

公司净利润:3000-750=2250(万元),其中甲股东获得2250*60%=1350(万元)

甲股东获得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1350*20%=270(万元)

甲股东利息支出:1000*6%=60(万元)

甲股东收益:红利-红利个人所得税-利息支出

=1350-270-60

=1020(万元)

通过对上述六个方案的比较,很容易发现,个人股东使用自有资金提供给企业使用,同时按照同期同类企业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是对股东最有利的方式;而股东向银行贷款后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是对股东最不利的选择,这是因为所得税发挥了盈余调节作用。股东应该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纳税。对于个人股东而言,被投资企业最终的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属于股东的,等额的资金如何在被投资企业与股东个人间调配使用,最终的结果将影响股东个人总体收益,只要是使总体收益最高的方案就是最佳方案。

3 自然人股东借款给被投资企业要避免税务风险

同时,需要提醒个人股东的是,将自有资金提供给被投资企业并不是无约束的,需要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第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首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自然人应该为公司申请代开发票,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或者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S].

[2]个人所得税法[S].

[3]苗润生.财务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4]荆新,刘兴云.财务分析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5]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财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6]汪永军.新会计准则下财务分析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10).

作者简介:李粤(1976-),男,汉族,天津人,中级会计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管理会计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2(a)-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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