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优
(长春中医药大学 吉林长春 130117)
关于我国药品价格管制的相关思考
董优
(长春中医药大学 吉林长春 130117)
药品价格一直是人们生活中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于药品自身的特殊性,药品价格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水平。今年是改革之年,价格改革提速,药价改革在列,我国在推进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更应以一种新思路和视角对我国药品价格进行管制。本文从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生产流通环节、招标采购机制,监督体制,分析我国药品价格管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完善药品价格管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药品价格 价格管制 问题 建议
1.1 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问题
在药品价格管制中,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是政府对药品进行合理定价的基础环节。我国目前以药品定价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药品定价的主要方法是成本加成。由于我国医药企业数量众多且所处地区、规模和所有制结构以及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导致药品生产成本不同,使得成本加成定价法缺乏科学依据,政府难以从这种单一的定价方式中确定企业上报数据的真实性,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测定药品定价成本。[1]政府定价药品范围过窄且管控力不足,流通环节过多,顺加作价问题严重,导致批发环节与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普遍较高,难以准确反映市场规律,为虚高定价带来可乘之机。我国现行定价机制更多考虑的是药品生产经营成本,并没有从药品对企业、患者和政府的不同价值角度出发去针对不同的客体综合考虑直接定价基础。创新药品和进口药品定价难点重重,我国药品价格管制制度对创新药品有特殊支持政策,但创新药品含义和标准不明确、创新药审批环节和新药的价格审查存在漏洞,使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热衷于通过报批所谓新药来获取更高药品价格,导致药品价格机制的形成出现问题。
1.2 药品生产流通体系的问题
我国药品流通的交易主体由制药企业,中间批发商,医疗机构和零售商三个大层面组成,使得流通交易主体众多且大多数药品流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效能低,整体竞争力弱,呈现出“散小多”的特点。药品的流通受成本因素的影响,但由于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体系不健全,生产流通环节较多且利益关系复杂,多层级的渠道商为了获取利润,提高药品的流出价格,控制了药品流通渠道,顺加作价销售,不正当竞争激烈,缺乏有效规范,造成药价虚高。企业配送能力不足,配送范围局限,无法体现规模效益,致使配送成本高昂,影响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出现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差价不健全,药品物流企业为了能在药品流通市场中分得一杯羹,[2]使得我国药品从药厂出来到消费者手中一般经过6~9个流通环节,每个流通环节都试图赢取最大的利益,致使导药品流通秩序混乱,流通成本过高,药品的价格上涨,这样的药品流通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药品的市场价格,最终当药品到消费者手中时,其价格与价值远远脱离。
1.3 药品招标中采购机制的问题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自1999年试行,2000年全面推广,到2015年已实施了16年,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国家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目的是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对同类药品间的公平竞争来降低过高药价,通过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和药品流通秩序达到资源优化配置,让消费者受益。但是由于我国药品集中招标的主体尚不明确并基于政府信誉的高度垄断,针对的是部分药品,既可能产生更低廉的价格,也可能在采购中出现主体错位、环节增加等问题中滋生巨大的寻租空间,反而增加了药品成本。医院不使用中标药品,现“一中即死”的现象,导致廉价药、临床必需药品推出市场;[3]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采购药品质量和安全性无法保证;“二次招标”现象在考虑了药价的地区差异的同时,可能会导致一些拘私舞弊的弊端;不能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加价现象,回扣现象依然存在,使患者药品费用的支出没有明显下降,没有达到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
1.4 药品价格监督体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价格法》规定,当前中国药品价格由各级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实行分级监管,缺乏独立的药品价格监管机构。这种碎片化的监督体系导致药品监管各环节相互脱节,出现“九龙治水”、“条块分割”式的监管体制,造成药品价格缺乏真实有效的审核和监管,使得药品定价不准确。[4]由于我国药品价格监管体制不完善,存在“先行政,后法律”使得规制政策执行力度不到位,监管效果有限。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多,药品品种广,但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造成监管混乱,容易导致监管权力滥用,促长药品监管腐败现象滋生,难以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问责机制,产生监管执行障碍。我国对新药的审批制度尚不够完善且对新药审批监管力度不够,市场上创新研制药少, 更换剂型的“新药”多,有些企业在高额利润驱使下,甚至采取更换药品名称的方法将老药变“新药'且价格是老药的几倍。也存在药价监管的社会参与热情不高,物价管理人员不熟悉药品管理的情况,最终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失,不利于我国药价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
2.1 建立合理的药品定价机制
政府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改进和调整药品定价的方法,使其与卫生改革政策相协调, 落实政府调控结合市场机制的双重药价调控机制。为促进构建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须解决政府对药价的管控力不足的问题,在基于法律的基础上,坚持运用成本为主,兼顾合理为辅的方式,通过掌握药品零售价格及比较药厂生产成本的变化,对药品按照销售利润率以及期间费用率进行科学的管理,大力促进药品定价的科学化,从根源逐渐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现象。合理的根据药品所占市场份额和药品流通所产生的生产成本, 得出合理的数据,确定生产、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的利益分配比例, 对药品定价过程进行公开,便于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监督。也可以采用新的定价机制,通过研究仿制药品制造成本标准,对仿制药品采用参考定价原则, 根据药品创新程度,考虑其成本的基础上, 根据企业提供的该药品的疗效、成本效果等方面的信息对新药实行增值定价方法。同时应建立报告制度, 引入药物经济学的评价,定期收集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中药品价格的变化情况,为政府药品定价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2.2 加强药品价格流通环节管制
我国药品流通环节多,企业为了获取暴利,谎报生产成本,层层提价造成药品价格偏高,不能真实反映药品成本,给消费者带来用药费负担。政府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加快对流通领域改革,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规制,通过重视第三方物流,减少流通环节,来降低药品流通环节的成本。并出台相关政策,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管制药品“顺加作价”的过程,让各个药厂报送成本明细,制止流通领域的加价和医疗机构的回扣这种现象的发生,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整顿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差价不健全的问题,加强药品配送管理,采用分级配送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降低物流成本,解决配送能力不足和配送范围局限的问题,规范流通环节,完善物流活动的服务功能,合理控制药价,保障偏远地区药品的供应。[5]构建药品流通新模式,定价部门事先就规定从批发商到药店各个流通环节的利润,或建立以物流商为主的单渠道药品流通模式,减少药品在流通环节的差价,为消费者开拓更大的受益空间,加强医药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
2.3 完善药品招标中采购机制
药品招标采购被人们称作“阳光采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需通过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例如《招标法》、《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管理监督,首先要对招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同时加强药品真实成本的监审,对招标采购过程各环节的遴选、竞价、参与竞标的药品成本、出厂价格等信息需对外公开,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增加招标的透明度,解决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医药行业信息平台的信息化水平,取消“二次招标”,建立平等竞争市场,药品配送和结算由中央统一完成, 减少地方招标,防止药品招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保障招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有效遏制虚高药价。[6]明确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招标的主体地位,完善中介机构的相关监督和约束机制,避免政府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障采购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并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2.4 加强对我国药品价格的监督管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的手段,依法监督药品价格,完善药价监管法律法规和政府职能,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监管的威慑力。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管制,充分运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对药品生产标准,药品质量及经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整顿与净化药品市场,提高技术、标准等“门槛”,从根本上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泛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组织加大行业惩罚力度,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地方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职能完备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熟悉药品行业的价格管理者,增加专业的岗位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构建药品监管网络,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建设以“政府监管为主,群众监督为辅”的药品价格监管路线。加强对新药审批管控,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药品批号,规避价格管制,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制定严格的药品广告规则,防止虚假广告误导消费,及时、准确地处理药品安全的相关问题,提高药品质量,促使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机制的形成。
我国药品价格管制应遵循“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的作用,在坚持价格管制科学性与政府定价实效性的基础上,建立合理定价与管制机制,营造更广阔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让广大人民群切实感受到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低、高质量的好处。完善药品价格管制是建立合理药品价格定价机制,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落实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实现我国医药经济的可持续和谐发展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
[1]沈洪涛,梁雪峰.探析中国药品价格管制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中国药事,[J].2013,11(2):50-53.
[2]郭丽岩.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J]. 当代经济管理,2013,35(4):21-26.
[3]古新功.中国药品价格管制现状与对策思考[D].武汉理工大学,2013.
[4]王莉.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制的几点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2):30-31.
[5]赵雨.我国药品价格规制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R956]
A
1674-2060(2016)01-0221-02
董优(1991-),女,汉族,吉林长春,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药事与企业管理。
都晓春(1962-),男,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药事与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