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略昌
(上海外国语大学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上海 200083;上海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上海 201306)
梭罗政治思想的中国观照
刘略昌
(上海外国语大学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上海 200083;上海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上海 201306)
梭罗对政治问题的阐释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但是以往人们相对较少关注这方面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的萌芽初现,到90年代的扛鼎之作,再到进入21世纪以来的拓展勃兴,中国的梭罗政治思想研究取得了巨大进展。中国梭罗政治思想研究是世界梭罗研究和美国文学跨国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国学人的文化立场,但也存在着对梭罗政治理念研究不够全面和忽视梭罗政治思想历时嬗变的不足。未来的梭罗政治思想研究依然存在较大的拓展空间和推进的可能。
梭罗;政治思想;研究评述;推进拓展;中国学人
梭罗是描写大自然当之无愧的高手,因此提到梭罗,人们往往首先会想到他的超验思想和自然作品。梭罗不是专门的政论家,与他具有私人生活性质的散文和游记相比,梭罗的政论文数量要少得多,而且一生之中梭罗也从未试图构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然而,梭罗对政治问题的阐述却在美国思想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只是人们相对较少关注这方面的研究而已。在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使政治责任问题浮出水面,梭罗政论文因而得到了广泛的阅读。与此同时,政治哲学家们开始谈论政治责任及其局限,当时的哲理文学经常援引梭罗的“论公民的不服从”,但人们似乎更多是在引用梭罗的名言而非对其加以研究。(Rosenblum,2003:xxiv)南希·罗森布鲁姆(Nancy Rosenblum)认为,“除了20世纪60年代人们对作为社会批评家与公民不服从思想提倡者的梭罗颇感兴趣之外,文化研究已经忽视了他的政治思想”。(同上:xiii, xiv)在中国,梭罗政治思想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只是成果数量远远落后于梭罗自然观的研究。本文拟梳理评析国内梭罗政治思想研究的既有成果,对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反思,以为梭罗研究的进一步走向深入廓清道路。
中国梭罗政治思想研究早于对其自然观的探讨,只是研究时断时续,且研究成果缺乏系统性。1978年出版的《美国文学简史》(上册)和1988年发表的“梭罗和他的湖”均提到了梭罗的政治理念,这是中国梭罗政治思想研究的萌芽。1993年至1995年,梭罗政治思想研究出现了几篇扛鼎之作,此后其研究基本归于沉寂。从2001年至今,梭罗政治思想研究出现了复兴的迹象,这从中国知网刊登的期刊论文和硕博士论文即可看得清清楚楚。
董衡巽主编的《美国文学简史》(上册)是新中国出版的第一部美国文学史,它专门设立一节用以评述梭罗。《简史》一方面肯定梭罗提出的问题非常深刻,同时又十分明确地指出:梭罗“不仅一般地批判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和对物质的贪婪,而且还暗示资本主义发展本身的食人性质”。(董衡巽等,1978:65)梭罗的思想主张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进步作用,但归根结底,《简史》认为:“他的思想还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如他所提倡的‘忠于自己’‘绝对自由’‘绝对野性’等等都可以成为资产阶级损人利己、侵略扩张的理论根据。” (同上:66)《简史》编写于文革后期,虽然作者努力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美国历史上的文学现象,可具体撰写中还是难免受到了当时极左路线的影响。对梭罗政治思想的评介明显带有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舆论痕迹、行文也尚未完全袪除一些程式化的语言。
进入80年代之后,外国文学研究所处的环境变得相对较为宽松。伴随着西方文学理论的大量引进,研究者的学术视野得到极大拓展,研究范式相应地发生了改变。1988年,何怀宏发表了“梭罗和他的湖”。他认为,梭罗是某种隐士和斗士的奇妙结合,他身上不仅有着避世而且也有着入世的一面。辨析约翰·布朗与梭罗的异同时,何怀宏宣称:“虽然不是约翰·布朗那样进行暴力反抗的斗士,而是作为最早主张非暴力反抗的斗士,但他(指梭罗)的看法似乎比前者更清醒、更深刻,看到了问题的更深症结所在。”(何怀宏,1988:109)何怀宏对梭罗政治思想并没有进行长篇大论的发挥,但所下结论较为客观辩证。1989年,赵一凡主编的《美国的历史文献》收录了张礼龙翻译的“论公民的不服从”,这为苦于不懂外语但却渴望了解梭罗政治思想的国内学人提供了阅读的便利。
20世纪90年代之前,研究梭罗的论文数量本身并不太多,探讨梭罗政治思想的单篇论文更是尚未出现。在整个80年代,外国文学研究处于恢复期和调整期,研究外国作家盛行的是那种综述式文章,因此对梭罗政治思想的评述混杂于一般的介绍性文字当中。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经过理念和范式的更新之后,我国外国文学研究呈现出平稳发展的局面。梭罗政治思想研究此时开始发力,其标志为人文社科领域的重要期刊《美国研究》和《读书》上刊登了数篇论及梭罗政治思想的专题论文。
《美国研究》主要刊登中国学人研究美国社会各个方面的文章,它体现了中国的美国研究水平,具有相当的权威性。1993年和1994年,《美国研究》上接连刊登了两篇评介梭罗政治思想的论文和一篇书评。梭罗与托马斯·潘恩同是美国自由主义思潮从兴盛走向转折时期的代表人物,通过剖析二人思想的异同,姜新浩探讨了美国内战之前政治观念的演进及其影响,尤其是其中关涉国家与社会的影响。姜文学术视野较为开阔,从梭罗政治思想生成的具体语境出发,来考量梭罗在美国自由主义衍变这根大链条上占据的重要位置。但对于其中个别说法,笔者觉得有待进一步商榷。比如,“虽然梭罗一再声明不能马上废弃政府,但在本质上却是对政府实施‘大拒绝’,认为‘一事不管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姜新浩,1993:144、145)如果梭罗果真与政府一刀两断的话,他怎么可能坦言“事实上,我以我自己的方式,无声地宣布了同州政府的战争,虽然我仍像通常的情形一样,尽量地对其予以使用和利用”呢?(何怀宏,2001:33)看来,梭罗在极力谴责政府不公道的行径的同时,并未钻入真空般地完全拒绝政府的存在。
倪峰的“梭罗政治思想述评”是国内最早一篇专门剖析梭罗政治思想的论文。倪峰(1993)认为,梭罗将作为早期自由主义核心的个人主义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梭罗一方面继承了洛克和杰弗逊的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思想,一方面又对其赖以生存的哲学基础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否定,为美国现代非理性主义社会思潮的前进开辟了道路。倪峰的论文大开大合,读来令人不得不拍手称快。 一年之后,钱满素在《读书》上发表“守法与犯法”,它主要是剖析梭罗的政论文“论公民的不服从”。钱满素(1995)宣称,梭罗主要围绕政府与公民、法律与道德、少数与多数、思想与行动这四种基本关系阐明自己的观点,并据此构建关于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在钱满素看来,梭罗的不服从理论固然有其宝贵价值,但它并非一剂灵丹妙药,因为不服从的成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之上。在这一点上,钱满素和倪峰英雄所见略同。
在评价倪峰的“梭罗政治思想述评”时,李道揆(1994:140)如此说道:倪峰“对梭罗以‘公民不服从’论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及其影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述评,客观公允,富有创见。尤为值得称道的,是倪先生从人类几千年文明史的大视野的角度和高度来评价梭罗政治思想的意义、影响和对人类的贡献”。其实,不仅倪峰的文章如此,姜新浩和钱满素的论文也显示出论者具有较为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学术功底。
“守法与犯法”的发表标志着国内梭罗政治思想的研究暂告一个段落,直到进入新世纪后,才由何怀宏率先打破了这一寂寞。2001年,何怀宏主编了《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里面收有张晓辉翻译、何怀宏校正的梭罗名篇“论公民的不服从”,同时还收有“引言:公民义务与公民不服从”和论文“关于‘civil disobedience’的翻译——答肖阳的批评”。借鉴比多教授的观点,把苏格拉底、梭罗和马丁·路德·金作为公民不服从思想三个最为重要的根源,何怀宏分别评述从三人那里发展起来的不服从思想及其批评嬗变。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出版之后,梭罗政治思想研究呈现出拓展勃兴的局面,涌现的研究成果中不仅有期刊论文还有博士学位论文。期刊论文首先是专门解读梭罗的“论公民的不服从”,如朱小琳(2003)认为,对“良知”、“政府”和“变革”三个概念的认识构成了一个系统,它们显示了梭罗的思想脉络和走向。张东瑞(2009)则从良知的作用、强调自然本性的力量、对美国民主的质疑和不合作思想四个角度切入,来解读梭罗的政治思想。除了专论“论公民的不服从”,还有的论者将梭罗其他作品也纳入了对其政治思想进行考察的范围。如以《瓦尔登湖》和“论公民的不服从”为案例,杨金才、蒲立昕(2005)对梭罗的个人主义理想与个人道德良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透视。在他们看来,《瓦尔登湖》侧重于促使读者进行沉思和反省,而“论公民的不服从”则着重于促使读者行动起来。丁兆国(2008)在对“论公民的不服从”、《瓦尔登湖》和《没有原则的生活》等包含政治内容的梭罗的主要作品进行细读的基础上,从自我改革作为社会改革的基础、消极抵抗的策略和形式、劳动分工批判及强调行动的重要性四个方面来论述梭罗的社会政治思想。马雪松和刘乃源(2008)、杨礼银(2009)、浦惠红和张瑞华(2011)等人也对梭罗的政治思想予以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其中,浦惠红、张瑞华断定,梭罗的不服从视野是地区性的或基于现实的而非全球性的或理论性的。
除了期刊论文,此时最值得一提的是梭罗政治思想研究领域还出现了一篇博士学位论文。以往的研究者大多主张,梭罗只重视自我完善或个人道德改革,而不关心社会改革。但陈乐福(2010)却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自我完善”观点体现了梭罗社会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不仅涉及个人道德改革,而且包含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现“自我完善”的途径,以及致力于“自我完善”的个人在现实政治中的自我定位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梭罗政治思想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期刊论文数量的激增和博士学位论文的发表即是最好的例证。除了“论公民的不服从”这个传统的关注点外,“科德角”、“马萨诸塞州的奴隶制”、“布朗最后的日子”等作品也开始步入人们的视线,这表明论者的研究视域比以往变得更为开阔,研究结论的得出也因此而能建立在更为扎实的基础之上。
从1978年开始起步,在一代代学者不断的推动下,国内梭罗政治思想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它们拓宽了梭罗研究的维度,丰富了人们对梭罗的认识,体现了中国学人的文化立场,成为世界梭罗研究和美国文学跨国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客观来说,对梭罗政治思想的探讨远远不及对其自然观的关注程度,其研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5.1 对梭罗政治理念的研究不够全面
现有的不少论文过于集中探讨“论公民的不服从”或过多援引其中的句子作为例证,研究中的重复扎堆现象严重。其实,除了“论公民的不服从”,梭罗还在不少文章中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念。在1840年完成的“仪式”(The Service)中,梭罗就最早论述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从文学的角度来看,“仪式”明显存在瑕疵,但它却显示了梭罗早期和日后在改革问题上持有的种种极端立场。(Myerson,2005:196)阅读“仪式”对于理解梭罗的政治思想非常重要,因为梭罗后来的见解不过是对“仪式”中的政治理念进行了更为简洁的表述而已。“复乐园”(Paradise to be Regained,1843)也没有引起国内学者的注意,它是梭罗的一篇时文。当时乌托邦主义者约翰·阿道弗斯·埃策尔(John Adophus Etzler)主张凭借技术,无需多大努力在几年之内就可以建立一个人间乐园,“复乐园”就是梭罗对此做出的回应。梭罗在文中提出了两种改革的路径:有人主张首先进行自我改革,然后延伸至自然和周围环境的改革,另外有些人的主张则与此恰恰相反。显然,梭罗与埃策尔所持的改革观念针锋相对。(Harding,1975:774-789)
1844年,梭罗受邀前往波士顿就当时的改革运动发表演讲“改革与改革家”(Reform and Reformers),其总的立场依然强调自我修养是所有社会改革的基石。虽然梭罗对当时的改革家一般都持严厉批评,但他还是对诸如纳撒尼尔·罗杰斯(Nathaniel P. Rogers)和温德尔·菲利普斯(Wendell Philips)这样的个人改革者满怀敬意。1844年,梭罗在《日晷》发表政论文“自由先驱”(Herald of Freedom)。梭罗之所以对罗杰斯赞誉有加,是因为罗杰斯的社会改革主张并不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社会丑恶现象,而是对所有的恶行表达了发自内心的愤慨。对“自由先驱”的意义,温德尔· 格里克的总结可谓一语中的:“关于梭罗对罗杰斯的评论,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标志着梭罗初次偏离了那个孤身一人、与道德宇宙进行交流的改革家的政治理想”。 (转引自Harding,1980:39)“康科德讲堂前的温德尔·菲利普斯”(Wendell Phillips Before Concord Lyceum)是梭罗写给激进杂志《解放者》(Liberator)主编威廉·加里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的信件,后来发表于1845年3月28日的《解放者》上。在信中,梭罗就菲利普斯的演讲主题以及菲利普斯对国家和教会的失败提出的批评欣赏不已。在梭罗看来,菲利普斯犹如罗杰斯一样是个模范改革家,因为他的关注视野远远超过了身边某一具体事件的局限。
1854年,针对马萨诸塞州政府逮捕黑奴安东尼·彭斯并将其遣返回弗吉尼亚以及此前类似的捕获黑奴事件,梭罗在废奴集会上发表演说“马萨诸塞的奴隶制”(Slavery in Massachusetts)。梭罗在文中左右同时出击,主张一要对个体实行改革,二要摧毁正在腐蚀人类的那些体制机构。尽管“马萨诸塞的奴隶制”是梭罗针对某一特定事件做出的回应,但对于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说,它却具有超越时间的普遍性魅力。
关于约翰·布朗起义,梭罗接连写了三篇政论文为其辩护,它们分别是“为约翰·布朗请命”(A Plea for Captain John Brown),“约翰·布朗的殉道”(Matyrdom of John Brown)及“约翰·布朗最后的日子”(The Last Days of John Brown)。在“为约翰·布朗请命”中,梭罗声称“布朗首先是个超验主义者,是个有思想和原则的人”(转引自Harding,1980:57),这显然就为梭罗本人与布朗观念的差异做了自圆其说的解释。布朗系列政论文的与众不同在于:它们把梭罗早期政论文中的一些原则应用到了某个特定的人物身上和某种特定的场合之中,虽然该人物的性格及其行为中的某些重要因素与梭罗的某些原则存在冲突。有学者认为,在梭罗改革哲学的演变中,“为约翰·布朗请命”标志着梭罗迈出的最后、在某些方面也是最为激进的一步。(Myerson,2005:207)“约翰·布朗的殉道”又名“约翰·布朗死后”(After the Death of John Brown),但该文除了进一步表明梭罗对布朗满怀兴趣之外,并无太多价值。正如“为约翰·布朗请命”一样,“约翰·布朗最后的日子”也是梭罗对布朗所做的激情辩护。这篇政论文之所以能吸引研究梭罗政治思想的学人,是因为在该文中,梭罗首次公开放弃了人性本善的超验主义主张。(Harding,1980:58)阅读“论公民的不服从”之外梭罗其它的政论文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对其政治思想进行全面解析。
5.2 忽视梭罗政治思想的历时嬗变
现有的成果多将梭罗的政治思想视为静态的思想体系,忽视对梭罗政治思想本身的嬗变进行研究。梭罗虽然一生短暂,且政论文并非其主打作品,但梭罗政治思想也非一成不变。综观梭罗的政论文就会发现:梭罗的改革理念无疑体现了其从消极被动到积极主动的立场变化。沃尔特·哈定(Walter Harding)认为,“在梭罗的三篇反对奴隶制的主要政论文——从“论公民的不服从”到“马萨诸塞的奴隶制”,再到“为约翰·布朗请命”——中,无疑存在一种演进,那就是对州政府作为一种体制的抵抗愈加强烈”。(Myerson,2005:196)国内部分学者也注意到了梭罗自身政治理念前后发生了变化,如丁兆国就宣称:从梭罗著作中能够发现他态度的一些转变,如他反对奴隶制的态度在“马萨诸塞的奴隶制”等后期文章中表现得日益激烈。随着废奴运动日益高涨,1850年通过“逃亡奴隶法令”,1854年发生西姆斯事件,梭罗的政治思想变得更趋激进。“马萨诸塞的奴隶制”比“论公民的不服从”更富有战斗性。(丁兆国,2008:33-34)但这样的论述在整篇论文中不是一笔带过就是所占比重甚微。我们不妨可以说,正是对梭罗政治思想的了解不够全面才导致大多研究者没有注意到梭罗政治理念的嬗变。
梭罗深知自己需要的是尊重个人、尊严和个人价值的世界,只是他在运用什么手段最能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上摇摆不定。也就是说,梭罗看重的不是改革的方法,而是改革的目标所在。于是,在不同时刻,梭罗灵活地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对梭罗来说,生命并不总在浪漫的超然和沉思的超验中度过,生命还有对民主社会的欣赏或积极抵抗。梭罗要过的是几种而非一种生活。在所有这些变动中唯一不变的就是:民主社会为所有这些立场的变化提供了可能。(Rosenblum,2003:xxx)其实,只要细读梭罗的政论文,读者自会深切体会到梭罗政治立场的复杂多变。人们通常把梭罗与甘地还有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抵抗思想联系在一起,但显然,梭罗在为布朗的辩护中已经超越了其早期的改革观。1844年和1845年,梭罗相继撰文高度赞扬罗杰斯和菲利普斯,这暗示梭罗的改革思想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至少在这些特定事件上,不少人认为梭罗与他曾经抨击过的激进废奴主义者和有组织的改革分子实现了结盟。(Myerson,2005:200)关于梭罗政治理念的衍变,还是温德尔·格里克阐述得最为周详:在至少8年(1837年至1845年)的时间内,梭罗认为社会改革应该永远托付于个人内部的力量和宇宙。居留瓦尔登湖畔期间,梭罗与政府产生冲突,这促使梭罗愿意援助激进废奴主义者来摧毁奴隶制。离开瓦尔登后,梭罗断定,潜藏在政治体制内部的罪恶的危害性比自己青年时候察觉得更加强烈,于是梭罗主张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来抗击罪恶。当然,这包括在诉诸个人良知的同时来减弱体制的力量。1845年以前,梭罗一直坚定地提倡内部改革,然而此时这一主张已不足以应对社会现实。结果就是,到了19世纪50年代末,梭罗陷入了困惑之中。对于此时的梭罗来说,哪怕任何改革手段具有一丝成功的可能性,他也乐于采用。
对梭罗政治思想的研究不够全面和忽视对梭罗政治理念自身嬗变的研究其实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这自然与研究者学术视野的开阔程度和研究材料的占有是否充裕有关。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在梭罗所有的政论文中,目前国内只翻译出版了“论公民的不服从”,语言的障碍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大多数研究者对梭罗政治思想产生进一步的了解。此外,由于“论公民的不服从”被誉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政治文献之一,只有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在影响力上能与之匹敌(Harding,1975:772),所以选择从该文入手探讨梭罗的政治思想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关键在于:管中窥豹,只能见得一斑。对梭罗政治理念的研究可以从“论公民的不服从”开始,但最终却绝不能止步于此。
其实,就是梭罗的“论公民的不服从”也依然存在不少可以发挥的空间。例如,美国历史学家沃农·路易·帕灵顿(Vernon Louis Parrington)在《美国思想史:1620—1920》(MainCurrentsinAmericanThought:1620—1920)中曾经指出:假如读过爱默生的《日记》或葛德温的《政治正义》(Political Justice),对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会使人产生作者是在提倡无政府主义的错觉就会烟消云散了。梭罗很可能从未读过葛德温,葛德温的政治哲学在《政治正义》中阐述得也很含蓄,但梭罗通过自己的方式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论公民的不服从”中的内容几乎在《政治正义》中都出现过,只是梭罗走得更远。(帕灵顿,2001:705)根据帕灵顿的提示,将梭罗的“论公民的不服从”与葛德温的“政治正义”进行比较研究或许会是个不错的选题。
中国学人之所以容易对梭罗的政治思想产生某些偏颇,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是因为人们对梭罗的“civil disobedience”的主张多少有些隔膜。杨岂深和龙文佩主编的《美国文学选读》(1985:200)及李宜燮和常耀信主编的《美国文学选读》(上册)(1991:177)均将“civil disobedience”译为“非暴力反抗”,而《新编美国文学史》(第一册)(张冲,2000:289-300)和《美国文学简史》(董衡巽等,2003:66-67)一般译为“论公民的不服从”。如果仔细辨别概念之间的差异,我们就会发现“非暴力反抗”的译名无法准确传达“civil disobedience”的原义,而且容易为学术上的进一步探讨制造障碍。按理来说,将“civil disobedience”译为“公民不服从”,应该来说是一种极为简单、便捷的译法。那为什么国内不止一位学者却舍近求远,选择了“非暴力反抗”呢?从译者的翻译动机来看,也许可以这样理解:以前中国历史上几乎从来没有产生“civil disobedience”这样一种实践和运动,甚至连进行这种运动的社会和精神条件都不具备。对国人来说,“civil disobedience”还是一种比较陌生的事物,所以,人们常常从既有的经验框架出发加以理解。于是,在以往武装夺取政权的暴力革命(中国)和现在的这种在忠于法律的范围内违反法律的抗议行为(美国)之间,“非暴力反抗”就可以算是一种折衷的处理方案。深入思考“civil disobedience”不同中文译名背后译者的翻译动机和翻译策略,会更有助于我们在中国的语境中更好地理解梭罗的政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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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urvey of H.D.Thoreau’s Political Notion Studies in China
LIU Lue-chang
(Center for Post-doctoral Studies,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83, China;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1306, China)
H.D.Thoreau’s interpretation of the political issues has exerted an important influence in American history, but few researchers have shown concern in the past. The research on Thoreau’s political notion in China undergoes three stages: the budding in the 1980s, the publishing of key articles in the 1990s and the flowering in the 21stcentury. Thoreau’s political notion research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which constitute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global Thoreau studies and American literature transnational studies. The research on Thoreau’s political notion in China is limited. Therefore, there is possibility of extension and improvement in the research on Thoreau’s political notion in China.
H.D.Thoreau; political notion; research survey; improvement in the research; Chinese scholars
2015-10-30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中国外国文学研究60年”(项目编号:09&ZD071)阶段性成果。
刘略昌(1978-),男,汉族,博士,山东潍坊人,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上海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美文学文化关系。
10.16482/j.sdwy37-1026.2016-04-010
I106
A
1002-2643(2016)04-006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