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合同模式下的中间计量与最终结算浅议
-----长沙市湘府路湘江大桥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与结算

2016-04-10 04:52胡恒辉
四川水泥 2016年3期
关键词:总价价款单价

胡恒辉

(贵州江习古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 563000)

各种合同模式下的中间计量与最终结算浅议
-----长沙市湘府路湘江大桥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与结算

胡恒辉

(贵州江习古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 563000)

结合长沙市湘府路湘江大桥总价合同模式,谈一谈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模式下中间计量与结算方式的差异。综上所述,单价合同的中间计量及结算方式适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总价合同的中间计量及结算方式一般采用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的方式但不排斥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

合同;中间计量;最期结算;方式

长沙市湘府路湘江大桥,由跨江主桥及东西两岸引桥及接线立交、市政管网、交安设施及绿化工程组成。全线共长2.65Km,合同总造价4.01亿元。该项目为施工总承包,业主单位为长沙市城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为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为可调总价合同。这与我们平常所接触的单价合同,在中间计价与结算模式上有一些差异,现就以上两种合同模式下的中间计量及最终结算方式谈一点心得体会,以供大家分享,不当之处,恳请各位同仁指正。

1 单价合同下中间计量与结算方式: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可调单价合同,这种合同模式,大多适用于与清单计价规范模式下相匹配的一种计价模式。其工程量清单数量为一般为设计的预估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数量应按相应技术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尺寸、断面及数量为准。这种合同模式下,业主方与施工方均不承担量差的风险,较为公平合理,但不利于业主工程总造价的控制。其单价合同模式下的中间计量及结算方式,一般采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即在项目进场后,对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地形条件进行复核,对其错、漏、碰、缺等问题进行全面校核后,将工程项目分解为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工程量清单细目,将工程数量挂接到相应分项工程部位下,形成0#变更分解台帐。为提高工作效率,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并为最终的结算打下基础,可将0#变更分解台帐按相应软件提供的导入格式模板导入相关项目管理软件中,(如国内公路行业经验丰富的同望、陕西公众等),可有效的控制中间计量过程中的重复计量,漏计量等问。此种模式可有效的控制了中间过程结算,减少合同争议,故这种模式最终结算较为快捷。其最终结算价=合同原价+0#变更价款+过程变更价款。

2 总价合同模式下的中间计量与结算方式:

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形式,例如,由我部实施的长沙市湘府路湘江大桥项目即为可调总价施工合同。其总价的可调价条件如下:1)、经按程序批准的单个分项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在200万元以上时,对增减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调整。2)、暂列金额以实际发生额并经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调整。3)、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清单,工程量计量时,若发现招标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超过±5%时,则工程量清单误差± 5%以上部分给予调整。比如,挖土方项目,清单数量为100m3,实际发生数量为92m3,则结算时调减数量3m3;若实际发生数量为110m3,则结算时调增数量5m3。 4)、价格调整,对永久性工程的钢筋、商品砼、沥青混凝土的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按上述调价条款调整后,最终结算价=合同原价+调整价款。其总价合同的中间计量及结算方式大致如下:

2.1 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的方式。譬如一项工程,可先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为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梁附属等。中间结算时按:1)、工程开工后,拨付10%合同价款;2)、基础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20%合同价款;3)、下部结构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20%合同价款;4)、上部结构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30%合同价款。5)、桥面及附属完成后,拨付10%合同价款;6)、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5%合同价款;7)、竣工结算审核后,结清余款。

2.2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结算方式:1)、若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在招标文件中给出了工程量清单,但业主对工程量清量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2)、若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此种方式的结算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下常常采用。比如,长沙市福元路湘江大桥这种采取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项目,就是采用这种计价方式进行中间结算。

综上所述,总价合同的中间计量结算方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虽然一般情况下,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应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其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量的约束力,即单价合同对工程量具有约束力,而总价合同对工程量没有约束力。那么如何理解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的说法?其意即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数量相比较,无论增减,该项目的总价保持不变,故谓之其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因此,总价合同也称之为总价优先合同。例如:长沙市湘府路大桥施总价合同中,某一工程量清单编号为 104-5 施工栈桥细目,其工程量清单数量为800m(业主给定),清单单价为4887.61元/m,合价为3659136元。显然,该细目若用数量乘单价不等于合价。其原因是投标时单价填报错误了。那么在结算时,则不管因施工方案的改变而引起的施工栈桥延米数量是否为800m,也不管投标单价是否填报错误,均应以该分项工程的合价(即分项总价)结算。

[1]柯洪.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009版).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TU43

B

1007-6344(2016)03-01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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