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
(长春科技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对当前的食品国际贸易有关制度的研究与评价
李晶
(长春科技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通过对食品国际贸易的有关制度的研究,得出了当前的有关食品国际贸易的制度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结果的结论:一个是这些制度中某些标准有些过高,造成了以中国为首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参与食品国际贸易活动中迈不出步子的后果,这严重违背了贸易平等原则;当然,这些制度也提出了一些相当标准的食品国际贸易规则,对规范国际贸易、降低交易成本也做出了一些积极的影响。通过对这两个主要结果的分析批判,提出发展中国家应该联合起来,提出修改部分食品国际贸易制度的要求,以争取自身在国际贸易中收到公平待遇。
食品;国际贸易;标准;制度
目前,与食品国际贸易有管的制度有食品法典委员会建立有关食品的国际标准及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等协议与一些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些制度与协议是食品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贸易的基础,是促进食品在世界范围内公平良好交易的前提,对提升世界经济贸易交流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以农产品为主的食品经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因此,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我们应该对这些与食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制度及协议充分了解,这对提升我国在食品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实力,提高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话语权,巩固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地位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综述为何建立食品国际贸易制度、食品国际贸易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产生了那些结果与影响为行文结构,系统地阐述了有关食品国际贸易制度的一系列观点。
食品国际贸易制度的建立,尤其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制度的建立是受两个主要因素影响的。第一个因素是来自食品的供应方。这个因素表现3个主要方面:第一方面是食品生产加工者出于对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等问题的考虑,相继制定一系列措施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以控制提高食品的安全性。这种现象不是单一的,它已经出现在了整个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条上;在每一个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操作者的每一个操作步骤都被严格按照以安全为第一要素的规定着。这样,对构建统一的从上游到下游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追踪生产有安全问题食品的人员,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合作与竞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第二方面是在控制食品安全的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企业生产加工安全的食品提供了法律的规定及保障与主要在财政方面的各项政策的支持。这在发达国家表现得最为显著。发达国家在生产安全食品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支持,制定了各项严格、标准、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把控食品安全。第三个方面是不断发展的科学的控制技术促进了食品的安全生产[2]。在采集、加工、包装、运输等各个步骤都有了更加高效的技术用以监控食品的安全。
另一个因素是来自食品的消费者。这也主要表现在下面这两个方面:首先是食物中毒、家畜传染病等新闻在新媒体、网络、电视的发展下更为迅速地为全球各地区的人民所知,这加大了全球各地区的食品消费者对所购食品的不安全感,大大打击了食品消费者的信心,进而刺激了他们对更安全、优质食品的需求——这在他们收入增长、生活水平提高后表现地更为明确。他们愿意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而花大价钱购买更为安全、优质的食品。由于上述新闻传播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对于进出口食品,各国政府,尤其是国际性的经济贸易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来规范食品国际贸易。然后,由于各国建立的食品安全标准、进出口贸易标准有所不同,导致食品在国际范围进行贸易活动严重受阻,贸易争端频发。这使得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食品贸易标准成为了可能[3]。
食品的供应与消费两个因素的多方面内容,使得食品要想在全球范围内流通,就得有统一的国际性的制度来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贸易。食品国际贸易作为一项与消费者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活动,应该有完善、合理、权威的制度及协议来规范它。因此,一些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制度便产生了。
当前,国际性的有关食品安全与贸易的制度主要有FAO和WHO组建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的一些标准,及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SPS协议》)等有关制度与协议[4]。这些规制从建立开始,到今天已经逐步地完善,这里研究的是最新的经过修订整理的各种制度及协议。
2.1CAC及其制定的标准
CAC是用来制定食品国际贸易制度的于1961年被FAO及WHO共同创立的新的在食品安全及贸易方面的委员会。CAC的标准从提出到完成一般需要几年时间经过多个过程。在整个的建立过程中,各会员国都有权利提出相关的意见并参与制定[5]。因此,对建立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的标准及制度,各会员国,尤其是处于欠发达状态的国家,应该积极提出一些对本国发展有利的建议,以促使本国的经济贸易繁荣发展。
CAC的食品安全标准对流通食品的外包装上的标签的描述有着明确的规定,它包括食品中的成分、质量检测报告及影响因素、储存方式等都有要求。还对监察人员怎样监控食品安全有着规定,包括抽样分析等。标准还说明了它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CAC标准还强调了食品贸易。CAC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对食品国际贸易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这很好地控制并解决了某些因为食品国际贸易利益而可能出现的争端。正是因为它有着解决利益纠纷的强大效力,因此CAC的各会员国对在制定标准过程会更多地考虑本国的利益。这就造成了各会员国有时因为立场不同而出现意见分歧的现象。比如在评估食品安全对人类带来的健康影响的风险时,本应该是按照最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评估,但某些会员国却一定要根据一些非科学的因素(本国利益)来进行评估[6]。为了解决这种意见分歧,在十几年前的CAC的一届全体会议上,提出会员国可以不参与制定CAC国际标准,而单独为自己国家建立一些标准及制度[7]。不过,这违背了当初为解决贸易争端而成立CAC的初衷;对打破贸易壁垒,区分合法贸易起了一些负作用。
2.2WTO及其制定的制度与协议
在《TBT协议》与《SPS协议》中,前者所涉及的范围要比后者更广泛。前者的内容涉及保护环境,防卫国家安全,防止欺骗、欺诈,以及为人类健康安全着想而控制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等多方面;而不仅是将内容的重点完全放在控制食品安全上。后者是在涉及食品安全时才能发挥出最大效力,而前者却能在除此之外的全部有关食品国际贸易的事项时都能发挥作用[8]。《TBT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各种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标准。这些技术标准包括在生产加工中的为劳动者着想的主张,也包括产品质量要求、包装标准、标签规范以及在销售过程中的其它准则。具体的有关食品的标准还包括了营养要求。《TBT协议》的这些标准是食品若要进出口进行国际贸易所必须遵守的标准。《TBT协议》还规定了应该在透明、权威的环境下在适当的时间使用《TBT协议》标准。
根据《SPS协议》中有关条款的规定,WTO各会员国可以设置不对贸易有任何的、不合理、歧视性的限制的建立在科学的依据之上的用以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及人身健康的SPS措施;这些措施应该是在使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为前提的对动植物生命、人类的健康进行准确合理的预估,然后对产品的进出口进行严格把控;这些措施应该是在已有的国际性的、权威的制度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只有这样,其才具有合法、可信性。比如有关动物健康的措施应该建立在OIE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有关植物健康的措施应该建立在IPPC制定的有关标准的基础之上;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应该建立在CAC的有关协议的基础之上。如果不这样,会员国若想依据自己的标准建立凌驾于国际标准之上的制度,那么就必须先进行更严厉、更科学的对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的风险评估,用以作为建立SPS措施的基础。《SPS协议》从总体上来说,其对减少贸易壁垒,对规范食品国际贸易,对科学评估风险手段都做出了重要贡献。有了它里面的一些规定,各会员国有权设立本国的有关食品国际贸易规范[9]。此外,WTO对协议还做了补充说明,对在执行SPS上有分歧时,各会员国可以将分歧与争端在WTO的有关机构里解决。
《TBT协议》与《SPS协议》在某些内容上存在着相似性,比如在有关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贸易的规定上,由于二者在概念上的区别有一些模糊的界限,导致在《TBT协议》与《SPS协议》两项协议规定里都有着这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具体执行有关规定的时候可能存在不知道该依据《TBT协议》还是《SPS协议》好。不过,好在大多数会员国都是综合两项协议来决定在食品国际贸易时该怎样执行相关规定;或是选择最有利、最合理的条款来执行。比如在对贸易壁垒的甄别上,两项协议在这项规定上一个是有科学依据,而另一个没有,这就给执行着有了选择的余地。再比如,有些会员国如果想要依据一些制度标准来保护本国的食品工业,这时它就可以选择在食品加工生产与保护方面有着明确规定的《TBT协议》。而《SPS协议》在这方面却不如《TBT协议》完善。
2.3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制度的影响及评价
与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有关的制度的制定对各国标准、理想的食品产业与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贡献。这可以从为消除权利不平衡的争议解决手段从谈判方式过渡到了宣判方式看出来。建立在具有科学性的原则上的这些制度与协议对想寻找经济保护的社会团体或工业集团等营利性群体利用各种社会事件、制造各种焦点事件的想法及热情起到了很好的降低作用。虽然并未有完全杜绝这一现象,但这些制度及协议提供了具有国际性的支持给各国政府用以打击这种现象,对各国政府的在社会管理上的成本有效降低了。这些制度及协议对降低食品在国际范围内的贸易流通成本、规范食品安全对人身健康及动植物生命安全的影响的标准都起了很好的积极促进作用。当然,这些协议与制度也规定允许各个不同国家之间在具体的标准法规之上有区别,这些区别对各国增强食品国际贸易的竞争力、深入优化食品安全及贸易改革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10]。根据这些有关食品安全与国际贸易的国际标准制度,只要各会员国的有关制度与国际标准在总体上能达到同等或之上的安全保护水准,就能按本国的制度执行有关食品安全与贸易事项。
《TBT协议》、《SPS协议》与CAC标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通常被当作非关税壁垒使用,用以限制单边的食品安全及贸易的规则及标准。所有的单边贸易标准都是违背国际贸易协议的非法的贸易壁垒规则。《TBT协议》在非食品方面有着非歧视性的原则基础。它里面的一些措施对贸易的合法性是最正当的,对惠国惠民等举措最为有理。《SPS协议》在食品安全方面有着最为标准的措施协议,为其它标准提供了示范作用。食品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贸易就是应该有科学的、权威的、无歧视的标准原则做指导;如果遵从各会员国的标准就会出现混乱的现象。同时,由于这些国际的标准制度具有非政治倾向,使得食品贸易商的利益能够最大化[11]。
然而,这些国际制度虽然带来了好处,有着上述的种种积极影响。但这些有关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的制度还是有着其局限性,在有些方面还不太完善。这可以从下面这几方面来看:
首先,自有关食品安全及贸易的国际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只是被动地接受并执行这些标准。这些规则虽说是国际性的,被国际组织所颁布的,但在制定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条款都是被发达国家所依照本国利益而确立起来的。可以说,发达国家的意见占据了这些标准的绝大部分。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综合国立、制度、人才等方面的缺陷,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即使是提出了一些科学合理的意见,也容易被忽略。这样长久下来,导致国际标准中的条款很少有完全体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发展中国家不是标准的实际制定者,在各种国际食品安全与贸易活动中也被排除在外,这些都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食品经济的严重阻碍。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起来,努力争取自身在国际活动中的正当地位,争取自身在食品国际贸易中的平等权利,以此来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同时,国际组织应对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事务采取更为包容的态度,让它们在参与处理国际事务中能发挥最大的效用,不断提高增强它们在国际活动中的建言献策能力。只有这样,国际性的标准与制度才能真正体现科学、合理、权威,才能被世界各国所认同进而遵从。
然后,《SPS协议》标准允许会员国制定比国际标准高的有科学依据的单边标准。发展中国家如果遵从这些更高的标准,则有增大成本消耗的可能。当成本超过发展中国家所能负担的能力之外时,它们就不得不推出发达国家的市场。这对一些以食品出口为经济命脉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与食品安全与贸易有关的制度协议认为制度是否得当,各会员国的标准是否应该承认,取决于该标准的依据是否具有科学性。这一规定就使得科学性的依据就成了判断标准的唯一准绳,有一些不合理。因为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地区,经济技术落后的水平很难与科学挂钩,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执行标准之时面临着一些不平等。这会导致发展中国家因为各种限制在本国的制度受到挑战时而难以对其进行正确合理的辩护;因为技术水平限制在本国的有关食品安全与贸易的制度与国际组织标准或是发达国家标准相当时而无法利用科学手段进行风险评估。无视各国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忽略这些因素的影响,很明显地体现了发达国家为限制发展中国家的食品经济贸易而强迫其不得不接受一些高于国际组织的标准。这些年来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贸易屡屡受阻就证明了这点。
[1]邵继勇,苏忻.加入WTO与中国食品贸易[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4):57-61
[2]董银果.食品国际贸易规制述评[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9):77-80
[3]谢国娥,杨逢珉,陈圣仰,等.我国食品贸易竞争力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食品安全体系的视角[J].国际贸易问题,2013(1):68-77
[4]徐拥山.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2):77-80
[5]岳宁,高健,吴林海,等.入世后中国食品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与未来展望[J].食品科学,2009(13):280-285
[6]黄蕾.制度性国际贸易壁垒论[J].经济问题,2007(3):21-23
[7]江虹,赵羚男.食品安全国际多边合作的经验教训及其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15(9):172-178
[8]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与当代国际贸易[J].中国工业经济,2001(5):14-20
[9]吴苏燕.食品安全问题与国际贸易[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4,7(2):6-11
[10]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食品安全保障[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6):43-48
[11]Organization W T.Regionalism and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J]. Proceedings,1995,1(2):295-301
Research and Evaluation on the Current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Food
LI Jing
(Changchu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angchun 130000,Jilin,China)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food trade,the current relevant international food trade system produced two different results:one was the system in some certain standards too high,resulting in many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Chinese led by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food trade activities not pace the consequences of one.This serious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ade;of course,the system also put forward som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food trade fairly standard,but also made some positive impact on the no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reduce transaction costs.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criticism on the two main results,puts forwar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should unite to amend the part of the international food trade system,to strive for their own receive fair treat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food;international trade;standard;system
10.3969/j.issn.1005-6521.2016.21.052
李晶(1981—),女(汉),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