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强许德娟
(1.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0;2.辽宁医药职业学院,辽宁沈阳110101)
《商君书》的治理之思与启示※
岳强1许德娟2
(1.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0;2.辽宁医药职业学院,辽宁沈阳110101)
《商君书》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思想。其建立在独特治理史观和现实治理认知基础之上,明确主张任法而治。不过,《商君书》并没有全盘否定仁义的治理价值,只是认为应当先法后义,法主仁辅。其提出的治理能力层次、治理方法运用、以治去治等思想,启示我们:基层社会的治理具有更广泛、更基础的价值;超越理想主义和人性假设,以现实态度理性选择治理方法;治理方法要因时而异,不泥古,不崇今;树立依法治国是保民乐民的道义举措的理念;确立防治意识,构建完善的预防惩治体系。
《商君书》;治理;法制;启示
《商君书》,又名《商君》《商子》,是中国古代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尽管长期面临真伪之争,但这种争论发端于唐朝以后,之前并无疑义,《韩非子》《淮南子》《史记》都曾引征其说。宋以后,人们对其书真伪才众说纷纭。不过民国以来,学者们大都承认《商君书》不仅有商鞅亲作,而且反映了商鞅思想。[1]8-12作为一本古代著作,无论如何,其丰富而充满智慧的论说,都使其不失经典的价值,成为学者们研究传统政治思想尤其是法家思想的重要材料。较同类其他著作,《商君书》对治理(治国理政之义,《商君书》中,还有其他表述,如“为国”、“治国”、“国治”、“治”等)的思考,尤其丰富而独特,有很多的真知灼见。然而,当前我们对于此书的挖掘还很有限,经典的价值尚未能充分显现。尤其是当下的中国正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重温传统经典,学习古人治理智慧,作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他山之石,是践行古为今用的重要路径,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以《商君书》为核心,通过探讨其中的治理思想与主张,寻找传统法家的治理智慧及其对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的启示。
《商君书》的治理主张奠基于其独特的治理史观之上。商鞅认为,人类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上世”、“中世”和“下世”三期。“上世”之时,人们“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处世之道是“亲亲”和“爱私”。然“亲亲”产生亲疏,爱私导致邪恶,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秩序逐渐变得混乱。这时,仁义智慧的贤者出现,为社会确立了公正的标准,对他人奉行无私的原则,使“仁爱”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而贤人之间遵循道义彼此推举,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协作共治,此乃“中世”。可是,缺乏制度约束的贤人互举模式在长时间段里也不能持续,社会混乱重新上演。由此,人类进入“下世”时期。[2]68-69这时,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圣人诞生,在社会中划分贵贱,设立爵位,拟定名号,区分君臣上下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为了适应“地广,民众,万物多”的现实,又设置“五官”和“法制”来进行管理。[2]161这样,君臣、等级、官职、法制等国家要素产生,人类得以进入一种有序的群体生活,治理成为国家时代的核心要务。可见,在《商君书》看来,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中世”代替“上世”,“下世”代替“中世”,具有必然之势和极大的合理性。对此,有学者曾从君主产生的视角也做出过揭示。他指出,《商君书》对君主产生的阐述,与后世的君权神授说有巨大的区别,君主诞生于社会演变过程之中,展现出功利主义似的理性,而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中国文化的源头是理性的、人本的。[3]正是在这种理性的社会演化观基础上,《商君书》构建了自身的治理史观,提出了自己的治理主张。在《商君书》看来,治理是社会自然演进过程发展到“下世”阶段的急迫需要。
《商君书》的治理主张生发于对现实治理的不满意。政论家的言说,常常兴发于对现实政治的不满意,通过评述旧政论说新政以期给人以启发与指导。中国古人也不例外。商鞅看到,“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2]108,如今乱世下的君臣,得意于掌管国家权力,占据一国之利,来满足自身的私欲,成为国家陷于危机的原因。乱世与危机并存的现实政治,使商鞅对当时的国家治理深为不满,并成为激发他探索实现良治和变革政治的动力。商鞅认为,治理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天下治天下”,而中古时代的尧舜也正是因为反对私天下和主张“为天下位天下”,才能够传位贤能,实现天下大治的。[2]108由此,在《商君书》里,治理具有公共的属性与内涵,治理是对众人之事的管理。改变君臣尤其是君主的擅权夺利行为,恢复治理的公共本性,使治者遵循符合时宜的治理之道,成为《商君书》论说的中心。今天的一些学者认为,《商君书》治理主张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君主私天下,明显是一种误解。治理的根本在实现公义,这是商鞅明确强调的,所谓“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2]108,公私分明是国家存亡的根本,而实现公私分明需要发挥治理的功效。
治理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秩序如此必要,那么,具体应当如何治理呢,这就牵涉到治理的方式或模式的问题。对此,《商君书》明确提出要任法而治,类似于韩非子的“以法治国”,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在《商君书》中,类似的提法还有“法治”、“胜法”、“任法”、“垂法而治”、“缘法而治”、“以法相治”等,含义一致。商鞅认为,进入战国时代,君臣等级、官职法律都已确立,然不循法制、私惠风行的“私善行”[2]161现象却普遍存在,导致处君位而不被尊崇、有命令而不能施行、有职守而没有一定之规、有刑罚而人民不畏惧等问题。尽管确立了名分之别,但人与人之间终究缺少公平正义,社会仍然未能逃脱混乱之痼,结党营私、奸巧虚言、违法乱政不绝如缕。怎么办呢?《商君书》提出,应当“任法而治”[2]171,只有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事事依法进行,才能斩断营私、奸邪的门路,使民众不致对虚妄巧言趋之若鹜。当人们看到相互称誉不能带来好处,才会相爱却不徇私;看到诋毁不能使人受到损害,才会彼此监督却不去损害他人。相爱而不偏私,憎恶而不贬损,良好的社会风气得以形成,治理才能达到至高境界。
《商君书》对仁义与法律在治理中的作用及相互转化规律进行的独特阐释,是我们理解其治理主张的重要线索。《商君书》明确倡导任法治国,反对儒家的仁义之治,指出“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2]138。在其看来,以仁义治国具有重大的缺陷。商鞅从治理实践出发,观察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由此提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2]138而任法治国,如上文所述,不仅能够阻止营私奸邪的发生,而且可以促进优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以一种看似否定的方式保障了公义的存在,对仁义才是做到了真正的实现和保护。这也是《商君书》中一再表达的意思。
在治理方法上,《商君书》重法不重义,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其对待仁义是否就是持全盘否定的观点呢?《画策第十八》篇描述了一种称为“重治”“重乱”的现象:国家或者是治理得更好,或者是治理得更乱。在治理中,英明的君主会选用贤能的人掌握法律治理国家,这样,不贤的人就不敢做坏事,这叫治上之治,即“重治”;不英明的君主则选用没有贤能的人掌握法律治理国家,再加上国无明法,不贤的人就敢于做坏事,这叫乱上加乱,即“重乱”。[2]135从这种“重治”“重乱”现象我们可以看出,在商鞅那里,仁义是有益于国家治理的,只不过治理的主要依据应当是“法治”,要在“法治”的基础上选择有仁义德行的人来进行治理。也就是说,在治理中,法律是干,是主;仁义是枝,是辅。作为治理的最高也是最重要的推行者,君主要尽可能贤明,拥有优良的德行。譬如,商鞅呼吁君主要涵养“必信之性”[2]138,养成使人信任的品行。
在儒家那里,主张以仁义治国,重视人才的智识与名誉,在官员选拔上以德行为先,选贤任能。作为一种治理模式,通常被冠以“德治”之称。《商君书》对于德治极力反对。它指出,“今世君不然,释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誉”,当世的国君重智慧、声誉,轻视法律、功劳,从而使斗勇、善辩、依附权贵之人得到奖赏,使从事实业的农战之人受到委屈,这种重德轻法的举措最终导致民众避实就虚,国家面临“国乱而地削,兵弱而主卑”的危险。[2]163在农业经济、冷兵器时代,农产品的多寡,战斗气势的盛衰,是国家富强的根基,人民只有专务于耕种和战斗,才能使国家迈入强盛,君主才能成就霸业,正所谓“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2]172。故从富国强兵的角度来看,商鞅的重法轻德之论还是有几分道理的。
好的治理,能够使民众和乐,彼此互信,国家强盛;恶的治理,民众诈伪,社会缺乏信任,国家弱小。在《商君书》里,治理模式与国家盛衰相对应,“法治”则国强,“德治”则国削。在商鞅那里,好的治理,绝非任何事情上君主都要亲力亲为,也不是德行高尚的君主一人治理就能完成的。反而,一人之治,亲力亲为,倒是治理无方的体现。那么,治理之方是什么呢?在《商君书》看来,就是任法而治,使天下百姓和君臣共同遵守法律,以法律决断一切事务。正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2]136,善于治国的君主身边不会有忠臣,慈爱的父亲身边不会有孝子,君主和父亲都不用好言相劝,只需要用法律规范使臣子、子女彼此监督,用命令让他们互相纠正,就可以实现治理了。依据法律进行治理,成为国治民强、天下大治的根本举措。
对治理的分析与阐释,是《商君书》的一大特色。其中蕴含的治理智慧,丰富而且深刻,具有超越具体情境的一般特性。具体来说,《商君书》的治理智慧体现在:
1.治理能力三层次说。《商君书》提出,“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2]54,国家治理包括三个层次:由家族决断,治理能力最强,国家可以称霸天下;由官吏决断,治理能力次之,国家强大;由君主决断,治理能力最弱,国家弱小。我们知道,在古代中国,依照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家族是国家的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层面。家族规模有限,人员之间彼此熟识,如果能够实现一切决断在家族,不仅会使烦琐的治理事务和矛盾在基层就得到处理,大大提升治理效率,而且因为没有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将最大程度降低治理成本,维护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可以说,在商鞅生活的年代,“事断于家”是上上之治,也是国家治理能够达到的最高层次。那么,决断于家族的治理,如何实现呢?《说民第五》篇指出,根源在于“王者刑赏断于民心”[2]54,国君颁布的法律深入民心并能够被民众自觉遵守。明确载有赏罚内容的法律成为民众行动的准绳,以法治国就达到了最理想的状态——心治,法律内化为自我行动的准则。这时的民众在法律指引下自我规约,自觉遵守家族规范,不违背国家律法。当最优的第一层次治理不能实现时,就需要数量可观的官吏出面来依法治理,即第二层次的治理——官治。官吏依据国家法律处理公共事务,调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民众则认同和习惯于官吏的管理。最低层次的治理是君主亲自操持法律进行治理,国内一切事务皆断于君主的裁决,即所谓君治。可以想见,君治之下,由于个人智识、精力的有限和需要处理治理事务的繁杂,君主不仅忙碌而且治理效果会十分有限,“君断”只能成为收拾国家混乱局面的最后手段。正所谓,“治,则家断;乱,则君断”[2]54,国家有序,民众自我决断;国家混乱,君主做出决断。民众自我决断之义,在《商君书》中以“自治”二字表述。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此处的“自治”与今天所讲的“自治”一词有明显的差别。《商君书》中的“自治”一词,指的是在法制的框架内,民众依法安排好自己的事务,达到自觉守法的状态。[4]其本质是民众对法律的无条件服从,是严刑下的服从,绝非德治下的自律,也不包含今天所谓的个人自由和权利之义。[5]93-94
2.治理的关键在治术。治术,“数”也,精髓在于“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君主运用能够给予民众名利的权力使国家获得功名。[2]60治术的重要,在《算地第六》篇看来,大大超越了君主拥有的优良品德。优良品德可以给君主带来好的名声,却不能帮助君主在治理上取得建树。治术对于治国理政是最为关键的,也是君主要操持和审慎运用的。所谓“圣人审权以操柄,审数以使民。数者,臣主之术,而国之要也”[2]60,圣明的君主审慎运用权势和治术统治民众,治术是为君之术,是治国的关键。治术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源在于民众不能舍弃对名和利的追求,从而使君主能够操持名利之柄主导民众的行为。在生活中,人们对名利的追求,时常会坠入着迷的境地,乃至违背人的本性。“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2]59,“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2]64,人天生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本是得到保存和发展的条件,然人们却时常不惜冒着伤害生命的危险盗窃财物来获利,以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辛劳四肢、伤害五脏的方式磨炼意志来取得名士的名声,出现“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2]59的怪像。面对民众趋向名利的习性,一种理性有成效的治理方式就是操持名利之柄来驱使民众,这也是《商君书》对古代君主治国举措的建议。
3.治术的运用要因时而异。世事时异,治理对象和治理事务都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君主操持治术进行治理就必须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也就是说,治术在运用过程中需要依据特定情境展现出灵活性。在治理中,治术的运用要因时而异,是治理取得成效的要求。对此,《商君书》提出了一条治术运用的法则:“不法古,不修今”[2]71,“因世而为之治”[2]79。既不效法古人,也不遵循今人,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状况施行治理。此处“不法古”的真正内涵,有学者曾分析指出,“不法古”不是要完全摒弃古代的做法,而是不全盘照搬之义,古人的某些做法还是可以继承的。[6]其实,《商君书》中不乏主张法先王的地方,如《禁使第二十四》篇讲到,“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2]165,对先王重视倚仗客观形势和统治方法的懂法之行进行了赞扬。《商君书》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原因,就在于“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2]71,“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效法古人会落后于时代,遵循今人会被社会形势阻碍。为提供论证,《开塞第七》篇列举前代事迹做了说明:周不效法商,夏不效法虞,皆得治而称王,是不效法古人的例证;周武王以暴力夺取政权,守业却靠的是礼制,是不遵循今人的典范。[2]71治术的运用无常,在取得治理成效的目标下,要因时而异。正所谓,“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今而不时移,而不明世俗之变,不察治民之情”,终究会“欲治民,而助之以乱”。[2]79
4.任法而治具有道义上的优越性。在《商君书》看来,任法而治,以刑罚禁止和规劝民众的行为,是国家治道选择上践行道义的最佳途径。“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2]72-73,刑罚是践行道义的根本,世人所说的“义”反倒是导致暴乱的原因。何以如此说呢?《开塞第七》篇做了如下论证:今天的世人欺诈而虚伪,用刑罚治理,民众就会畏惧,畏惧就不会有邪恶发生,邪恶不发生民众就可以享受快乐了;而用道义来教化,民众就会放纵自己,放纵则易作乱,最终民众会被自己所厌恶的东西伤害。正所谓“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以民众所乐见的来治理,民众最终会被所厌恶的伤害,而以民众所厌恶的来治理,民众将会享受到所乐见的。[2]72而民众得到所乐见,国家也就强大了。故《去强第四》篇明确提出,“以法治者,强;以政治者,削”[2]41,能用法律来治国,国家就强盛,以政教来治国,国家将削弱。
5.遵循“以治去治”[2]100的理念。治理的推行,重在减少治务的发生。治理得当,民众不会轻易违法,社会矛盾得到疏解,民心民力民智得到凝聚,国家实现善治;治理不当,民众不畏惧违法犯罪,甚至将违法看作获得私利的途径,将引发更多社会矛盾纠纷,国民凝聚力受损,更多的治理事务产生,国家治理混乱而繁杂。为此,《商君书》从奖赏和惩罚两个方面提出了贯彻以治去治理念的方法:在奖赏方面,应该“国以功授官予爵”[2]100,根据耕战授予爵位。官爵利禄出自耕战一途,人们就会趋向耕战,民智民力寻得运用之地,就不会任意发挥,奸邪不能产生。奸邪不发生,全社会以耕种更多田地取得更大战功为荣,民众就会和乐富足,国家也会繁荣强盛,这就是《商君书》所期望的理想之治。所谓“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2]102,爵位利禄出自一途的国家就会无敌于天下,出自两途,甚至多途的就难以自保了。在处罚方面,应该“重其轻者”[2]103,轻罪重罚。对犯轻罪的人施以重罚,民众就不敢轻易犯罪,这样,轻罪不易产生,重罪不会出现。这就是以治去治在处罚方面的运用,正所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2]103,以刑罚遏制犯罪,刑罚不用而善治自成。
《商君书》的治理之思,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推动了先秦法家学说、诸子理论的发展,而且强烈的实践价值,指引秦国逐渐走向了强大。今天,时代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与古代都有明显的差别。那么,重读《商君书》,又能够得到什么启示呢?其实,只要冷静、理性反思治理事务,我们就会发现,国家治理的一般问题,如治理的目标、对象、方式、方法等,古今都会面对,无法逃避。国家社会的一些基本要素和属性在今天仍然得到延续和保留,它们对治理的要求是一贯的。古人的思考,尽管不能完全照搬为今天使用,但其做出的探索,获得的一些治理智慧,只要经过恰当地转化,还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商君书》对当下我们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启示,具体包括:
1.不要把治理主体局限于国家层面,基层社会的治理具有更广泛、更基础的价值。国家层面、政府层面的治理,需要准备和动用巨额资金购置国家强制力。以国家强制促治理,烦琐的治理程序和消耗巨大的人员装备,不仅产生高额的治理成本,而且效率有限。来自基层的、更多的治理事务,如果不能在基层得到解决,对国家将是一场灾难。相较于范围广大的基层,政府人员、国家强制力只是少数,饮鸩止渴,终究不能持续。《商君书》提出的治理能力三层次说,在当下仍然具有指导价值。推行依法治国,加大法治的宣传普及,使法治深入人心,获得国民认可。人们自觉守法就会减少治理事务的产生,而产生的治理事务在广大基层即能得到处理,不仅将提升治理绩效,而且会牢固社会纽带,法治中国最终能够顺利建成。
2.超越理想主义和人性假设,以现实态度理性选择治理方法。中国古代学说对人性的阐述是一大特色,如孟子的性善说、荀子的性恶论,并常将国家治理方法的选择建立在人性假说之上。这种状况,导致了治术的理想主义倾向,好似一种奠基于人性之上的治理才是最好的治理,建立在人性之上的治理方法才是实现政通人和的唯一路径。《商君书》中对人性、名利与治术关系的论述,超越了“人性—治术”之间的简单线性逻辑,启示我们:通过人性的假设,推导一种理想主义的绝对优良治术,是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面对纷繁复杂的治理事务,客观理性地认识治理的人、治理的事,以治理效率为主要目标,科学地选择治理方法,才是正确的路径。
3.治理方法要因时而异,不泥古,不崇今。治理对象、治理事务、治理环境不断发生变化,每一时代都有特定的治理情势。治理要取得功效,就不能拘泥于现成的治理方式和方法。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崇古倾向,尤其是儒家学说,更是将尧舜禹三代视为圣人治世,把商周作为礼治典范,力图通过“修齐治平”之道恢复周礼,实现圣人治世的大同。然而,正如我们看到的,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次重大改革,在应对现实困境的压力下,选择治理方法无不以取得实效为旨归,并不拘泥于古人的治理经验。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无不采取经世致用的态度,商鞅变法更不待说,明确反对泥古崇今,指出法古后于时,修今塞于势。今天,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时代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革命让位于建设,经济优先让位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全面发展,如果再拘泥于革命时代、经济优先时代的治理方法,必将限制治理成效,阻碍改革进程。时过境迁、世事变易,我们需要突破泥古崇今的思维,以大无畏的勇气,将改革事业推向深入。
4.树立依法治国是保民乐民的道义举措的理念。治理举措的选择,要具有人本主义的关怀、增进民众福利的成效和道义上的正当性,这是现代国家的普遍共识。那么,是否是以礼治国的德治举措,才是正统的唯一途径呢?《商君书》对“法治”与“政治”[2]39(在此处,“法治”指用法律治理,“政治”指用政教治理)、“前刑而法”与“先德而治”[2]72(在古代,有效的治理方法是实行德治,把教化民众放在首位;在今天,有效的治理方法是实行“法治”,把使用刑罚放在前面)的论述,启示我们,仁义举措并不一定取得道义效果,依法治国看似严酷束缚,限制了人们的自由,但何尝不是一种更大意义的对民爱护。我们知道,法律的一大作用就是威慑犯罪、教化民众遵守社会规则。如果没有刑罚,人们的侵害行为不受惩罚,那么,你争我夺、纷争不断,社会失序,对社会中的任何人何尝不是巨大的伤害?因此,可以说,法治具有道义的正当性,应当在全社会树立依法治国是保民乐民的道义举措的理念。
5.确立防治意识,构建完善的预防惩治体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固然很好,但内在隐藏着一个治理逻辑,那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国家动用强制力进行制裁。由此,尽管不能推导出有放纵犯罪的倾向,但刑罚加在已经犯罪的人身上,违法犯罪终究不会断绝。道理很简单,违法多少就受多少惩罚的惩戒规则,可能使民众形成计算思维,在考量自身能够承受多少惩罚之后来实施犯罪行为,何况信息、人力、资源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很难使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受到惩罚,更加剧了人们违法犯罪的动机。治理的目的,不应只是有恶必惩,对违法行为进行彻底、完全的制裁,而应有更广阔的视野,应依治去治,使治理举措的实施有效遏制更大的违法行为发生,从而逐渐减少惩戒措施的使用。这样,不仅降低了治理成本,而且使民众减少了被惩罚和受到严厉惩罚的概率,对国对民何尝不是一件幸事。因此,在治道的选择上,应当确立一种防治意识,构建完善的预防惩治体系,预防先行,防恶于微渐,使大的罪行不能产生,使小的罪过不会漏网。
[1]欧阳凤莲.《商君书》思想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2]石磊译注.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1.
[3]高旭.论《商君书》的君道观[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4]夏增民.评《商君书》的“自治”观[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3).
[5]张林祥.《商君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6]许殿才.《商君书》对历史知识的运用[J].史学史研究,2004,(2).
责任编辑 张小莉
D69
A
1672-2426(2016)02-0063-06
岳强(1985-),男,山西晋城人,山西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管理思想研究。
许德娟(1982-),女,吉林农安人,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医学技术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现代转型基本逻辑及其价值选择研究”(14BZZ018),2015年度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调研课题“中国梦引领领导干部官德建设的机制研究”,辽宁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梦视域下的领导干部官德建设研究”(L15BKS01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