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晓光刘岩
(1.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2.锦州市人民政府,辽宁锦州121000)
从平等逻辑看正义作为平等的价值
邵晓光1刘岩2
(1.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2.锦州市人民政府,辽宁锦州121000)
理性在知识领域中以普遍性和客观性的形式存在,其目的是在人本身找到可以平等生存的依据。正因为理性的这一属性,使自由平等成为近代哲学主要关注的对象。哲学的内在本性把具有现实意义的自由和平等问题向外推,使平等在外在化的路途中得到发展。对物品的分配和对其它“基本品”的分配成为了解决平等问题的关键,也成为政治哲学发展的一个结点。各种理论主张都表明了其合理的根据。其中的矛盾和冲突是尖锐的,但不论怎么维护或批判,它们都在实现着平等的应有价值。这种价值不在平等本身,而是要到自由这个哲学的基本概念中去寻找,把正义作为核心价值所在。
平等;逻辑;正义;价值
平等的逻辑根源可以追溯到人的理性中去。理性认定世界是可知的,并把一切矛盾都作为知识范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任何人在这个理性所设定的普遍性中都有平等的地位。这也就是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形式平等不能直接过渡到实质的平等,那么实质的平等问题就有可能演变成不平等问题的广泛化。所以平等的逻辑根源引出了平等的矛盾,也推动了关于平等在学术领域的发展和进步。从形式的平等的自由权利向分配物品或“基本品”的发展,已经把平等置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功利主义主张效用均等,以数量均等考量正义与否;罗尔斯主张以制度为社会提供平等的机会,保证政治的公平合理;德沃金主张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行动能力和条件的平等,只有提供一种安全的保险才能保障真正的平等;诺奇克主张持有正义,只有自由保障下的平等才是合理的。诸多分配的平等主张都有其合理的依据,“持有论”、“正义论”、“劳动论”都为他们提供了理论支持。平等理论的发展推动了平等的现实化,不论采取哪一种理论都会为平等的人类社会进一步提供有力支撑。也就是它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其价值是,人们正在把“正义”逐步地由理想化的争论变成可以看到的现实。自由和平等作为正义的两个内容,可以由形式化的自由向更加合理的平等价值靠拢,并能够把二者连接起来。
人类理性能力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力量,它不仅是人类本质的一部分,而且是指导人们探求正义和平等朝向道德行动的能力[1]135。康德的观点得到了罗尔斯的赞同,他们在论证正义理论中的“应然”和“实然”关系时找到的唯一方式就是,由一种理性规则限制下人们采取的道德行动就是正义的,对于每个原子组成的共同体都是平等的。罗尔斯在“无知之幕”下推理人以纯粹理性的方式参与社会。如果个体以客观性的思维引导具体的特定行为,在参与社会制度建构中,以这种行为形成的公共理性有效限制了政治行为,那么从纯粹理性向公共理性之间建立的下行通道,就使平等成为正义指向的必然结果。但是走向社会性制度的平等不再只是受纯粹理性支配的,公共理性也会在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下采取行动,“某些最著名的哲学家过分地强调人类理性(追求正义和公平的力量)的能力”,然而“驱使人类探求公平的力量实际上不是纯粹的理性而是情感和激情。”[2]20对于个体对平等的判断往往是在主观的“情感和激情”的驱使下做出的。那么情感对平等的判断是由什么动机推动的?是理性客观还是感性主观?
理性和感性是在人的思维能力下自由行动中呈现的。感性能力在康德那里以空间和时间的二维性表现为人的经验的可知领域。理性是人对知性结果的统筹能力以及在知识界限内对纯粹先验下规则的判断得到的东西。理性以客观性的知识论形式存在于个体和公共领域。也就是理性的客观可以以个性化方式存在于共同世界中,不能以个体理性为借口取消共同的抽象理性的真实存在。但是,公共性的抽象理性包括可知与不可知的二分化路径。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指向可知。他的正义的前提是承认多元社会的事实,把持有宗教、道德、哲学的理性认定为社会组成的多元化元素,他并不认为公共理性是多元理性的集合,而是把公共理性界定为个人理性达成的共识(即“重叠共识”)。公共理性只在“有限理性”的可知范畴内有意义;哈耶克主张的正相反,他认为理性是有限的,知识的拓展不应在有限理性范畴内,而是在它之外。[3]33也就是知识论在不可知领域也有意义。它的意义在于,人对无知领域的探究不能以独立的预测或独立的知识推理方式作判断,而是在推理判断与对无知探求之间建立逻辑联系。他使不可知成为理性客观性的又一条路径与有限理性相对立。从以上两个领域的界定可以看出,以有限理性和无限理性为根据对社会制度规则的建构,使社会结构的制度和自由秩序的立法能够保证平等的社会秩序。
从理性探究的对象回到理性本身,理性的纯粹性使平等在道德法则或自然法则限制的自由中找到了存在的价值。在道德法则的约束下,理性不再是个人化的主观意志,而是被提升,使之具有了抽象的普遍性和客观的无限性。那么,在理性的无限性中平等就表现为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平等。其结果是理性的无限性推理被演绎成平等的纯粹化过程,而使平等失去实现的可能性。但并不能认为思维过程的纯粹化会被所有人抛弃而失去价值。平等的纯粹性和绝对化产生了两个作用。一是现实平等的真理性使人们相信平等的真实存在,而不至于把主观印象代替为普遍的客观性,也不至于使“只要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的判断成为平等标准的唯一内容。真理往往会在“信仰”之后表现出现实的可知性与合法性;二是纯粹理性中只有自由可以在超验与知识之间起到连结作用,人对超验的运用只是形式上的,纯粹理性在上行压力下,转头向下成为实践意义的起点,所以自由在转折处使平等由“内”转向“外”的走向更加明晰化。
感性与平等并不存在天然的联系。感性通过空间和时间的能力把直观的东西给知性作为加工的对象。所谓的平等在这里只是空间和时间的能力的差别,但是能力差别对于个体是无法选择的。康德的直观能力不在个体特殊性上有意义,而是普遍性使特殊性淹没在平等之中。也就是他并不在特殊性上论证感性问题,平等在这里只能被纯粹的普遍性消解。平等不独立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它与不平等相对立并与之伴生。不平等是现实存在的,它的现实性使之在个体或群体的比较中实现感性价值。它不是在由感性到知性和理性的方向上的寻找,相反,它是由理性法则作为标准对感性价值作判断。
但是,当面对不平等时,我们总是以情感对事实作主观臆断。利益分配中得到的多少也总是以自身利益多少为基础作推断。所以不平等的主观性标准成为了推断平等问题的前提。判断不平等的主观性是由非理性情感特殊性作出的,然而理性判断不论是经验论还是唯理论都把理性客观性作为推理过程。经验论以理性之上的自然法则衡量行为的合理性。它不会违反法则而超越理性作判断。如果情感判断对平等也有作用,那么它就必须摆脱主观性影响,或者由主观上升为客观,才能对平等作出客观的判断。休谟认为道德并不仅仅存在理性之中,习俗也可以使人产生道德感。罗尔斯也认为正义感是公民进入正义社会应有的能力。情感判断使个体具有平等能力成为习俗化解释必须具备的能力。由此一种主观情感就可以被客观能力所代替。
西方启蒙运动使由“神”“统治”人的规则研究转向人的理性研究,也就是人在自由的理念下界定行为规范而摆脱外在“神”的限制(即人对人的统治)。但是,人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通过“比较”而存在,通过“契约”而确立。比较的结果是先天行为能力的不平等和外在资源的不平等的真实的存在。这就是当代正义论的问题,有的主张对资源做分配,有的主张为先天行为能力不足提供机会。自从有了这些主张就有了对分配正义和机会平等的批判和支持。
罗尔斯通过建构良序社会,以制度规定资源分配的原则,为平等设计可获得“基本品”的机会。阿马蒂亚·森认为,“尽管基本品最多不过是实现人类生活有价值的目的的手段,但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它们却是判断分配公正与否的核心问题。我已经指出,这是错误的,因为基本品只是实现其他事物(尤其是自由)的手段”。[4]216他们二者之间的分歧是平等是目的还是手段。如果作为目的性的平等,那么,分配的多少,占有的多少都可以通过比较而得出结论。它抛开了人自身的内在性因素,即人的情感和行为能力。当他得到的消费物品而不再考虑所拥有的行为能力时,就会对更多的基本品有欲望。或者从行为能力上看,基本品与行为能力不对等时,不平等就现实地存在。那么低行为能力是否就应该因得不到维持存在的基本品而放弃生存呢?分配正义主张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罗尔斯也承认适当的不平等是良序社会结构所必需的。所以,“既然资源‘只是实现其他事物的手段’(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既然资源的平等最终落脚在‘其他事物’上,那么为什么不将资源平等定位为实现可行能力平等的一种方式呢(如果两者之间的一致性确实存在)”[4]247。“可行能力平等”是由基本品分配弥补能力差异的不均衡得到的,说到底还是分配正义的一种形式。虽然阿马蒂亚·森把资源分配作为手段处理,从理论讲,回归到人的本质是由自由的内在性指向而明确的,但是从现实看,还缺少对“手段”的逻辑安排。德沃金把资源平等问题前移,认为人进入社会的前提是主体能力不同,资源环境不同。[5]316-321主体可行能力具有的自然性不可能被内在平等所改变,而它却在实践理性中表现出对人的情感的影响,在公共理性中表现出因可行能力缺少参与性而缺失。对个体情感的影响上,使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的地位、尊严产生差异。所以他提出,给每个进入社会的人缴纳保险,不论人在进入社会时行为能力欠缺还是进入社会后发生意外使可行能力欠缺,都可以得到与他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机会。[5]352-361
这些理论都有其合理性,但是平等的现实性问题仍无法解决。不论把平等放置在手段上,还是放置在目的上,都摆脱不掉由经验主义的不完善性和功利主义效用最大化带来的不平等的指责。马克思说,把生产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作为前提的人的本质和社会本质才会产生变化。[6]81但是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到什么程度才可能使人的欲望不再大于物质产品的增长,资源不再匮乏?消除平等问题产生的资源条件和社会条件的目标可以实现吗?这些问题从现实角度还没有得到解决。资源适度匮乏被休谟认定为社会存续的永恒存在[7]534-536。人的最终目的是改变世界,但是如果世界已经被改造得与内在世界具有一致性,那么改变世界也就成为了非现实性需要,也就是改造世界与资源适度匮乏都不是永久的存在。即使在实践理性中人的需要与资源数量是对等的,可是充足的资源可以在人与人之间的多样性下形成此多彼少的事实。资源充足可以解决人的需要问题,但是人的内在性比较的差异又会产生人与人之间新的不平等问题。所以,人与人的内在矛盾的解决比解决“永恒”“匮乏”问题更重要。
现实中,平等问题已经过渡到了对分配正义理解,使人们更多地考虑了人与人之间财产、自由、生命权利的分配,却忽视了对人自身需要的研究。霍布斯曾把人与人因利益争夺的情境界定为战争状态。当人面对生存困境时,自保是唯一的选择。但是休谟在《人性论》中认为,人的欲望与利益是相互依赖的,人人都为利益而生存,人的欲望是趋利[7]539-540。当欲望满足后就会有新的欲望产生。也就是利己人性必然产生人与人之间的限制关系。与欲望相对的是“移情”,人看到不良情境就会产生善的情感,反复出现的善良情感使道德感习俗化,也就形成了与康德先验道德相对的休谟的道德。它对欲望限制的结果使人的利己性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适度利己就成为了正义问题的又一个前提,也是在平等的逻辑环节中把利益的对象物如何排序的问题转换为人的内在需要问题。我们更愿意把利益与人性需要分开,把物与人本质分开,排除功利主义的效用计算寻求均等的方法,使人摆脱“物”的约束。
平等并不在内在意识形态中被界定,而是通过物的分配和占有,身份特征、权利获得得到证明。现实条件与身份、权利在个体需求之间必然产生约束与反约束的趋向。所以,在解决平等问题时也有了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平等是政治的,如罗伯特达尔;有人认为平等是制度的,如罗尔斯;有人认为平等是财产的权利,如洛克;有人认为平等是最低限度国家下的自由的分配,如诺奇克。所以在对平等理论区分中可以认为有两类表现形式,一是政治平等;二是“消费主义”平等。政治平等是通过国家制度规定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侵犯的限度,通过规则限制行为。政治平等是对社会制度的建构,以制度的原型体现平等的合法性,什么制度最符合平等的原意。不论是物品的分配还是自由权利的获得都离不开个体利益的获得。由个体利益出发保护共同体中每个个体权利的规则就是符合理想制度的平等。托克维尔认为“民主的驱动力,即平等的欲望……民主社会的特点是其原子主义”[8]767。民主推动了社会的平等趋向。社会中的每个人的利益都会表达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和对他人的侵犯,民主制度的限制就是不但要关心自身的利益还要关心他人的福利,以这样的形式建构制度就只能依靠自己,在原子主义下形成了平等的制度合理性。但是,政治的平等并不总是以民主形式表达为制度的。个人利益与人的欲望有关,人在得到利益的那一刻只是得到了暂时的满足,一旦环境条件变化就会引起欲望的再次产生,会对尚不属于他的物品发生兴趣,使其充满着焦急或忧虑。所以,利益的获得不是可以通过欲望的满足实现的,欲望无止境的产生而把人推向了无法自拔的极端。民主虽然通过契约方式限制了欲望,但是限制的结果没有改变民主的原子式的制度结构,也就是它一旦归于社会化就会因原子的个体因素而回到卢梭所设定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理想化,但它并不是真实的存在。卢梭认为社会每前进一步,不平等就会增加[9]12-13,他的理论没能证明社会进步的政治平等给人带来的好处,反而证明了制度对平等的破坏和政治平等的内在矛盾,这也显现了民主与政治的逐步分离。既然民主是对政治制度进步的否定,那么政治平等是否还需要?实际上,我们没有否定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当人与人发生关系后,复数人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与神、人与物发生的关系,它使人对内在的需求,对理性的追求,使主观性的存在具有了客观的普遍性,也就是人必然表现为社会的群体存在。即马克思认为的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存在。这种存在方式是不可逆转的。因为内在与外在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即使社会物质形态被破坏,内在的思维发展仍然会很快使外在形式得到发展。所以,再回到政治平等的话题上,制度的保障作用是平等中内在和外在发展的必然。民主只是在政治平等的进步路途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政治平等的另一个含义是,人有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政治的自由、权利、尊严、荣誉、地位上与他人应当拥有共同的条件。政治是公共性的,它在维护个体间平等上发挥作用。公共性是对多元化的平衡,这种平衡不是把一种理性强加给另一种理性而形成统一性,而是多元化的共识,也就是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要求在进入公共领域时要排除非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在政治因素的个人理性中找到共识。
政治平等与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是不同的。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物是处于平衡状态,也就是资源是充足的,可以满足人的欲望需要。但是人的无休止的欲望产生了两个方向的结果,一是推动了人自身的进步,一是人与人的内在矛盾加剧。所以从起源看,自然状态的平等只是历史性的,它不是人的全部。从人的内在看,权利是天赋的,自由、财产、生命的平等是先天的起始因,至于不平等是由于后天的资源条件和社会条件限制形成的。虽然人可以拥有权利,但是在如何占有问题上,洛克却走在了不同的道路上。他认为,资源具有自然性,权利只是对资源“占有形式”的权利,并不是“拥有”。使权利由形式转变成实质还需要另一个因素,就是劳动。劳动的多少决定着对“物”的占有的多少。个体因社会条件和个体能力使劳动不能等量,也就是劳动本身并不能带来平等的实现。恰恰相反,劳动产生的不平等使之与“剥削”概念存在联系。马克思称剥削的劳动为异化劳动,它脱离了劳动的本质。但是,通过洛克以及劳动论学者的论证,劳动本身是“实质性”的,不可能在设定的“形式化”的自然状态中实现,也不可能在社会中实现其本质。按劳动量分配成果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与劳动相关的环境和个体能力因素影响分配公平;另一个是劳动的本质被实质的劳动异化导致了分配的不公平。
劳动的另一个结果是使平等的条件可以成为现实。绝对的平等不在实践理性范围内有意义,纯粹理性的全和无使平等在意识形态中表现出的“相”与“形”的脱离,即使是形而上学也不会做到把它们的纠缠厘清。所以外在的资源匮乏和社会环境的改变是平等的需要中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劳动在生产的社会化方向上走上了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相结合的路途中[6]81。当社会生产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推动时,消除异化的占有方式,使劳动成为需要就成为一种必然,那么需要的动机是什么?当然,人不做崇高性的改变,生产将无法保证。劳动推动进步的实质也会成为空话。目前看,我们还找不到欲望之下劳动的真正动因。尽管劳动与平等的本质是相反的,但是我们不得不为平等提供更合理的劳动机会。
对物的分配表达了平等的现实目标,但是“物”的来源是什么?人可以有行动的权利,可以有形式的权利(自由),但不平等的“物”的形成过程使“占有”成为问题。“劳动论”、“天赋论”使占有具有了合法性。劳动提供的占有形式使不平等有了现实存在的可能,也使不平等有了合理存在的依据,既然不平等是合理的,那么平等的意义是什么?杰弗里·托马斯“区分出两种平等:作为正义的一种逻辑要求的平等,以及作为实质的社会和政治理想的平等。”[10]178平等作为效用可以让人们接受,即同等条件下得到同等的利益,不同条件可能得到不同的利益。从功利主义看,这就符合正义的要求,从自由主义看,机会平等使人在相同前提条件下得到更多同质的东西,那么这就是正义的。可以说,从平等到正义的逻辑推理是平等的价值意义所在。但是价值能不能推论出行为的合理性,也就是正义的就一定是平等的吗?诺奇克认为,平等的方式一种是使机会更好者变得更好,另一种是更差者状况变得更好。“在缺少魔杖的情况下,得到机会平等的唯一手段就是说服每个人自愿献出他们的一些持有来达到它。”[11]283自愿的含义就是每个人的行为结果都不影响平等的结果,因为它只是“手段”。自愿的行为却是正义的行为。对于不愿献出持有物的,霍布斯认为并不能认为他在道德上是不耻的。适度的利己的行为也是正义原则要求的前提条件。所以正义并不能必然得到平等的结论,平等的价值意义却是正义的。
平等是平等主义的主张,“作为一种实质的社会和政治理想,平等(或‘平等主义’)可能涉及下述四个主张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即恪守:从体制上消除人为的不平等;社会和政治条件上的完全相同;最大限度的平等福祉;机会平等”[10]179。个体能力、民族、性别、体力、智力的差异通常会导致社会地位、经济条件上的不平等,这需要以体制消除差异影响,防止社会对不同人群和个体差异的歧视;通过某种方式使社会和政治条件得到充分享有,物质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形式需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如社会地位、荣誉获得、自由行动。但是,“相同条件”除理想以外,不会在任何情况能够实现,如果无法实现相同的条件,那么平等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福祉的最大限度平等成为“平等主义”面对的问题。“利益”理论提出了自已的主张,人在流露出欲望和偏好时,其他社会条件和获得的信息促使理性揣度欲望和偏好的程度,并约束欲望的无限性扩展。这是经验论的方式。而先验论的方式是人的欲望先天受道德法则的限制,上帝对道德法则形成的作用是,使人在遵守道德法则时具有崇高性,使利己的人性发生改变而成为受理性支配的主体;假如机会平等是使一部分人得到了机会,一部分人没有得到机会的话,那么机会平等就没有很强的平等愿望。所以有人认为,“机会平等看来是最低限度的平等主义目标,其问题(如果有问题的话)仅在于这种平等要求太弱。”[11]282不关心应得和得到机会的条件,就不是一个强的平等要求。只有在权利中,愿意出让权利使机会在前提条件上得到自由的驱动,那么机会平等才会是实质的。
平等主义主张平等价值在于公平分配资源和社会条件,使社会具有正义性。阿马蒂亚·森质疑平等主义,提出“什么的平等”的内容是把某一基本层面的平等视为人人平等,使平等主义本身“不能作为‘完整的’答案”[3]274。平等主义主张的分配正义是关于“什么的平等”而非“为什么平等”的问题,收入、财富、效用就是平等的,而自由、权利就不是平等所涉及的。把自由和平等作为对立两个主题分别在两个领域中讨论问题,间接地展现了正义和平等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但是,平等与自由和权利没有联系吗?实际上,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两个选择,也就是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双重走向。在寻求财产权利时总是要在自由权利中找根源,起始点问题也始终是哲学要面临的难题。人的自由是一切理性的目的,也就是由内在走向外在的起始点。自由本身由内而外的推理实践使结社、出版、集会的自由权利以立法形式得到确认,但是对于“财产权利”除洛克在劳动占有中得到合法性外,还没有一种理论可以在平等领域为其提供普遍性原则。既然平等本身没有普遍性,平等主义的主张也就不具有普遍性,那么每种理论的价值意义在哪里?每个平等理论都在方法论意义上使平等走向情感化和效用化。功利主义总是在效用最大化下让个体有均等的贡献。效用是衡量平等的标准,“效用均等”也成为了功利主义的第二个原则。情感主义对平等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如果将情感的主观性与理性判断相结合就会改变平等的普遍性形式,使之趋于一种特定意义的研究,也就是方法论的研究。
平等始终在先验论和唯物论中确认着自己的存在价值。人如何才能在社会中与他人平等?是通过二次分配把“效用最大化”的东西分配给每一个人,还是以获得的合法性作为基础界定正义?在众多对平等概念的界定中,我们不能支持一种而反对另一种,也不能支持几种而反对另几种。如果那样,就会使平等本身受到伤害。任何平等主义的平等行动都会从客观原则和第一因开始。也就是只要由人的自由目的出发的平等行动就会有合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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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姚黎君 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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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2-2426(2016)02-0012-06
邵晓光(1954-),男,辽宁丹东人,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
刘岩(1969-),男,辽宁锦州人,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务员,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