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桂桓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32)
论研究和建设通道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作为“平等与效率”视野下的人权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霍桂桓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32)
平等和效率的矛盾问题不仅是经济学研究的关键性难题,也是当今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社会哲学研究的世界性核心难题之一。由于人权的实质性核心内容就是平等,因而对于当今探讨和研究人权可持续发展问题来说,这个难题也同样是首当其冲的。平等和效率真的如此截然对立吗?实际上,只要不拘泥于西方学术传统所特有的“观念的王国”,而是以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严谨态度来研究相关的历史和现实,研究者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同样作为社会维度而存在的这两者和其他社会维度一样有矛盾,但只要对它们进行清晰的学术界定和理论定位,它们那势同水火的矛盾就不是根本无法解决的:所谓平等只能是现实社会个体基于具体社会分层的社会地位的平等,而效率也不应当单纯是一个作为衡量经济——社会效益的指标而存在的经济学概念,毋宁说同时也是一个标志着处于某一个特定社会层次上的现实社会个体,为了更好的发展而进行垂直流动的成效的关键性概念;从这种角度出发来看,平等和效率之间的现实中介便是现实社会个体进行垂直流动的途径和通道。因此,对现实社会个体的垂直流动所使用的通道进行自觉地探讨和研究、进而进行卓有成效的建构,不仅有助于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有助于研究和逐步解决处于这种现实背景之中的人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平等;效率;社会分层;垂直流动;通道建设
对于我们当今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宏观背景之下进行的人权研究来说,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之中、在众所公认的平等和效率水火不容的理论视野之下,究竟应当如何看待以平等为实质性核心内容的人权及其可持续发展才是恰当的呢?这个问题无疑既具有十足的理论难度和丰厚的学术含金量,同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具有十足的理论难度,是因为在论及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几乎所有中外研究者都认为这两者是截然对立、水火不相容的——也就是说,中外研究者们几乎都认为,只要为了社会的迅速发展而注重效率,就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平等、甚至完全放弃对于平等的诉求;而假如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充分强调平等,则必定会在某种程度上忽略效率、甚至完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这样一来,以现实社会个体的社会地位平等为核心内容的人权建设,又如何可能得到可持续发展呢?可见,只要我们在当今的现实社会环境之中探讨和研究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那么,平等和效率的关系问题便是根本绕不开的拦路虎。
那么,从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来看,平等和效率真的是如此势不两立吗?如果是,它们在何种意义上是水火不容的?如果不是,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恰当地认识它们的相互关系,从而为研究和推进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不可或缺的理论贡献呢?
我们认为,只有在西方传统学术研究所固守的“观念的王国”之中、在研究者竭力推崇观念而不顾现实的情况下,这两者才是如此截然对立的;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严格的学术批判反思而逐步分别实现对它们的明确的学术定位,那么,尽管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存在着相互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是截然对立、势不两立的,而是完全可以共存并通过特定的途径和通道而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的;而这种特定的途径抑或通道,实质上便是历史和现实之中早已经实际存在,并且一直都在持续不断地发挥其作用的、现实社会个体用于实现其社会垂直流动的通道!因此,充分重视并认真探讨和研究这种通道、进而卓有成效地对这种通道进行建设,不仅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实际破解由平等和效率构成的悖论,而且显然也能够进一步推动我们对人权可持续发展进行的探讨和研究,使之不断得出累累硕果!
作为社会生活的两个维度的平等①和效率真是势不两立的吗?几乎迄今为止的所有中外研究者都明确肯定了这一点。不过,同样明显的是,几乎所有这些中外研究者都只不过是单纯地进行了这样的肯定而已——他们既没有进一步追问这两者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相互矛盾的,更没有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它们进行系统的研究、明确的界定和全面的批判性分析!他们所做的,充其量不过是在进行了这样的肯定之后,便把因此而形成的结论变成了定论、进而使之变成了用于规范和驾驭各种现实的社会行为的“观念的王国”(the kingdom of ideas)②的组成部分了。而这样一来,处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决策者就只能要么由于注重平等而牺牲效率、要么由于强调效率而忽略平等,抑或充其量也只能在表面上呼吁“兼顾平等和效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只能行执其一端而抛弃另一端之举了。因此,显而易见的是,在这样的理论视野之中、在因此而形成的具体的现实背景之下,研究者要想探讨和研究以平等为实质性核心内容的人权的可持续发展是难上加难的,更不用说什么不断维护和推进这样的可持续发展了!
既然如此,那么,平等和效率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相互矛盾的呢?在我看来,通过概略梳理和分析论及这个问题的中外研究者所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基本观点,我们不仅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究竟是如何得出这样的论断的,而且有可能通过进行严格的学术性批判反思,把这些观点所隐含的各种盲区和缺陷揭示出来,为我们通过彻底地批判扬弃这些观点而找到真正有意义的研究出路,奠定坚实的学术基础、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鉴于国内研究者在涉及平等和效率的关系问题的时候主要是借鉴了西方学者的相应观点,我们下面便分两个部分进行概略考察,并且首先从西方学者的基本观点入手。
(一)西方学者有关平等与效率的基本观点述要
首先,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在论及平等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的时候,绝大多数西方学者所关注的都仅仅是经济学领域,而不是视域更加广阔、需要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也更富有辩证色彩的社会哲学领域。只有看到了这一点,研究者才有可能更加清楚地看到他们的论述的优劣,进而认识和把握其要害。概略说来,这些西方学者的论述大致可以分为“重效率论”、“重公平论”和“公平与效率并重论”。
1.“重效率论”。这派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宾斯(L.Robbins)和哈耶克(F.A.Hayek)等。在他们看来,只有注重效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使社会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社会分配不公平和不平等只能尽可能被减轻,而无法被彻底消除;而要想保证效率,就需要遵循由法律面前平等和社会机会平等这两个方面构成的形式公平原则,由此而导致的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这样的不平等是应当受到政府保护的[1]。
2.“重公平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尔斯(J.aw les)、新剑桥学派的罗宾逊夫人(J.Robinson)等。他们认为,公平优先于效率,效率原则应当服从公平正义原则,只要能够提高社会最贫困人口的利益,即使牺牲某些效率也是应该的;效率是受公平左右的,经济增长率越高,利润率及其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就越大,因而工资收入份额就越小,而这种情况则会使工人的处境相对恶化,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因此,政府应当对再分配领域进行干预,以便消灭私有财产的集中,抑制食利阶层的收入增长[2]。
3.“公平与效率并重论”。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主要是奥肯(A.M.Okun)、萨缪尔森(P.A.Samuelson)等。在他们看来,虽然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不可避免,但是,它们之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却并没有绝对的优先权、而是各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必须采取能够协调这两者的第三条道路:国家应当通过一系列干预政策来解决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问题,通过加强对富人直接税的征收来消灭食利阶层,这样做不仅可以增进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公平,也可以避免为解决公平问题带来的效率损失[3]。
(二)中国学者有关平等与效率的基本观点述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首要任务一直是下大力气发展生产力、迅速提高物质生产的规模和水平。在这种宏观的现实背景下,通过引进和吸收西方学者有关公平与效率的基本理论成果,国内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提出了以下基本观点,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论、“公平与效率并重”论和“公平与效率最优化组合”论。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相互矛盾的,在经济领域应当强调效率优先,而在社会领域则应更多地考虑公平;在初次分配环节应当注重效率优先,而在再分配领域则应当注重公平;在市场分配机制方面应当强调效率优先,而政府的分配机制则应当更多地关注公平;在解决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时,所需要做的并不是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在正确理解这一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分配制度和理顺分配关系,来保证它在制度结构上的实现[4]。
2.“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论。也有些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不是简单的矛盾关系和替代关系,而是辩证统一关系: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因为坚持效率优先有利于经济发展,才能为公平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而公平则是效率的保证,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有助于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因而能够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5]。
3.“公平与效率并重”论。鉴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的具体实施有可能不断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到接近承受极限,因而很可能最终导致两极分化,有学者认为应当从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渐向强调“公平与效率并重”过渡和转化,因为两极分化标志着我们的经济改革过程的失败,会因为逐步使社会成员的承受力趋近极限而导致社会动荡;还有持相似观点的学者指出,应当通过某种动态平衡过程来看待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关系,即强调效率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接下来便要通过强调公平来缩小收入差距,因而又进一步通过激发积极性而导致效率的提高[6]。
4.“公平与效率最优化组合”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不断提升社会福利,而从这种角度出发来看,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所要求的既不是效率越高越好、也不是社会收入分配越公平越好,而是如何才能实现对这矛盾的双方进行最佳组合,只有实现了公平和效率的最佳组合,社会福利才有可能实现最大化[7]。
以上所述就是中西方研究者在平等与效率问题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在我看来,只要我们不拘泥于这些基本观点本身,而是从社会哲学研究的高度出发,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那么,我们至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它们具有以下这几个特征:
首先,所有这些研究者无一不认为平等和效率是相互矛盾的。
其次,所有这些研究者几乎都完全是通过着眼于经济活动、都仅仅是通过进行经济学研究而得出这两者势不两立的基本结论的。
第三,所有这些研究者都没有对平等和效率进行确切的、严格清晰的学术定位并提出清晰的学术界定。
第四,所有这些研究者都没有把由社会分层实际构成的现实社会结构考虑在内,因而都是把平等和效率完全放在同一个平面上来加以考虑和探讨的。
实际上,恰恰是由于这几个方面的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理论缺陷纠结在一起,才造成了似乎平等和效率是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矛盾和“悖论”,并且因此而使得我们在探讨研究以平等为实质性核心内容的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时候,遇到了似乎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
实际情况真是这样的吗?既然如此,出路何在?
就通过破除平等和效率构成的“悖论”、为研究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寻找出路而言,进行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真的必不可少吗?答案完全是肯定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综观所有各种人文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只有哲学研究对研究者明确地提出了必须自觉地对自身和被研究对象进行严格的批判反思的要求,而其他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则往往都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这样一来,包括经济学研究者在内的所有非哲学的人文科学研究者和社会科学研究者,实际上便往往对自己采取的究竟是何种基本立场、思维框架、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处于不自觉的人云亦云状态之中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面临某种特定的研究困境或者悖论,研究者往往便会处于茫然无措的状态,只能仅仅以权宜之计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探讨和研究,而不是从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客观立场出发、从社会哲学研究的理论高度出发,通过对相关被研究对象及其概念进行严格的理论分析和学术定位,来找出真正能够破解这种研究困境抑或悖论的出路。首先,让我们通过简要地分析上述观点的第一个基本特征,来看看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吧。
(一)关于平等和效率的势不两立
平等和效率完全是水火不容的吗?绝大多数论述者都认为是的。不过,如果我们再追问一下,这两者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水火不容的呢?这些论述者的回答恐怕就不会如此毫不犹豫和直截了当了,他们充其量只能说也许事实上就是如此。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论述者既没有真正客观地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也没有从社会哲学研究的理论高度出发,对这两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和学术定位!在我看来,要想正确地解答这个问题,研究者不仅必须真正弄清楚什么是平等,而且必须清楚地认识效率这个概念是否仅仅指经济效率、其在社会哲学意义上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
1.关于平等:什么是平等呢?一般说来,平等既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同时也泛指地位平等。虽然这样的说法在常识意义上来说并无大错,但是,从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来看,它却忽略了使平等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至关重要的现实基础——这种现实基础便是现实社会个体置身于其中的、实际构成了现实社会结构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分层!因为自从人类社会出现至今,任何一个现实的人类社会都是由各种不同的社会分层构成的等级体系,无一例外!不仅如此,在我看来,即使到了强调能够彻底消灭包括阶级差别在内的各种人为的社会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样的等级体系也依然会由于现实社会个体所特有的各种能力差异而继续存在——存在于这种无阶级社会之中的等级体系结构的独特特征只不过是,这样的等级体系的核心性主导内容不再以政治支配为核心而已!
因此,铁的社会历史事实已经证明并且仍将继续证明,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不仅处于这种等级体系底层的社会个体根本不可能享有与处于其顶层的社会个体完全相同的平等,而且,处于不同的社会分层的社会个体,其所享有的平等也同样是有差异、有高低之别的!从这种现实意义上来说,平等只能是现实社会个体基于相同的具体社会分层的社会地位的平等。这里的所谓“社会地位”本身便包含着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法律地位、教育地位等诸多维度——一言以蔽之,现实社会个体所处的社会分层不同,其所享有的社会地位自然也就不同,因此,只有在处于相同的社会分层的不同社会个体之间,现实中的平等才实际存在!与此不同的各种所谓平等,无不是作为“观念的王国”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意识形态性诉求而已!
2.关于效率:虽然效率这个概念是使用者主要是经济学家们,但是,它的基本含义却绝不是、也根本不应当是仅仅局限于经济学领域。尽管一般说来,人们用它来表示一个个体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进而表示人们所具有的、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的情况,但是,这样的界定无疑过于狭隘了!在我看来,从社会哲学的研究角度出发来看,效率不应当单纯是一个作为衡量经济——社会效益的指标而存在的经济学概念,同时也应当是一个标志着处于某一个特定社会层次上的现实社会个体,为了更好的发展而不断追求进行垂直流动而达成的成效的关键性概念。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几乎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都会由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不满足于自己既有的社会分层和相应的社会地位,因而都会不断通过自己所做出的或善或恶的努力来提升自己,其具体表现为不断追求实现垂直流动、通过因此而不断上升到更高的社会分层,来不断地改善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效率不仅恰恰是而且也应当是被用来标志现实社会个体通过特定的手段和途径来实现这种垂直流动的成效的范畴!毋庸赘言,这里的所谓“特定的手段和途径”涵盖了现实社会个体有可能进行的、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所有各种社会活动,因此,效率这个范畴也就不再仅仅局限于其经济学含义,而是在具有特定的经济学含义的同时,具有了更加广泛的社会哲学意义上的含义!
3.关于平等和效率在何种意义相互矛盾:毋庸讳言,我们从社会哲学研究的基本立场和理论高度出发,通过以社会历史现实情况为依据、通过进行严格的哲学批判反思而对平等和效率做出上述分析和界定,并不是为了彻底否认上述所有各种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观点,因为绝对地否认这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并不符合事实。不过,无论对于经济学研究来说,还是就包括人权可以持续发展在内的其他任何一种相关研究而言,具有关键性重要意义的问题毋宁说应当是,这两者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只有真正弄清楚了这一点、确切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真正严格的学术研究才有可能正式展开并不断走向深入!
在我看来,所谓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势不两立的矛盾,实际上只存在于经济学研究领域之中,或者更加确切地说,仅仅存在于某些经济学研究者所建构并恪守的、完全抽象化和平面化了的“观念的王国”之中!因为这些论者的理论预设是经过理论抽象的、仅仅以唯利是图为核心特征的经济人,而他们所使用的分析逻辑则只不过是,要想追求平等,就势必会使利益分配均等化、因而必然会打击以往由于效率高而成就突出的社会个体的积极性,从而使之降低效率;而要想追求高效率,就必须通过打破利益分配均等化而实施利益驱动,因而也就势必会破坏平等。
实际上,就其具体论证过程所涉及的内容而言,这些论者用来得出平等和效率二者截然对立的基本结论的预设前提和分析逻辑都不是无懈可击的,而毋宁说是漏洞百出、不堪一击的——首先,就其预设前提而言,以唯利是图为唯一核心特征的经济人,能够代表现实的社会个体吗?这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现实社会个体虽然不可能毫不涉利,甚至可以说不涉利便根本无法生存,但是,社会个体却绝不是、也根本不可能是仅仅以唯利是图为唯一特征的,否则,这样的人与只知满足物欲的禽兽何异?!其次,就其分析逻辑而论,追求平等就必须以使利益分配均等化为唯一的绝对充分必要的前提,因而根本不存在其他可能性了吗?或者说,追求效率就只能以实施利益驱动为唯一充分必要的手段、就必须彻底打破利益分配均等化、根本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了吗?问题的答案显然不是、也根本不可能是如此的绝对和简单!而只要这里存在其他的任何一种可能性,这样的分析逻辑的有效性和相应的合法性就会出问题!而这些其他可能性的存在显然都是毋庸置疑的!
由此可见,与我们当今研究人权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的、为经济学研究者们言之凿凿的上述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势不两立,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属实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样的所谓平等和效率水火不容并不具有真正的客观规律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反倒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具有非常大的偶然性的。
当然,只要这样具有偶然性的矛盾存在,我们在这样的理论和现实背景下探讨和研究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不能不正视这种实际情况的存在,就必须通过我们从社会哲学的理论高度出发进行的认真研究和严格的批判反思,通过对这两者进行明确的学术定位而找到出路。不过,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先通过概略地批判反思一下上述基本观点的其他特征,以便把这些经济学研究者出现这种学术失误的方法论根源进一步从学理层次上深刻揭示出来。
(二)断定平等和效率水火不容的方法论缺陷
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研究结论的得出,都是以研究者所采用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为学术基础和理论前提的。因此,一种研究结论出现了偏差乃至错误,一定是由与之相应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决定的,因此,后来的研究者要想通过纠正错误而探索新的出路,显然也就只能从对这种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进行严格的批判反思入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既然如此,我们就通过简要考察这种认为平等和效率势不两立的基本观点的另一个基本特征着手,来看看这种基本观点具有哪些方法论方面的缺陷吧。
1.关于仅仅立足于研究经济活动而得出这种结论:初看起来,经济学家仅仅关注研究经济活动,这完全是天经地义、无懈可击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根本不是如此,至少就与平等和效率的关系有关的研究来说,情况根本不是如此!之所以进行如此绝决的否定,是因为这样一来,涉及这种关系的经济学家所关注的,便仅仅是经济活动本身而根本不顾其他了——他们既没有清楚地看到经济活动本身便是一种社会活动,是在现实人类社会之中进行并发挥其作用的,而且更是忽略了进行这种活动的主体本身,向来都是处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历史传统和现实社会背景之中的活生生的人,或者至少可以说,他们只是把这样活生生的人当作完全抽象的、仅仅以唯利是图并精于计算为其核心特征的经济人来看待了。那么,这些研究者究竟为什么非要这样来看待经济人、进而来探讨和研究经济活动呢?
在我看来,这样的研究者之所以以这样的方式来研究经济活动,是因为他们完全自觉自愿地采用了自然科学研究者所利用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难道经济学家们不是向来都以经济学是社会科学诸学科中应用数学技术最多、最彻底的学科而自豪吗?!而他们在由于对自然科学研究取得的累累硕果的无限敬佩之余进行这样的运用的时候,却根本没有、实际上也根本不可能意识到,数学自然科学研究者所采用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实际上本身只擅长于研究自然对象、尤其是只擅长于研究自然对象的形式方面,因而并不完全适合于研究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人类的所有各种现实的社会活动!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数学自然科学研究者所从事的研究,都具有下列基本特征,即竭力追求纯粹客观和普遍有效的真理,集中关注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现状,主要诉诸平面化、形式化、精确化的数理分析,以及因此而必定会出现的,竭力回避、贬低和扭曲难以形式化的所有各种主观因素和社会成分!而这些基本特征则恰恰都是由自然科学研究者所采用的,颇有机械论形而上学色彩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直接决定的!
2.实际上,正因为涉及平等和效率的相互关系的经济学研究者,都是通过自觉自愿地把数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技术照搬到自己的研究过程之中,而没有对其中所隐含的上述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进行系统而又深刻的批判反思,所以,他们才会在使经济活动完全孤立于人类社会的其他活动的同时,对经济活动及其现实主体进行了平面化、抽象化、形式化和精确化的处理,并且竭力回避、贬低和扭曲所有各种无法进行如此处理的主观因素和社会成分,尤其是把现实社会个体无不置身于其中的、宏观的现实社会完全忽略了。而这样一来,他们究竟为什么没有对平等和效率进行恰当的学术界定,乃至他们究竟为什么竟然会完全无视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都处于特定的社会分层之上、有史以来的任何一个人类社会都是某种由不同的社会分层构成的等级体系这样一些铁的事实都视而不见,便都可以得到清晰而确切地说明了。
毋庸赘言,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也就有可能从社会哲学研究的理论高度出发,逐渐破除这些经济学研究者所论述的、由平等和效率之间的截然对立构成的“悖论”,进而在现实社会个体既有对平等的基本诉求、又有追求效率的强烈愿望的现实环境之中,找到使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出路了——在我看来,这样的基本出路就在于,通过从社会哲学研究所要求的、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进行系统全面的批判反思的基本态度出发,通过彻底批判扬弃这些经济学研究者的基本观点之中所隐含的自然科学研究者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通过以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为坚实的现实基础,明确地确定平等和效率在社会哲学视域之中所应有的、同时也是它们实际上所具有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进而清楚地指出现实社会个体的垂直性社会流动所使用的通道,便是存在于追求平等和追求效率之间的现实途径,从而为我们更加科学和具体地研究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学术基础,准备不可或缺的理论前提。
囿于篇幅,相对于我们在上一个部分进行的、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论述而言,本部分的研究和论述只能以尽可能简要的方式来进行了。在我看来,要想彻底破除所谓由平等和效率之间的截然对立构成的“悖论”,进而在现实社会个体既具有对平等的基本诉求,又具有追求效率的强烈愿望的现实环境之中,找到使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出路,我们急需充分重视现实社会个体用于进行社会垂直流动的通道,进而对它展开系统全面地探讨和研究,为卓有成效地进行这样的通道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可靠的学术方向。
(一)关于通道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为破解平等和效率二元对立的有效途径
作为现实社会个体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而进行垂直性社会流动的途径的通道,能够成为我们用来破解所谓平等和效率的二元对立的有效途径吗?答案完全是肯定的!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只要研究者不再完全以“见物不见人”的、仅仅关注和研究经济活动的方式来看待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关系,而是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基本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它们进行研究并加以严格的学术定位,那么,下面的实际情况便是显而易见的:平等所标志的绝不纯粹是一种客观状态,而是同时也代表了处于特定的社会分层之中的某种社会个体的主观诉求;效率也不再单纯是一个标志人类生活和活动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客观指标,而是同时也表明了现实社会个体在通过不懈地追求更高的社会分层所具有的平等的过程中,在不断通过各种努力而进行垂直性社会流动时所取得的成效!一言以蔽之,只要研究者不再自觉不自觉地沿用自然科学研究者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而是真正能够从扬弃了这样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的社会哲学出发,就完全有可能通过探讨和研究处于特定社会分层的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诉求及其实现途径,把看似截然对立的平等和效率有机统一起来,而使这种有机统一得以具体实现的,便是现实社会个体在进行社会垂直流动的过程中所使用的通道!
(二)关于研究和建设通道的必要性
从我们在上面进行的各种理论分析和相应的学术定位出发来看,在当今的学术背景和现实环境之中研究和建设现实社会个体用于实现其垂直性社会流动的通道的必要性,显然是比较清楚的了——一方面,从其理论意义方面来说,只有通过对这样的通道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探讨和研究,研究者才有可能通过重新认识平等和效率,逐渐彻底破除所谓“平等和效率是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成见,从而为卓有成效地研究与此相关的各种经济学问题、社会学问题、乃至社会哲学问题,为得出既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又具有充分的现实解释力的各种研究结论,打开更加宽阔的眼界,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好更加充分的学术准备。
另一方面,从现实意义方面来说,只有通过对这样的通道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认识,现实社会之中的决策者才有可能不再因为执迷于要么只专注于追求效率而忽略平等、要么为了实现平等而削弱效率的观念困境,才能够在具体制定各种宏观的经济-政治-社会政策的过程之中,避免不时出现的走极端的倾向,不断卓有成效地对这样的通道进行科学合理的建设和改造,逐步实现在切实保证每一个社会分层的社会个体都相对平等的同时,积极有效地规范和引导社会个体为了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而进行的垂直性社会流动过程,通过使其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在不断提升其垂直流动效率的同时,不断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建设效率,使社会发展进入良性运行的轨道,能够不断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关于研究和建设通道的现实可能性
既然在当今的现实社会环境之中、在探讨和研究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上,研究和建设现实社会个体进行垂直性社会流动的通道具有如此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那么,这样的研究和相应的建设有充分的现实基础吗?抑或换句话说,进行这样的研究和建设的现实可能性是什么?
在我看来,这样充分的现实基础理所当然是存在的,它不仅古已有之、一直存在,而且在当今也一直存在着,并且始终都不断地在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只举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例证,就足以说明我们的判断是正确的了。
首先,就人类社会进行的所有各种经济活动而言,“绩效制”都是不可或缺的;而究其实质,尽管这样的制度形形色色、不断地发展演变,但其中有一条基本原则是恒久不变的,那就是从事特定的活动的社会个体,会由于其绩效的优劣高低而出现要么向上、要么向下的垂直流动。因此,绩效制本身实际上便是处于特定社会分层之中的社会个体追求垂直向上流动的“通道”之一。
其次,就人类社会进行的各种政治活动而言,尤其是就其作为政治活动的最极端形式的军事活动而言,军功制也和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绩效制”一样,同样是作为为以军人的身份出现的现实社会个体实现垂直性社会流动设置的“通道”之一而发挥其作用的。
最后,自近代以来中西方国家之中普遍存在的、可以以我国的历史更加悠久的“科举制”和今天的“高考”为代表的、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实质上也作为为以平民的身份出现的现实社会个体实现垂直性社会流动设置的“通道”之一而发挥其作用的。
由此可见,我们所充分强调的,能够有助于彻底破除所谓平等和效率的二元对立、有助于探讨和研究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对现实社会个体的垂直性社会流动通道进行研究和建设,根本不是异想天开的“空中楼阁”,而是有着充分的现实基础的——我们所需要做的,只不过是把这些形形色色的“通道”真正纳入我们的研究视野,使之真正变成我们的研究主题,进而通过实事求是和系统全面的科学研究和卓有成效的建设,彻底破除所谓“平等和效率水火不容”的观点,为探讨和研究当今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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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J].经济学动态,2005,4;吴绵超.论“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终结[J].现代经济探讨,2004,7.
[7]刘斌,刘鹏生.西方经济学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评述[J].经济理论问题,2004,9.
①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几乎在所有各种相关文献之中,论述者都是把“平等”(equality)和“公平”(Unbiased、Equitable、Impartial、Reasonable、Rational,等等)不加任何区别地混用的,而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很不严格的,因为尽管“公平”的实质性核心内容是“平等”,但它却显然多了一些主观评价性成分。为了尽可能保持学术研究的严肃性,除引用文献需要保持原样之外,本文一概用“平等”、而不使用“公平”。
②囿于篇幅和论题的限制,我们在这里无法对“观念的王国”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和论述,只能指出它是西方传统的学术研究所特有的,由各种特定的观念构成的,被认为是高于现实并可以驾驭、支配,甚至剪裁现实的学说或者理论。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拙著《文化哲学论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第47-51页。
责任编辑 姚黎君 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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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6)02-0004-07
霍桂桓(1963-),男,河北深州人,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美学、文化哲学、实践哲学、社会哲学、西方美学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