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志、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与传统财产相比,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开始进入家庭,而在夫妻知识产权纠纷中尤其以著作权引起的纠纷更为常见、更为复杂。本文在简单阐述知识产权概念后,就有关离婚时夫妻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将结合我国婚姻法及部分学者的观点、分割原则和理论基础,提出所存在的争议及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收益;分割
1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理论及基础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是密不可分的[1],就拿著作人身权来说,一个人一旦创作出了一部作品,就立即对这部作品享有了著作权,可以自由的决定对于这部作品是否发表、怎样收取费用等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认定离不开特定创作人的人身权益,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一部作品由夫妻一方独立创作时,是创作人智慧的结晶,其著作权的人身权只能归创作人独自享用,不能成为夫妻共有;但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又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收益进行分割成为可能。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了一篇文章,对其收取的稿费就应当是夫妻共有的,离婚时就是能参与分配的知识产权收益。因为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其财产权便独立于其人身权,从而具有现实的可分性,这符合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更何况婚后收益的所得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因此,使得知识产权收益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的基础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性。
2 我国立法现状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就目前来说,我国对于有关的知识产权收益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是有一个概括性的说法,而对于什么是“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举例的解释我们也并不能就那么清楚,笔者认为在这一块儿的当务之急是先确定对于“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益”中的“财产性权益”的准确界定,到底是指财产所有权还是指实际财产,或者是包括二者。
3 有关分割规定的争议部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的是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先是有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之后进行判决,因此,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如出版图书而获得的稿费,一般都是由夫妻二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为了减少麻烦一般都会在分割时采取平分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并没有严格界定这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只侧重于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那么在离婚时就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简单的分割。如夫妻一方婚前就发表了作品,但是因为稿费数量太大,所以和出版社协商按月支付,期限很长。此时由于结婚,但是稿费仍还在按月支付,根据目前《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获得,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另一方对婚后这部分稿费就要取得共有的权利,离婚了这部分稿费就要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就会出现争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的“财产性利益”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还是实际财产的取得?当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与财产实际取得时间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一个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界限[2]。
4 对于分割原则的几点构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可以看到的是在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无法举证,人民法院又无法查证时,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以在分割时完全按这一针对普通财产处理的原则又不太人性化,笔者认为它还应当有着与其特殊性相适应的特有原则: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原则,以比例分割和按份分割为例外。
(一)比例分割原则
夫妻专注创造一方要证明整个创造完全由自己独立创造很容易,但配偶另一方多少参与一点或者加入某些灵感也没完全的办法来证明那是出自自己的想法。为了能更好的去解决矛盾,对于夫妻之间既兼顾了家庭又有灵感加入但是又很难证明的复杂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中的比例分割原则解决,即看双方各自在劳动中所付出的多少来相互占比例,分割时也根据这个比例去分割财产。但在此时也会出现另一些问题,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在这段期间里该作品可以被不断的出版或者转让,每一次都有可能实现其经济利益,如果在每一次实现其经济利益时,其前配偶都要求分割這部分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引发经济矛盾,这将不会有利于两个家庭和谐的生活,同时还有可能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他们可以采取如不动产分割一样折价补偿的方式能够达到一个相对的公平。
(二)按份分割原则
即在离婚时就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因素、身体状况、收入情况、双方离婚的原因、双方工作的能力以及是否为残疾人等能够影响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的生活水平的因素[3。给每一个主要的考虑因素制定一个占分割财产的比例,离婚分割财产性利益时就按照总的考虑因素所占比例的百分比直接分得财产。这样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真正弱势的一方,且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要考虑双方有无过错,又得考虑怎样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所以给审理和判决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5 结语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带来了很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就单单一个不同时期产生的著作权就可能带来不一样的利益,并不简单是笔者所列举的那么几种情况,但是以上几种类型是最有争议的,通过这几种类型来发表自己的意见,那些建议肯定会有很多不严谨且可能跟目前我们国家现状不贴合的地方,但是我希望合理的地方能对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中关于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 乔磊.美国人离婚分产保护女性,男人包二奶离婚损失大[J].凤凰网理财周刊.2011-08-30(8).
作者简介
徐小东(1991-),男,四川宜宾人,贵州师范大学2015级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