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资本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各个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银行需要更多的资本才能获得持续发展。银行在经营活动开展中,最主要的盈利来源是通过信贷,但很容易遇到拖欠贷款或者拒绝还贷现象的出现,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银行的切身利益,而我国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较为深远,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研究。由此,本文主要就现行法律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影响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就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现行法律;银行;不良贷款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被誉为重要的枢纽,银行业发展水平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加之经营网点较多、资金雄厚,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存在的缺陷十分明显,不良资产问题尤为突出。就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来看,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是不良资产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银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银行业为了能够谋求更长远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需要强化银行资产质量,从而有效处理不良资产,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由此看来,加强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影响的研究,对于后续理论研究以及实践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1 银行通过诉讼处置不良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困难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是十分突出的,尤其是一些负债能力较弱、筹集资金能力较弱的企业而言,如果这些企业在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后宣布破产,那么企业内部大量员工的薪酬待遇将受到严重限制,无论是职工的医疗费用还是养老费用,亦或是其他福利,都难以落实到实处,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债权人受偿率;企业承诺的物资很难有效兑现,部分企业资产总量不清,尤其是部分企业恶意讨债,会谎报企业资产,或是企业负债过大出现停业,将企业名下的资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部分企业在信贷之初将租借期限定为20年,致使信贷业务很难有效执行,侵害银行的切身利益。此外,由于信贷业务相关信息不齐,难以对企业总资产进行充分、全面的了解[1]。
(二)诉讼成本较高
信贷业务一旦司法介入,那么案件受理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其中包括案件律师费用、法院受理费用以及财产保全费,如果是对土地资源所有权转让,那么还需要对土地地价进行评估,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而扣除这些费用后,不良贷款剩下的余额也就没有剩下多少了
2 法律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影响
(一)登记权利人变为真实权利人,同实际情况存在出入
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来看,其中有专门的登记制度内容,利害关系人如果发现登记事项同实际情况存在偏差,那么可以提出贷款登记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看做是对原有贷款条款内容的延伸和拓展,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商业银行在同企业建立信贷关系时,首先需要明晰抵押物品的所有权,确保抵押物品权利所属人员享有相应权利,一旦时机工作开展中出现抵押物品所有权问题,银行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加剧成本,如果抵押物品登记存在问题,那么对于抵押物品银行在短时间内使无权进行处置的[2]。其二,以银行贷款准备工作不足,事先对企业经营实力以及资产总量进行调查取证,将有争议的物品进行抵押,一旦权利人放弃追求抵押物品的权利,那么抵押物品将失去原有作用。如果银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少责任意识,专业素质偏低,很难结合法律法规内容开展工作,那么很可能造成工作出现缺陷,出现资产异议现象,制约银行资产安全。所以,加强银行贷款前调查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选择有效的抵押物品,或者在有异议物品失去原有作用后再次进行办理,这样能够有效规避不良贷款现象的出现。
(二)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抵押,银行抵押权可能落空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如果将预告登记的物品作为抵押,那么债券消失后,预告登记将失去原有作用,这项规定在颁布后对于银行而言,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有助于银行贷款工作开展。当前银行住房贷款基本上都是采用预告登记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抵押人在预告登记三个月之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那么可能会因为抵押人预告登记失效而丧失抵押权。故此,银行贷款工作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内容开展业务,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尽可能的降低低压风险[3]。
(三)质权受损时,质权人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质权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当诉讼结束后两年之内,可以进行有效诉讼,并无其他的约束条件,但是《物权法》对此却提处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求质权人及时使用自身的权利,如果由于质权人自身的问题造成权力受损,那么质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确保为关联交易,降低对企业的影响
关联企业主要是指经济利益相关群体,法律规定其中如果有一方持有股份超过25%,那么就认定为关联企业。担保人和债务人所承担的风险变动时存在密切关联的,债务人资产出现恶化,偿还能力下降时,资产质量相应的也会逐渐下降,相应的债务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然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担保的作用自然也就消失[4]。所以,银行在同企业建立贷款合作关系时,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需要选择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还款能力和借款企业还款能力呈现负相关的企业,则是银行的首选客户,这样能够有效降低其中潜在的不良贷款风险,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安全[5]。
(六)实践工作中,抵押权的种种限制
根据《担保法》中相关规定,抵押权受到了租赁权的限制,抵押人车如果将已经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那么应通知承租人,仍然履行原本的租赁合同;如果在签订抵押合同的财产已经租赁出去,那么租赁关系并不会受到财产抵押的影响。
3 结论
综上所述,银行由于主要的盈利资本均是来源于企业贷款,所以企业能否有效偿还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总的说来,现行法律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影响涉及范围较广,很容易造成一些风险的产生,危及银行资产安全。所以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应选择信誉较好、偿债能力较强的的企业,明晰账款应收范围,严格按照《物权法》规定对抵押物品进行评定,降低对银行利益产生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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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浩(1988-),男,汉族,安徽滁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