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公布与档案公布权的行使

2016-04-07 12:55邱玥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行使问题

邱玥

摘 要:当今社会人们的社会档案意识逐渐增强,档案提供利用形式也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在档案利用过程中,档案公布问题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对档案公布与档案公布权的含义、内容及特点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档案公布权的行使主体以及在行使中存在的矛盾。

关键词:档案公布;档案公布权;行使;问题

1 档案公布与档案公布权

档案公布的概念目前至少有三种解释。其一,将档案公布表述为“档案馆(室)主动提供利用的一种主要方式”,其二是作为档案提供利用的宣传辅导,其三指通过出版物、印刷品或传媒首次将档案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布。

档案公布的特点:第一,档案公布是一种法定行为,构成一定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第二,档案公布要将档案内容以一定方式与形式公开发布,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与表现形式,都必须要使得有关信息内容在社会公开传播。第三,公布必须是首次,并且也只有一次。

2 档案公布权的含义及特点

档案公布权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决定是否公开档案的内容,以及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开档案的权利。《档案法》第2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公布权的特点:第一,依附性。档案公布是对档案信息内容的一种法律上的处置行为,一是包括公布内容的法律上的处置;二是指事实上的销毁。不论对档案行使法律上的还是事实上的处分权,均须以拥有档案的所有权为前提。因此,对于档案的公布处分权而言,所有权是第一位的,具备所有权,才享有公布档案的权利,才能实施档案的公布行为。

第二,专有性。公布权基于所有权而为所有者专有,档案无论由谁保管,无论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所有权没有变,其公布权专有性不变。属国家所有的档案,其公布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为国家永久专有。

第三,一次性。档案公布权对于权利人来说只有一次。无论什么形式与内容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依法将其公之于众,就视为公布。档案一旦公布,就丧失了非公开的身份,任何人均可对它进行合理与适当的利用,而作为公布主体,对这份档案的公布权也随之行使完毕。

第四,期限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此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3 档案公布权的行使

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档案,其公布权的行使主体就是其所有者。档案所有者在我国有三类:个人、集体和国家。

档案公布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档案公布权的权责不一致。《档案法》和《实施办法》中对于档案公布权做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保存在档案馆的国有档案,只能由档案馆来公布。档案公布权是档案馆的专有权。对档案的公布权来说,权力和责任应该是相一致的,有权必须有责。但《档案法》和《实施办法》只有授予档案馆公布国有档案的权力和公布档案途径的条款,而没有规定档案馆必须公布档案的职责条款,也没有规定国有档案公布的时间限定,更没有对档案公布的范围作规定,使其在对国有档案公布上权责不明。

第二,档案公布权与档案利用目的的矛盾。档案工作之所以存在,就是它能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所需要具有使用价值的档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档案法》所称的档案利用,是指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利用者通过以上一种法定的利用方式,只能达到了解档案内容、收集档案资料的目的。对绝大多数的利用者来说他们对档案的利用不会仅仅满足于眼观和复制、摘录的表面层次上。这种开放对以研究和著述为目的的绝大多数档案利用者来说就是不公正的,如果他們没有权力在公开发表的著述中引用这些档案信息,那档案的使用价值对他们而言几乎为零。

3.档案公布权与政务信息公开的矛盾

政务信息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大趋势,许多国家机关形成和保管的档案文件材料有的已向社会公开,随着政府网工程的建设,许多国家机关的文件信息都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国家机关对于它从事的各项社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除涉密内容外,都具有向公众公开的义务。然而按照《档案法》的规定,作为政府信息重要载体的国有档案,档案馆对其享有公布权。对已开放的国有档案公众虽然可以查阅,但是,未经档案馆同意,利用者不能将档案内容公之于众。这与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相矛盾。

4.档案公布权与档案开放的矛盾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的开放与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施办法释解》中:“档案开放是指由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档案的公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依法将可以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公开出售、展览、公开陈列等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使社会知晓的行为” 。档案公布的根本区别在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

档案的开放事实上就意味着档案的公布。对于开放的档案来说,任何公民都可以查阅,事实上已经等于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在我国《档案法》规定国有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而又设有档案馆国有档案公布权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造成开放档案的利用不能,也很难避免学者在研究中所遇到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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