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琳琳
摘要:政府采购为节减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消费者,减少社会福利的额外损失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不凡的成绩,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概述、采购现状及采购过程存在的问题,建议借鉴国外积累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机制,杜绝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关键词: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流程 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次实质性变革,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协调发展,它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目前,我国已出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政策因依托法制而提高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政府公务员因权钱交易而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现状
西方国家早在十八世纪末就实行政府采购政策,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相当成熟。我国推行政府采购政策仅十几个年头,基本法制已经建立,也收获了可喜的成绩。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引领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工作步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也标志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支持国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政府采购制度从政府采购流程的源头入手,在公开招标时就压低利润,随着采购方式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工作不断加强,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网络信息的多样化极大地丰富了政府采购的产品,随着采购规模不断扩大,范围也从原来的货品采购涉猎到工程和服务领域,且采购渠道公开透明,政府采购体系更加完善。
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编报采购预算计划,实行多种方式招标,履行采购合同一系列流程。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本单位领导意见及实际情况编制采购预算,保送财政有关部门审核,经人大同意后下达批复。其次,单位财务人员依据去年批复的采购预算登陆政府采购网下载相关表格进行填写,保送采购办和财政部门审批。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通常政府采购按照采购金额不同分别采用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性采购。其中,招标性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有限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的形式。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有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征求建议采购的形式。最后,行政单位负责人持批复的采购计划与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小组按照采购计划书检验货品入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依据发票等支付货款,保存采购文件。对于不履性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写清书面文件报告采购办,依法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余年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存在隐忧,易滋生腐败土壤
政府采购过程中公开招标方式很多只是流于形式。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采购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公务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回扣”现象时有发生,表现为各种串标现象,有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招标人之间的串标,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厂商暗中从政府权力掌握者手里争取到慷国家之慨的优惠待遇,而政府公务员从厂商那里获得“回扣”。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恶意哄抬物价,使政府采购政策提高资金效益的优势变成了政府财力误配置的劣势。供应商资格认证体系的缺陷导致寻租现象出现。寻租和腐败现象的高发趋势,不仅给经济活动本身带来危害,使不发供货商有可成之机,更重要的是采购机制使社会付出巨大成本。
(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有待完备,回避制度规定不全面
我国目前针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政策法规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和《合同法》等,其他是些规章和办法。2003年1月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和2000年1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写明具体的实施条例,并且两部法律对于政府采购某些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滞后于政府采购的发展速度,政府采购活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空白。例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其中“相关人员”所指的范围备受争议。虽然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人员”有所规定,但是还是存在漏洞,经不起推敲。什么样的关系算作“有利害关系”,政府采购中哪个环节应该采取回避制度,非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没有资格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力等。
(三)政府采购人员缺乏系统培训,素质亟待加强
政府采购与一般的采买业务不同,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动化等多门学科知识。政府采购过程的招投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多项业务需要很多专业技能和知识。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等业务大部分由单位财务人员或者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来完成,缺乏系统知识的培训和经验。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需要专业知识过硬的队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滞后,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普及,但很多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并不互通。地方保护政策仍然存在,本地的政府采购多数在本地供应商之间选择,政策设置无形的高门槛使全国其他地方物美价廉的商品望而却步。另外,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出现重复购买的现象严重,没有相关的数据库信息可查。
四、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内容有待充实,目前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完善政府采购体系。为采购活动提供健全的合理合法体系,从如下几个方面探讨对策。
(一)对政府采购体系加强监管
政府采购不仅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而且对外实行网络政务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掌握政府采购的审批部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大的联合监管。三个部门之间监督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互相沟通协作,确保政府采购政策透明公正。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及时登记互联网,社会公众可随时查阅购买信息,实时监督,开通举报电话,避免重复采购、滥采购现象。对于采购后的货品、服务和工程验收应组织专门的督查小组,发现以次充好的商品要严惩供货商和职权部门,必要时可寻求相关法律程序。
(二)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步伐
目前政府采购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的实施为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开创了历史新篇章。但这部法律仍不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建立多层次完备的法律体系。可出台法律实施细则,为法条做出详细的阐述,另外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采购政策、条例。
(三)全面推进采购人员职业化教育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推行不久,有技能经验丰富的人员相对较少。为了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需要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加强培训,建立职业认证资格审查,逐渐做到政府采购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用人机制。
(四)采购过程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共享
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组织软件工程师和具备政府采购专业经验的人员共同开发研究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将政府采购有关数据登记入库。掌握政府采购职权部门可从网络数据库中及时查到行政事业单位历年政府采购的准确数据,避免采购冗余货品。搭建网络平台,形成薄利多销的良好网络市场,使采购过程更加方便快捷,采购程序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李佳敏.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与对策.2013.1
[2]政少纲 熊小刚.政府采购[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7
[3]肖建华.政府采购编著[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