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振波 赵锋杰/河北省新乐市农林畜牧局
如何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谷振波 赵锋杰/河北省新乐市农林畜牧局
近年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生产经营方式的不断转化,当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在运行中还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条件保障不到位、队伍能力不适应、执法环境不好等一些问题,造成执法能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规范,必须正视这些短板,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和改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1.依法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神圣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动物卫生监督所是法律授权的动物卫生执法机构。但是在有些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未依法成立、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或名称不合法,职能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已把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农业部要求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因而建议县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依法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独立法人单位,明确职责,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设立区域性动监分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薄弱环节在基层,建议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所的派驻机构,统一名称,承担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职能。
3.官方兽医任命、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遵。《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但是该法实施多年来,至今未配套官方兽医管理办法,目前有些地方被确认的官方兽医队伍不全是专业技术人员,有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尚未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任命为官方兽医,执行标准不一,显得比较混乱,执法不合法。建议农业部尽快颁布官方兽医相关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在现有在编、在岗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内,严格把好官方兽医任命关,使之执法合法化。
1.充足专业执法力量。有的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县所编制不到10人,还不满员;乡级分所功能较多,多为“多站(所)合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人员不过两三人,既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也承担“瘦肉精”监督抽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物防疫、畜牧技术推广等工作,可以说编制少、人员少,工作量大,鉴于这些问题,建议当地政府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发改、畜牧等部门,综合本地养殖业发展实际,科学测定县、乡执法编制,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招录专业人才,确保有人管事,满足工作开展需要。同时,科学利用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才,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执法辅助工作。
2.保证足额办公经费。虽然高层重视、媒体关注、群众期盼食品安全,但是有的县级财政吃力,在这一方面投入不足,尤其在国家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后,靠收取检疫费返还而发工资、保运转的地方矛盾突出,执法经费保障与所承担的职能不相适应,人员待遇与劳动强度不相适应,势必影响监督执法工作的落实。因此,建议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足额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有钱办事。
3.加强设施、装备建设。落实县所、乡镇(或区域)分所、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办公场所和房屋,确保有地议事;推进规范化建设,不断改善执法配备,特别是执法车辆、快速检测设备、取证取样设备、动物标识识读器、执法记录仪、检疫工具箱等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办案、检疫、信息化建设、实验室等设备设施,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1.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标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考核制度,经常警示教育,依法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一旦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循私舞弊等现象坚决从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以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权威性。
2.加强社会监督。公布执法人员的职权范围、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执法问题,有则改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引以为戒,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无则加勉。
3.加强人员培训。经常性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职业道德教育,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执法规程,提高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硬、作风正、技术精、执法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1.加强法律宣传。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危害性,增强社会各界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部门的配合及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并提高广大畜牧行业从业者自律意识,依法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病死动物坚决“五不准一处理”。
2.规范自由裁量。为避免出现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和 “人情案”、“态度案”,必须按上级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带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拉出清单,细分罚款档次控制自由度,向社会公布执行标准,严格依此执法,杜绝弹性执法,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度、群众支持力。
3.加强执法联合。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与乡级分所密切联系,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市场监管、质监、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与乡镇政府和周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沟通,取得支持和配合,互通信息,互联互动,形成执法合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保持高压态势,出重拳、用重典,从严、从快坚决打击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域违法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