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峰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劳动力在行业间的逆工资趋向转移
——基于行政垄断与竞争两种类型行业间的博弈分析
林峰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摘要:为解答中国的劳动力为何没有实现在行政垄断和竞争两种类型行业间自由转移并将行业间收入差距平均化的问题,文章运用相关博弈理论,结合中国的户籍制度变迁背景,演绎了前后三个阶段劳动力、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过程,厘清了新增和原有劳动力“逆工资趋向转移”的深层次内在机理。在当前的博弈中,政府从垄断型行业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其从竞争性行业所得,具备结成利益联盟的经济基础。现存的人力资本进入壁垒仅是影响劳动力在这两种类型行业间转移的表面因素,根本原因则是行政垄断造成的劳动力市场行业分割。
关键词:行政垄断;劳动力转移;逆工资趋向转移;博弈
一、文献综述
根据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生产要素能够在各个行业之间自由配置,所有行业企业获得的都是“平均利润”,同时,因为劳动力这种要素能够在各种行业之间自由转移,所有劳动力获得的工资都将是“平均工资”,这样,就不会产生较大的行业收入差距问题。然而,在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国家,行业收入差距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差距较大[1],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既然存着巨大的行业收入差距,为何中国的劳动力没有在各行业之间自由转移并将较高的收入差距平均化?也就是为什么会呈现“逆工资趋向转移”?
蔡昉认为中国的劳动力迁移是制度变革的结果,受到一系列制度与政策因素变化的影响[2];而陈钊、陆铭和佐藤宏研究发现,除了教育、工龄、年龄、性别等可能表征劳动生产率的特征之外,社会关系网络、父亲的教育和政治身份以及城镇户籍这些并不表征生产率的因素反而也是有利于劳动者进入高收入行业的因素[3]。刘小玄、曲玥进一步认为行政垄断、所有制类型和地区变量是行业或企业工资水平的重要决定因素,也是造成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它是阻碍劳动力流动的重要壁垒[4]。约翰·奈特,毛隽等也都认为现有制度是劳动力自由流动转移的壁垒与障碍,是政府制度供给剩余的集中体现[5-6]。
张展新提出了“劳动力市场产业分割”的概念,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在现存的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之外,还共存着产业分割,认为这一新的劳动力市场分割进一步分化了劳动人口,降低了流动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垄断产业的机会[7]。许经勇、曾芬钮、聂盛也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行业分割的问题[8-9]。王大鹏认为劳动力在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之间缺乏流动性,必须打破垄断解决行业分割问题[10]。胡放之、殷恰认为竞争压力的缺乏导致垄断性行业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在行业之间的流动[11]。陈钊、万广华和陆铭认为中国亟需打破劳动力市场进入壁垒和产品市场行业垄断,以控制行业收入差距[12]。苏永照认为中国巨大的行业间工资差异反映了中国严重的劳动力市场行政垄断行业分割现状,因为两种类型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不能完全用劳动者人力资本的差异来解释[13]。可见,户籍制度、行政垄断行业中的劳动力进入壁垒等因素是导致劳动力“逆工资趋向转移”的主要原因。
二、基本假设及其说明
将全国97个细分行业剔除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剩下的划分为两个类型:竞争性(65个)和行政垄断型(11个)行业;各参与者在各博弈阶段以一致的基本假设参与博弈。
(一)三个参与者及其利益诉求,信息充分
本博弈涉及三个参与者:政府IG、行业企业IM和劳动力IL,其中,政府分为两部分,一是相对独立的政府部门,二是与行政垄断行业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政府部门,不区分其执政能力的高低;行业分为两种类型:竞争性行业和行政垄断型行业,一般都持续需要新增劳动力,而行政垄断行业提供的工资一直高于竞争性行业,同一行业的厂商之间不区分管理能力的高低。劳动力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俗称农民工),是隐性失业条件下的劳动力,或者说是富余的劳动力,他们的就业面临行业选择;其二是城镇新增劳动力(含大中专毕业生),面临行业就业选择;其三是城镇已经就业劳动力(包含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就业劳动力),但是具有改变所就业行业的意愿。前两者的就业属于初次就业问题,面临行业选择;后者属于再择业,存在行业转移问题。劳动力追求收入最大化从而追求效用最大化,不考虑部分劳动者可能获得的“政治激励”效用,以及身份、地位等情感价值效用;行业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素所有者追求要素收入最大化;而政府也追求决策目标最优化。
(二)序贯博弈和嵌套博弈
参与者策略的选择有时间先后的顺序,显然是序贯博弈;劳动力选择在高收入行业还是低收入行业企业就业的博弈嵌套在政府制定什么样的劳动力转移政策之间的博弈之中,也就是劳动力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博弈嵌套在政府的政策博弈之中,显然,这是嵌套博弈。
(三)三个博弈阶段以及各方的博弈行动
三个博弈阶段划分的依据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变革演进历史:第一阶段,1949—1958年,劳动力自由转移阶段;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严格控制劳动力转移阶段;第三阶段,1978—2011年,劳动力半自由转移阶段。在这三个阶段,农业收入始终低于其他行业,劳动力由农业转移至城镇是一直存在的现象。不考虑各类型劳动力转移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情况。在前两个阶段,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劳动力的流动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农村的劳动力被严格限制在人民公社范围内,主要从事农业劳动;而城镇劳动力完全由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就业,劳动力的工作调动更是受到严格限制[14]。
第一阶段:全国刚刚解放,百废待兴,工业化建设急需大量劳动力,政府允许劳动力自由转移,但并没有较好的引导;劳动力在入城追求更好生活的愿景下大量涌入城镇,但比较盲目;行业企业意愿投资兴办实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渐完成,国家投资完全挤占了私人投资,只能按照国家计划发展各行各业,此时,也急需大量劳动力,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别不大。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民经济采取纯粹的计划管理体制,而且经历了两次运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与劳动力转移直接相关的是该阶段城乡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的形成,为避免前一阶段劳动力转移出现的“盲流”情况以及其他政策考虑,政府禁止劳动力自由转移;已经就业的劳动力失去在行业之间转移的自由,未就业者的就业选择受政府管控;行业企业对劳动力需求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的计划安排。
第三阶段: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在国民经济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对劳动力产生了非常巨大的需求,与此同时,由于农村人口剧增和农村机械化程度的提升,农村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急需找到就业机会。这时,政府又开始允许劳动力适当转移,但是对转移中的劳动力保留了如养老、医疗、教育等诸多限制,因此是半自由转移;受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影响,行业的发展出现了由于占有的资源、市场不平衡最终导致收益不平衡的现象,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业靠非市场手段和途径占据着国家资源,其收入分配却实行市场化的做法,及其借助于行业垄断优势将垄断利润转化为职工福利,从而导致了行业收入差距逐渐扩大。此时较高的收入优势自然会引致较大的就业供给,而行业分割的存在却部分缓解了就业供给压力,因为行业分割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就业供给的逆向选择。
(四)博弈策略与劳动力供求情况
政府的行动策略是:根据既定的政策目标,制定是否允许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允许转移”“不允许转移”或者“有条件允许转移”;行业企业的行动策略是“接收”“不接收”或者“有条件接收”劳动力就业;劳动力的行动策略是“转移”“不转移”或者“有条件转移”。这里的条件各有不同,对政府而言,“条件”是其不同时期制定的规范或者引导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或者是“裙带关系”;行业企业的“条件”是符合政府政策与否,或者“裙带关系”;劳动力的“条件”是符合政策与否,以及工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社会文化环境,或者拥有“裙带关系”与否。
行业企业在前两个阶段以完成国家计划为目标,在第三个阶段则以追求高利润为目标;而在进入本世纪之后,过剩经济成为普遍的现象,劳动力也过剩了(当然是相对过剩,而不是绝对过剩),不同行业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差别较大,那些竞争性行业迫于竞争压力,采用市场规则聘用劳动力,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条件下,行业企业缺乏进一步提高和保持较高工资的经济动力,而垄断行业由于没有竞争压力,其获取的高利润分享给了在位职工[15],而行业分割则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转移。
在政府、行业企业和劳动力组成的整个相互嵌套交织的博弈系统之中,显然,行业掌握主动权,而行业的代表则是政府,尤其是行政垄断型行业与政府的利益更为接近,政府的政策优先考虑的是他们的利益,而忽视了劳动力的利益。在转轨经济国家“强政府”与“弱民众”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政府凭借其强大的权力主导着经济发展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劳动力在与行业之间的博弈过程中是非常被动的,具有从属性。
(五)效用函数前后有别
劳动力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博弈的效用函数比较单一:uL=f(x1,x2)=x1+x2,x1为工资,各行业之间差别不大;x2为“行业优势收益”,比如行业之间的差别因素,在第一阶段忽略不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业之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其他条件差别不大,则,uL=x1。
三、数据说明与预处理
本文的数据来源分别是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各相关上市公司的年报等。
(一)第一阶段博弈
建国初期的收入分配制度比较复杂,收入制度历经改革,1955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结束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确定了“工作调动,级随人走”的原则,这意味着同一级别的人员在行业之间转移时,收入也跟着进行了转移。继而,1956年6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着手工资制度改革。1.考虑到当时供给制、工资分、工资制并存和改革演进的情况,设定行业间转移主要发生于城乡之间,而农村人口一般不涉及级别评定问题,但若顺利实现了转移,则收益大增,转移后设定为最低级别的20(月收入)。2.设定行业企业的相对收益是劳动力收益的1.2倍。3.政府的收益来源于利税上交,仅设定为行业企业收益的55%(当时的规定)。4.若劳动力不转移,设定劳动力为维持生存和养育后代需要支付2,而且各地相等;已经投资的行业企业亏损10,没有投资则不亏损;政府均无法实现其政策目标,但维持政府和社会基本运转仍须支付1。
(二)第二阶段博弈
该阶段国民经济尽管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收入差距问题也并不显著,主要仍是城乡差距。依据相关数据*1957年以后,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国家多次调整了职工的工资。主要有1963、1971、1977、1979年4次30%~40%的升级。http://www.dysq.gov.cn/2009-1/7_135044.html。,在这20年中,收入增长率为1.35的4次幂,设定农村生活成本基本不变,农村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以后的月收入为66元,相应地,行业企业和国家的相对收益也分别依据第一阶段的标准作调整。
(三)第三阶段博弈
中国进行了举世瞩目的改革开放,依据国有企业改革演进的历史进程,以1998年国有企业进行“下岗分流、抓大放小”等战略性调整为分界点,将该阶段划分为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是1978—1998年,剩下的1999—2011年为一个时期。
1.1978—1998年
(1)农村劳动力及与其对应的博弈参与方的收益数据设定。转移后的收益使用1978—1998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260元(显然为偏高估计);行业企业的相对收益仍为劳动力的1.2倍,政府的收益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设定为35%。而若未实现转移,则属于“富余”劳动力,因此谈不上什么收入,但是,养活自己和家人仍须支付成本,这里以1999年《中国经济统计年鉴》中1998年“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985年定基)”3.19测算,设定为上一阶段的3.2倍;行业企业的投资成本依据1999年《中国经济统计年鉴》中1998年“固定资产投资(1991年定基)价格指数”1.8测算,设定为上一阶段的1.8倍;政府的支出以1998年财政支出比1978年财政支出增长8.6倍设定,为上一阶段的8.6倍。(2)再择业者和城市新增就业者(含大学毕业生)及与其对应的博弈参与方的收益数据设定。在本阶段,对于城市新增就业者(含大学毕业生)来说,在这个阶段的就业选择存在两种可能:进入竞争性行业或者垄断性行业,那么,设定新增就业者能够实现就业,他们面临的收益组合与再择业者就会是相同的或者说是一致的。依据1990—1998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竞争行业平均收入数据,如果在竞争性行业就业,则劳动力的收益是460,行业企业的收益是552,政府的收益是193。依据行政垄断行业平均收入数据,如果在垄断性行业就业,则劳动力的直接收益是670,行业企业的收益是804,依据当时的税法设政府的收益是442。考虑到垄断行业可能获得的“行业优势收益”,则行政垄断行业劳动力获得的收益就是670+∑xi,其他博弈参与者的收益作相应处理。
2.1999—2011年
这一时期的数据设定原理同上一时期,仍把劳动力分为两部分来分析。
(1)农村劳动力及与其对应的博弈参与方的收益数据设定。在此时期,“农民工”逐渐实现了由“第一代农民工”向“第二代农民工”的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有了较大的改变。在这一时期,尽管有部分农民工进入到诸如石油开采、电力建设、铁路建设等行业,但是调查发现,他们多数是以临时工的身份进入的,而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收入差别是很大的。总体而言,农民工能够进入行政垄断行业的机会相对偏少,尤其是能够成为其“正式工”的机会更是稀少。转移以后农民工的月收入设定为1999—201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 756元(显然为偏高估计);行业企业的相对收益仍为农民工的1.2倍;政府的收益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设定为行业企业相对收益的33%。
同理,若未实现转移,仍属于“富余”劳动力,没有收入,但是,养活自己和家人仍须支付成本,这里以2012年《中国经济统计年鉴》中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978年定基)”5.7测算,设定为第二阶段的5.7倍(显然是保守估计);行业企业的投资成本依据2012年《中国经济统计年鉴》中2011年“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1991年定基)”2.7测算,设定为第二阶段的2.7倍;政府的支出以2011年财政支出为1978年财政支出的97.4倍设定,为第二阶段的97.4倍。(2)再择业者和城市新增就业者(含大学毕业生)及与其对应的博弈参与方的收益数据设定。同理,设定该阶段各博弈参与方的收益数据,其中,政府的收益仍设定税率为33%,行业企业的收益仍为劳动力的1.2倍。依据1999—2012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细分行业平均收入数据,如果在竞争性行业就业,则劳动力的直接收益是1 669,行业企业的收益是2003,政府的收益是661;如果在垄断性行业就业,则劳动力的直接收益是3 135,行业企业的收益是3 762,政府的收益是1 241。考虑到垄断行业可能获得的“行业优势收益”,则行政垄断行业劳动力获得的收益就是3 135+∑xi,其他博弈参与者的收益作相应处理。
四、博弈过程
中国劳动力行业转移问题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因此,首先需要分析农业与其他非农行业之间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其次需要分析其他非农行业之间劳动力转移问题,在此前提之下,才能展开分析劳动力在垄断与竞争两种类型行业之间转移的问题。
(一)第一阶段博弈
在此阶段,“吃国家粮”成为普通民众的一个理想目标。相较于农村,城市提供的生活条件更为优越;各行业之间收入差别不大,行业间进行劳动力转移的动力不足;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很少,不存在大学生就业问题。国家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主要就是工业化,各行业都需要大批劳动力,此时劳动力转移的政策非常宽松。政府、行业企业、劳动力的策略组合是(sG,sM,sL),相对应的收益组合为(uG,uM,uL),如表1所示。
表1 第一阶段劳动力转移博弈
1. 在当时重建国民经济体系的历史背景下,如果劳动力不转移,已经投资的行业企业的收益将为-10,为维持基本运转政府亏损1,劳动力损失2。显然,劳动力不转移的策略收益组合(-1,-10,-2)是严格劣策略,均被剔除。2. 纳什均衡对应的最优策略组合(sG,sM,sL)是(政府允许转移,行业企业接受转移,劳动力转移),对应策略的收益组合(uG,uM,uL)为(17.6,32,20)。此时,劳动力是顺工资趋向转移,即由收入较低的农村向转移至收入较高的城镇,并从事各行各业。
(二)第二阶段博弈
此阶段进入了比较纯粹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力和资本都不能够自由转移,完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调配,这意味着劳动力能否实现转移取决于是否拿到了国家计划指标——如农转非、升学、参军、调令等等,而劳动力一旦获得了转移的命令,行业企业就不能拒绝接受,这意味着将不会出现(政府计划指令允许转移,行业不接收,劳动力转移)的策略组合,如表2所示。
表2 第二阶段劳动力转移博弈
1. 在上面的基本子博弈中,劳动力“不转移”所对应的策略集均为严格劣策略,首先被剔除;政府不允许转移所对应的策略组合也是劣策略,被剔除。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口总数由1952年的5.75亿人增长到1978年的9.63亿人,这意味着不允许劳动力转移将导致大量隐性失业的存在,而且,大量隐性失业的存在意味着资源的闲置与浪费,而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法定代表必须要为此付出成本和代价——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矛盾愈加尖锐,尤其是与同时代的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和技术水平的迅猛发展相比,成本和代价更为昂贵。那么,不能向收入高的地区和行业转移,就必然意味着劳动力在“逆工资趋向转移”——或者流滞于原地,不得不在收入较低的农村、地区或者行业就业。
2. 此阶段的子博弈完美均衡比较简单,最优策略组合是(政府计划指令允许转移,行业企业接收,劳动力转移),对应的收益组合是(44,79,66)。显然,这一结果增强了“吃国家粮”的诱惑力,也意味着顺工资趋向转移是有限的最佳选择。
(三)第三阶段博弈
农民工、城市新增劳动力和再择业者根据自己的禀赋和就业目标的需求状况决定自己的行业选择,他们的策略组合是不同的,决定了他们的收益组合也有所区别。
1.1978—1998年
(1)农村劳动力及与其对应的博弈参与方的策略组合。尽管仍有户籍制度的羁绊,但是,农村率先进行的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寻找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符合刘易斯二元劳动力流动的相关理论。显然,对于农民工而言,进城务工就意味着实现了行业间转移。在这个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农转非、调令、升学等“体制性”因素对于行业转移仍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但是并非所有的农民工都能够得到这样的体制内转移机会,多数只是“体制外”转移。策略组合如表3所示。
表3 第三阶段1978—199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博弈
改革开放后,在存在大量富余劳动力的历史背景下,如果劳动力不转移,已经投资或者潜在投资的行业企业的收益将为-18,政府为维持基本运转会损失8.6,劳动力损失6.4。显然,劳动力不转移的策略收益组合(-8.6,-18,-6.4)是严格劣策略,均被剔除。若劳动力选择“转移”,而行业企业“不接收”,则劳动力在城镇寻找工作的成本(尤其是房租)将会上涨,设定为在农村生活的1倍,而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需要加大投入,也假定上涨1倍,对应的收益策略组合为(-17.2,-20,-12.8)。
表4 第三阶段1978—1998年再择业者和城市新增劳动力就业选择博弈
注:劳动力不就业对应的是严格劣策略,直接简化掉。仅考虑劳动力在两个类型行业之间选择的情况。
根据以上表4所示博弈标准式的简化式,对劳动力而言,行业类别收入差距就是670+∑xi-460,化简得210+∑xi,这就是两种类型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其中210是直接的收入差距,而∑xi则是垄断行业特有的“行业优势收益”。对行业企业而言,行政垄断行业比竞争性行业多获得的收益是1.2×(210+∑xi),即252+1.2∑xi;同理,对于政府而言,从行政垄断行业多获得的收益是249+0.66∑xi。
那么,只要∑xi>0,纳什均衡对应的严格占优策略组合(sG,sM,sL)是(政府有条件允许转移,垄断型行业企业接收转移,劳动力转移),对应策略的收益组合(uG,uM,uL)为(442+0.66∑xi,804+1.2∑xi,670+∑xi),也即子博弈完美均衡。
可见,最后均衡的结果是政府从垄断型行业比竞争性行业多获得249+0.66∑xi,垄断型行业多获得252+1.2∑xi,而劳动力之间的直接收入差别是210+∑xi。这意味着,政府和垄断型行业之间的利益目标更为接近,容易结成利益联盟。而劳动力意愿就业而行业企业不接收其转移所对应的收益组合为(-17.2,-18,-12.8)显然也是严格劣策略,应被剔除。
问题是,既然在垄断行业的博弈三方的收益更高,为什么没有出现劳动力大规模向该类型行业转移呢?既然没有顺利实现顺工资趋向转移,那么就意味着“逆工资趋向转移”再次出现,大量劳动力最终选择了收入不占优势的竞争性行业就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有条件”允许转移的“条件”可能是大学毕业生分配、复员军人转业安置、公开招聘考录或者裙带关系(如照顾子弟)等。显然,不是所有的新增劳动力和再择业者能够符合该“条件”,而这个“条件”却是劳动力能否实现行业类型之间转移的决定性因素,也就决定了这种转移是顺工资趋向的还是逆工资趋向的。
2.1999—2011年
得益于改革红利和人口红利,政府获得了巨大的政绩,但是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没有及时跟上,出现了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即使交了养老金却不一定能够在就业地养老),工会等劳工组织弱化,甚至沦为权利和资本的附庸,以至于最低工资长年保持不变(主要在第三阶段前一时期),城乡教育、医疗和养老甚至城市住房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政府不得不着力解决的社会性问题,这意味着政府的开支将增大。
行业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奋斗,资本和管理经验都有了一定的积累,但是,低附加值时代已经结束,高附加值时代已经到来,产业转移和升级换代成为大势所趋。不幸的是,部分行业并未能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以往依靠简单劳动就能满足的订单机会却逐渐减少且不稳定,而复杂劳动能满足的订单他们又无力承接或者承接力不足,经济危机更是加剧了这种订单的不确定性,而由经济繁荣引致的需求旺盛已经导致原材料成本逐年提高,处于国际产业链低端的中国厂商无力与高端国外厂商讨价还价,这导致了竞争性行业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更无法以更高的工资吸引教育水平已经普遍提高了的城乡劳动力——包括第Ⅱ代农民工(一般指的是80后和90后农民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竞争行业的进入壁垒也被降低或者取消,就业机会增加,对劳动力有了较大的需求,尤其是房地产热对应的城市化和城镇化造就了大量的创业机会和就业机会。
在农村,农业税费得到应有的减免,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普遍得到提高,而此时农民工的家庭负担与第Ⅰ代农民工相比多数已经大为减轻,部分第Ⅱ代农民工自己的打工收入由自己全部支配,其消费能力增加了,最终他们对幸福的期望值就必然会增加;各地基本实现了免费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得第Ⅱ代农民工的教育水平获得了普遍较大的提升,而且对子女接受较好教育的投入和期望也增加了,但是,与第Ⅰ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吃苦耐劳的能力和打拼精神却相对降低了。
而对于城市新增劳动力和再择业者(含大学毕业生)而言,目睹或者了解到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给职工带来的阵痛——如“下岗”、“减员增效”等等,其求职意愿更多的转向了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垄断型行业企业,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能够获得实现转移的条件。
(1)农村劳动力及与其对应的博弈参与方的收益策略组合。劳动力不转移不但不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也不能够为政府创造税收,而其自身的生存仍要消耗财富,因此,所对应的收益策略组合必然是严格劣策略。而只要他们实现了转移——即使未实现最理想的就业机会,也就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具体收益策略组合的标准式如表5所示。
同样,在上面4个基本子博弈中,劳动力“不转移”和行业企业“不接收”转移所对应的策略集均为严格劣策略,被剔除。其中,劳动力已经进入城镇后的收益策略组合是(-194.8,-27,-20.8),在城镇求职和生活的成本会上升,政府的维稳成本也会上升。
纳什均衡对应的最优策略组合(sG,sM,sL)是(政府有条件允许转移,行业企业接收转移,劳动力转移),对应策略的收益组合(uG,uM,uL)为(696,2 108,1 756)。显然,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农村劳动力主要还是顺工资趋向转移。
(2)再择业者和城市新增就业者(含大学毕业生)及与其对应博弈参与方的策略组合。
表5 第三阶段1999—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博弈
注:仍假定:若劳动力选择“转移”而行业企业“不接收”,则劳动力在城镇和生活的成本设定为农村的1倍,政府的维稳成本也假定上涨1倍。
在该阶段,两个类型行业之间各博弈参与方的收益差别继续存在和扩大化,仅就劳动力的直接收益而言,竞争性行业1999—2011年比1978—1998年增长了2.6倍,而垄断型行业增长了3.7倍,很显然,垄断型行业劳动力高收入的增速远远高于竞争性行业,由此导致垄断行业劳动力直接收益比竞争性行业高出87.8%,行业企业和政府由此获得的收益差距也必将进一步拉大,政府从垄断型行业比竞争性行业多获得580+0.4∑xi,垄断型行业多获得1 759+1.2∑xi,而劳动力之间的直接收入差别是1 466+∑xi。很显然,这一均衡结果再次表明政府和垄断型行业之间的利益目标更为接近,更容易结成利益联盟。理性的政府既然能够从垄断型行业获得更多的收益,该行业得到政府的保护与支持也就符合经济学假设了。具体博弈的标准式如表6所示。
表6 第三阶段1999—2008年再择业者和城市新增劳动力就业选择博弈
显然,只要∑xi>0,纳什均衡对应的严格占优策略组合(sG,sM,sL)是(政府有条件允许转移,垄断型行业企业接收转移,劳动力转移),对应策略的收益组合(uG,uM,uL)为(1 241+0.4∑xi,3 762+1.2∑xi,3 135+∑xi),也即子博弈完美均衡(或称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SPNE)。同样,劳动力选择“转移”,而两种类型行业企业均不接收所对应的策略组合均为严格劣策略。与上一时期相同,这一时期也是顺工资趋向转移与逆工资趋向转移并存,而共存的原因也是相同的。
(四)劳动力转移必将增加全社会的财富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只有劳动力才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根据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关于生产的第四要素——企业家才能的观点和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的企业家理论,厂商也是财富创造不可或缺的要素。那么,受益于政府的是否允许“转移”的政策,劳动力与企业家才能结合起来为全社会贡献巨大的财富,在当前假设下,这些新增财富就是各行业类型劳动力价值的1.2倍。那么,政府未来就应该把制约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性障碍全部清除,允许劳动力自由转移。
五、两种类型行业劳动力供求情况与影响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分析
根据供求定理,劳动力供给的增加会降低劳动力的价格,而反过来,劳动力价格的提高也会增加劳动力的供给。问题是,劳动力的供给与其需求并不一定成同比例变动,这就必然会产生供求缺口。更重要的是,供求定理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而若不符合“市场经济”这一条件,供求定理发挥作用的机制可能就会扭曲变形。
(一)两种类型行业劳动力供求分析
中国劳动力供求的总体状况是,1991—2011年20年间,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由1991年的352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922万人,年均增长4.93%;城镇登记失业率由1991年的2.3%,增加到2011年的4.1%,尤其是在2002年之后,年均失业率都在4.1%以上。当然,随着2012年底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首次出现下降,中国人口红利的“结束”,失业压力可能会有所缓解,但这仅仅意味着劳动力连年净增长的总体势头发生改变,并不等于劳动力供求失衡的问题立即可以得到缓解,尤其是“强势”行业(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型行业企业等社会公认的行业或部门)的供求失衡问题没有根本改变,如2005—2011年间,劳动力转移进入竞争行业的速度一直超过转移进入垄断行业的速度,也就是“劳动力逆工资趋向流动”是客观存在的。Sylvie Démurger、Martin Fournier、李实、魏众的研究与本人的研究不同,他们发现竞争性部门的城镇就业人数急剧下降,而国有垄断部门的就业状况则正好相反,这与当时国有企业的下岗分流不无关系[14]。
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1978年之后的两个博弈阶段,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不但一直存在,而且在逐渐拉大,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业的收入以及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处于明显优势,统计资料还表明这种优势还有逐年强化的趋势,根据劳动经济学理论,理性的新增和原有已经就业的劳动力必然会出现“顺工资趋向转移”的意愿和动机,这就会增加对行政垄断行业劳动力的供给,从而,垄断型行业的劳动力供求失衡现象只会加剧而不会缓解。问题是,既然劳动力总体上是供过于求的,对垄断型行业的供给必然也应该是过剩的,那为什么垄断型行业的劳动力一直享受着比竞争性行业高得多的收益呢?是供求定理出错了吗?显然不是,而是由于行政垄断导致的劳动力市场上的行业分割破坏了供求定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行政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不能根据供求定理和价值规律进行变动,王大鹏、胡放之、殷恰等的研究也为此提供了有力的佐证[10-11]。
(二)劳动力在两种类型行业之间转移的壁垒分析
行政垄断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是有限的,尽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该类型行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在增加,但是不可能满足所有有意愿实现行业转移的现实和潜在的供给。尤其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推进,公有制经济由1978年以前的一统天下,逐步收缩至占据国民经济命脉的7大行业以及其他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垄断行业的数量随之直接减少,而且雪上加霜的是,国有企业在2000年前后普遍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减员增效”,对原有和新增劳动力的绝对需求曾一度大幅缩减,尽管近年来有所上升,但仍远远赶不上新增劳动力增长的速度。
在这种全社会劳动力供求失衡的情况之下,行政垄断行业劳动力的“进入壁垒”或许是必要的和必须的,强制要求他们接纳社会新增劳动力就业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问题是,导致劳动力市场行业分割的行政垄断壁垒是否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呢?显然不是。那么,现存的进入壁垒如户籍、学历学位、专业、技能、体能、经历、经验等,仅仅是影响劳动力在两种类型行业之间转移的直接因素和表面因素,根本原因则是行政垄断造成的劳动力市场行业分割所产生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
(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需要是劳动力能否实现转移的根本性原因
在建国初期的第一阶段,百废待兴,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需要劳动力要素尽快实现合理配置,这就需要劳动力“自由”转移,而且,这种转移的自由得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确保护。但是,当大量劳动力的转移无法被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所接收时,劳动力的盲目转移就成了“盲流”,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从1953—1958年,连续发布了多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直到1958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国政府对人口流动的管理实现了“合法化、制度化”,这在事实上废弃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事实上就建立起了当前饱受诟病的户籍壁垒。
在博弈的第三阶段,中国面对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客观现实,“不得不”调整了严格限制劳动力转移的政策,主要的就是1978—2011年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户籍问题的政策,首先实现的就是城乡之间的“半自由”转移,其次是行业之间的转移。中国在此阶段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大成就证明了劳动力转移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当前的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就是在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时,没能及时破除行政垄断造成的劳动力市场行业分割,阻碍了劳动力顺工资趋向流动。
六、结论与政策含义
根据运用前向归纳法与后向归纳法相结合所得出的子博弈完美均衡,笔者发现,在博弈的第一和第二阶段,行业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农业与其他非农行业之间,农村劳动力实现行业转移的意愿尽管很强烈,但是很快受到政策限制,农转非、升学、参军、计划调令等政策再加上第二阶段开始的户籍制度从根本上限制了劳动力转移的可能性。在这两个阶段所处的计划经济时代,非农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别并不大,这意味着收入差距并非是促使劳动力在行业之间转移的动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量隐性失业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劳动力发生了“逆工资趋向转移”,显然这是由当时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在博弈的第三阶段,户籍制度问题尽管一直存在,但毕竟实现了由严格限制转移向“半自由”转移,此时,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首先表现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民工)向城镇的转移,其次表现在原有和新增劳动力在行业之间尤其是竞争性行业还是垄断型行业之间的转移。行业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行政垄断行业占据明显优势,在低收入行业就业和准备就业的劳动力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表现出强烈的转移意愿,但是,转轨经济时期体制性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多数转移主要发生在“体制外”,而向“体制内”的转移需要一系列“条件”——仍是前两个阶段的农转非、升学、参军或计划调令等,那么,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转移就必然是“逆工资趋向转移”。行政垄断行业作为体制的产物,其接收劳动力转移必然受到体制性“条件”的制约。如果这些“条件”的获得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在行业之间的转移就会是公平、公正的,即使产生并存在行业收入差距,这种差距也就应是公平的、合理的,问题是现实中行政垄断所造成的劳动力市场行业分割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虽然顺工资趋势转移是符合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合理现象,但是,逆工资趋势转移却未必是不合理的现象,因为,包含“行业优势收益”在内的综合收入差异只是决定劳动力在行业之间意愿转移的动因,但实现这种转移尚需一系列条件。如果劳动力自身的禀赋条件不符合行业进入壁垒,就不存在逆工资趋势转移的问题,这部分劳动力只能接受较低收入行业的就业——相对于其自身禀赋来说,这反而是顺工资趋势就业,是合理的。但是,对于那些自身劳动力禀赋条件与相关行政垄断行业的需求条件相匹配的劳动力来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实现了转移,那就是顺工资趋势转移;而如果没有实现转移,那才是逆工资趋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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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自强)
Labor Force Transfer Between Industries Driven by Unbalanced Wages:Based on the Game Theory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dustries and Competition Industries
LIN Feng
(School of Economics, Shandong Youth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oience,Jinan 250014, Shandong, 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answer the question why Chinese labor didn't implement free transferring between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dustries and competition industries to equalize their incomes,this paper made use of game theory,combined with the changing background of Chines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deduced three stages of game process among labor, industries and government and clarified deep internal mechanism of the labor's " transfer tendency of unbalance wages".It found that in the current game the government had the economics foundation in common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dustries to form the alliance of interest because what the government got from monopoly industries was far greater than it got from competitive industries.The root barrier for labor to transfer was the 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 caused by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rather than the existing human capital factors.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monopoly;labor transfer; transferring by inverse wages trend; game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6)01-0059-10
作者简介:林峰(1978- ),男,山东东阿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组织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2015—2016年度重点项目“行政垄断行业创新路径、瓶颈与机制改革研究”(2015ZD05)
收稿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