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
谢家驹香港社会创业论坛主席、黑暗中对话(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
愿意投资在社企的股东,主要是认同该社企的社会使命,而非着眼于投资回报,容许这些股东获分配部分的利润,是让他们分享社企成功营运的成果,并令他们确实感到他们所作的是真正的投资,而非捐献
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的施政屡屡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就以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为例,特区政府虽然费尽心思,并投进了大量的资金及资源,亦是引来不少尖锐的批评。笔者是退休人士,过去十年全力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其间亦向政府提出不少的建议,不幸大多都是石沉大海。
最近得悉政府将在2016年4月推出一项新的政策,马上眼前一亮,因为这项政策将会大大有助社企的发展,假以时日,势将引领社企发展走向另一高峰。
这项政策与民政总署所负责推行的“伙伴倡自强”社企资助计划有关。
大约十年前,特区政府开始为社会企业提供无偿的种子资金,先后成立了两个基金,分别是由民政总署主导的“伙伴倡自强”,及由社会福利署主导的“创业展才能”社企资助计划。
一直以来,这两个基金都只接受非牟利组织申请,假若不是非牟利组织,便只得望门兴叹。可是,非牟利组织极可能擅长于提供社会服务,但要他们去兴办需要自负盈亏的社会企业,便有点勉为其难。结果不少非牟利组织创办的社会企业,在耗尽政府的资助后便难以为继。
与此同时,愈来愈多由私人出资创办的社会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他们一般更具创业精神,更具创意,更懂得运用市场规律,能够达到自负盈亏的机会也大大提高。过去几年间,大量的事例证明,私人出资创办的社企比依靠政府资助的社企更具生命力,更能创造社会效应。
可是,一直以来,私人创办的社企完全得不到政府方面的支持,两个政府出资创办的基金皆拒他们于门外。
直到最近,民政总署属下的“伙伴倡自强”社企资助计划终于决定于下一个年度(2016年4月起),开始接受私人出资创办的社会企业申请资助,条件是此等社企必须自己投放一定数额的资金,基金将提供同等金额的无偿资助,最高金额为港币三百万元;同时,社企他日如有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不得超过当年盈利的百分之三十五。
这项新政策有重大意义,但也会引起一些误解及争议。要澄清误解及减少争议,我们首先得弄清楚社企的真正意义。
虽然社企在香港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而且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部分市民都听过社企这个名词,但是否真的了解它的含意,实属未知之数。特别是一般商界人士,他们对社企的误解,实在令人震惊。
社会企业的最基本特征有三:
首先是社会使命。与一般企业不一样,社企创办的目的是想解决或舒缓一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必须有鲜明的社会使命;
同时,社会企业是一个企业,是一门生意,即是说,要运用市场规律,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创造收入及利润,最终达致自负盈亏,持续经营。
单是这两个特征,便已突显了社会企业的独特性,它的社会使命有时会导致一种错觉,令人觉得它有点像社会福利或服务;但实际却不是,因为它是要达致自负盈亏的另类服务。它的运作与一般企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它的目的却不是积聚财富,而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
事实上,要兼顾社会使命及自负盈亏绝不容易,亦是社会企业的最大挑战。
第三个特征与利润分配有关。社会企业要能创造到利润并非易事,但如果真的有了利润,应如何处理?
目前的做法,假若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创办的社会企业,政府规定所有利润必须全部留在企业内,不得分给任何人士或组织,包括经营该社会企业的非牟利团体。由于所有资金都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又不是社会企业的股东,这样的安排是无可厚非的。
但若是私人出资或集资创办的社会企业,又该怎样安排?
原则上,由于是私人创办的企业,股东有全权决定如何分配利润,无需政府过问。
事实上,对于这一点,世界各地也没有统一的做法。因此亦出现一些不同的看法,各有其论据,很难说哪一个绝对正确。
大体而言,基本上有三个不同的主张。
第一,全部不分配给股东,留在企业内作发展之用。主要理由是:投资在社企应该只着眼于实现社会使命,而非投资回报。
第二,由股东自行决定,包括大部分(甚至全部)分给股东。主要理由是:股东们提供资金,承担全部风险,获得分配得来的利润,属理所当然。
第三,容许部分利润分给股东,通常大约是三分之一或35%。主要理由是:愿意投资在社企的股东,主要是认同该社企的社会使命,而非着眼于投资回报,容许这些股东获分配部分的利润,是让他们分享社企成功营运的成果,并令他们确实感到他们所作的是真正的投资,而非捐献。
实际上,这三个不同主张,各有其支持者,百花齐放,无可厚非。目前在香港,不同的社企,各自选择不同的安排。
笔者的意见,是比较倾向第三种。六年前,笔者与张瑞霖一起创办“黑暗中对话”(香港)有限公司的时候,便采用了这个三分利润的方式,即三分之一留作发展之用,三分之一捐给“黑暗中对话”基金(用以支持失明人完成他们的梦想),三分之一分发给股东。我们一共邀请到20位友好合共集资五百六十万元来开业。
很幸运地,我们在第二个财政年度已经开始有微利,第三年起,开始可向股东派发股息。坦白说,股东们收到股息,确实是喜出望外,不单是因为有一些现金收入,更重要是确认自己真的作出了投资,而不是做了慈善捐助。
其中一位股东所言可圈可点,他说:“我拿着股息的支票交给太太的时候,她高兴得流出眼泪。三年前,我说要投资在社企,她不信,一口咬定是做慈善,现在她终于信了。”
这些股东的投资,不只在社企获得盈利的年度得派股息,所持的股份还会升值,而且亦可转让给别人,全数取回所投资金,又可以转投在另一社企上。
现在可以更了解上面所提到“伙伴倡自强”新政策的背景及意义。
过去十年来,政府资助社企的对象,主要是非牟利机构,但留意到由私人创办的社企愈来愈多,而且不少表现得更创新,更灵活,覆盖的社会问题更广泛,其社会效应亦不遑多让。于是觉得在继续资助非牟利机构兴办社企的同时,也得鼓励及支持更多私人资金投入创办社企。但政府一直受到利润分配这个问题的困扰。
经过细心观察本地私人社企的实践,以及参考了多个外国的经验,终于决定采取以35% 为利润分配上限的方式,于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接受私人社企申请政府的配对资助。
也许有人会问,若然私人创办社企已渐成风气,为何还需政府资助?
理由很简单,政府及明眼人都看得出,社企大大有助于解决社会上层出不穷的各种问题,社企助人自助,亦可以减低(甚至消除)受惠者的依赖心态,而且有机会发展到自负盈亏,持续经营,有异于需要长期政府拨款或补助的福利服务。况且,政府鼓励私人投资创办社企,可以释放及调动为数不少的游闲资金,一方面解决社会问题,创造就业机会,又可以有机会为投资者带来适量的回报。对政府及社会而言,都是一举数得。
笔者预料,新政策出台之后,肯定会对社企发展有莫大促进作用。在此亦想鼓励更多社会人士(甚至工商企业)考虑加入以社企促进社会进步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