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琪彬+宁宇+彭燕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以及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步发展,企业年金及其税收政策问题研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以企业年金及其税收政策为主题,在介绍企业年金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回顾和分析,探讨了企业年金不同税收模式对企业的影响,并根据得到的相关结论,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 养老金 税收政策 EET模式
企业年金被视为“三支柱”(three-pallirsystem)养老方案中的第二支柱,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意义重大,是解决国民整体养老问题、提高退休人员养老水平的重要政策,被各国政府积极推行。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于1991年开始探索企业年金的发展,以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随后将其规范为企业年金,并于2004年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推动了企业年金市场化发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规范化,同时从2014年开始,我国实行企业年金EET税收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年金市场规范和发展。但是,总的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慢、规模小,无论是从参与率、替代率,还是资产占GDP的比重看,都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而且我国企业年金主要集中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而占我国企业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则不在此列,无法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因此,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进行研究,探讨不同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对企业的影响,分析EET税收模式实施前后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状况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对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年金及其税收政策相关理论概述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又称雇主年金、企业退休金。2004年1月6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将其定义为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除基本养老保险外的补充养老保险。
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养老压力越来越大。世界银行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出并向各国政府推荐建立 “三支柱”养老方案:国家层面上用于保障退休人员最低生活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层面上用于补充退休人员养老的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层面上自我规划参与的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被视为 “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它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意义重大。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普遍的、保障人们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建立第一支柱的基础上,企业年金提供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另外,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自主性、较高福利性的保障,经济投入较高,适用于那些经济收入高、有经济实力的人,而且这种保险制度因个人经济水平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年金制度是解决国民整体的养老问题、提高退休人员养老水平的重要政策,被各国政府积极推行。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企业年金制度的探索,最早是在辽宁等部分地区试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随后规范其为企业年金。200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多部委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推动企业年金的市场化发展。2011年,又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实质是当前投入和未来收益,也就是经济学中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弗兰科·莫迪利安尼提出的,强调人们在更长时间范围内计划其消费开支,以达到整个生命周期内消费的最佳配置。一般来说,人们在青年时家庭收入偏低,消费可能会超过收入,进入中年收入增多,收入会大于消费,此时会偿还青年时欠下的债务,同时要积些钱以备养老,等老年退休收入下降时,消费又会超过收入,形成所谓负储蓄状态。
企业年金的影响因素来源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第一是国家层面,体现为国家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政府对企业年金支持力度,相关政策的制定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实力、财政状况、人口结构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第二是企业层面,主要影响因素是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的认识以及国家给予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等;第三是个人层面,主要影响因素是个人的收入(包括当前收入和预期收入)、个人的风险意识以及国家对参与企业年金的员工的优惠政策等。
在以上所有因素中,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仅是国家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和个人参与年金基金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理论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是以“拉弗曲线”为理论基础。它是由美国供给学派的代表人物阿瑟·拉弗提出的,描述了税率水平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见下图。
图中横轴代表税率,纵轴代表税收收入。该图强调三点:第一,高的税率不一定能取得高的税收收入,高的税收收入也不必然要求高税率,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没有必然的相关性;第二,普遍实行高税率往往导致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的依赖,一方面会造成对税制完整性、稳定性的冲击,另一方面容易产生课税的不公平现象;第三,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上可以适用两种税率,如图中水平线与曲线相交的两点处在等收入线上,税收收入一样,但体现的税收负担却不一样。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状况分析及其税收政策简要回顾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状况分析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截止到2014年末,参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共有 34 115.25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25 252.29亿元,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有73 261个企业参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2 292.78万人参加企业年金基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额为7 688.95亿元。
从地区方面分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华东、华南地区发展较快,企业年金规模较大,这正是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这些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很高的;而东北、华中、西南、西北这些地区的企业年金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企业账户数少,年金的资产金额也小,这说明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和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从促进企业年金平衡、全面发展的角度看,可以制定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比经济发达地区更为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企业性质和行业分析,因为目前缺少关于企业年金分行业和分企业性质的统计数据信息,而且笔者能力有限,这个信息的统计比较困难。因此,对于按企业性质分析和按行业分析我们采用抽样调查统计法得来的的统计数据来分析。
笔者曾于2015年1月至3月参与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年金基金计划审计项目,共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养老”)、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养老”)和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养老”)这三家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的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笔者以此为总体进行抽样分析:
我们抽取受托法人为“国寿养老”和“泰康养老”这两家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共计51支,除去其中的两支养老金产品和一支广西壮族原有企业年金计划,共有48支企业年金计划。48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中,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的有38个,占总体的79%,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的有7个,占总体的15%,企业性质为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的有3个,占总体的6%。
在这48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中,约80%的企业为国家垄断型行业,像电力、银行、钢铁、高速、矿产资源类。这些数据说明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主要集中在一些国有企业或垄断行业中,这些企业规模庞大、资金雄厚或者处于国家垄断型行业内,利润来源可观,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实力。抽样统计中的民营企业并不多,而且仅有的几家民营企业是比较大的民营企业,而真正的小企业或私有企业却没有。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民营企业也占有很大比重,但通过调查发现很少有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关键问题还是企业资金实力不足。毋庸置疑,要想加快企业年金的飞速发展,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民营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是一个好办法,这就需要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简要回顾
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企业年金制度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他们都有一系列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较晚,企业年金市场尚不成熟,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善,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小、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如下页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在2014年之前实行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是仅对缴费环节的个人缴费征税,对企业依企业员工工资总额4%为限可作为企业成本列支。自2014年起实行缴费环节免税,但规定相应的扣除比例,对领取环节按照个人所得征税。
三、企业年金不同税收模式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企业年金征税主要体现在缴费、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根据对不同的环节是否征税,可以将税收模式分为八种,如表2所示。
EEE和TTT是以上八种税收模式中最不合理的税收模式,EEE模式是对各个环节均不征税,是最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和员工参与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但是这种税收模式的税式支出太大,也就是国家税收收入损失最大,容易诱导企业员工特别是高薪员工以此进行避税。TTT模式是一种在各个环节均征税的税收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国家税收收入最大,但是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会严重削弱企业和员工建立和参与年金的热情。ETT、TET和TTE三种模式是对三个环节中的任意两个环节征税,相比EEE模式可以提高国家的税收收入,但是这三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复征税,尤其是TET模式,重复征税的问题较严重,有损企业和员工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ETE模式虽然不存在重复征税,但是因为其仅对投资环节征税,该模式下国家征税的税基较小,会有较大的税收损失,而且对缴费和领取环节免税也不符合税收原则,所以很少有国家采用。EET和TEE是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EEE模式下该企业年金的税负最低,综合税负水平为0;TTT模式下该企业的税负最重,约为43.82%,也就是说年金运作获得的总收益中有近一半被作为税征收;ETT、TET、TTE这三种两个环节征税模式的税负相当,均在30%左右,在实际的年金运作中,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行是很重要的一节,投资收益的多少直接影响征税总额的多少,我们可以合理推断,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投资环节的收益水平必定会上升,对投资环节税率高低的设定也是影响企业建立年金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单环节征税模式下,ETE综合税负水平最重,为15.41%,TEE较重,为15.35%,EET最轻,为14.60%,现实中,采用ETE模式的国家较少,主要是这种模式的税式支出太大,仅对投资收益环节征税,缴费和领取环节免税使得国家税收损失过大(上述案例中ETE和TEE税负水平相当,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发达,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水平一直不高),EET与TEE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税收模式,TEE对缴费阶段征税,在缴费阶段,员工的工资水平相对于其退休后是比较高的,所适用的税率也是较高的,所以税负会较重,相比较EET的税收优惠程度更大,EET是一种延缓征税、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手段,退休后员工收入减少,其领取企业年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水平也会较低,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建立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员工减少纳税。
四、优化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给予民营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待遇
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其所处的行业也都是带有垄断性质的矿产资源、邮电交通等行业,这些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并且没有或者很少有市场竞争的压力,在现实发展中,有好多国有企业连年亏损,但鉴于其对国家稳定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家每年都会给予其资金补偿,所以这些企业的员工待遇优厚,企业也有实力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国家企业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在解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劳动力是在民营企业就业,民营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并不雄厚,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压力较大,而且民营企业大多看中短期收益,不太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些都影响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在民营企业方面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国家应通过推行相关的政策给予民营企业更大的支持,对民营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方面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待遇,比如对缴费加计税前扣除比例、实行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二)政府对企业年金要做到既有鼓励又有限制
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程度明显要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程度,而且这种差距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因此,从全面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角度看,政府应大力扶持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给予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企业实行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比较合理的。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低收入者所占比重居高不下,实施企业年金政策的目的是解决养老问题,维护国家的稳定发展。所以企业年金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有一定的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就我国目前实行的“EET”模式,在年金投资和领取环节是没有差别的,所有参与企业年金的人员执行的是同一个标准,而在缴费阶段,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其缴费工资基数4%的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工资基数越高,其可扣除的限额就越大,他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越大,这样一来,在某种程度上工资很高的人可以通过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来进行避税,而且其缴纳的较高的本金在之后的运作环节会带来更大的投资收益,日后其领取到的养老金也是更大的。这样的税收政策对于参与企业年金的不同员工来说起不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甚至会加剧贫富差距,带来新的问题。所以,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应适当降低其参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幅度,甚至就其缴费阶段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限制,防止其利用企业年金进行避税。
(三)制定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制定需要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当国家的经济过热时,需要抑制私人的过多投资,可以实施比较优厚的年金税收政策,鼓励人们进行养老储蓄,而当经济比较萧条时,可以通过实施较少的优惠限制人们对企业年金的投资,鼓励其进行投资和消费,拉动经济的增长。
同时,对同一个企业员工来说,当其处于高薪阶层时可对其实行较少的税收优惠,而处于低薪阶层时应对其实施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有利于推动企业年金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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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璐.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研究[D].大连财经大学,2014.
作者简介:
曹琪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税收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彭燕,女,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会计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