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从日本《传统工艺品振兴法》实施效果来看对我国“非遗”类工艺品的发展与保护的启示

2016-04-05 09:18单丽琼
科技视界 2016年8期
关键词:工艺品非遗

单丽琼

【摘 要】本文以日本《传统工艺品振兴法》为研究对象,分析在政府在制定该法主要目的为保护本国工艺品的发展,但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后来从中分析其制定政策法律的弊端和不足,根据新的社会需求,而重新进行修订的事例。从而对我国在“非遗”类工艺品的发展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制定方面有所借鉴,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传统工艺品振兴法;工艺品;“非遗”类工艺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据统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有近87万项,在非遗名录所包含内容较广,一般来说,涉及到可作为收藏品的主要类别包括:宜兴紫砂、龙泉青瓷、木版水印、玉雕、核雕、漆雕、苏扇、巧生炉等多个品种。其中,竹刻、刺绣、玉雕、剪纸等属于传统美术类,而木版水印、制瓷、织锦则属于传统技艺类。近年尤其受到关注的品种包括扬州玉器、北京景泰蓝、宜兴紫砂、龙泉青瓷、藏族唐卡等。

日本作为亚洲最早进入发达国家之列的经济大国,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同样遭遇过消亡的危机。但很快就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出台一系列文化保护法以及数次修正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对于传统文化持之以恒的保护理念,既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本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为原则底限,这使得日本成为现代化气息与传统神韵并存的国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日本的一些先进的非遗保护方面的经验,展开对日本文化遗产的研究,从中得以借鉴,会使得我国的“非遗”项目得以发展并传承下去。

在1974年,日本的《传统工艺品振兴法》在当时通商产业省的主导下制定并实施,这部法律是以通过促进产地的形成从而振兴传统工艺品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作为指定的传统工艺品必须具备第2条规定的要件,从1974年法律实施以来,企业数和从业者的人数不断减少,这部法律在抑制该产业衰退的方面效果不明显。

为了发挥《传统工艺品振兴法》的效果,振兴日本传统工艺品产业日本的学者认为,必须灵活运用此法,具体如下:1.重新考虑传统工艺品产业的指定;2.与《文化财产保护法》的视点、理念相结合;3.不仅在生产阶段,在流通,消费阶段也应进行法律修改。

这些建议和措施对中国传统工艺品产业的振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1 日本《传统工艺品振兴法》的概要

1.1 传统工艺品振兴法的目的

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是1974年在当时的通商产业省(现在的经济产业省)的主导下制定并实施的法律。1973年石油危机导致日本的经济高度增长期结束。因为经济的过速增长使得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第一产业部门被削弱,人口向都市集中等都市病理问题不断出现,在反思高速经济增长带来的社会问题中,重新认识传统技术,原材料等诸多产业的呼声高涨,《传统工艺品振兴法》的制定由此而产生。

这部法律的目的,是支持在一定地域主要用传统技术、技法制造的传统工艺品,在民众生活中培育、继承将来也有基础继续存在的这样的产业。振兴传统工艺品产业,使人们生活富裕,并以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也就是说,这部法律是促以进一定地域的产地的形成,振兴传统工艺品产业为目的的。

1.2 基于《传统工艺品振兴法》振兴的程序

由产地的从业者接受传统工艺品产业协会的指导、建议及提供的情报,向都、道、府、县的知事提交指定申请书、各种计划书及辅助事业的申请,收到申请后,都、道、府、县的知事受理申请书等,并添加意见书,送达经济产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审议可否交付后,交付辅助金。

《传统工艺品振兴法》是为支持产地发展而交付辅助金的根据法,但辅助金的交付以形成组合为条件,也就是单独的从业者,或各项事情没有形成组合时,不能接受辅助金的交付。

这样,将众多的传统工艺品产业排除在资助对象以外。另外辅助金资助的要点:第一,经过多年(大概100年以上)生产继续进行;第二,个别经营或分类经营大多没有形成产地,第三,计划策定制作的繁复,以及害怕给生产活动带来恶劣影响等问题,成为辅助金公布时的障碍。

2 《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的效果

2.1 都道府县传统工艺品的指定状况

传统工艺品除了北海道以外,日本的46个都道府县共指定217个品种,在指定的品种中京都府17个品种,新县16个品种,冲绳县14个品种位居高位,北海道没有指定的品种,这显示了地域的差异。

2.2 品种类别的传统工艺品指定状况

纺织品为最多34个品种,占全体的16%;陶瓷器、漆器居于其次,特别是木制品,竹制品中木制品为21个品种,占9.9%;竹制品7个品种,占3.3%。

2.3 传统工艺品产业的动向

1974年法律实施后的10年间不断指定品种,生产额在1984年为最高,企业数和从业者的数量在1979年达到最高值后出现减少的倾向。《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并没能阻止传统工艺品产业的衰退倾向。

日本学者米光认为“整理外因使之成为产业发展的内部问题”,要解决这样的构造变化问题应先解决内部问题。米光认为不仅需要产业的自助努力,国民也应认识传统工艺品产业的价值,有必要改变每个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与对手工业的活动提供辅助金相比,公共政策更应该改变为支持消费者。

从产业振兴的视角,应该寻求探索作为地方产业的传统工艺品的振兴策略。文化方面,作为生活文化的一部分,与文化的继承和同一性的形成相联系,传统工艺品作为产业的一面的同时,也应该体现文化的一面。

产业振兴,不单是产业自身的振兴,更应该将传统工艺品产业放置于现代化社会的一部分进行考虑。也就是,为了支持传统工艺品产业,要培育消费者的理解,重视文化的一面,更重要的是将传统工艺品看作为民族产业的一部分。

3 对我国“非遗”类工艺品发展和保护的借鉴

研究日本在保护民族传统工艺品的《传统工艺品振兴法》后,对我国今后的相关于类似日本《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考虑以下四点:

(1)作为支持传统工艺品的法律制度,今后应将需求的扩大,继承人的培育,保护与产业振兴有关的方面作为现行法律的重要项目。

(2)导入产地中心制,将生产者与消费者相联系,实施商品开发,必 须把握个别事例单位的现状,切不可一统而全,保护和振兴的方式方法要有所区别,因物而异。

(3)若是现在没有作为日用品使用的产品,应该考虑放缓认定的标准,把握各个传统工艺品产业的个别事例单位的现状和历史发展过程,从而为今后的发展做准备。

4 对我国“非遗”类工艺品发展和保护的启示

非遗的保护在许多方面比较物质遗产,更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由于传承人的离世或是传统技艺的遗失,所以生命力更加脆弱;其次,与物质遗产相比较,非遗的特点外部形态的无形性、社会性和活态性决定了非遗的影响力大多不如物质遗产更加引人注目。对其要有一种活态化保护的意识,既“在发展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进行产业化的发展,就是活态保护的一种新模式。

【参考文献】

[1]郑宝莲.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戏剧之家,2014(3).

[2]程瑞.非遗工艺品:另一个收藏世界[N].中国文化报,2013-10-19.

[责任编辑:杨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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