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雨生
深入贯彻事故处理办法公正高效处理农机事故
孙雨生
2011年1月12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第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部门规章,结束了全国大部分省、区农机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为公正高效处理农机事故提供了准绳和依据。
所谓公正,即公平正义。公正是法律的底线和生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和农机事故处理员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应当做到中立、超然、客观,对各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向,在事故认定和行政处罚上不畸轻畸重。《办法》中多处规定体现了公正原则。第二条规定,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第十七条规定,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通过农机事故处理员互相监督制约和回避来保证公正。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检验机构。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检验。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复核。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异议权和复检、复核申请权,增加当事人表达意见、主张权利,农机监理机构审视自身、修正错误的机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从而达到确保公正处理农机事故的目的。
“迟到的正义为不正义”。农机事故造成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利益纠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如果不及时作出处理,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效率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现场报案,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立即”一词体现了高效开展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要求。此外,《办法》中能够体现效率原则的主要是期间。所谓期间,即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农机事故处理员依法履行农机事故处理职责和农机事故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时间段。
在《办法》关于期间的25处规定中,有21处是对农机监理机构及时履职的要求,分别是:第十三条现场报案的立案期间和事后报案的立案期间,第十五条指定管辖的期间,第二十一条委托鉴定检验的期间,第二十三条鉴定检验的期间,第二十四条检验鉴定报告的送达期间,第二十九和三十一条事故认定的期间,第三十四条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复核申请的期间、原办案单位提交案件材料的期间,第三十五条复核期间,第三十六条复核结论的送达期间,第三十七条重新认定的期间,第三十九条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间、通报保险机构的期间,第四十七条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快报期间、补报期间,第五十一条对当事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期间。
另外,有3处是对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要求,分别是:第二十四条对检验鉴定报告的异议期间,第三十三条对责任认定的异议期间,第三十八条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间。
关于期间的计算,《办法》只在第五十四条规定,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期间按照小时计算的,期间的起点从规定时、分、秒开始计算;按照日计算的,期间的起点从次日开始,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下午法定的下班时间。
关于期间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督促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农机事故处理员以及农机事故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农机事故处理进程中来,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把被农机事故扰乱的社会秩序稳定下来。如果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农机事故处理员怠于履行职责,超过法定期间,将构成行政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就分别规定了迟报农机事故、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等的法律责任。如果农机事故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间,那么他的权利就会丧失,从而不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尽管《办法》已经对公正高效处理农机事故作了比较详细完善的规定,但是,把纸上的法落实到实践中,任重而道远。一要加强学习。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和农机事故处理员要深入学习《办法》,熟读条文,吃透精神,准确把握,熟练运用。要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及时高效、定纷止争,把每一起农机事故处理案件办成当事人信服、群众满意、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二要加强宣传。公正高效处理农机事故,是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和农机事故处理员的法定职责,也离不开广大农机手和社会群众的积极配合。要积极开展多种有效形式的普法活动,使群众对《办法》家喻户晓,平时警钟长鸣,遵章守法,尽量不出事,不幸出了事故以后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抢救伤员和报案,积极参与到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中来。三要加强硬软件建设。目前,农机监理机构普遍存在装备条件差、执法程序和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农机事故处理装备是及时赶赴现场、公正高效处理农机事故的必备条件。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等。同时,要积极推进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建设,为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处理农机事故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