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喜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兽医站 276002)
临沂市肉羊寄生虫病防治现状与今后对策
李德喜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兽医站 276002)
肉羊是临沂市传统养殖业。2013年底临沂市肉羊存栏量为266.7万头,年出栏羊肉3.8万t[1]。由于饲养管理方式较落后,寄生虫病预防方法不合理,寄生虫病时有发生。羊寄生虫病大多为慢性、消耗性疾病。主要通过夺取宿主营养、机械性损伤、虫体毒素和免疫损伤作用、继发感染等损害羊的健康;从而造成生产成本增加,产品数量、质量下降,严重者引起羊只死亡。
1.1 常见寄生虫病 (1)线虫病,主要有毛圆线虫、食道口线虫、夏伯特线虫、仰口线虫、毛首线虫、网尾线虫和原圆线虫等。(2)绦虫病,主要是莫尼茨绦虫。(3)吸虫病,主要是肝片形吸虫 、大片形吸虫、胰阔盘吸虫。以沂河、沭河两岸多发。(4)原虫病,主要是羊球虫病。(5)节肢动物疾病,主要是疥螨、痒螨、蜱(山区放牧者多发)等 。
1.2 防治情况 临沂市目前有少量小规模养羊场,其他都是散养户。目前主要采取春秋两季驱虫、定期驱虫、预防性驱虫的方法预防寄生虫病。发生疾病后,再选用相应的药物治疗。从效果看,目前的防治方法效果不理想。年年防治,年年发病,有的还产生了抗药性。其原因是“盲目驱虫”,即在没有确定羊是否感染寄生虫及感染了何种寄生虫的情况下,凭经验盲目驱虫,驱虫后的效果也不清楚。
防治羊寄生虫病,以流行病学为基础,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
2.1 控制和消灭感染源 根据羊寄生虫病流行情况进行预防性驱虫,而不论其是否发病。驱虫时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1)要选择高效、低毒、广谱、价廉、使用方便的药物;(2)驱虫时间要选择在虫体成熟前,以防止性成熟成虫排出虫卵或幼虫对外界环境的污染;或采取“秋冬驱虫”,此时驱虫有利于保护羊只安全过冬;另外,秋冬季外界寒冷,不利于大多数虫卵或幼虫存活发育,也可以减轻对环境的污染;(3)要在专门的、有隔离条件的场所进行驱虫。驱虫后3d内排出的粪便也有感染性。因此驱虫后的粪便和垫料要统一集中,发酵处理[2]。①驱除体表寄生虫:主要方法有皮下注射伊维菌素或内服依维菌素。也可以使用辛硫磷、速灭菊酯、精致敌百虫等药浴。本法主要适用于疥癣、蜱等体表寄生虫。②驱除体内寄生虫:线虫类,可使用伊维菌素、丙硫咪唑、左旋咪唑等;绦虫类,可使用吡喹酮、硫双二氯酚、氯硝栁胺等;吸虫类,可使用吡喹酮、硝氯酚、丙硫咪唑等;球虫类,可使用地克珠利、氨丙啉、磺胺喹噁啉(SQ)、磺胺二甲基嘧啶(SM2)等。
2.2 切断传播途径 (1)每天清扫羊舍,清除粪便、垫料。粪便、垫料在固定场所堆积发酵10~20d,以杀死其中的虫卵和幼虫。可明显减少羊感染的机会。(2)在羊圈、池塘、河流、草地使用化学药物,杀死中间宿主和传播媒介。(3)对新购入的羊,要隔离25d以上。
2.3 增强抗病力 加强饲养管理,供给全价的日粮,使其获得足够的氨基酸、维生素和矿物质。合理放牧,减少应激,使羊获得舒适而有利于健康的环境。以提高羊对寄生虫病的抗病能力。
3.1 无病预防原则 无病预防的原则是指在羊有可能发病或感染初期对其进行预防和治疗。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寄生虫病对羊的危害,减少经济损失。
3.2 驱虫新法 王光雷等提出了“冬季驱虫、转场前驱虫、舍饲前驱虫和治疗性驱虫”为核心的防治羊寄生虫病的“驱虫新法”。(1)该理论的主要依据是:①自然净化原理。0℃以下(严寒),40℃以上(酷暑)对环境中的虫卵和感染性幼虫有杀灭作用,可部分减少环境中的感染性虫卵和幼虫。②冬季寄生虫主要在羊体内发育。③寄生虫发育史有主循环和侧循环。④根据寄生虫病以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为原则[3,4]。(2)冬季驱虫的优点:①秋末冬初感染的所有幼虫和少量残存成虫被全部驱除。②驱除体外的成虫、幼虫和虫卵在低温下很快死亡,不可能发育为感染性幼虫,不造成环境污染。③驱虫后的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再感染,或感染量极少,可有效地保护羊越冬;同时,切断了发育史,起到净化的作用。④减少春乏死亡[3,4]。(3)舍饲前驱虫的优点 :在舍饲前进行驱虫,可以提高饲料利用率,减少寄生虫病的危害。
为了避免盲目驱虫,首先用《动物粪便虫卵诊断盒》对驱虫羊群进行寄生虫感染情况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驱虫,用什么药驱虫,驱虫后3~5d再检测驱虫效果。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防控效果[4]。
[1] 徐晓龙, 符太文. 山东省临沂市肉牛肉羊产业发展现状与建议[J].饲料博览, 2015(1)∶ 61-64.
[2] 汪明主编.兽医寄生虫学(第3版)[M].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0(5)∶ 28-30.
[3] 王光雷. 牛羊寄生虫病的综合防治[J]. 兽医导刊. 2013(12)∶ 39-42.
[4] 王光雷, 刘志强, 努尔等. 羊寄生虫病防控的新策略[J]. 草食家畜, 2015(1)∶ 65-68.
S8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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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6)11-0062-01
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