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文化科技融合的模式与政策路径分析

2016-04-05 04:48傅才武李国东
艺术百家 2015年6期
关键词:文化发展当代中国文化建设

傅才武++李国东

摘要:政府政策驱动和市场需求导向是目前世界强国促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主要模式。因受制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基础结构,各国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方面各具特色,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模式。我国作为后发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既存在发展阶段的差异,同时也存在文化治理结构的区别。文章通过总结我国以及欧美发达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模式,分析政府在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总结国内经验,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推进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建议。

关键词:当代中国;文化建设;文化科技融合;文化发展;文化战略;文化治理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文化与科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双轮”。文化与科技融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文化为科技的发展赋予了新的价值内涵,科技为文化的繁荣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党的十八大报告)构成了我国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内涵,文化科技融合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基本途径,对此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分析。陈少锋(2012)提出,以数字文化产业、文化科技融合和文化金融服务为主的新业态,正在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主流形态。傅才武、陈樱(2013)则认为,文化与科技融合正在逐步成为我国文化创新的主要路线。于平(2014)提出,科学技术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科技进步给文化发展带来革命性变化,文化科技融合创新的内在机理与路径选择,是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也是新的文化建设理念。李凤亮(2014)等提出,随着移动新媒体、动漫、网游、数字出版以及数字公共文化的快速发展,文化科技融合创新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第一引擎。崔木花(2015)认为,文化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但二者的融合,并非单靠双方促成,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目前研究的成果看,我国学者对文化科技融合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中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深刻的认识,但对于相关政策的效率评估仍然比较薄弱。

因此,厘清当前国内外文化科技融合的模式与政策,对推进我国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文化科技融合的理论内涵

关于文化科技融合的内涵,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分析。崔木花认为,文化与科技融合,就是以文化内涵为核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展示和创新文化的内容和形式、创新文化服务方式及提升文化体验,使文化产品赋予更强的传播力、感染力和吸引力,从而创造更大价值的过程。本质上是高新科技向文化领域的选择性切人。也就是说,当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领域对科技发展的形态颠覆和伦理建构还心存狐疑之时,科技发展主要以增量创生而非存量转型的方式创造“新文化”。通过将文化元素、理念、内容、形式等与科学技术的理论、方法、手段和精神等有机结合,改变有关产品的价值与品质,形成新的内容、形式、功能与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创新过程。尹宏从哲学的意义上将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内涵概括为文化和科技融合是社会文化变迁的内在机制,推动现代文明发展;在经济学意义上,文化和科技融合是一种技术诱发的产业发展模式,通过要素层面、企业层面和产业层面的融合,两者交叉、渗透、重组并最终融为一体,带来文化生产方式的变革。

文化科技融合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人类文化需求的变化,高效促进两者的融合显得越来越重要。科技对文化内容创造、文化传播方式、文化利用价值产生直接影响,而文化对科技创新的推动、科技主体的培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更是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文化科技整体融合在推进文化创新的同时,不仅形成对文化科技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倒逼机制,而且为文化创新发展提供可持续驱动力量。文化科技融合创新的内在机理与路径选择,是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也是新的文化建设理念,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意义在于融合创新和协同发展。

从以上学者的探讨来看,文化与科技融合,文化是内容,科技是内容呈现的手段,二者之间的融合,实际上是以内容为核心,技术为载体。由此,笔者认为,文化与科技融合就是以文化内容为核心,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文化的生产、传播、服务方式,再以一种新的形式展现给大众。在这个过程中,科技为文化的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文化则为科技创新赋予了新的内涵,从而增加了双方的价值内涵。

二、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模式与措施

关于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模式,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索。韩平、李须彬提出了“渗透型融合和交叉型融合”两种模式。伊彤等结合文化的三个层面将文化科技融合分为九种模式。彭英柯、宋洋洋提出了“技术驱动、跨越发展、政府推动”三种模式。陈清华将文化科技融合总结为“消费促进、平台建设、产业链延伸、数字娱乐体验”四种模式。尹宏将成都文化科技融合概括为“创意+科技”、“内容+渠道”、“延伸+拓展”三种模式。王晖以北京为例,将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模式归纳为“政府引导、技术驱动、市场需求、资金驱动”四种模式。毕娟等从融合方向、融合深度、融合方式将文化科技融合分为六种模式。通过以上学者们对文化科技融合模式的分类,可以看出,文化科技融合主要是由政府驱动、企业实践两种模式来实现,也就是政府宏观层面的战略规划和市场微观层面的具体实践。

(一)政策导向模式:通过战略规划、定向政策推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1.通过战略规划引领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科学的战略规划是搞好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关键。”文化科技融合不仅仅是文化与科技两个领域之间的事情,它还与财政、金融、商贸、信息等领域以及行业息息相关。因此,文化科技融合需要政府通过顶层设计,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规划文化科技融合发展。近几年来,随着文化科技产业的兴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科技融合发展,通过一系列的中长期规划以及相关发展意见引导我国的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在推动和引领文化科技融合过程中,我国实行的是从单一行业向多元行业发展的过程。2012年6月,由科技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国科发高[2012] 759号)就我国文化科技深度融合到2020年所达到的战略目标进行了规划。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由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文化科技发展的规划,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的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年9月,文化部办公厅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目标进行了规划。

随着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我国的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提供了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为了适应新技术环境下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需要,政府根据我国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现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战略规划。这些战略规划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由单一行业发展向多行业发展,在消费、营销、技术创新方面,都取得了重大创新和进展。特别是在制度和机制方面,由原先单一的文化部门向当前的财政、金融、广电、宣传、信息、科技等多部门协调推动,有力促进了我国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2.以完善的政策体系保障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文化科技融合作为新兴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产权保护、金融支持、市场环境等都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政策体系来实现。近两年来,国家加大了在这方面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以完善的政策体系推动我国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原有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基础上,近两年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投融资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等。

在税收减免方面,如: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

(二)产业需求平台模式:产业聚集、跨界融合、交叉融合实现多元化发展

1.以文化园区加强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业集聚

所谓产业集聚是指在一个较大的区域范围内,大量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的支撑机构,高度密集地集聚在一起。产业的空间集聚形式能够发挥很强的群体竞争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进而极大地促进产业的形成和壮大,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产业集聚理论,通过产业园区实现文化与科技融合是当前世界上普遍的做法。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四部门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共认定了34家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这34家基地作为文化科技融合的载体和平台,强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发展。一方面,形成了人才、技术、资金、政策等各类要素的优化配置和聚集;另一方面,加快了文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新的文化业态和商业模式,促进了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以跨界融合、交叉融合扩大文化科技产业融合的路径

“跨界融合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且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所谓跨界融合是指不同产业或同一产业不同行业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最终融合为一体,逐步形成新产业的动态发展过程。2005年,隶属于万达集团万达电影院线成立,万达集团开始进军影视业。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万达院线已经成为我国电影行业的领军企业。2012年9月5日万达宣布以26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全球第二大院线AMC公司,开始涉足海外电影市场,成为万达集团在影视业发展的又一里程碑。随着影视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公司开始涉足影视行业。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进军影视行业,为中国的影视发展注入了强有力资本。特别是阿里巴巴并购文化中国,并获得文化中国60%的股权,成为电商与文化跨界融合的经典案例。民营影视剧企业“华策影视”近几年先后人股了优秀的影视公司克顿传媒、高格影视,成功地占据了国内电视剧市场的头把交椅。随后,“华策影视”不断以影视内容为核心,逐步向网络、游戏、动漫、海外电影等市场进军,以外延扩张带动内生增长,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另外还有文化与金融、地产与文化、网络与文化、影视与游戏、游戏与动漫、网络与版权等行业的跨界融合,一是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升级转型;二是文化与金融、网络与版权的跨界融合,解决了部分中小文化企业投融资难的问题;三是改变了传统的文化消费模式和支付方式,为不同的群体提供了便利化、个性化的服务。

三、欧美发达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的模式与措施

基于中国对欧美发达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研究的现状来看,欧美发达国家在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方面根据实际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与措施。余菲菲等结合美国文化企业的发展模式提出美国文化科技融合的路径:一是(由外向内)联合多个利益主体,共同激发新颖创意;二是(内外互动)将企业内部创意需求与已有资源与新技术、新理念充分融合;三是(由内向外)将已有的文化产品向产业上下游市场拓展,向海外市场拓展。关于美国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措施,罗娟将其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无为而治的宽松政策;二是无形之手的市场驱动;三是无所不在的创新意识;四是无孔不入的技术介入。还有学者认为欧美发达国家文化科技融合主要是依靠“技术集成”和“模式创新”。从以上我国学者对欧美发达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研究成果来看,欧美发达国家在文化科技融合方面也主要是政府推动和市场实践,只不过是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科学的战略规划推动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相对于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模式与措施,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是明确的国家战略、“有形之手”的政府监管和“无形之手”的市场运作。“有形之手”的政府监管主要是靠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文化科技融合发展。以美国为例:美国作为一个外向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保护文化发展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法律。1787年的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通过立法和司法,政府确保文化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同时,政府也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文化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违背和损害公共利益。如美国先后出台了《版权法》《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家庭娱乐和版权法》《艺术家与防盗版法》《家庭电影法》《国家电影保护法》《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孤本作品保存法》等,从法律保护的层面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

明确的文化战略也是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主要措施。如英国1998年提出的“创意经济”概念,成为全球第一个提出发展“创意产业”的国家;为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俄罗斯政府制定并发布了《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路线图》;韩国和日本提出了“文化立国”的文化发展战略;欧盟发布了《创意文化产业出口及国际化战略报告》;美国实施的是“文化全球化”战略。在明确的战略之下,市场是文化科技融合的关键,“无形之手”就是通过灵活的市场运行机制来推动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美国制定科技政策时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美国在“二战”后数十年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是当前美国创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灵魂。“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支持基础研究,支持国家利益技术,信奉自由的市场竞争原则,创建高效的市场环境。英国通过“一臂之距”来管理文化市场,而日本则采取“内容不干预原则”推动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技术扩散为手段促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技术创新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核心要素。所谓技术创新,弗里曼在1973年发表的《工业创新中的成功与失败研究》认为,“技术创新是技术的、工艺的和商业化的全过程,其导致新产品的市场实现和新技术工艺与装备的商业化应用”。为加强欧盟信息技术前沿领域的研发创新,鼓励大规模产学研合作,提升整体科研竞争力,欧盟于2009年起,着手对未来新兴技术(FET)的大型研发和资助进行探索。经过长期筹备和多次选拔,2013年初,“石墨烯”和“人脑计划”项目被选为首批FET旗舰项目,分别获得总额10亿欧元的十年期资助。此举体现了欧盟以长远发展的眼光,对未来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多领域研发合作的高度重视。同时,欧盟还极为重视科学资源的开放共享,把推动科学信息的快速传播作为建设欧洲研究区、加速创新的关键手段之一。2007年,欧盟出台了“数字化时代科学信息的开放、传播和保存”建议。2012年,欧盟再次提出“更好地获取科学信息,促进公共研发投入产生更好的效益”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

技术扩散是文化与科技融合实现的主要途径。所谓技术扩散,是指一项技术从开发、形成、成果转化到推广、普遍运用、淘汰的一个过程。技术扩散是在技术创新之后发生。技术扩散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政策推动。为了加快一项技术的扩散,美国制定了《联邦技术转移法》《贸易和竞争法》,根据《贸易和竞争法》,美国设立了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组织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通过设立区域制造技术转移中心来促进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二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是技术创新终端,也就是技术价值链的形成。一项技术的创新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实现其应用的价值。在这方面,美国和日本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如美国和日本将3D、4D、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影视、动漫、网络游戏、网络影视、在线影视、数字艺术等,通过文化产品的形式实现了技术的价值。

(三)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文化科技融合模式和措施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在文化科技融合方面都采取的是政府推动和市场实践,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市场环境以及发展战略方面侧重点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一是在战略规划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将文化与科技、商贸、安全等方面的协调发展上升到了整个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而中国还处于单纯的文化与科技的协调发展。二是在政策保障方面。欧美发达国家文化发展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无论是在产权保护、税收优惠、市场环境、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三是在技术创新方面。我国在技术创新,特别是核心技术创新方面,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从当前实际来看,无论是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等方面,我国还处在一个引进阶段。四是价值链方面。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技术在应用和扩散方面还处于一个前端的使用状态,对于文化与科技融合所衍生后产品开发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价值链。

四、推动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路径与对策

根据我国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现状和特征,结合欧美发达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的模式与措施,提出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发展对策:

(一)提升文化在国家发展的大战略地位,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核心技术研发推动文化科技融合创新

一是加快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从目前来看,我国无论是在文化发展战略还是文化科技融合战略方面,层次较低,没有上升到整个国家文化发展的大战略目标上,尽管文化在国家战略中的发展目标明确,但战略目标的实施系统较为薄弱。虽然由政府出台了部分相关文件,但都是针对某个领域或行业的,对文化在整个国家发展中的大战略地位以及文化与其他领域和行业的协调发展缺乏国家整体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应尽快提升文化在国家大战略发展中的地位和层次,制定我国文化与其他领域、行业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从整个国家发展的大战略目标中明确我国文化发展战略目标和地位。

二是加快文化以及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不健全一直是制约我国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瓶颈,无论是在文化还是科技方面,法律都比较薄弱,目前在文化方面的法律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科技方面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普及法》;涉及到这两方面的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档案法》,但这些法律还没有实现有机连接,文化的归文化、科技的归科技。文化与科技融合作为新兴产业,传统的法律体系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当前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需要,亟需根据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需求,制定适合新兴产业的法律法规。如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互联网安全、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转移、文化创新、成果转化、投融资、税收等方面的法律,以健全的法律体系推动我国文化科技融合创新。

三是加快核心技术的研发。文化科技支撑以关键性科学技术的支撑为前提。从当前来看,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核心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方面还处于引进阶段,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要领域方面的科技成果较少,从而成为制约我国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面向文化发展的社会需求,应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特别是在影视、传播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方面的研发,通过技术的不断更新提高文化产品的感染力、创造力和传播力。

(二)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完善文化科技融合价值链

第一,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目前,我国文化科技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严重缺乏,文化科技企业还不能成为文化科技创新研发、成果应用的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主要因素。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扩大扶持范围,创新扶持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以项目补贴、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用地优先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文化科技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第二,构建政、学、研、企、产为一体的创新平台,完善文化科技融合的链条发展。文化科技融合作为一个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技术性强、思想内涵丰富的新兴产业,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文化企业、科研机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完善政府的职能,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快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成果转化,提升文化科技的产业化程度,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共同开发、利益共享的“政学研企产”为一体的合作机制。

第三,运用现代科技促进新的文化业态的培育和发展,加快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新的文化业态是推动文化产业升级转型的重要因素,而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则是完善文化产业价值链、提升文化产品竞争力的基本途径。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充分依托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大环境,充分发挥互联网、物联网、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的辐射效应,拓展科技在文化领域中的发展和应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旅游…数字技术+设计”“信息技术+传播”“文化+科技”等新兴业态,提升新兴文化业态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比重。

(三)加快文化科技标准的研制工作,完善文化科技统计评价体系

第一,完善文化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任何一个领域、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一个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来衡量、评价。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文化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某些重要行业还要引进和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体系,导致在衡量、评价我国文化发展绩效方面无据可依。因此,在借鉴国际文化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文化艺术、舞台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数字游戏、数字艺术等重点文化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引导和规范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完善文化科技工作体系和统计评价体系。由于受制于传统文化管理体制弊端的制约,我国的文化与科技发展还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导致文化科技融合发展过程中机制不顺,特别资源配置、信息共享、统计评价等方面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接机制,严重影响了文化科技融合的正常发展。因此,加强文化与科技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积极探索跨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各级科技部门、文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一套适用于文化科技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以完善的工作协调机制和统计评价体系促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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