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法律思想对“青天文化”的继受与发展

2016-04-04 19:10
关键词:审判司法文化

陈 玺

(西北政法大学 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063)



马锡五法律思想对“青天文化”的继受与发展

陈 玺

(西北政法大学 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063)

“青天”是古代市民社会对于良吏、循吏、廉吏、清官等概念之兼容,反映了百姓对监临主司体恤民瘼、执法严明、清廉公正等诸多期许。在抗日战争的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集中体现,而马锡五“青天”形象的形成与传播,则是传统“青天”文化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司法工作中成功运用。“青天”是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象,是长期吏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积淀的历史产物,更是有效落实司法领域沟通天理、国法、人情的优秀途径。

马锡五审判方式;群众路线;“青天”文化

一、传统“青天”概念的形成发展

近年以来,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与讨论日趋热烈,早在延安时期,马锡五即已获得“马青天”的赞誉,这显然是传统民间社会“青天”文化在司法领域长期积淀和发展的产物。由此,何为“青天”文化?“青天”文化产生于何时?主要表现及现实意义如何?基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青天”文化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期全面理解新时期人民司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青天”与史籍所载“循吏”“良吏”“能吏”“廉吏”“清官”等范畴密切关联。“循吏”之名最早见于《史记·循吏列传》,后为历代史书所袭,成为奉公守法官吏之代称。“良吏”与“能吏”含义相近,前者侧重品德,后者侧重才干。“廉吏”指清廉守正的官吏,而“清官”则是对于公正廉洁官吏的概称,含义与“循吏” “良吏”“廉吏”相近。相对而言,“青天”概念的产生应不早于宋元之际。较早明确沟通“青天”与“司法”者,见于元人郑廷玉所撰杂剧《金凤钗》,该剧第四折有云:“他道是奉着圣旨,我抹泪揉眵,言语如丝,险断颈分尸。料青天不受私,说不尽口中语。(做看招牌科)(唱)觑了这半张纸,开款着我瑕疵。睁开眼看我时,写着我罪名儿,压着五言诗。”[1]所谓“青天不受私”,显然是关于法官履职的基本要求。与元代杂剧一脉相承,明代有关“青天”的相关阐释,也根植与深厚的民间土壤与文化情结,是中国古代民间期盼司法公正之理性诉请。明代安遇时所撰《包公案》是系统塑造“青天”文化的典型代表,也是明代公案小说的扛鼎之作。《包公案》《施公案》《海公案》等公案小说的长期演绎与流布,促使“青天”文化成为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元素。可见,“青天”文化形成于元明之际,以故事、小说、戏曲、弹词、评书等形式长期流传。“青天”文化产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流行于民间,对于传统社会法律文化产生了异常深刻的影响,“刚正不阿”“明察秋毫”“神机妙断”等事关司法的德行评判,最终成为百姓对于优秀法官形象的基本期待。相对而言,“清官”以廉洁为基准,侧重于官吏之政治评价;“青天”则更为强调执法能力,相对侧重民间评价。

二、传统“青天”形象的多重面向

经过长期发展,除司法严明以外,“青天”文化与传统“循吏文化”逐步融合,其内涵更加丰满,清咸丰初民谚曰:“有工夫皆为赤子,无云翳便是青天。”此当可反映民间对于“青天”的理解。“青天”是古代市民社会对于良吏、循吏、廉吏、清官等概念之兼容,反映了百姓对监临主司体恤民瘼、执法严明、嫉恶如仇、清廉公正、爱民如子等诸多期许。概括而言,“青天”概念之主要面向可概括如下四类:

(一)执法如山

执法如山、明断秋毫是“青天”的基本特征,也是民间对于“青天”意涵的基本理解。明清诗词、戏文、故事中,因断案明审、仗义执法获得“青天”美名的例证比比皆是。如《包公案》第四十二回公案《屠夫谋黄妇首饰》断云:“凶党相聚成恶患,包公决断似青天。”[2]司法实践中,因折狱惟明获得“青天”称誉者不在少数。明万历九年,郑天佐任惠州通判,善折狱。民歌之,曰:“县迟延,府一年,但诉郑青天,讼无滞,民不冤。”[3]《天津府志》记张时叙明弘治中授浙江青田县知县,“有猾吏刁民,悉革顿服。凡布按二司,批词讼常无虚日,一讯立办,民呼为张青天。”[4]正德、弘治中,李和因操守严慎,法律精熟,“人以李青天呼之。”[5]

(二)施惠于民

此类“青天”是百姓对于爱民能吏之敬称。事主在任多能体察民情,体恤民意,在地方赈济、治安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正德十一年,潘珍任山东按察司副使“施泽既久,人心信爱,称为潘青天。”[6]3正统时,监察御史杨贡按治苏松,“岁大饥,以便发兑军米数十万石以赈民,頼更生升。苏州知府轻徭薄敛,民谓之杨青天。”[6]685据《清史稿》记载:康熙朝,施世纶历任泰州、淮安、湖北等地,“当官聪强果决,摧抑豪猾,禁戢胥吏,所至有惠政,民号曰青天。”[7]10096嘉庆中,壬戌进士李文耕任贵州按察使,“其官邹平、冠县、胶州,皆有惠政,民呼之为‘李青天’。”[8]

(三)清廉自守

清廉自守是中国为吏之道的基本要求之一,明清之际,“廉吏文化”渐与“青天文化”相互融合,成为为官清正者之代称。明杨雪艇以御史出守苏郡,廉洁自律,颇有政声,居家徒壁,立无守镪。“郡人颂曰杨青天。”[9]清嘉庆时,岳起以廉洁闻名,“及至京居,无邸舍,病殁于僧寺,妻纺绩以终,吴民尤思其德,呼曰岳青天,演为歌谣,谓可继汤斌云。”[7]11355

(四)身兼数善

古代仕宦阶层中还存在兼具数项“青天”美德的杰出人物,据《南京刑科给事中首山史公墓志铭》:史宗道正德戊辰登进士第,授镇江府推官。“时群阉擅政,上下交征,吏治多茍且。公治其尤者数人,而一郡肃清,江东讼者皆愿之,公曰史青天也。然又决久寃之狱,而人祀其惠,寝怀金之谢,而众服其廉。”[10]287道光二十一年,牛树梅授四川彰明知县,以不扰为治,决狱明慎,民隠无不达,人称“牛青天”。同治元年,四川总督骆秉章复荐之,擢授四川按察使,“百姓喜相告曰:牛青天再至矣。”[7]13069

三、马锡五法律思想与“青天”文化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既是中国近代法治创制、奠基时期,也是继受、整合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时期。受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深刻影响,“青天”文化早已深入人心。在抗日战争的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集中体现,而马锡五“青天”形象的形成与传播,则是传统“青天”文化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司法工作中成功运用。“青天”是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象,是长期吏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积淀的历史产物,更是有效落实司法领域沟通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效途径。

(一)马锡五法律思想对“青天”文化之继受

1.身份定位

秦汉以来,中国地方州县司法以便由行政首长兼理,州县长官全面行使行政、司法以及部分地方立法权力,可谓“一人政府”。上述体制虽与外国分权制衡体制有别,确是深刻了植根于中国社会,经长期运行,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在抗日民族政权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马锡五长期保持的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卓越政绩,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称赞。在1943年1月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受到了表彰与奖励。毛泽东主席在他的奖状上亲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众”。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所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对我党司法工作的宝贵贡献。行署专员兼任法庭庭长,是特殊历史时期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安排,也是借鉴传统司法文明的有益尝试。在特定历史时期,司法权威借助行政力量,得以有效推行。建国以后,群众路线在马锡五司法实践中得更为明确的体现,“使案件的处理正确的体现党的方针政策,符合群众的利益。从而使办案质量在根本上得到保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脱离政治、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错误。”[11]可见,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运用行政权力推动判决落实,在确立根据地司法权威,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根据地时期法官的身份定位,习仲勋同志有非常好的概括,1944年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指出:“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既是为老百姓服务,就应该站在老百姓中间,万不能站在老百姓头上。……所谓秉公处理,不仅限制于观点,尤应孜孜讲求对人的态度。”[12]上述论断,与马锡五法治实践是一脉相通的,是我党在司法领域贯彻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

2.执法能力

传统“青天”观念之所以深入人心,获得民间褒扬与传颂,其重要原因在于“青天”具有为民请命、为民做主的政治情怀与职业能力。其核心因素,在于抵御、抗拒各类司法风险的能力。明末魏定国知湖广应城县时,“公善决狱,惠政入人心,邻县讼者咸赴诉,上官亦知之”,[13]民有“魏青天”之誉。清嘉庆时,刘清施政宽惠,决罚有度,屡获青天美名。嘉庆三年,署广元县事,刘青天者,川民以呼为青天。以致盗贼避境,“晋秩同知直隶州,赐花翎。于是刘青天之名闻天下。” 后热河新设理刑司员,以清往边方草创,“多持大体,断狱平允,蒙民亦以青天呼之。”[7]11385魏定国因执法严明获得“青天”美誉,而刘清则兼具了惠政于民和断狱平允等数项美德。“青天”的价值最终必须体现在解决实际问题之中,体现在惯例治国理政的实践层面。中国传统素有“人命关天”的传统,正确处理人命案件,则成为判断法官执法能力的重要手段。1957年,卢子鹤提议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以示国家慎刑之致意。1957年7月15日,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并要求各地法院、军事法院、运输法院遵照执行。同年7月26日,全国人代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或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死刑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马锡五主持了此次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多次向彭真、董必武同志就死刑复核中遇到的申报程序、案件激增、申报材料等问题进行汇报,1958年1月,马锡五还主持起草死刑案件复核后的资料归档制度,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执行后,各省邮寄照片、布告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不必再报我们(最高人民法院)。”[14]值得注意的是,由马锡五主持的我国首次进行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对于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完善发挥了无可限量的重要作用。1961年7月—10月,马锡五视察西北司法工作,在检查咸阳、延安、西安、兰州、西宁等地司法审判工作时,针对错案较多、定性偏差、量刑偏重、作风草率、滥行收容、违法乱纪等严重问题,提出了诸如坚持党的领导、政策与法律并重、重视调查研究、全面平反错案、公检法协作制约等整改意见。主持检查青海省案件审判情况,提出整顿司法队伍、彻底进行案件复查、检查监狱和劳改单位等六项整改措施。并深入调研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法院设置、审判权限、法庭领导、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权限、调解原则等问题,[15]进行深入思考,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落实贡献了力量,体现了马锡五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重视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以及勤政务实的执法理念。

(二)马锡五法律思想对“青天”文化之发展

1.贯彻群众路线的司法理念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方面之一,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毛泽东1944年在《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一文中谈到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时指出,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16]马锡五的群众观点来自实践,来自生活。中国传统“民本”思想是马锡五法律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可以认为,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是传统民本思想的生动体现。群众观点是马锡五的习惯,他的一切都受群众观点支配,都与群众观点密切相连。[17]值得注意的是,“青天”观念正是民间对于良吏清官的通俗称谓,获得“青天”美誉就获得了群众的普遍认可,马锡五就是新时代的群众心目中的“青天”!陕甘宁边区时期,马锡五经办的诸多案件中,时常能够发现群众路线成功运用的例证。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情形下,马锡五就尽可能地以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为了弥补当时法律规定的不足,将社情舆论、民风民情作为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马锡五本人也因此被称为“马青天”。[18]202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在贯彻和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时,提出了“要有决心下乡”“要精通政策”“要依靠群众”等三项基本原则,较为准确地把握了马锡五法治思想的精髓:要走群众路线必须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现象、了解实质、了解案情真相、了解当事人心理;抓住要害通过群众进行调解;提倡群众说理,常说真理在群众中。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的成功运用是对传统法律资源的继承和转化,是民本思想、青天文化在民主政权司法工作中的生动体现。

2.调解制度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调解制度由来已久,“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由马锡五创立的调解和审判、调解和调查研究、调解和依靠群众、巡回就地审判相结合的审判方式。从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各边区人民政府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进民事诉讼调解。马锡五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之中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办案,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若干错案,及时审结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精髓可以概括为: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司法便民。可以认为,根植于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青天文化”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清晰反映。[18]225马锡五对边区调解制度进行了创制性改革,是调解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要求民事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肯定调解这种方式是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改进司法工作的最好方式,并且对调解的原则、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做了明确规定,使调解走向制度化。

3.新型审判方式的探索与发展

旧时官吏问案,若能明察秋毫、审断得当,即可获得百姓拥戴。包拯、海瑞等青天形象被长期传颂,并以多种方式加以演绎,具体剧情虽与历史事实存在一定差异,却真实反映了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期盼,对清官廉吏的拥戴,对承平盛世的向往。但旧式“青天”问案,难免存在坐堂问案、刑讯拷掠等羁绊,马锡五审判方式适应特定历史环境要求,适当改革、简化和若干诉讼程序,在继续强调传统实体正义的同时,与旧式坐堂问案存在鲜明差别。马锡五审判的众多案件,并非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风土民情和司法习惯。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创造性地使用了“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制”“人民陪审制”“调解”等五种审判方式,[20]便民理念体现在司法程序的方方面面,在乡村田间、窑洞民舍开设法庭,当事人无需到衙门告状,不用聘请律师起草诉状,不用缴纳诉讼费用,从诉讼程序上减少了群众的负担。司法实践强调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案件审判综合运用情、理、法和政策,根据常情、常理、常识来判案,成功延续了汇通并发展了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传统。马锡五深入田间调查,对民俗风尚、案件缘由、事主诉求等均有深入了解。通过调解主导的审判模式,为司法判决的落实奠定良好基础。“积累了一些实际经验,受到了群众的欢迎。”[18]3可见,司法便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长期恪守的重要理念之一,也是传统青天文化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彰。

[1]﹝元﹞郑廷玉.金凤钗[M]//民国孤本元明杂剧(第4册).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58:564.

[2]﹝明﹞安遇时.包公案[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119.

[3]﹝清﹞鲁曾煜.乾隆福州府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153.

[4]﹝清﹞徐宗亮.光绪重修天津府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299.

[5]﹝清﹞毛永柏.咸丰青州府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179.

[6]﹝明﹞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M]//续修四库全书(第5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7]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8]﹝清﹞吴庆坻.蕉廊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90:225.

[9]﹝明﹞董裕.董司寇文集[M]//四库未收丛刊(5辑2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629.

[10]﹝明﹞焦竑.国朝献征录[M]//明代传记丛刊(113册).台北:明文书局,1991.

[11]马锡五.最高人民法院马锡五副院长在河北永清县司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A].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档案馆,1958-05-31.

[12]习仲勋.习仲勋文集[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18-19.

[13]﹝清﹞陈康祺.郎潜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4:278.

[14]最高人民法院给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函[A].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卷宗,1957WS00099.

[15]马锡五副院长在西北视察工作给党组的报告和西北工作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检查案件情况的报告[A].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档案馆,卷宗,1961WS00081.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273.

[17]杨正发.马锡五传[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205.

[18]张千才.留守陇东[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19]范愉.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与其历史命运[C]//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0]马锡五.马锡五副院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A].北京:教育人民法院档案馆,最高人民法院卷宗(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文件之六),1959-05-20.

(责任编辑:董兴佩)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Ma Xiwu’s Legal Ideas on the "Qing-Tian Culture"

CHEN Xi

(Nor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Xi’an710063,China)

“Qingtian” is a word that is similar to other expressions for good officials like Liang-li,Xun-li,Lian-li,Qing-guan in ancient civil society,reflecting the people’s expections to the people in charge of supervision to understand people’s desire,enfore the law strictly,and be upright and free from corruption.The formation of Ma Xiwu 's trial mode in the special historical period of Anti - Japanese War is the embodiment of our party' s mass lin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and the forma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the “Qingtian”image of Comrade Ma Xiwu is the successful use of traditional “Qingtian” Culture in the New Democratic period of judicial work.“Qingtian” is the artistic image that the masses loved,and is the historical product of the accumulation of official management and legal culture.It is a more effective way of linking up heavenly principles,national law and human relations in the in the judicial field.

Ma Xiwu 's trial mode; Mass line; “Qing-tian” culture

2016-01-1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14ZDC023)

陈 玺(1976—),男,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历史学博士.

D929

A

1008-7699(2016)06-0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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