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勇
§历史学研究§
20世纪初美国仲裁主义者的“文明”话语及其国际秩序观
刘义勇
摘要:20世纪初,在美国关心国际问题的精英人士当中流行着一股仲裁主义思潮。仲裁主义者运用“文明”的话语构建了一套以和平、法律和国际主义为根基的国际秩序观。他们认为,“文明”就意味着和平,随着“文明”的发展,国家将变得越来越文明化,法律将取代权力成为国际关系准则,极端的民族主义也将为国际主义所取代。但同时他们也以维护“文明的利益”、推动仲裁为名,将美国塑造为世界仲裁的领导者和例外者,为维持美国在美洲的霸权辩护。这个时期美国仲裁主义者从“文明”进程中所做的推论既有合乎情理的一面,这增强了其信念的说服力;也有不少显而易见的矛盾和模糊之处,这一定程度上表明仲裁主义者用法律取代权力、用国际主义取代民族主义的国际秩序观的根基并不十分牢固,权力、民族主义与“文明”的关系远比他们所宣扬的更复杂。
关键词:文明话语;仲裁主义者;国际秩序观
在西方历史中,“文明”不仅是一个关于社会礼仪的词,还是一套政治话语。从启蒙时代的米拉波、潘恩到后来的贡斯当、密尔、基佐等,均热衷于用“文明”描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①关于“文明”一词的含义,可参见Michael Levin, J. S. Mill on Civilization and Barbarism,London: Routledge, 2004;Bruce Mazlish, Civilization and Its Contents,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文明”更是成了一个被用来为各种政治主张寻找合法性的词汇。倘若将目光投向在此期间美国发生的一场仲裁运动,也很容易注意到美国仲裁主义者②这里的仲裁主义者(arbitrationist)指参加19世纪末20世纪初仲裁运动的精英人士,他们把推动美国政府与他国签订仲裁条约、建立仲裁法庭作为近期的主要目标。关于此群体的界定,可参见Cecil Reid, “Peace and Law: Peace Activis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1895-1907,” Peace & Change, Vol.29, No.3 & 4, July 2004, pp.527-530.从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到一战前,仲裁运动取得了较大进展,美英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仲裁条约,并且建立和改革了海牙仲裁法庭。它的顶峰是1911年美国总统威廉·塔夫脱打算与英国签订“无限制仲裁条约”。仲裁运动标志着西方世界和平运动开始向着制度化、法律化和可操作化的方向发展。仲裁运动为和平事业留下了丰富遗产,直接影响了一战后美国倡议建立国联、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的举措。使用了大量“文明”话语。这些话语不只起到了修辞与增强说服力的作用,还塑造了仲裁主义者对于国际秩序的基本理解与判断。本文试图通过关注美国的仲裁主义者如何使用“文明”话语,剖析他们思想中“文明”的三种含义,即和平、国际主义和例外论,来揭示这种“文明”话语如何参与构建了仲裁主义者的国际秩序观,以及为国际仲裁提供了一个怎样的思想基础。③很多学者将仲裁置于和平运动成败的框架下来进行探讨,分析了仲裁失败的原因,诸如经济、脱离民众等因素,可参见Merle Curti, Peace or War: The American Struggle, 1636-1936, New York: W. W. Norton and Company, 1936;David Patterson, Toward a Warless World: The Travail of the American Peace Movement, 1887-1914,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76.也有学者在大国合作的背景下探讨美国的仲裁外交,可参见Akira Iriye, From Nationalism to Internationalism, New York: Routledge, 1977.入江昭曾指出,美国人把仲裁放在“文明”的思想中去理解,但内容较为简略,本文受到入江昭的启发,试图进一步探讨当时流行的“文明”话语对仲裁主义者国际秩序观的影响与塑造。
一、“文明”:战争还是和平?
美国的仲裁主义者在使用“文明”一词时,首先是将它视作一个过程,并根据这个过程本身来进行价值判断。这个过程就是所谓“文明单线发展”,而其蕴含的价值就是“文明即和平”。但“文明即和平”的价值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非理所当然,相反很多人相信,“文明”的进步离不开竞争和冲突。他们宣称,“文明”是一个珍贵而脆弱的事物,需要用武力来抵御“野蛮人”的入侵;“文明”的进步是十分艰难的历程,还需要在各个国家间展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胜出者代表了更为先进的种族、制度与价值,将继续举起“文明”的旗帜前进,失败者将同印第安人、埃及人、中国人一样,成为历史的化石。*关于“文明”话语与战争及尚武精神的联系,可参见T. J. Jackson Lears, No Place of Grace, Antimodernism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Culture, 1880-1920,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81;Gail Bederman, Manliness and Civilization: A Cultural History of Gender and Race in the United States, 1880-1917,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这种思想使仲裁的主张陷于不利的境地,导致仲裁看起来不仅是弱者的象征,而且与历史大势相违背。
仲裁主义者所使用的“文明”话语则展现出了他们对历史进程的另外一种理解,那就是人类在历史中不断地被“文明化”,人类社会变得更加和平、友好与仁慈。担任过国务卿的伊莱休·鲁特曾多次阐述他对于人类社会“文明化”的认识,他说道,随着人类的进化,“文明人已经不再残忍”,以前被视为很寻常的刑罚、对犯人的折磨、对人和动物的虐待等已经不再能被接受,“对英雄的崇拜也已经从欣赏其野蛮之处转向了文明的特性”,英雄们不再是因为残忍嗜杀而是因为对正义的追求和对和平的维护而为人所仰慕。在鲁特那里,“文明”意味着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所形成的自我控制与爱好和平的倾向,这一倾向要求通过仲裁解决国际争端。*Elihu Root, “Noble Peace Prize Address,” Robert Bacon and James Brown Scott, eds., Addresses on International Subject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17, pp.172-173.
另一位仲裁主义者布莱恩特·史密斯也以相似的理由为仲裁做了辩护。他说道,仲裁是“一场有数百年历史并与社会进化相一致的运动,它深深地扎根于世界范围内文明发展的特性当中”。史密斯相信和平即将到来的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良心的变化”。他举例说,在“野蛮时代”,人们往往沉浸在角斗等残忍行为产生的乐趣当中,而“文明社会”中连对斗牛和拳击都感到恐惧;过去人们要诉诸武力来解决荣誉问题,而“今天则要交给陪审团、法官和委员会”,这一切都是由“文明运动”的特点所导致的。*Bryant Smith, The Present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Mohonk Lake: The Lake Mohonk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1913, p.11.
由于深信这种“文明化”进程的目的与方向,仲裁主义者将反仲裁主义者所鼓吹的“英雄主义”“男子气概”等贬低为过时的、中世纪的或“文明程度”不高的产物。1907年,在纽约市召开的“全国仲裁与和平大会”的焦点之一就是批评所谓战争能够塑造人的品格与勇气这一论调。纽约州州长查尔斯·休斯在会议欢迎词中称,“我们不能再依靠战争来发展我们的国家和个人的特质了,在现代文明环境下,战争在锻造人的勇气与毅力方面所起的作用已经过时,不为人们认可了”。*Charles E. Hughes, “Welcome from New York,”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Peace Congress, New York, April 14th to 17th, 1907, pp.49-50.埃德温·米德的看法则更为直接:“认为一个拿着手枪的恶棍比手上没有这东西的绅士更加勇敢是个严重的错误;他只是文明程度更低而已。”*Edwin D. Mead, “What the Scholar Has Done for Peace,”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Peace Congress,New York, April 14th to 17th, 1907, p.220.
安德鲁·卡内基担任了此次会议的主席,他一贯对这套英雄气概话语持激烈的批判态度。他曾说道,这种所谓男子气概仅仅是一种身体上的勇气,是“动物和低等的野蛮人”都具备的,根据这种观念,“是不是人越像斗牛犬也就越文明了呢”?他称法国科学家巴斯德为“文明的真正英雄”,而称拿破仑为“野蛮的英雄”,认为后者是靠杀戮同伴成为英雄,而“文明的英雄”则是靠帮助他人成为英雄。*Andrew Carnegie, A League of Peace, New York: The New York Peace Society, 1911, p.37.他还成立了“英雄基金”以鼓吹他的这套理念。*Andrew Carnegie, Autobiography of Andrew Carnegie,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02, p.265.1910年,他又以《文明与作为英雄气概之母的战争》为题发表演说,痛斥这一陈腐观念:“笔取代了剑,仲裁在取代战争。文明,而非野蛮,是真正英雄气概的母亲。在我们的时代,没有什么理由允许文明国家间发生战争,也不用担心这样会让它们显得没那么有英雄气概。”*Andrew Carnegie, War as the Mother of Valor and Civilization, New York: The Peace Society of the City of New York, 1910, p.3.
除了用“文明”的话语来驳斥反仲裁主义者关于英雄气概的说法外,仲裁主义者还做了很大的努力,批判反仲裁主义者关于需要通过战争进行优胜劣汰,以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观点。能最有力地驳斥这一论调的当属英国哲学家斯宾塞的“文明”三阶段论:农业文明、军事文明和工业文明阶段。这一理论为仲裁主义者广为引用。在“全国仲裁与和平大会”上,一位纽约妇女工会联盟的成员这样说道:“据我所知,世界仅仅见到了两种形式的文明:军事的和工业的;而工业形式的文明只是初露头角,……我对大家众所周知的文明有着坚定的信念——我想坦率告诉你们,我对我们目前拥有的文明并不满意——只有当军国主义阶段过去之后,我们的文明才能变得更好。”*Miss Leonora O' Reilly, “The Cry of Humanity,”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Peace Congress, New York, April 14th to 17th, 1907, pp.233-238.
仲裁主义者特别强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有不同的发展规律,以此来批判战争,支持仲裁。康奈尔大学校长雅各布·舒曼声称,某些“野蛮批评家”滥用进化理论,试图证明人只不过是野兽,“这是对人类本性的冒犯”,“人类是道德和理性的存在,不断受到改良本性的驱使,从蒙昧进步到野蛮,又从野蛮进步到文明”。*Jacob Schurman, “A Forward Step in Civilization,” Maryland Peace Society, Vol.9, No.3, 1912, p.5.斯坦福大学世界史系教授爱德华·克雷比尔著有《民族主义、战争与社会》一书,对反仲裁主义者曲解进化论的各种言论进行了系统的批判。他曾驳斥鼓吹战争的美国战略家咸马里(Homer Lea)说,低等生物的进化规律与人类是不一样的,前者要进行生存竞争,以取得有限的自然资源;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劳动来增加供应,无需战争。他强调这一点才是“文明的精要所在”。*Edward Krehbiel, Nationalism, War and Society,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16, pp.28-29.
还有人以种族主义论调来宣扬“仲裁即和平”。斯坦福大学校长大卫·乔丹称,“文明”代表着人类进化的总成果,其首要推动力在于人种本身的素质。一个种族的素质是“建设文明最为重要的因素”。古希腊、罗马以及曾繁盛一时的法国作为一种“文明”之所以会变得衰落,就是因为它们进行了过多的战争,从而导致了优秀的人种为战争所消灭,剩下的人种则都是低劣而没有希望的。*David Jordan, War and the Breed: The Relation of War to the Downfall of Nations, Boston: The Beacon Press, 1915, pp.19, 201.因此为了避免“文明”的衰落,必须尽量避免而非鼓励战争。
一定程度上说,“文明即和平”的观念是仲裁这一机制能得到广泛支持的重要原因。仲裁主义者的成分很复杂,不仅包括许多反对帝国主义与种族主义的人士,还包括一些种族主义者如乔丹,甚至一些帝国主义者如鲁特和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巴特勒也加入到了仲裁运动当中。能将这些背景不同、思想主张各异的人凝聚起来的核心因素之一便是“文明”的观念。反帝主义者能从仲裁中看到“文明”如何消除了国家的自私行为,种族主义者能从仲裁中看到“文明”种族的优越性,而帝国主义者则从仲裁中得出“文明”教化“野蛮”并帮助后者走上和平之路的正当性。
但也正因为如此,当仲裁运动想要继续向前跨进一步时,仲裁主义者内部的分歧就暴露无遗。对很大一部分仲裁主义者而言,“文明即和平”的观念支撑了仲裁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却不能推演出裁军的可行性。当仲裁主义者大量使用“文明”话语来论证仲裁可行性时,其论调蕴含的一个核心假设就是仲裁的进展取决于“文明”的程度。一些仲裁主义者大可高调宣称,“文明已经如此进步”,不仅战争本身早已过时,而且连“大规模的战争准备”都“与这个时代的精神、社会习俗、智力成就和博爱的制度格格不入”,*Benjamin Trueblood, “The Case for Limitation of Armament,” 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70, No.11, December 1908, p.262.但人类“文明”究竟处在什么阶段,恐怕最乐观的仲裁主义者也很难下断言。相反,“文明即和平”的观念却能自然而然得出美国需要扩大军备的结论——在“当前的文明程度”下,难道保障和平最有效的方式不应当是扩充军备吗?
通过使用这套“文明”话语,鲁特为提倡仲裁而反对裁军的主张提供了看似最合情理的辩护。在1913年准备的诺贝尔获奖演说中,他煞费苦心地用大量篇幅描述了文明发展如何缓慢。他说道,“文明”从原始社会发展到今天,积累了一定的成果,从而使“文明国家”间有可能建立仲裁法庭。但是,文明还没有发展到足以完全消灭战争的状态,人类“野蛮的本性”经历了数千年的进化,很难立刻被消除。在野蛮时期,适者生存的规律导致只有最善于打仗的人才能生存下来,并主导着整个人类社会。对战争的热爱是深深植根于种族血液之中的。那么,该怎样改变这种千百年来所养成的习性呢?鲁特认为,“根除、改变或抑制存活于文明人身上的这种倾向不是心智上的劝说或训练的问题”,而应从改造整个人类的深层心理结构入手,这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进步不是用天或者年,而是用代和世纪来衡量。*Root, “Noble Peace Prize Address,” Bacon and Scott, eds., Addresses on International Subjects, p.157.鲁特的这番言论意图十分明显:在目前的“文明程度”下,要指望人类能够完全将和平内化为自己的本能是不现实的。为了抑制人类在某些场合所激发出的“野蛮本性”,外在的威慑力量不可或缺,而扩大军备就成了最自然的推论。事实上鲁特既是仲裁运动的领袖之一,同时也是海军协会(navy league)的重要成员。驻德大使安德鲁·怀特、联邦上诉法庭法官乔治·格雷等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们都极力强调“文明进程”的缓慢性。
作为帝国主义时代的流行语,“文明”在当代外交史中常常带有负面的含义,但它也曾孕育着仲裁这样的现代争端解决机制。从当时的语境来看,“文明即和平”是一种混杂着和平主义、帝国主义与种族主义等各种思潮的价值观念,仲裁主义者的国际秩序观也相应地带有这些色彩。
二、国家的“文明化”:从民族主义到国际主义
仲裁主义者“文明”话语的第二个特点是十分看重集体共识。仲裁主义者与反仲裁主义者都经常使用“文明世界”这一词汇,但他们对这个世界的描绘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图景。在马汉等反仲裁主义者看来,“文明”与“野蛮”之间以及“文明”内部都充满着竞争和冲突,几乎没有共识可言;仲裁支持者则对“文明世界”的合作抱有极大的期待,他们相信推动仲裁的关键步骤之一就是转变过去的视角,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提倡“国际主义”,从而扫清一直以来仲裁所面临的种种障碍,如“国家荣誉”、主权等问题。
对仲裁主义者而言,基督教是建立这种集体共识的重要纽带。“文明世界”是一个基督教价值色彩十分明显的世界,对很多仲裁主义者而言,“文明”国家就是基督教国家,“文明世界”就是基督教世界。仲裁主义者大多相信“基督文明进化”的观念,他们将基督教的价值观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相结合,相信“基督文明”本身也在不断地从相互争斗、相互仇恨的“野蛮”时代进化成“善意统治世界”的“文明”时代。*Charles Dole, The Theology of Civilization, New York: Thomas Y. Crowell & Company, 1899, p.85.美国和平协会领导人本杰明·特鲁布拉德称,正是由于“基督文明数千年的进化”才给世界带来了仲裁这一福音。*Benjamin Truebloo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t the Opening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67, No.4, April 1905, p.81.而基督教各分支诸如一位论教派提倡“普世主义”、教友派提倡宗教仁爱,也无不显示出超越国家边界、追求集体共识的倾向。
仲裁主义者的“文明”话语除了包含基督教的价值观外,还含有崇尚法律而贬低权力的观念,这为进一步将一些非基督教国家纳入到集体共识体系中创造了条件。在西方文化中,“权力”的概念强调冲突,而“法律”强调合作。在英语表述中,“国家”(state)往往被直接叫做“权力”(power),这种约定俗成的表达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本质。但乔丹则自信地宣称,“文明的运动将改变国家这一概念,它将不再是‘权力’而会是一个司法的中心”。在他看来,国家对应“权力”是中世纪的观念,这个时期需要依靠权力去保护边界;现代国家则表现为法律至上。“随着文明的进步,德国、英国、法国和美国将不再是‘权力’,而变成了世界上有组织的文明的一部分”。*David Starr Jordan, War and Waste, Toronto: McClelland, Goodchild & Stewart Limited, 1913, pp.3, 5.
仲裁主义者还试图以“文明化”为由,赋予国际法与国内法同等的法律地位。以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学者曾声称,法律必须由一个最高权力颁布,因而国际法并非法律。这一论断影响很大,反仲裁主义者经常以此来贬低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仲裁主义者无法接受这种将法律置于权力之下的看法,他们坚称,没有最高权力支持的国际惯例与习俗同样是“文明”国家间的法律。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詹姆斯·斯科特就多次在各种场合鼓吹国际法是“为文明世界的所有国家所承认与采纳的普通法”。*James Scott, “The Law of Nations and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 of the Twelf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Lake Mohonk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Mohonk Lake: The Lake Mohonk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1913, p.149.显然,“文明世界”的话语为他做出此种大胆论断提供了支持。
对仲裁主义者而言,要实现集体共识与仲裁,必要的步骤之一是批判极端民族主义。“国家荣誉”不能仲裁正是这一时期极端民族主义的重要表现。1897年,正当仲裁主义者的仲裁法庭梦想看似要实现时,英美两国草签的条约却规定,“国家荣誉、独立和第三方利益”不可仲裁。坚持“国家荣誉”不能仲裁的大多是扩张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体现的是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上,将民族利益置于“文明利益”之上的观念,这从根本上说与仲裁主义者的国际秩序观是相冲突的。美国著名律师弗雷德里克·高特、助理国务卿约翰·穆尔还有卡内基等都曾批评过“国家荣誉”不能仲裁的观点。*Andrew Carnegie, “Nations Should Not Sit as Judges in Their Own Case,” The Advocate of Peace,Vol.69, No.3, March 1907, p.63.进入20世纪后,仲裁支持者与反对者关于“国家荣誉”能否仲裁的争论变得更激烈了。1910年3月,随着美国总统塔夫脱在酒会发言中宣称“没有什么是不可以仲裁的,国家荣誉也不例外”,并打算签订“无限制仲裁条约”(unlimited arbitration treaty)时,关于“国家荣誉”是否可以仲裁的辩论达到了一个小小的高潮。
反对者中最著名的人物是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他认为“文明社会”中同样应该重视荣誉,并断言:“国家荣誉永远不应当仲裁。”*Theodore Roosevelt, “The Arbitration Treaty with Great Britain,” Outlook, Vol.98, No.3, May 20, 1911, p.97.这番言论引起了仲裁主义者的不满,《纽约晚邮报》曾开辟专栏,斥责罗斯福为“野蛮人”。*“Mr. Roosevelt, the Outlook, and the Peace Treaties,” Outlook, Vol.99, No.4, September 23, 1911, p.149.《中部法律杂志》将罗斯福与德皇威廉二世相提并论,指责他们居然“仍将武力视作是保护个人或国家荣誉的最有效手段”,是对“文明”的侮辱。*“The New 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e Central Law Journal, Vol.73, No.7, August 18, 1911, p.109.在当时颇有影响的一位论派牧师查尔斯·多尔也激烈地批评罗斯福:“将国家荣誉诉诸战争的赌博是没有任何荣誉或正义可言的”,去寻找或创建一个法庭,“才是作为文明人和文明国家的荣誉”。*Charles F. Dole, “Is It Not a Bogey?” Outlook, Vol.99, No.10, November 4, 1911, p.594.在“无限制仲裁条约”被否决后,《独立周刊》哀叹,“英国和法国不害怕将它们的荣誉”交付给美国,“而我们却不够文明,不能以同样的精神去对待它们”。*“The Senate Amends the Peace Treaties,” The Independent, Vol.72, No.3302, March 14, 1912, p.584.卡内基也极力支持这一条约:“只要国家继续保有关于什么是属于它们荣誉或关键利益的决定权,我们就不会有免于战争的安全感。”*Andrew Carnegie, “The Result of the Arbitration Treaty,” 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73, No.12, December 1911, p.278.他控诉说,“荣誉已经成为我们语言中最不荣誉的一个单词”。*Andrew Carnegie, “Peace by Arbitration,” The Independent, Vol.77, No.3402, February 16, 1914, p.228.
在此问题上思考最全面的当属尼古拉斯·巴特勒。他承认,“国家荣誉”要么交给正义的原则,要么诉诸武力,“这是文明世界今天所面临的两难处境”。但国家必须做出选择:“其中一条路导向文明与和平,而另外一条路倒退回野蛮与战争。”他将这个选择比作《圣经》中该隐对上帝询问亚伯去向时不耐烦的答复:“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巴特勒说道:“文明取决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将“国家荣誉”交给武力去评判,那么“文明将是不可能的”。而唯有将其诉诸仲裁,才是真正选择了“文明”。在新的仲裁原则下,每个国家都“看守着他的兄弟”。*Nicholas Murray Butler, “The Dilemma Which Confronts the World Today,” 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72, No.7, July and August, 1910, p.171.
巴特勒对“国家荣誉”、仲裁与“文明”的思考引导他走向了“国际主义”。参议院对塔夫脱仲裁条约的横加阻挠令他十分气愤,他认为原因在于参议院中多数的议员都思维狭隘,很少有人具备“国际思维”(international mind)。他给“国际思维”所下的定义是“思考对外关系时的一种习惯,以及将文明世界的各个国家视为在文明进步当中友好合作的平等对象的交往习惯”,它意味着在“看待其他人民和其他文明”时采用“他们的标准而非我们自己的标准”。*Nicholas Murray Butler, “The International Mind,” 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74, No.6, June 1912, p.145.
不少仲裁主义者都意识到,仲裁需要超越民族主义的狭隘视野。著名外交家保罗·芮恩施在演讲中说道,在过往的六个世纪里,人类一直在忙于建立民族主义国家,它给人民带来的独立和安全感是一些人心目中“文明的终极目标”,它是“文明的保护者”。但他宣称,“文明”绝非仅仅止步于此,民族主义只是一个暂时的现象,“文明不能满足于一个部分的组织,而是不可抗拒地走向普世主义”。*Paul S. Reinsch, “Interdependence vs. Independence of Nations,” 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71, No.8, August and September, 1909, p.185.
在这种文明观的基础上,芮恩施提出了建立国际组织的想法。他认为战争的根源在于过分地强调国家利益,而缺乏国际意识。这种国际意识不可能凭空产生,只有通过创造跨越国家边界的、真正的“情感与利益的统一体”——国际组织才能实现。只有通过国际组织,才能拉近个人和人类的距离,使个人对“文明”的认同与感情不再局限于自己的国家,而是更加宽阔,心怀整个世界。*Reinsch, “Interdependence vs. Independence of Nations,” p.186.
还有一些仲裁主义者梦想着将和平事业从仲裁发展为建立世界性的联邦或议会。特鲁布拉德曾出版过《世界联邦》一书,呼吁世界各国效仿美国联邦的方式实现和平。他说,人类社会正在摆脱孤立和分散状态,日益成长为一个全球性社会,这是所有人都承认的“文明成长规律”。在这种趋势下,仲裁法庭将成为未来的世界法庭。为了这个目的,甚至可以牺牲国家主权。马萨诸塞州州长约翰·贝茨在给美国和平协会主席罗伯特·潘恩的信中也写道,建立“人类议会”的理念最初被认为只是幻想,但是在快速变迁的时代里将很有可能实现,所有朝此方向的努力都符合“文明进步与整个人类”的利益。*Benjamin F. Trueblood, “A Periodic Congress of the Nations,” 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69, No.3, March 1907, p.66.
美国前国务卿罗伯特·兰辛曾说过,“关于仲裁的新观念正在兴起,……新国际主义的箴言是公正裁决,它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自私的民族主义这一长期以来世界上最为强大的政治力量,……这种在文明国家中间普遍存在的、指导政府处理其对外关系的内在观念的转变,构成了仲裁的新基石”。*Robert Lansing, “The Need of Revision of Procedure before International Courts of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t Its Annual Meeting, Vol.6 (April 25-27, 1912), p.159.只有结合“文明国家”一词,才能确切地理解此处“国际主义”与仲裁的含义。显然对仲裁主义者而言,国际主义之所以可能,核心就在于国家机构的“文明化”,即国家从单纯的权力机关向司法机关转变,权力要求民众的效忠与国家荣誉,而法律要求开明、公正和共识。
三、仲裁的领导者和例外者:“文明”的利益与仲裁
在仲裁主义者使用“文明”话语时,还有另外一个十分普遍的含义,即等级制和例外论。虽然他们提倡“国际主义”,希望将“文明利益”置于民族利益之上,但倘若进一步考察这种所谓的“文明利益”,不难发现“文明”是分等级的,而美国文明更是先进的和例外的,可以在仲裁中享有特权。尤其是当仲裁存在实际执行上的困难与内在矛盾时,美国人这种一贯的“盎格鲁—撒克逊文明”优越论往往会体现得更加明显,而仲裁也有可能偏离倡导者的初衷,堕落为维护帝国主义强权和地区霸权的工具。
国家主权是推行仲裁遇到的首要障碍。为此,仲裁主义者们呼吁主权国家重视“文明利益”,甚至为了“文明利益”牺牲主权。1907年,前国务卿理查德·奥尔尼在美国国际法协会年会上提出了仲裁的主张,“(文明利益)使文明国家彼此接近并且使达成协议更为必要,通过此协议”,战争这一“被公认为对常识和道德的最严重违反行为将在国际法中被视为犯罪,有组织的文明会动用其所有力量对它进行制止和惩罚”。但为了达到此目标,需要改变主权平等的原则。他宣称,主权绝对平等原则只是“理论上的原则”,与“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的做法不一致,也与其利益不符,将阻碍“文明利益”的实现。*Richard Olney, “Address of Hon. Richard Olney, of Boston, Mass.,”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t Its Annual Meeting, Vol.1, April 19 and 20, 1907, pp.221-231.也正是在这次年会上,美国国际法协会拟定了美国代表团即将在同年海牙会议上提出的仲裁法庭改革方案,这个方案赋予了英、法、美、德等大国以特权。在10月的正式会议上,它遭到了以巴西为首的拉美国家的极力反对,最终未能通过。在美国的仲裁主义者看来,该结果更加印证了旧的主权观念在阻碍着“文明利益”的实现。
义和团运动的“野蛮”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仲裁主义者关于主权的看法。卡内基和哈佛大学校长查尔斯·埃利奥特等人都从列强联合镇压义和团运动中看到了推动仲裁的希望。卡内基受此启发,在1904年提出了“和平联盟”的设想,主张几个“文明大国”联合起来维持和平;埃利奥特则将镇压义和团与建立海牙法庭共同视为“文明的胜利”。*Charles W.Eliot,“Addresses by President Charles W.Eliot,”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Peace Congress, New York, April 14th to 17th, 1907, p.388.这些倾向在仲裁主义者的文明观逻辑中几乎是必然的:“文明程度”的差别就意味着主权的不平等,像中国或拉美诸国一样的“不文明”国家在仲裁中往往要成为国际警察惩罚与约束的对象,其主权也难免被牺牲。
与此同时,“美国文明优越”一直是仲裁主义者根深蒂固的看法。在仲裁主义者眼中,自1794年《杰伊条约》以来,仲裁就是“盎格鲁—撒克逊”种族的传统,是美国引领“文明”进步的表现。埃利奥特曾在演说中强调,美国对“文明”的首要贡献就是用和平而非战争的方式解决争端。他将美国出现的好战思潮归因于欧洲的不良影响。*Charles William Eliot, American Contributions to Civ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and Addresses, New York: The Century Co., 1897, p.3.著名政治家威廉·唐宁·布莱恩更是认为,任何国家对人类的贡献都无法与美国相提并论,美国的文明甚至要高于“盎格鲁—撒克逊文明”,因为她是通过高尚的榜样力量,以非暴力的方式让世界接受其影响的。*“Pennsylvania Arbitration Conference,” Friends' Intelligencer, Vol.65, No.22, May 30, 1908, p.345.仲裁主义者将由46个州组成的美国视作“历史上最大的和平社团”,认为它理所当然地也应成为“46个主权文明国家走向和平进步的领导者”。*“The Peace Treaties with England and France, From the Independent of August 10”, 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73, No.12, December 1911, p.283.
随着欧洲局势的紧张,仲裁主义者也将更多的和平希望寄托在美国文明身上。1913年,乔丹在其著作的首页写道,“应当由我们来矫正旧文明日积月累的弊端”。他吹嘘说,美国将征服欧洲,但靠的不是武力也不是经济,而是“国际主义与民主的观念,这些无可匹敌的观念征服了美国,而通过美国也将重新征服欧洲”。美国创造了一种新的文明,它将反哺欧洲,纠正欧洲的错误,“旧的欧洲国家之间相互对立、相互毁灭的观念必须在更为宽广的文明视野下消失。”*David Starr Jordan, American Conquest of Europe, Boston: American Unitarian Association, 1913, pp.1-11.一战的爆发更是为仲裁主义者标榜美国文明的优越和例外提供了支持。《独立》主编汉密尔顿·霍尔特夸耀道,大战结束后欧洲人将“在战争的废墟上收获一个新的文明,……美国的存在表明世界上所有的人民可以在一种政体下和平相处,而她对文明的首要价值便是展示这种政体是什么。美国自己,就是有史以来最为伟大的和平联盟”。*League to Enforce Peace, American Branch, New York: The League to Enforce Peace, 1915, pp.32-36.
一些欧洲的仲裁主义者也视美国为实现仲裁的希望所在。英国高等王座法庭庭长罗素勋爵曾盛赞美国文明对世界和平的促进;英国记者威廉·斯特德在《世界的美国化》中单辟一章来讲国际仲裁;英国人诺曼·安吉尔甚至呼吁世界接受美国的领导;意大利国际和平协会的主席还在电报中称赞美国:“所有世界的姊妹国家都将您看成是文明与和平的灯塔,将在未来照亮和引导地球上所有的国家。”*Ernesto Moneta,“Telegram from International Peace Society,”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Peace Congress, New York, April 14th to 17th, 1907, p.441.
国家间主权平等被视为对“文明利益”的阻碍,而美国又代表着“文明利益”与和平,这就为美国的许多仲裁主义者支持门罗主义这一与仲裁相矛盾的外交原则打开了方便之门。在“文明的利益”这一视角下,门罗主义与仲裁被视为是服务于同一个目的,因而是互补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在美国攫取巴拿马运河开凿权不久后的华盛顿仲裁会议上,乔治·格雷赞美仲裁是“文明前进的一大步”,并将仲裁与巴拿马事件相提并论:“我们不仅是为了自己建造运河,我们应当为全世界来建设这条运河;我们国家在世界这个大舞台上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应当是为了人道和文明,这样我们也能更有效地促进本国的人道和文明。”*“Remarks by Judge Gray,” The Second American Conference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eld in Washington, D.C., January 12, 1904, Washington D.C.: Gibson Bros., Printers and Bookbinders, 1904, p.66.
奥尔尼为这套逻辑进行了更精致的辩护。他以欧洲协调组织(Concert of Europe)为例说,这个地区性组织的存在能够“避免一场欧洲战争,最大限度地增进文明的利益”,在此过程中,“所有文明国家的集体意志克服了少数国家的反对”。美洲国家间要“实现平等与公正的国际关系”,就应当建立比欧洲协调组织更紧密的联系,需要一个“联盟计划”,使得美洲各国的关系处于类似“美国宪法或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法律的管制下。在这个联盟中,就像国内为了公共工程可以征用私人土地一样,为了“文明利益”可以征用成员国的领土。他声称,在这种情形下,美国可以被视作“文明的受托人”(the mandatory of civilization)。他与西奥多·罗斯福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他主张“倘若美国出于文明的托付而从哥伦比亚征用土地”,那么必须给予后者赔偿,“否则文明就成了一个令人讨厌的角色”。*Olney, “Address of Hon. Richard Olney, of Boston, Mass.,” pp.223, 227.
对许多仲裁主义者(尤其是参与外交决策的仲裁主义者)来说,不仅不应当因为提倡仲裁而废除门罗主义,相反由于门罗主义既能防止拉美沦为殖民地,同时也能对拉美国家的行为进行约束,因而是有利于保障仲裁实施的。奥尔尼极力强调门罗主义和平的一面:“它将避免国家间的战争以及国家内部的革命和叛乱;它将推动各个美洲国家间的商业贸易往来和全面交流。”因而门罗主义也是“国际主义”的。*Olney, “Address of Hon. Richard Olney, of Boston, Mass.,” p.227.当门罗主义成为和平的象征时,破坏和平的罪名有时会被归咎于不尊重门罗主义、不愿接受仲裁的欧洲列强,更多的时候则是归咎于“顽固不化”的、不愿遵守“文明标准”的拉美国家。
鲁特在门罗主义与仲裁问题上的看法与奥尔尼如出一辙。鲁特声称,随着孤立状态被打破,国际社会的公众意见要求各国政府履行“文明标准”:“对国际公意的尊重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最藐视国际法的国家往往就是那些“最为孤立、文明化程度最低的国家”,而每一个这样的国家无不饱受“内乱、压迫、贫穷和不幸”的困扰,这根本上是由于他们不遵从“文明所建立起的、指导国家行为的规则”所导致的。*Elihu Root, “The San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 No.3, July 1908, p.455.换言之,这些国家的不幸是因为它们没有按美国的要求向外开放门户,也没有遵照美国的意见进行国内改革所致。
但倘若实行门户开放的拉美国家遭到列强的经济剥夺,以至于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又该如何呢?鲁特等人所主张的手段是仲裁。仲裁意味着美国既要求欧洲列强在债务问题上保持克制不诉诸武力,*鲁特曾在1907年的仲裁会议上讲道,“不使用陆军与海军来征收此类债务是美国早已确定下来的政策,……在我们看来这种行为对国际关系和弱小与混乱国家的福祉是有害的,出于文明的利益,这些国家的发展应当受到鼓励”。参见Elihu Root, “The American Sentiment of Humanity,”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Peace Congress, New York, April 14th to 17th, 1907,p.42.同时也要求拉美国家按照有利于列强的条件进行仲裁,通过牺牲自身利益的方式保证本国名义上的独立,继续留在门罗主义的“庇护”当中。而不愿开放门户与美国合作,或者对欧洲大国采取强硬对抗政策以及正在发生革命的国家,则会被视为不遵守“文明标准”,面临丧失国际法保护的危险。
这样一来,门罗主义被排除出仲裁范围即便令一些仲裁主义者感到不安,但似乎也并无大过。阿姆斯特朗自我安慰道,正是由于门罗主义,才使得“我们的文明呈现出与众不同的非军国主义特征”。*Robert Armstrong, “Should the Monroe Policy Be Modified or Abandoned?”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 No.2, January 1916, p.87.塔夫脱也辩解说,门罗主义“已经维持和平长达90年,为什么不能在下一个100年里继续维持和平呢”?“我们对他们(指拉美国家)所做的,是为了文明的利益”。塔夫脱声称他的理想是在美洲建立一个仲裁法庭,但是这个法庭首先要求各个国家内部的稳定,门罗主义实际上是为这个法庭的最终建立做准备。*William H. Taft, The United States and Peace,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14, pp.29-30.
总之,在支持门罗主义的仲裁主义者看来,门罗主义不仅没有阻碍仲裁,反而有助于维护地区稳定与和平。或者说,实现和平关键在于建立秩序,有秩序才有和平,即使是不平等的秩序。这也就意味着拉美各国需要接受现有的不平等秩序,按照美国所设定的“文明标准”——门户开放、稳定国内秩序以及与帝国主义国家进行仲裁等方式来发展自己的“文明”。而如果试图以激进手段来改造自己的国家,便会同战争一样被定性为对“文明利益”与和平的威胁,最终遭到美国的干涉。美国仲裁主义者“文明话语”中的例外论和等级制因素也使得他们愿意支持国际社会中“文明国家”对“非文明国家”的控制,尤其是美国对拉美的控制;而这也使他们的国际秩序观时常呈现出一种帝国主义和保守的色彩。
四、结语
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曾说过,“如果文明要想生存,世界必须接受法律的统治”。*Palmer Edmunds, Law and Civilization, Washington D.C.: Public Affairs Press, 1987, p.469.这句话所包含的意思与仲裁主义者的文明观是一脉相承的。正如中国古代有华夷之辨一样,“文明”一词是西方文化优越性的象征,而当时欧美列强间的战争威胁与狂热民族主义则有使这一优越性荡然无存的可能。在这一背景下,关心西方文明命运的美国精英们鼓吹仲裁的解决方案,试图用“文明即和平”、法律与“国际主义”等价值观来改造面临崩溃的“野蛮”国际秩序。经过仲裁主义者的阐发,仲裁与英美的法律传统和“文明”进步话语很自然地接榫在一起,成为纠正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弊端、削弱极端民族主义的一个有益尝试。一战的爆发使这一尝试遭受重大挫折,但也保留了希望,由于旧的体系彻底瓦解,美国反而有可能让欧洲列强接受它提出的新思路。威尔逊的国联与十四点计划背后便有着仲裁主义思想的影响。仲裁作为一种具体的处理争端的方式也许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效,但“文明国家”的身份意识以及关于“文明”向前发展的观念则具有普遍性,有助于国际关系秩序理念和实践的缓慢进步。
然而,仲裁主义者用法治取代权力、用国际主义取代民族主义的“文明”话语存在明显的内在矛盾。“文明”不仅是西方优越性的象征,在美国它还包含着美国例外与优越的思想,这本身便是民族主义和追求权力的表现。据此,“文明国家”可以以仲裁为由侵犯“野蛮国家”的主权;美国又因其文明的“先进与纯洁”而受到“文明利益”的托付,享有不将门罗主义付诸仲裁等特权。因此一个讽刺的现象是许多由美国倡导建立的国际组织,它自身却成了例外者或局外人,不论是仲裁、国联还是国际法院,情形大都类似。关于本国“文明”的优越和例外论并非美国一家所独有,在美国却因为地理位置、文化传统等因素而变得格外强烈。它支撑着仲裁主义者理想化的“文明世界”,但也暗自与民族主义和权力做了妥协和交易,从而使仲裁主义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美国霸权采取了宽容乃至支持的态度。
作为对世界发展趋势的总结和判断,来自西方语言中的“文明”体现的是一种线性的进步观念,是当时西方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仲裁主义者利用这种进步的思维逻辑来制造信念与舆论,在当时无疑是必要的;不过权力、民族主义与“文明”究竟是何种关系,在今天仍是各个学科所激辩的话题,尚无定论。总之,通过使用“文明”话语,仲裁主义者为其所倡导的国际秩序观搭建了一个初始的根基,但这个根基仍然有待巩固和完善。
(责任编辑:史云鹏)
作者简介:刘义勇,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上海20023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独立以来的美国身份意识与对外政策研究”(13ASS005)、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资助项目和上海师范大学文科科研项目“文化观念与美利坚帝国的构建(1870s-1914)”
中图分类号:K71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6)04-0036-10
American Arbitrationists' Civilizational Discourse and Their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Order in the Early 20thCentury
Liu Yiyong
Abstract: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century, there is a current of arbitrationism among the American elites particularly concerning with international affairs. Using the discourse of “civilization”, the arbitrationists developed a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order based on the idea of peace, law and internationalism. From their perspective, civilization means pea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 the nation states would be more and more civilized, power being replaced by law, and nationalism by internationalism. In the meantime, in the name of “interest of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of arbitration, they reserved an exceptional and leading role on arbitration for the U.S., and defended for its hegemony in the western hemisphere. The conclusions American arbitrationists drew from the “process of civilization” during this period are partly reasonable, which enhanced their belief system; however, there is also some evident ambivalence and vagueness, which to some extent reflected the fact that the basis of their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order is not so much solid, and that the implications of “civilization” are much more complex than what they asserted.
Key words:civilizational discourse, arbitrationists,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