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中的刑罚目的及其借鉴

2016-04-03 22:31
关键词:基督教

刘 悦

(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 北京代表处,云南 昆明 650000)



基督教中的刑罚目的及其借鉴

刘悦

(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 北京代表处,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基督教的教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主张等值的报应。与此同时,还提出了爱人如己的思想,主张通过严厉的刑罚换取上帝对世人的原罪及其他罪恶的饶恕,达到救赎、挽救的目的。然而,根据传统的刑罚理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报应、预防犯罪,缺少对犯罪人、被害人的关爱。借鉴等值报应、爱人如己的思想,现代意义上的刑罚应当树立多元利益妥协、恢复的目的思想。以此为基础,应当以必要、有效的刑罚换取犯罪人、被害人的理解与合作,改善传统刑罚的重刑观念,改善刑罚反应的机理。

关键词:基督教;刑罚目的;爱人如己;法益恢复

在广义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中,宗教、道德、纪律、风俗习惯、法律规范共同组成反应体系是犯罪治理的主要反应方式。法律规范以外的反应方式,尤其宗教、道德和纪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小觑。为此,我们加强了宗教对刑法反应影响的研究。实际上,自《圣经》问世以来,便与古希腊文明被并列公认为西方文明的两大源泉,对西方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圣经》中创世记、出埃及记、申命记、利未记、约翰福音书、罗马书和哥林多前书等内容,逐步确立了爱人如己的宗教思想和等值交换的报应刑观念,他们对刑罚目的理论都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一、基督教的等值报应思想

在世俗的观念中,报应乃犯罪的感性反应。但是,基督教的刑罚观主张上帝是公平不偏私的,当一个人犯了罪,就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通过惩罚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清偿罪责。在没有接受惩罚的情况下,犯罪的恶无法被赦免;或者说,没有承担惩罚,犯罪的“恶”无法被消灭,《圣经》追求的“善”无法实现。我们知道,《圣经》的善是神的旨意,是必然要实现的。因此,犯罪产生的恶必然要通过承担一定的罪责来消灭,由此产生了基督教报应刑的理性基础。换句话说,基督教的报应刑是理性的,因此有别于世俗的报应观念。

《圣经》主张,刑罚是一种必要的、帮助人改过自新的矫正措施,适当的刑罚可以有效帮助犯罪人改过,阻止并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帮助其回归原有的生活,得到最终拯救。虽然改过自新通常需要犯罪人以金钱、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但这是为使犯罪人的罪恶得到清偿,让其灵魂得到救赎。[1]因此,罚虽然苦,却是通往彼岸的渡船。然而,传统刑罚目的中报应刑的思想认为,刑罚之所以存在,不是因为惩罚可以带来有益于社会的结果,而在于作为刑罚的前提的犯罪是一种道德上或者法律上的错误的行为,错误的行为应当得到惩罚。[2]因此,惩罚犯罪是为了惩罚而惩罚[3],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手段,是一种害恶。严格说起来,《圣经》的刑罚的观点与传统刑罚目的中报应刑的观点不完全一致。有别于传统的刑罚目的思想,《圣经》的报应乃上帝理性的指示,具有突出的赎罪、挽救的思想。

尽管如此,《圣经》对犯罪的处罚也要区分罪与非罪。施加刑罚的前提条件是错误的行为被法律定义为犯罪,即罪刑法定。《圣经》认为犯罪就是违背律法,但律法的内容不是犯罪,律法所规定的才是犯罪,律法没有规定的不是犯罪。据《圣经·新约·约翰》一书记载:“凡犯罪的,即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即是罪。”基督教认为,《圣经》代表神的旨意,律法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时期特指《圣经》,违背神的旨意即认为是犯罪。《圣经》主张法律,即《圣经》中没有规定是犯罪的,则不必处罚,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必按法律受审。在《圣经·新约·罗马书》中有与此相印证的论述:“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不必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将按律法受审。”由是观之,《圣经》中的报应刑思想不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而且严格遵守法定主义的要求,契合现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具有借鉴的可能性。

此外,《圣经》主张通过等值的惩罚,即通过与犯罪人所犯之罪相当的牺牲和忏悔以谋求上帝的宽恕。也就是说,惩罚犯罪要坚持惩罚与罪刑相适应,刑罚产生的伤害要与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相当,即同态复仇的等值交换思想。同态复仇的等值交换思想是罪刑相适应的思想的原始形态。《圣经》强调“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希伯来原文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以”是“给”的意思,强调等值交换。严格说起来,等值交换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金钱的赔偿、赔偿原物或指等值赔偿,也指受到伤害的等值赔偿,如要求犯罪人还牙或者还眼的赔偿。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施加的报应——即刑罚——不能超过犯罪行为的损害,绝不能因为偷盗而要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在《圣经》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思想一共出现四次:分别出现在《圣经·旧约·出埃及记》《圣经·旧约·申命记》《圣经·旧约·利未记》和《圣经·新约·马太福音》。其中三次出现均是说明刑罚施加不能超过犯罪行为的伤害程度,第四次出现是明确要求刑罚必须在裁判者或祭司的判断下进行,避免过度不义的报复引起或加剧氏族之间的仇恨。

研究还表明,《圣经》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还包括量罪施罚不能过度的思想——即避免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和过度报复。报应产生的损害不能超过犯罪行为的损害。《旧约》问世于公元前1400年至公元前400年,在社会制度极端不健全的时期,法律沦为统治者的暴力工具,《圣经》中避免过度报复的思想在法律极端不健全的时代极具先进性和指导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字面上理解看似原始野蛮,实则却旨在通过《圣经》中的律法制约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强者对弱者施加不义刑罚,避免滥用暴刑和报复无度。《圣经》中有很多过度报复的例子,但报复无度最终都将受到惩罚。如西缅和利未的妹妹被哈抹强暴,于是西缅和利未生气大怒决定报复,西缅和利未欺骗哈抹,让哈抹对城里的男丁实施割礼,正当此时,西缅和利未侵入城中,杀死哈抹并杀光城里所有男性,洗劫城里的财物,强暴城里的妇女,掠走所有儿童。西缅和利未采取了过度不义的报复行为,这种过度报复的行为直接导致最后西缅和利未王国覆灭。因此,《圣经》中的报应刑思想是一种理性、有限的报应刑思想,特别强调惩罚犯罪要避免过度报复。

二、爱人如己的刑罚目的

亦如前文所言,《圣经》中的报应刑思想强调救赎、挽救,不以报应为目的。这一点,在“恨恶罪,但爱罪人”的基督教原则中也得到了体现。基督教认为,上帝爱世人——犯罪的人亦是人,因此上帝亦爱罪人。犯罪是一种恶,因此上帝憎恶犯罪。当个人、民族或者国家因恶而犯罪时,上帝会通过惩罚显明,如洪水、饥荒、瘟疫、毁灭性灾难、分散民众、烈火焚烧和末日审判等方式让个人或者民族承受他应得的惩罚。不仅如此,刑罚还是必须的——犯罪行为一定要通过刑罚来消除其中的“罪”。即便如此,《圣经》依然主张刑罚的施加也要体现上帝之爱。基督教明确提出,上帝对世人的爱,需要做到爱他人犹如爱自己。爱人如爱己的思想,主要通过上帝让其独子被钉在十字架上的牺牲、忏悔之爱,即通过严厉的刑罚以换取上帝对世人的原罪及其他罪恶的饶恕,将惩罚与教育有机统一结合,以实现刑罚的目的。然而,世俗刑罚中的目的刑思想主要是通过刑罚预防犯罪,并通过刑罚的施加对犯罪人以外的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他们之间还是有区别的。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源于爱人如己的基督教思想,《圣经》的刑罚更具有克己待人的思想渊源。同样的刑罚,他们更强调对犯罪人的关爱,有利于刑罚目的的人道化,对目的刑的改造有积极的作用。

(一)“爱”的含义

《圣经·新约·约翰福音》认为世人皆有原罪,都在罪性之下,上帝深爱世人,因此上帝没有让世人灭亡,通过让其独子耶稣的牺牲来拯救世人,让信仰上帝的罪人不至灭亡。通过耶稣的牺牲,洗刷世人的罪恶,实现公平正义,挽救世人。因此耶稣的牺牲,体现了上帝爱世人的指引。当然,耶稣的死亡也体现世人对痛苦和死亡的恐惧,耶稣的复生表明世人战胜人的原罪及其他罪恶。通过耶稣代替世人受死,显明上帝对世人之爱。[4]因此,基督教认为,通过上帝对世人之爱,可以消除恐惧,让爱中没有恐惧害怕,爱能达到圆满,将刑罚中的恐惧去除。

此外,《圣经·新约·哥林多前书》还提出: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永不止息。爱是不加害与人,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5]“爱”不仅是内在的情感或者动机,更是一种行为或行动。刑罚的施加应体现为一种行动,对犯罪人充满忍耐和恩赐,包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相信并盼望他愿意改过自新,充满对犯罪人无止息的爱。

受此启发,如果能促进法律与关爱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可以提升法律的效用,也可以避免过于苛严的刑罚适用。具体说起来,法律让爱从抽象的概念变成可以遵守的实体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让爱得以实现;爱指引法律,爱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动力[6],法律需以爱为指导,法律尤其是刑法以行动的方式体现上帝之爱。通过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在经历刑罚之苦中得到救赎,从而能够回归社会不再犯罪。尽管惩罚可能是严厉的,但惩罚是爱的一种表达方式,是“以爱正错”的手段。

(二)“爱”的方式

在基督教中,爱人如己是刑罚目的的实现方式。爱人如己也是《圣经》中的最大诫命、律法的总纲,“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严格说起来,爱人如己指:世人应当以全部的心智、理智、情感与力量爱上帝,爱邻人像爱自己一样。除爱邻人如爱自己一般之外,爱人如己还要求爱仇敌如爱自己。爱仇敌可通过以下方式递进实现:对仇敌好,为仇敌祝福,为仇敌祷告,对待仇敌包容,“有人打你这边的脸,连那边的脸也由他打”,对仇敌好并不求回报,“善待他们,他们若借物品,要借给人不指望偿还”。

因此,爱人如己的方式可以通过刑罚的具体施行得以实现。一方面,《圣经》主张刑罚目的的实现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实现救赎。如两人发生争执,一个人用石头打了另一个,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尚能杵着拐杖出入并未卧床不起的,则施害人可算作无罪。但是,由于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不便,施害人需对被害人进行金钱补偿。主人如果弄瞎奴仆或侍女的一只眼睛或打掉一颗牙齿,就要奴仆或侍女废除其奴隶地位,放其自由。另一方面,为实现法律的目的——特指刑法的牺牲之爱——可以通过牺牲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圣经》认为,在侵害行为特别严重时可以通过施加剥夺生命的刑罚以得到救赎,让犯罪人得到永生,但不可以施加剥夺生命的刑罚为乐。在施加刑罚时,应当做到对待犯罪人像对待自已一样,希望他好,为他祝福,为他祷告,真诚地希望犯罪人能在经历刑罚之苦后改过自新。

三、刑罚目的之“爱”

爱犯罪人,不仅要为其祝福、祷告,而且要给予犯罪人的宽容和善待。很显然,这和目的刑主张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并威慑犯罪人以外的一般社会成员[7]是不一样的。研究发现,后者具有突出的单一利益主体,缺少对犯罪人的关爱。依据《圣经》对刑罚施加的层次的要求,刑罚目的实现应当以关爱为基础,折中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关爱,形成多元主体的法益诉求。从这个角度来讲,刑罚目的法益至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到犯罪行为破坏的法益,包括被害人法益、社会法益;另一方面是犯罪人的法益。

(一)被害人法益

实践中,被害法益一般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侵害:一个方面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即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经济利益,例如盗窃案中被害人因盗窃行为损失的财物;另一个方面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蒙受的非物质损失,即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情感损失或是身体伤害,如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死亡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情感损失或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受到侵害造成的身体上的创伤。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因此,现行司法体制下,被害人法益及其话语权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非常微弱,遭到了严重的忽视。

《圣经》主张被害人的利益在刑罚目的的实现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神爱每一个人,被害人福祉的实现是上帝之爱的重要体现。被害人的法益因犯罪行为直接受到损害,但被害人的法益在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并且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因此,没有对被害法益的关爱,就没有遵守爱人如己的原则,也没有犯罪人救赎的实现。

(二)社会法益

《圣经》认为刑罚目的中社会法益主要指社会秩序和民意。犯罪行为不仅侵害社会成员个体法益,同时危害国家经济、政治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及一般社会成员赖以生存的条件,国家有责任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法益。社会秩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刑罚权的实现,保障平衡有序的社会状态。刑法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是最为严厉的惩罚制度,亦是国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的施加只有通过经过法定的程序,依据法定的内容进行审判,才能有效地维护刑罚目的中所维护的社会法益。民意一般指社会舆论,一方面要避免社会舆论过度影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要重视社会舆论观点指向。

(三)犯罪人的法益

《圣经》主张对犯罪人施加刑罚的过程,体现上帝的旨意,保护犯罪人的法益犹如保护审判者自己的法益。个人法益,不论是犯罪人的法益或是被害人的法益都与社会法益同等重要,或者说更为重要,因为个人法益构成社会法益,社会是实现个人法益的手段,社会的目的是为个人服务。而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人的法益最易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侵害,因此刑罚应该特别注重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法益。法益主要可以分为实体利益和非实体利益两个方面。我国对犯罪人实体利益方面尚需加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面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讯问仍有如实作答的义务。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尚未规定令状制度,无法保障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量的适用,无法有效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法益,更谈不上犯罪人的非实体法益的恢复。

因此,关爱犯罪人的法益应当成为理性的刑罚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犯罪人的关爱,不仅可以获得强大的心理逻辑,让司法者和其他民众都知道,刑罚的发动是不得已的;而且可以更好地获得犯罪人的理解与合作。上帝如此关爱他们,有罪的他焉能不理解。

四、刑罚目的的法益恢复

说到底,爱人如己也有法益恢复的目的。《圣经》主张上帝爱世人,实现个人福祉,惩罚要体现上帝的荣耀,实现上帝的旨意。实现刑罚的本质需遵循基督教的上帝爱世人的旨意,需要尊重刑罚目的法益组成多元性的特点。[8]238

首先,以爱人如己多元法益的恢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刑罚的发动才能实现兼顾多元法益的目标。根据基督教的精神,实现个人的福祉不是个人主义,是指每一种利益都要获得尊重。当然,恢复实现某一个法益更不意味着损害另一个法益。例如,犯罪人的法益恢复和被害人的法益恢复应当是硬币的两面,不是为了实现一方就必定要消灭另一方,保护和恢复犯罪人法益并不意味着损害被害人的法益,应当同时注重,不能顾此失彼。当法益恢复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应当通过妥协各方法益的方式达成对法益的恢复。[8]238此时,只有各方法益的妥协才能让多元法益得到恢复,才能让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各方法益的妥协才能真正构建并实现上帝之爱刑罚的最终目的。还应当认识到多元法益的实现不是敌我矛盾,而是整体的、相互包容妥协融合的利益总体。刑罚法益的妥协可以通过各个利益的相互包容和融合实现。为达到这种利益妥协的实现,需要法益之间的相互平衡,平衡不是简单的按量等分,需要平衡依据法益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其次,从被害法益恢复的角度说,我国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增加建立一系列保证被害人权益的制度,让被害法益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得到必要的尊重和恢复。当然,考虑到实际的情况,被害法益的恢复必然是一个有限、妥协的过程。然而,《圣经》主张将被害法益的恢复应该尽量恢复到犯罪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如被害人财物被盗窃的,可通过向被害人返还原物的形式实现。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被害人的法益无法恢复到犯罪行为侵害状态之前时,如被害人被盗的财物灭失无法返还。因此被害人的法益恢复在刑事程序中必要充分妥协。但是,要特别说明的是,妥协并不意味着牺牲。同时,对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应该遵循一定位阶顺序。以将被害人的法益恢复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为最高实现标准为第一顺序。当第一顺序无法实现时,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注重对被害人的物质法益恢复和非物质法益恢复为第二顺序。第三顺序是指当被害人的物质法益和非物质法益恢复受阻时,应当通过对被害人的非物质法益和物质法益相互转换的方式实现法益恢复。因此,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必然也是必要、适度的。

实践中,被害人由于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易于对犯罪人产生等害报复甚至过度报复的思想,如要求犯罪人因故意伤害致人伤残或毁容的,受到相应的伤残或毁容[9]等。因此,也要教育、引导被害以关爱、必要的思想对待犯罪人,对被害人法益的恢复不应当注重于报复,而注重于利益的恢复。例如,通过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对其进行法益修复。

再次,恢复犯罪人的法益也是刑罚目的之一。在传统的价值观念中,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不待多言。然而,从爱人如己的宗教原则出发,犯罪人的法益也该得到必要的尊重。我们知道,施加刑罚应让犯罪人感受到犹如圣经中上帝对世人的爱,保护犯罪人的法益犹如保护自己的法益,让犯罪人体会到惩罚是“以爱正罪”,才能恢复犯罪人的法益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为了实现对犯罪人的绝对保护,必然通过对他们的利益关切,以多元利益的相对实现来鼓励他们的合作。但是,犯罪人的法益的恢复应该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犯罪人的法益恢复应该重视让其认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社会和国家带来的伤害;二是应该强调对犯罪人施加的刑罚带来的伤害没有超过其犯罪行为带来的伤害;三是国家法益的恢复和被害人的法益恢复应当优于对犯罪人法益的恢复。尤其第三点,它不完全符合基督教的思想。也就是说,基督教的思想有它合理的内核,但它不能完全取代世俗的法律和精神。根据世俗的观念,基于感性的反应,对犯罪人的报应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关爱犯罪人,但要建立在关爱被害人及其人类福祉的基础之上。

概而言之,受爱人如己的思想影响,刑罚目的不仅是报应和预防犯罪,更应当是建立在关爱世人基础之上的法益恢复。法益恢复旨在将受犯罪行为影响的法益恢复到犯罪之前的状态,通过法益恢复的过程起到关爱世人、预防犯罪、保障人权等功能。既然是关爱世人,那么作为刑罚目的的法益恢复,绝非单一法益的恢复,而是多元法益的恢复。多元法益的恢复,既要需遵循基督教爱人如己的思想,爱被害人,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法益,也要爱犯罪人,保护犯罪人的必要法益。与之相比,报应、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改善。在此基础上,传统司法注重国家法益的实现,忽略个人法益的现状也将在不远的未来得到进一步改善。因此,基督教中等值交换、爱人如己的刑罚目的思想对我国刑罚目的的改造将起到合理的指导作用。换句话说,当刑罚的施行甚至能获得犯罪人的理解的时候,刑法才能真正为人所尊敬、畏惧,被人信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刑法机制和信念,才是合理、有效的。

参考文献:

[1]衣加奇.基督教与刑法——对近现代刑法宗教渊源的解读[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21.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0.

[3]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

[4]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秩序[M].姚建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294.

[5]赵敦华.基督教伦理学何以可能[J].河北学刊,2010(2):31.

[6]圣·奥古斯丁:忏悔录[M].邓伯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70.

[7]陈细田.道义论、功利主义与刑罚正当化根据关系探析[J].当代经理人,2005(13):60.

[8]周建军.刑事司法政策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9]肖洪.刑法的调整对象[J].现代法学,2004(6):60.

(责任编辑:董兴佩)

Study on Purpos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in Christian Context and Its Reference

LIU Yue

(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InternationalSavetheChildren(UK),Kunming,Yunnan6500000,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Christ doctrine such as the equal retribution and neighbor-love, Christian argues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s should be achieved by the punishments in exchange for the forgiveness from the God. However,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theory holds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has three aspects: punish the crime, prevent crim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 which lack the care for offenders and victims. The idea of the equal retribution and the neighbor-love will make contribution for muti-subject recovery and the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Based on it, 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should get the understanding and cooperation from the offenders and victims and improve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response system.

Key words:Christian; criminal punishment; neighbor-love; recovery of legal interest

收稿日期:2015-08-01

作者简介:刘悦(1986-),女,云南昆明人,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北京代表处司法项目官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6)01-0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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