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于2010年10月12日通过了欧盟木材法案,并于2012年7月正式发布“欧盟木材法案实施细则”,欧盟木材法案经过27个月的试行期后于2013年3月3日正式生效。从实施以来,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日益增长。
欧盟木材法案通过以下三项规定抑制非法木材的流通:
(1)禁止将非法木材及含此类木材的木制品投放到欧盟市场。
(2)要求首次投放木材和木制品到欧盟市场的运营商建立尽职调查体系,开展“尽职调查”。
(3)在到达最终消费者前,被投放市场的木材和木制品可能经历再加工和再交易等环节,为了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贸易商需保留关于其供货商和客户的文件及证明。
不遵守法律的后果将包括罚款、没收木材和授权立即中止交易。
根据法案的解释,“合法采伐”指依据采伐国适用法规开展的采伐。相反,“非法采伐”指违反采伐国适用法规开展的采伐。
首先,必须知道法案只适用于欧盟境内的企业,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并不适用。其次,欧盟境内指的是在欧盟境内开展运营和贸易的企业,不专指欧盟企业,包括所有其他国家在欧盟从事木材贸易与生产的企业。
欧盟木材法案界定运营商和贸易商,并详细规定了各自的职责。运营商是指首次将木材或木材产品投放在欧盟市场的机构。
根据法案要求,运营商不得投放非法采伐的木材到欧盟市场,且必须实施“尽职调查”体系以减少引入非法采伐木材的风险,具体要求包括:(1)追踪木材供应链。(2)开展木材合法性的风险评估。(3)确定木材采伐来源国和地区。(4)对产品的信息进行描述。(5)取得证明合法性的文件。
相对于运营商,贸易商不必建立尽职调查体系,但必须识别欧盟境内木材和木制品供应链上的运营商和贸易商基本信息,从而保证木材和木制品的可追溯性。贸易商应将以上信息保留至少5年,并在主管机构要求时提供信息。
欧盟法案适用于欧盟内部生产以及进口的木材和木制品。按照法案的规定,原木、锯材、单板、刨花板、木质纤维板、胶合板、地板、木制家具、纸和纸浆等产品必须开展尽职调查。回收产品、竹、藤、印刷品(例如书籍、杂志、报纸)等则不用。持有FLEGT和CITES许可证的木材或木制品可自动视为法产品,不必开展“尽职调查”。
贸易实践中,进口商为进行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规避,必然会要求下游出口企业、生产商提供相关申报信息,还可能以合同约定在海关放行通关后支付货款、接受货物,因此相关压力将会转移到出口企业和生产商身上。海外进口商可能会要求中国林产品出口企业提供更多有关木材原料来源的信息。但是,准确提供产品的植物拉丁学名、产地来源国等信息在操作方面存在难度。
法案要求木材企业对存在非法风险的木制品提供合法证明,并追溯到木材原产国。作为加工国的中国,没有统一有效的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将使供应链的追踪工作较困难。这将给全球木材市场带来系统性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中国木制品企业要高度关注该法规的实施进展,加强与国外客商沟通,了解相关法案执行的情况,及时调整采购来源,尽早做好相关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