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朱玉梅 李中华
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社会功能解析
■ 文/朱玉梅李中华
20世纪60年代,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组织一系列的政治活动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迅速崛起,改变了世界政治的基本格局。同时,为了实现经济独立和摆脱贫困,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政治、文化等领域实施了许多改革措施,尤其是在经济领域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试图找到一条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康庄大道。其中,合作社在经济领域整体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获得成功发展以来,合作社开始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纵观合作社160多年的发展历史,合作社的原则经过多次修改,由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罗虚代尔原则”为合作社的原则开始,先后于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由国际合作社联盟修改,最终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但反映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三个原则: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自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以来基本上是没有变化的。在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三个原则基础上,结合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社实践,可以总结出合作社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有七个方面作用。
合作社可以为一些早期发展中国家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早在19世纪7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俄国要想直接走向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就必须以俄国农村公社的存在和发展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合作社的这种基础性推动作用在我国和古巴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也显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中国农业开始走上合作化道路。合作社由初始的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农民合作社这三个阶段,为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奠定了基础。古巴在取得卡斯特罗武装革命胜利的两年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一个内在原因就是革命胜利后,组织实施了以组建国营农场和合作社为重要举措的农业改革。此外,在肯尼亚,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在农业领域成为农户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重要组织,超过70%的咖啡、超过95%的棉花、超过76%的肯尼亚果和超过90%的除虫菊杀虫剂都是由合作社生产或经营的,而且还涉及了畜牧、住宅、交通、建筑和制造业等几乎所有的经济部门。
合作社促进了政治民主尤其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合作社从建立之初就体现着民主控制、平等、公正的原则,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为社会发展提供物质支持的同时,自身所体现的民主化的政治原则,如一人一票的选举权、民主管理与决策等也深深影响了政治民主发展。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合作社运行良好的,内部民主化程度一般也较高,成员的民主意识就比较高,与之相关的基层民主建设包括基层选举、决策等所体现的民主化程度也就较高,进而与之相关的社区内部的政治也就较稳定;反之,社区内部的政治则比较动荡。
合作社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传统农业的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无论种植业、畜牧业,要达到增产增收目的,必须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巴西的农业部和各州都建立了支持合作化的机构,如全国合作社总社、合作经济局等;巴西农业合作社向社员提供产、供、销及市场信息一条龙服务。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印度政府大规模提倡、支持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并把创办农工贸一体化的合作社作为基本途径之一,发展比较好的一体化合作社领域主要集中在乳制品业和糖业,比较著名的一体化合作社如牛奶一体化合作社——阿南德模式和蔗糖一体化合作社——瓦拉那那尔蔗糖合作社(WSC),前者既帮助奶农提高了牛奶产量,保证了牛奶的销路,又避免了中间剥削,使奶农能得到奶品收益的80%;后者创造了大量的工作岗位,而且还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补充了政府的公共资金。
农村金融合作社可以有效解决发展中国家农村资金供给不足问题。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印度农村合作社组织体系中的信贷合作社系统始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融资作用。早在1904年,印度就颁布了《信贷合作社法》以扶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到20世纪中期,印度的农村信贷合作运动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信贷合作社不仅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拓宽农户的融资渠道,削弱高利贷势力,还把一些闲置的资金变为生产资本,促进了农业生产、水利灌溉。
合作社可以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社会问题提供一种途径,维护社会稳定,帮助构建和谐社会。从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合作社就具有减贫性功能。20世纪初以来,阿根廷政府通过建立合作社把贫困群众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增强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在我国,合作社有效破解了传统小生产者的局限性,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程度。此外,合作社以“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一形式,促进了社会公正的实现,表现为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亦即事后的原则和一次分配后的再调剂。这些都与合作社的原则之一——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的大小进行二次返还分配不谋而合。
合作社对于社区建设尤其是农村社区建设具有促进作用。印度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之间,开始重视乡村建设,在90年代以后,开始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当时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使分散的小农户经由农业合作社而成为一个组织实体,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户实力,既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竞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合作社可以实现发展中国家农村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但农村基础设施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服务),具有某种程度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且政府在提供农村基础设施时存在失灵的状况。这导致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基础设施并没有长期生产能力,其供给是间断性的而非持续不断的。因此,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基础设施,关键是在设计、筹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的过程中,要创建能带来相对有效和公平的激励体制。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共同的需要而自愿联合的组织,成员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内部之间可以更有效地实现监督,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实现农村公共设施的持续供给和发展。合作社作为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无疑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知,运行良好的合作社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人多地少、“三农”等种种现实问题和压力下,发展合作社无疑是一条正确的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民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农民合作社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议牢牢把握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本质规定性,从规范合作社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角度出发,规范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在规范合作社的内部环境方面,要注意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健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完善合作社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的原则;重视对成员的技术指导和拓宽服务功能等。在规范合作社外部环境方面,要注意处理好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到促进不强迫、支持不干预、积极参与而不大包大揽,重视合作社的自主发展。
(朱玉梅系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硕士研究生;李中华系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教授)
栏目编辑:孙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