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锦
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学理问题、制度设计问题、路径与方法问题等,是法学界必须认真思考和科学回答的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鉴于物权法等法律制定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影响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就强调在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化解内耗。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指出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就在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的重要性
要积极有效地推进立法研究工作。研究小组和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计划,周密部署,根据立法进程需要积极组织开展研究论证工作,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重点研究民法总则的相关问题,分工负责、深入研究,力争为立法机关提供符合法治规律、反映法治需求的高质量的立法建议。在研究论证过程中,既要立足检察机关具体实际,深入研究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更要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局来研究相关问题。同时要保持与法工委、最高法、中国法学会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密切关注立法研究动态,及时全面了解有关部门、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近年来民商事实体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实施和修改情况,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和司法实践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指出,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民法典编纂立法研究工作
《民法通则》开创的民事责任一篇以及《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思想应该得到维护,因为民法总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外在体系上所设置的共同适用性规定,更在于它所彰显的民法基本价值理念。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魏振瀛认为,《民法通则》开创的民事责任一篇以及《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思想应该得到维护
制定民法典是中国民众的需求,需强调其观念整合功能以实现其历史使命。制定民法典最主要、最基本的障碍在于私法观念与私权保护意识的缺失。制定民法典除了具有制度整合、法律适用上的巨大好处外,还可以彰显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到全面保护私权、限制公权滥用的巨大社会效果,成为教育民众、培育民众正确的私权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教科书。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谈民法典的意义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最应该避免的现象是,对目前业已存在的规模庞大的司法解释规范群态度不明、定位不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既不明确予以废止,也不表明哪些规定可以在民法典编纂之后得到继续沿用。如果是这样,那么民法典编纂不仅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反而会进一步增加目前已经存在的规范适用上的混乱。民法典编纂在本质上乃是重塑一个国家民事领域的法源体系的工作,同时也是基于新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重新划分立法与司法之边界的过程。就此而言,如果中国民法典编纂不能妥善处理与业已存在且规模庞大的司法解释的关系,将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正确处理民法典与现存司法解释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现代民法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典,编纂面向21世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应该去伪存真,体现市场经济对民法典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法律依法律,没法律依习惯,没习惯依法理”“法官不得拒绝审判”等条文应该体现在民法典中,恢复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传统。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应当恢复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传统
当前制定民事主体制度面临两个困难:一是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如何提炼、设置民商事主体的共性规则;二是如何反映本土性和国际性需求,如何反映当前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发展的现实,并引领改革、推动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指出,当前制定民事主体制度所存在的两大困难
可以从学术和政治两个角度理解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关系。从学术角度而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表达了学者的不同价值取向。从政治角度而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体现了有权机关的政治决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这本身就是政治决断。期待作为学术问题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和作为政治问题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良性互动。
——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如此理解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关系
商法是与民法紧密联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与商法同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目前的立法体例既不是典型的民商合一,也不是典型的民商分立,是有分有合的一种独特的立法结构,这种密切的联系就决定了民法典的编纂必然应该包括商事立法的完善。我国目前阶段制定一般性的商事法律制度,对商事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内容做出系统性的比较完整的规定,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条件,十分必要。民法典编纂与商事法律的立法布局归纳起来有四种立法模式安排:分立式、独立成编式、独立成章式和融合式,商法学研究会的研讨与论证结果是最赞成第一种模式,其次是第二种模式。最不理想和最不科学的是最后一种,因为这种融入式不但会破坏民法总则应该有的合理、科学的结构,还会影响商法立法自身的立法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指出最理想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
我国民法典中应当明确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缺位和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可能产生显失公正结果的问题。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不是平等的位阶关系,而有适用位阶的差异。因此,民法典不仅应当规定基本原则,而且应当阐明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和适用顺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谈明确规定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研究民法不要忘记公法,二者紧密相关。比如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不纯粹是私法,也有公法的调整;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并不绝对划分。所以研究民法应与公法紧密联系才会更加客观,更符合社会的发展。
——清华大学马俊驹教授认为研究民法应考虑与公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为什么要设定权利,尤其是涉及到财产、人身方面,因为隐含着权利自治问题,即“Yes,I will”。之所以讲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继受了前苏联的法律,认为我们的权利义务是某些人、某些组织授予的。《民法通则》在民法中极其重要,但又存在一定瑕疵,比如其只认可双方行为,不认可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和共同行为。法律行为上只认可财产行为而不认可人身性的行为,认为人身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行为,尤其是婚约、婚姻契约甚至包括婚姻本身都认为是以登记为结果,很多婚姻法学者至今都认为其不属于民法范畴,不能用民法制度来解决婚姻法问题。财产法的法律行为只承认债权法的法律行为而不承认物权处分的法律行为的结果。法律行为问题首先渗透着法技术问题,但法技术问题本身又渗透着强烈的人文主义思想和法律的重大价值,它并不是简单地做一个规定,其核心在于“Yes,I will”,在此基础上涉及到人身的、财产的,都要认真加以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认为法律行为问题需认真处理
我国民法典编纂要解决好“四个面向”问题:“中国面向”,即要在民事习惯和司法习惯调查的基础上回应并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而在本土化与国家化的问题上则要秉持“移植中有取舍,借鉴中有创新”的理念;“时代面向”,即民法典编纂具有鲜明的时代属性,要在守成与创新的博弈中回应时代需求;“体系面向”,指民法典编纂要在形式理性和个人主义的指引下,以法律关系为工具整合民法典外在体系,并围绕私法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信赖保护构建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司法面向”,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统合请求权规范、辅助性规范及反对性规范,并处理好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与协调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编纂要解决好“四个面向”问题
21世纪的民法典不应仅仅局限于现实性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安全利益上的保护,还应对更高境界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信赖利益认可保护。对这样更高境界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认可、尊重和保护表征着民法典的境界,也表征着法治发展水平。制定民法典,不应当仅仅拘泥于现行的民法通则以及现行的传统,要有大胆的创新,要对更高境界的民事权益、民事法律予以尊重、认可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制定民法典加速法治建设进程。因为制定民法典不是目的,而通过制定民法典加速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才是最终的目的。
——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谈民法典的境界
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有一个重大问题——到底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实际上民商合一仅存在于古罗马的民法,马克思称之为调整商品经济的完善法,之后近代民主国家制定的商法,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制定的民法典、商法典就再也无法合并。民法现在已经出现了去法典化的趋势,商法不宜制定一个商法典。近代的商法典都一块一块被移出来,目前世界上能支撑下去的就是美国的商法典,放在一起可以随时修订,所以并不是大陆法意义的商法典。
——浙江工商大学童列春教授认为民法已经出现了去法典化的趋势,不宜再制定商法典
民法典凝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中华民族的复兴,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一部属于中国人民的中国民法典。自古老的罗马法以来的民法学理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新近出台的荷兰民法典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积累。如何把前人的知识储备,和现实的中国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一部高水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名垂青史的民法典,这是广大民法学者当前最重要的任务。
——海南省法学会会长肖若海明确指出,编纂一部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是广大民法学者当前最重要的任务
1985年的民法与经济法学年会,在老一辈的努力下,完成了《民法通则》的前期论证和顺利出台工作,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在三十年后,我们民法学界专家齐聚一堂,通过真知灼见的交流,将会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将要制定的民法典,必定是既能够反映我们目前的时代品格和精神,又能够反映时代特征的;既传承了历史,又有所创新的;既回应目前社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又能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民法典。我坚信它将很快制定出来。
——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坚信一部既有传承又有创新的民法典将很快制定出来
商法的特性与庞大的法律体系客观存在,商事立法的模式应当是在总则中将涵盖民商共同的内容纳入民法一般规定,将商法独特的单行法另行规定,体现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民商合一格局的关键是要真正合一,不要徒有其表。
——广东财经大学袁碧华教授如此看待商法的立法模式
民法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部门法,必然要追求它的务实性。民法规则本身应该有一种属性,即规则制定之后能够顺利落实,这种品格叫做应成为规则的务实品格。规则的务实品格本身是一种内部属性,它意味着规则的安排和特点,迎合了与现实的互动和规律,有利于规则的落实。立法者如果能够切实地观察到规则和现实的互动关系,其制定规则就可以利用这一关系从而使法律能够顺畅地落实。
——中国民航大学刘海安教授强调追求民法的务实品格
通过剖析国际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移转问题,不仅仅可以探寻不同立法体系在所有权移转问题上的规范及其效应,从而在功能性的角度总结出适合中国的立法选择,更可以通过对物权流转过程的透视,辨析其间调整不同法律关系所应建立的法律制度,从而在立法论上为我国民法典的总则、债总、物权法、合同法等提供新的规范思路。
——上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吴彬律师从立法论上为我国民法典的总则、债总、物权法、合同法等提供了新的规范思路
编纂民法典是对现状的改革,而非革命,无需彻底地将既有的制度和规则推翻,而应当在旧的制度之中增加新的内容。追求并坚持理念是值得尊重的,不过若事不可为,则必须寻求共识,寻找多数可以接受的“次佳方案”,再就此方案作细部检讨。
——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黄立教授认为,编纂民法典是对现状的改革,无需将既有的制度和规则彻底推翻
不应片面地认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通则》的取代,而应结合《民法通则》立法背景与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编纂需要,理性地处理二者关系。
——台北大学法律系陈荣传教授就民法典编纂中,应当如何处理新立的《民法总则》与原有的《民法通则》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