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辩: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主题大讨论
中国农业大学 任大鹏: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命题的讨论应体现不同视角:什么是合作社,什么是规范的合作社,什么是根植于中国文化传统和适宜于农村发展阶段性特点的中国本土化的合作社,中国的合作社法试图追求的意旨是什么,规范化的目标是什么,等等。徐旭初老师的文章给出了答案,可以质疑,还有疑惑,但可以以此文作为讨论起点。
福建农林大学 邓衡山:如果不从政策支持的目的这一角度来看问题,何为规范的合作社就注定为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因此,首先需要讨论政府的职能。好不好和值不值得政策支持是不同的。“只有在规范的组织建设(也即规范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下,才能够较好地维护普通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够较好地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才能够较好地实现经典的合作益贫旨趣和扶持发展的公共政策意图。”徐老师的这段话是核心,可以展开论证。合作社实现益贫性的机制是什么?其参照物是什么?有没有经验证据?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什么是规范的合作社和什么是值得政府支持的经营组织形式应该是有区别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赵晓峰:保护弱势成员的权益是规范的出发点,合作社不规范就混同企业,再搞一个异性同构的企业显然没有必要。
浙江大学 王长川:合作社不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唯一组织,现在政府鼓励家庭农场,同时龙头企业尽管在农业生产环节受到质疑,但事实上依然对最优质的农业资源占有先机。现在,龙头企业在政府推行的现代农业发展中所得到的扶持资金依然是最多的。我质疑的是有些组织,三块牌子都挂了,做三本账,会不会享受三种政府政策?是扶持大个子的龙头企业,还是扶持小个子的家庭农场?或者是几个农机手组成的合作社?
新疆财经大学 郭艳芹: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要因合作社发展时期不同而要求不同,规范化建设应以合作社的生命力和活力为前提。规范化问题也一直是我之前比较纠结的,徐老师这篇文章至少让我没那么困惑了。实践中,有些合作社虽然不是那么规范,但却实实在在为农户带来了显著的收益。规范化的目的是为了合作社更好发展,发展是为了让更多农民得到更大利益,所以,我认为,在考察合作社的时候,应多侧重考虑农民从中得到了什么,农业是否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中国农业大学 任大鹏:所以,考察规范化的坐标应包括:理念性的规范化(有说原教旨主义意义上的规范化,我不认可),合法性的规范化,农民受益的规范化,以及政策趋合的规范化等。
西南政法大学 黄胜忠:如何从西方的制度移植、中国农村的传统、农民的实用主义现实的三维空间来审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数千万农民的群体性实践,需要建构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理论体系。中国农村社会究竟有哪些特色?我们能否梳理出几个关键的具有共识性的概念,然后反思农民合作社问题?在移动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的大趋势下,合作社的功能可能会重塑,成员参与也会变异,中国应该会走出不同于西方的道路。
浙江大学 王长川:关于任大鹏老师提到的同权与同利的问题。我认为一步到位还是要求太高,这样的规范已经表现出水土不服。能不能允许同利先行?或者同权先行?如果这样可行的话,当前反映出来的是规范执行的问题,还是规范本身的问题?
中国农业大学 任大鹏:这个问题源于公司制度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在合作社中,由于成员的民主权利(成员控制权)与经济利益(剩余索取权)并不以股份份额为基础,因此公司制度中的股权性质规定性不能移植到合作社。基于合作社原则,成员权利平等,在表决权上表现为依成员身份均等分配(不考虑附加表决权制度)。成员经济利益平等,则表现为三层含义:一是对惠顾成员而言,等量惠顾获得等量返还;二是对投资者成员而言,等量投资获得等量盈余分配;三是国家财政补助财产和社会捐赠财产形成的利益由全体成员均享。
浙江大学 王长川:谢谢任老师。我只是疑惑,合作社还有民主权利的原则,这个原则成员是不是有要求?如果有的话,成员效用是不是增加了?公司的原则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赢利,合作社的原则比公司看起来高多了,不但要赢利,还要民主!当然,我的假设是,合作社不赢利,在当下的农产品市场就无法生存。
中国农业大学 任大鹏:民主与效率之间的常态关系是相互冲突,亦即民主的追求往往以效率的降低为成本。在公司制度中,将所谓的民主转化为依照资本分配的投票权,将所谓的效率也转化为基于资本份额的利益分配,民主与效率之间由冲突转化为统一。合作社立法基于人的权利而不是资本的权利作为价值追求,就始终存在着民主与效率的“跷跷板”关系。各国合作社立法的差异,最为重要的体现是在砝码选择的区别上,或者说是对待民主与效率的态度上。
浙江大学 王长川:能不能在初始阶段,强调效率多一些,等到成员更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再来平衡两者关系。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首先要有效率,得到成员支持,然后得到政府支持,这样就会发展壮大,也值得政府的投入!
浙江大学 徐旭初:也呼应一下任老师。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其天然地有追求效率的倾向。同时,作为社会组织,其天然的有追求民主的属性。从根本上讲,后者才是其制度本质,所以,从理论上讲,同权比同利重要。但是,理论逻辑从来就与实践逻辑有差异。谈论组织的实践逻辑,一要考虑成员,二要考虑嵌入(即外部环境)。在中国,特别要考虑政府。就说一点,普通成员(特别是小户),他们更关注营利机会、风险规避和盈余分配,而不太关注剩余控制权。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吴彬:是的,基本上小户更重视短期可见利益,轻视中长期潜在利益。所以,合作社企业家的寻租可能是必然和正当的,风险与利益共担。
西南政法大学 黄胜忠:在合作社处于“创业阶段”,核心成员承担几乎全部经营风险,面临的生存威胁非常大。目前,我们对于实践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合作社的企业家问题,合作社新创企业的特性,合作社资本、土地、技术等要素的积聚模式,合作社的市场生存方式等需要给予更多关注。对于合作社的核心成员要多给予包容和支持,他们大多还是创业者。专业的大户或者家庭农场主如何成长,他们能否以及如何融入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对于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和制度建构具有重要影响。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研究合作社的都需要补上研究中国式农场这一课?对于实践中的很多合作社而言,目前谈效率和公平可能还过早,如何凝聚成员、积聚要素、通过经营活下来更为现实。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部分研究超越了合作社的发展阶段?
中国农业大学 任大鹏:各位研究合作社的青年学者们非常重视中国问题,而不是教条化理解合作社的经典理论,本人非常推崇并向各位致敬。中国的合作社发展,某种意义上是对国际合作社运动的贡献,也希望各位关于合作社的理论研究,能够成为对国际合作社理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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