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合作社参与扶贫相关政策梳理

2016-04-02 07:51本刊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7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贫困村贫困地区



本期聚焦

支持合作社参与扶贫相关政策梳理

在当前如火如荼的扶贫攻坚中,从中央到地方,都将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抓手,出台了不少专门的配套政策,内容涵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土地、技术、人才、电商等,这些政策有力促进了合作社发展,提升了合作社带动精准扶贫的能力。现将部分政策整理如下:

中央总体部署

2015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发展特色产业脱贫。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

2016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支持老区特色农产品品种保护、选育和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广适用新品种、新技术,打造一批特色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扶持、鼓励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鼓励大型零售超市与贫困老区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

2016年5月,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明确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与贫困户建立稳定带动关系,向贫困户提供全产业链服务,提高产业增值能力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鼓励开展股份合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可以折价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

各地深入贯彻实施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加强贫困地区农牧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鼓励引导扶贫龙头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健全完善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牧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牧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涉牧资金投入设施农牧业、加工、风电、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嘎查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牧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

黑龙江:《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贫困户以扶贫资金入股、土地入股和带地入社等形式参与合作经营,获得更多的产业收益。发挥“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优势,鼓励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带动脱贫,对带动100户以上贫困户带地入社的合作社,给予200万元资金折股入社支持。鼓励支持贫困村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对达到建设标准的,给予不低于农机装备规模20%的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扶贫再贷款规模,重点扶持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农村金融创新,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

湖北:《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提出,大力扶持农业合作组织,提高贫困户生产组织化程度,对吸纳贫困户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合作组织在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及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支持创业致富带头人在贫困村创办企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贫困户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保底分红、滚动发展的原则,抱团入股参与企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最大限度释放贫困村贫困户的资产潜能,增加贫困户的资产收益。

湖南:湖南省扶贫办、湖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意见(试行)》,提出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将坚持精准扶贫原则、金融参与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引导和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项目扶持等。扶贫和财政部门以一定的贷款额度贴息方式,支持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利用信贷资金带动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投入一定比例的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用于产业基地建设、生产技术(能)培训、产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业保险等与扶贫对象增收相关联的项目。

陕西:《陕西省农业产业扶贫政策措施》提出,支持贫困县实施“十百千万”工程和“4+1”培育机制,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行动,解决合作社在生产经营、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困难,提高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合作社扩大贫困户入社数量,指导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成员账户,让贫困户成员在产业增收的同时,获取合作社盈余返还,增加财产性收入。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一批家庭农场,鼓励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支持农民合作社协同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为贫困户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鼓励合作社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创建优势品牌,建设储藏保鲜和冷链物流系统,让贫困地区农民充分享受到加工、流通领域的收益。

甘肃:甘肃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提出到2016年6月底,农民合作社在6220个贫困村要实现全覆盖。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从2016年开始将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每个农民合作社安排一定的启动发展资金。各贫困县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电子商务、农林牧、劳动力培训等各类扶贫资金,优先投入农民合作社,加强农民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整合双联贷款、妇女小额贷款、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蔬菜养殖双业贷款等信贷资金,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探索扶贫互助资金投向合作社的模式,引导和支持贫困户要以安排的扶贫资金和贴息贷款进行折股量化作为出资加入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

安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

(本刊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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