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吴凡云 张涛
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如何确定继承份额
文 吴凡云 张涛
当遗产继承发生后,很多继承人囿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对每位继承人应当获得的继承份额产生疑惑。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依法确定了继承人的应得份额,有效保障了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被继承人徐某、刘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了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5个儿子。刘某于1926年1月15日出生,2001年9月24日死亡,生前未留下遗嘱;徐某于1926年11月21日出生,2015年5月25日死亡。徐甲于2008年死亡,与妻子李某共生育了两个儿女。徐某于2015年3月4日在某律师事务所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1.本人去世后,本人拥有的位于某区房屋归徐戊所有;2.本人其他财产均归徐戊所有。上述遗嘱由案外人赵某代书,并由赵某、钱某见证,被继承人徐某在落款处签名并按手印,见证人赵某、钱某在落款处签名并注明日期。某律师事务所还出具律师遗嘱见证书一份,证明徐某于2015年3月4日在该所立有遗嘱一份,徐某立遗嘱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内容是他在意志清醒、思路清晰,且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某当着两位见证人的面在该遗嘱上签名,其手印也是本人所按。徐某去世后,他的5位子女对如何分配遗产产生争议,李某、徐乙、徐丙、徐丁对徐戊按照徐某遗嘱获得更多遗产表示不服。徐戊无奈之下,将他的3个哥哥和一个嫂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刘某所有的位于某区的房屋已于2015年被有关部门征收拆迁,房屋征收款合计为71万余元。因原告、被告在审理中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最后,法院依法判定各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说法: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因徐某和刘某所有的房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已被征收拆迁,房屋已转化为房屋征收款,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的遗产为71万余元的房屋征收款。4被告辩称徐某留下的遗产还包括存款及金银首饰,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徐某、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各继承该房屋征收款1/12的份额;因徐甲已于2008年去世,由其继承人妻子李某及其两个儿女转继承该房屋征收款1/12的份额。被继承人徐某所立的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予以采纳,徐戊可依遗嘱继承徐某的遗产,即房屋征收款的7/12。综上,原告徐戊的继承份额为该房屋征收款的1/12加上7/12共计2/3,李某及其两个子女、徐乙、徐丙、徐丁各获得1/12的房屋征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