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监事会发挥效能作用应聚焦提高“五个能力”

2016-04-01 07:20郭箐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监事会国有企业

郭箐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1-000-02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资国企改革日益深化,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步伐逐步加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更好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明确监事会权责,创新监事会工作模式,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事会 效能作用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力量。监事会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全面履行职责,完成好监督任务。要做到制衡有效、运转协调、监督到位,必须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扎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努力提高监督效能。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五个方面。

一要提高学习能力。国有监事会人员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修身乐趣和一种人生境界,树立好终身学习、主动学习的理念,树立“学以致用、以用促学、学用相长”的理念,为人生“充电”。特别是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将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监事会工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工作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监事会干部人员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掌握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尽职履责的能力和水平。监事会人员如果不懂行、瞎摆谱,无主意、少方法,自然就会被忽视。因此,只有努力学习,勤于钻研,熟悉业务,努力提高能力素质,才能做到坚持原则,保持监事会监督的独立性,站得稳立场,经得住考验。

二要提高行为监督能力。监事会要从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立足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按照国资委监管的要求履行职责。从多年的实践经验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重点应当立足于行为监督。国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贯穿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体现在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财务管控等各个环节。这是监事会监督的一条主线,抓住了这条主线,就等于牵住了“牛鼻子”。一是要监督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行为。监事会人员少、任务重,要关注的事项很多,必须集中精力关注大事,要把监督的着眼点放在集团公司层面,把重点放在对集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上,不能陷于对二、三级公司一般事项的监督检查,否则就很难抓住重点,难以取得成效。二是要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企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看有没有搞少数人决策的;关注重大决策事项调查论证的充分性,看有没有调查论证不到位、仓促上会盲目决策的;关注会议程序的合规性,看有没有会前不酝酿、会中不民主、不按正规程序搞临时动议决策的。突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监督,对涉及企业合并重组、改革改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敏感事项的决策,要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可能存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及时质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三是要监督企业重大经营管理行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指出:“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监事会要对国有企业有关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事项进行梳理,确定监督的范围重点。要围绕国资监管中心工作和具体要求,特别对国有企业经营方式调整、管控模式变化、内部机制改革和年度经营计划修订等,要适时调整并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和事项,不断增强监督的灵敏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要提高财务监督检查能力。检查财务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重要监督手段和途径,企业的一切经营运行,最后的结果都要反映在财务报表上面,所以说检查公司财务、开展财务分析始终是国有企业监事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一是要利用好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这个平台。通过牵头组织决算审计,全面系统地掌握公司的财务信息,对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和平常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查清楚。二是要认真检查财务会计资料。日常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经常登陆财务系统,定期阅读会计报表,关注会计账目重大变化。若发现企业财务信息异常或存在疑问的地方,要及时调阅相关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同时,要建立与财务总监的情况通报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交换意见。三是要关注企业重大财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公司重大财务风险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对重大投融资、大额资金运作等可能带来的偿债和收回风险,委托理财、抵押担保、关联交易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重大政策、法律、诉讼等变动可能导致的损失风险,要高度关注,加强预警,及时准确地揭示。

四要提高规范行使各项职权能力。《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了监事会质询权、建议权、纠正权和罢免建议权,《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又明确了监事会的紧急事项叫停权,行使这些职权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一是行权的事实要清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公司在重大决策、投资、担保、大额资金运作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就要及时行使纠正权;情况紧急的要果断行使叫停权;对存在违规操作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严重情形的,要严肃负责地提出罢免建议。二是行权的程序要合规。行使这些职权,要根据实际遵循必要程序,对事实要充分调查分析,与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需要请示报告的要及时请示报告。三是行权的行为要慎重。行使这些职权时,斟酌要周密,时机要恰当,态度要真诚,对事不对人,以免挫伤企业同志的积极性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防止因强势监督与企业造成隔阂,形成情绪上的对立,增加监督难度。

五要提高问题和风险揭示能力。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开展监督检查,既是监事会的职责所系,也是有效规避监督风险的内在要求。要清醒地认识到,看不到问题、发现不了问题、不敢揭露问题,将是监事会最可怕之处。只要监事会瞄着问题去,追着问题走,监督检查就会更加有的放矢。要抓住企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突出监督重点,聚焦重点企业、重要业务、重点环节以及潜在风险。不同企业的风险源点不同,要“一企一策”确定监督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在履职行权中的意见或建议符合实际,有关问题看得准、抓得实,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帮助,企业肯定就会高看一眼,积极配合监督、欢迎监督。

随着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力度加大,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监事会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职责所系,有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对监督检查工作周密策划,分清责任主体,真正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度,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推动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再上新台阶、再跃新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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