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比较

2016-03-31 07:46黄炳艺姚远
中国经济报告 2016年3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企业

黄炳艺 姚远

通过对中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可借鉴美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成功的实践经验,有效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在法律法规、社会舆论和经营业绩对于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影响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而这种环保意识的增强体现在企业战略战术、日常经营以及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中。潜在的信息使用者需要通过企业的信息披露,来了解企业在环境方面有何作为,从而做出投资等决策。政府也可用来了解企业的环境状况,业界可通过这类信息相互交流可持续发展的方案。所以其对各层面的信息使用者而言不可缺少。但中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从法律角度明确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详细环境信息,这大大提高了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中美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

中外研究显示,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从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等方面比较中美上市公司面临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

1.法律法规方面。中国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和环保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2007年2月,环保总局颁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内容以及强制重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并提供了多种公开方式供选择,其中规定对于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予以奖励;2008年环保部推出绿色证券令《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在2008年5月14日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详细规定了该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并且做出了有关环境预计负债的规定;2015年1月1日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55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须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方式以及环保管理情况等详细信息;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做出更详细规定,并且对于披露信息增加了“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产品及规模”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等要求。

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是美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其中没有要求企业环境信息要向公众披露。在《清洁水资源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有害物质控制法》《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中,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违反法律法规所面临的民事和刑事上的惩罚。如《清洁水源法》要求企业对其周边水资源的质量信息予以全面披露,包括保护水资源所产生的环境成本。1934年通过的《证券法》有关S-K管制规制的第101条、第103条、第303条规定,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信息,包括环境负债、遵守环境及其他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成本等,该法后来还增加了对人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信息等内容的披露要求。1993年颁布92号会计公报,主要内容包括在财务报表上单独列示环境负债和应收补偿款、确认可能承担的环境成本、环境负债计量的基础以及在财务报表上披露对于预计的环境负债列示等。1998年美国环保机构要求美国环保总署向美国证监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保证石油、金属、钢铁、造纸、汽车行业的公司披露坏境信息,使其能够更好地监督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水平。

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国最新的环保法增加了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且有配套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基本法律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法规方面,披露信息的规定也越来越详细,披露目的从单一的监督发展成为多种目的。相比之下,美国在环保法方面关于环境信息披露早于中国。从多部法律都有相应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并且美国的证券法和环保法相互呼应,证监会和环保署信息相通、信息共享,这为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提供了外部保障。

2.会计准则方面。中国没有单独的环境会计准则,与环境有关的资产负债分散在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或有事项、石油天然气开采、财务报表列报等具体准则中,仅有生物资产准则提到“公益性生物资产”以防护、环保为主要目的,以及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确定,同时公益性生物资产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美国的会计准则亦没有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环境负债会计》《石棉清理的会计处理》《处理环境污染成本的资本化》等报告,对环境支出资本化以及环境负债做出指导。并且,和环境有关的或有负债和损失的确认遵循《或有事项会计》,计量遵循《损失金额的合理预计》。

虽然中美均没有独立的环境会计准则,但从美国证监会对环境负债计量和列示的规定、FASB在石棉清理和环境污染成本资本化和环境负债方面的要求以及美国在环境会计方面的规定等方面来看,都比中国的具体且详细。中国上交所仅涉及和环境相关的预计负债的披露要求。

中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比较

1.样本选择。考虑到重污染行业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重点规范的对象,本文选取中美重污染行业典型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中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比较。本文对部分重污染行业进行整合,选取钢铁、石化、造纸、铝业、制药、煤炭、汽车七个行业进行中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对比。其中前四个行业中美均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后三个行业仅在中国被强制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并在中美两国各行业中分别选取行业领先企业,且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具体样本公司为(1)钢铁行业:美国纽柯钢铁、上海宝钢;(2)石化行业:美国埃克森美孚、中石化;(3)造纸行业:国际纸业、山东汇博;(4)铝业:美国铝业、中国铝业;(5)制药行业:辉瑞、哈药股份;(6)煤炭行业:皮博迪、中国神华;(7)汽车行业:通用汽车、上汽集团。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料来源主要为2014年度公司年报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各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等。

2.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比较。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是指将环境信息披露给公众的渠道和形式,披露渠道主要有官方网站、公司报告、媒体等,而披露形式主要包括财务数据、财务描述(主要指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描述)、非财务数据、非财务描述等。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七家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均有描述,列示环境方面的会计政策;六家公司在董事会报告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描述,五家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描述,两家提供了财务数据;六家公司在官方网站上设专栏公开发布信息且介绍详细;五家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了和环境有关的委员会或工作组。此外,皮博迪还对澳大利亚矿区碳排放披露了特别报告,对其旗下的矿山做了事实报告。中国七家公司均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了环境信息,除上汽集团(非强制披露要求)外都说明了新环保法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五家公司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并且在数据方面主要提供污染物排放指标等非财务数据;三家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了环境会计政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三家公司(中石化、中国铝业、中国神华)均在境外及上交所上市,存在披露要求与大陆上市公司不一致的情况,这三家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多于其他四家。上海宝钢和中国神华都在官方网站详细公开了环境信息。总体而言,美国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较为一致,官方网站建设比中国样本公司好。

3.披露内容对比。表2分项目比较了中美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其中前两项涉及强制披露,表格列出的数字为在各项中美样本公司披露该项内容的数量。从强制披露的项目中可以看出,在监督力度以及制度对公司行为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方面,中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存在一定问题;在自愿披露的项目中,根据各个项目中美上市公司披露家数,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样本公司的表现比中国的好。其中美国样本公司在诸多方面表现突出:纽柯钢铁披露了环保项目所获得的收益,该信息决策相关性较大,而且在披露历史数据的同时披露了未来的环保计划投入;埃克森美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披露较为系统且全面;美国铝业披露了环境控制支出,而皮博迪在法律与规章制度的介绍方面较为全面。总体来说,美国的七家公司在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多于中国公司,而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中国也已经注意设立环境委员会。

4.比较结论。根据对中美样本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我们发现:中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及披露方式均呈多样性,且披露内容较为自由,固定性较低。从强制披露的环境信息来看,美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集中而且详细,中国公司的披露则相对简略;而从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来看,美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量、数据量均比中国公司大,而且纽柯钢铁和埃克森美孚都是体系式的披露,让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环境信息的总体和细节都有了解,且纽柯钢铁所披露的环保项目收入等财务信息是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有一定的决策支持作用。由此可见美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比中国上市公司高。

改进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通过对中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并借鉴美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可有效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当务之急,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与监管。中国在2014年颁布了新的环保法。这一法律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中已显现出一定的影响,与之相承的信息公开办法也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指导。尽管如此,中国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仍需完善。美国在环保法律和证券法中都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处罚措施,内容详细且具体,并且在证监会和会计准则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中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仅需要法律支持,也需要相关部门规章、会计准则的保障。上交所对有关环境的预计负债的要求虽然也在这方面提供了保障,但是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仍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和详细指导。因此,中国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时,中国环保部门、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需要对上市公司开展联合监管,划分清楚监管职责并且衔接得当。就中国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来看,信息缺失且选择性披露是较为明显的特点。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序有效进行,建议中国相关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加强信息披露的质量管理及其监管力度。

2.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首先,完善年度和临时环境报告中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如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其次,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的内容需要增加更详细的环境说明,特别是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环保投入等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信息;再次,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应该更加具体。可以学习美国做法,对与环境有关的科目披露会计政策予以说明,并在相关科目下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业务;最后,环境指标的披露要一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应披露该行业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而不能有选择性地披露较好的指标,这也需要相关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提供该行业的环境指标作为披露标准。

3.引导并强化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政府还应大力宣传环保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利用社会公众力量制约企业环境行为。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应鼓励公司积极主动披露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中包括公司在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维护社会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同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对决策的有效性,强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

(作者单位分别为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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