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暴力罪错的实证研究
——以江苏东海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为例

2016-03-31 11:09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与东海县检察院课题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东海县心理特征犯罪

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与东海县检察院课题组

(1.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江苏南京211102,2.东海县检察院江苏东海320700)

青少年暴力罪错的实证研究
——以江苏东海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为例

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1与东海县检察院2课题组

(1.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江苏南京211102,2.东海县检察院江苏东海320700)

近年来,青少年暴力性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通过调查问卷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将青少年犯罪分为家庭维度、学校环境、社会交往、心理特征和悔过心态五个方面,发现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具有家庭结构不甚完整、辍学率高、交友盲目的特征。为探寻暴力罪错的深层原因,将青少年暴力罪错和其他犯罪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者在心理特征层面具有显著的差异性,易冲动、道德责任意识淡薄和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力崇拜是暴力罪错青少年典型的心理特征。而家长管教方式的非理性、法制教育的严重缺乏和交友的盲目性与心理特征呈现暴力倾向存在可预见的线性相关关系。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治青少年暴力罪错,应当给予其更多的关爱,重视法制教育,加强心理疏导。

青少年暴力罪错;暴力性心理特征;不良嗜好因素

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犯罪也呈逐步上升趋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要想有效地应对和解决这一日趋严峻的社会问题,需要对青少年犯罪的新变化有更直接和客观的把握。课题组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江苏省东海县进行了实地调查,以期探索青少年犯罪背后的成因,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提出有价值的决策依据。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概念,只有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但是,“研究18周岁至25周岁的成年人犯罪,对犯罪的预防、治理、教育、改造等方面来说,其研究价值是十分明显和极为重要的”[1]。我们认为,将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段设定为14至25周岁,既符合目前学界的通说,也有利于研究其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连续性。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课题组对连云港市东海县看守所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涉及两类犯罪:一类是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另一类是盗窃和其他非暴力性犯罪。调研组随机抽取了105名青少年发放问卷,其中涉嫌第一类罪名的青少年55名,涉嫌第二类罪名的青少年50名,共发放问卷105份,回收有效问卷105份。

调查问卷共设28个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问题主要包括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二是调查对象的家庭情况,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抚养人,家长的管教方法等问题;三是调查对象求学期间的学校环境,问题主要有老师及同学的态度,是否接受过法制教育,学习成绩,是否受过处分;四是调查对象的社会交往情况,包括主要朋友圈,是否有不良嗜好等问题;五是调查对象的心理特征考察,在这一部分我们以假设性提问为主,例如与他人有矛盾时会如何解决,如果朋友要求一起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会怎么选择等;六是调查对象的悔过心态考察,亦以推测其心理状态为主,问题主要有事发后至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感受,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心态;最后一部分为选择性回答的主观题。

其中,上述的二、三、四、五、六部分分别构成了我们在研究中建立的五个维度,即家庭维度、学校环境维度、社会交往维度、心理特征维度和悔过心态维度。在每一个维度内我们各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问题,按照严格一致的逻辑关系建立了连续变量,并且以各维度为单位计算了平均值。本文采用现代统计学方法、以社会学统计软件包(SPSS)对调研数据进行了统计学分析,主要用到了差异性分析、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的方法。

二、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考察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青少年的成长过程正是其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一般而言要经过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阶段。

(一)家庭结构不甚完整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有学者认为当今社会,家庭结构不健全主要有三种表现[2]:第一,家庭失和甚至解体,青少年得不到父母的指导,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第二,家庭成员违法;第三,父母角色的缺位。在接受调查的105名青少年中,有75.2%的抚养人是父母,24.8%的抚养人是单亲或者祖辈。在非由父母抚养的青少年中,有48%是因为父母外出务工无力照顾,52%是因为父母离异或者其他原因。西方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整体是以平衡的状态存在着,任何部分的变化都会趋于新的平衡。家庭是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可以在生理上、心理上满足其成员的需要,同时也维护现存社会的结构。家庭结构的完整程度影响着家庭功能的发挥,而家庭功能的发展又会反过来刺激家庭结构的变革和完善,改变后的家庭结构则会进一步强化家庭功能。在现代社会中,仍有一部分青少年是在非典型的家庭结构中成长起来的,家庭结构的差异尤其是父母角色的缺位,很容易导致青少年与祖辈有代沟障碍以及祖辈的过度溺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教育、监督功能的发挥,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们的成长轨迹。

(二)辍学率高,在学校缺少关爱

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促使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系统工程,是青少年从家庭走向社会、顺利实现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不良的家庭教育起到矫正和弥补的作用,帮助青少年抵制和消除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但在接受调查的105名青少年中,案发时在校读书的仅有5名,辍学率达到96%。为了探究背后的原因,我们在学校维度内以案发时受教育情况作为因变量,以学习成绩、老师和同学对差生的态度、课余活动、是否接受过法制教育等因素作为自变量对其他自变量利用Pearson系数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师生对差生态度与案发时的受教育情况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见表一)。

表一 案发时受教育情况与师生态度的相关性

在接受调查的105名青少年中,有22.9%认为老师和同学对待差生依然关心维护、团结友爱,41%认为师生的态度是不理不睬,37.1%认为师生的态度是瞧不起甚至冷嘲热讽。良好的学校环境能够使青少年获得应有的认同感,激发其学习兴趣,使其融入同龄人中共同成长。相反,如果学校里的老师和同学以成绩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对学习盲目推崇,就会使成绩较差的青少年感到孤立无援,渐渐将兴趣爱好转移到上网、电子游戏等其他活动上去,最终在本该接受文化知识的系统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的阶段,提前进入社会。

(三)盲目交友,易沾染不良嗜好

进入社会以后,青少年会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正处于青春期的他们意志力和控制力尚属薄弱,加之内心深处对“自由”的渴望和对叛逆的行为追求,很容易沾染一些不良嗜好。在接受调查的105名青少年中,15.8%有酗酒的习惯,52.5%有抽烟的习惯,9.2%有赌博的习惯,只有22.5%选择没有以上行为。俗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这些不良嗜好的养成与其交友群体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我们以此为基本假设,将不良嗜好因素作为分类变量与变量主要朋友圈进行了交叉制表(见表二),结果卡方检验值为38.9,Sig.= 0.000<0.005,证明我们的假设成立,交友群体对青少年沾染不良嗜好有着显著的影响。

表二 不良嗜好与主要朋友圈交叉制表

三、青少年暴力性犯罪的心理特征考察

据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相关数据,我们发现从2008年至今,东海县青少年暴力性犯罪中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两类暴力性犯罪呈逐年递增趋势。2008年至2010年间,审查批捕案件中,这两类案件占青少年案件总数的比例为:2008年为10%,2009年为18.3%,2010年为24.5%。为了比较两类暴力性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差异,我们将研究数据分为两组,一组是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两类犯罪,另一组是盗窃及其他非暴力犯罪,并将青少年涉及的罪名作为单因素分类变量,以家庭维度、学校环境、社会交往、心理特征及悔罪心态为水平分组进行了差异性考察。结果表明,两类犯罪在心理特征维度具有显著的差异性(F值52.039,显著性值0.000)。为了验证这一结果,我们将心理特征与涉嫌罪名进行了交叉制表(见表三),卡方检验结果也证实了我们的判断(卡方检验值为39.479,Sig.=0.000<0.05),证明暴力性犯罪的青少年与其他犯罪的青少年在心理特征层面,具有显著的差异性。

表三 心理特征与罪名交叉制表

(一)心理特征呈现出暴力倾向

从被调查的55名涉及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两类犯罪的青少年来看,当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有23.8%的人会选择打架解决问题,只有52.4%的人选择与对方正面沟通交流;如果朋友要求一起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有37.1%的人选择兄弟义气,两肋插刀,37.1%的人选择先分析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再作决定,只有25.8%的人选择不参与;在朋友中,有33.3%的人处于领导者的角色,24.8% 的人是积极参与者。

由此可见,易冲动、淡薄的道德责任和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权力崇拜是涉嫌暴力性犯罪的青少年主要的心理特征。首先,现代社会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各类暴力性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加之正处于成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易冲动本来就是其性格特征之一,这就很容易使得青少年在处理冲突的方法上产生严重的偏差,往往言语之间的不合便要拳脚相加。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挫折教育的严重匮乏,面对人际交往中正常的矛盾和冲突,他们缺乏应有的冷静和礼让。其次,多数青少年道德责任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将朋友交情和哥们儿义气凌驾于基本的道德观念甚至法律之上,面对朋友的违法犯罪要求往往是不加分析、不计后果地盲目参与。其中有一名受访者的主观题描述令人印象深刻,他所向往的生活状态就是像香港电影《古惑仔》般兄弟成群、无拘无束。中国的侠文化源远流长,这也是相关影视作品产生和发展的根基,但是倘若一部电影脱离了“仗义行侠”的内核,而仅仅对浅层次的暴力文化、极端的自由主义、享乐主义人生观大肆宣扬,就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就会简单地认为通过暴力手段就可以获得绝对的自由,把道德观念当成束缚,把违反纪律、破坏社会秩序当成叛逆和人性的解放。殊不知真正的自由应当是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的自由,是在法律和道德约束之内的自由。再次,以极端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思想基础[3]。青少年正处于风华正茂、血气方刚的昂扬时期,他们对新生活充满憧憬,渴望通过权力践行自身理念。自古权力被视为神,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当青少年在正常的社会秩序之中体验不到权力带来的心理满足感之后,就会将自我价值的实现寄托于其他的非常态社会组织,尤其是犯罪组织,这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两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二)暴力性心理特征的成因分析

在得知两类暴力性犯罪的青少年的心理特征有明显的暴力性倾向之后,我们以55名涉嫌这两类犯罪的青少年为研究样本,将心理特征作为因变量,对家庭维度、学校环境、社会交往内的各个变量进行了回归性分析,以期探寻形成暴力性心态的相关原因。结果显示,家长的管教方法、在校期间是否接受过法制教育和主要的交友群体与暴力性心态存在可预见线性相关关系(见图1、图2、图3)。

图1 心理特征与做错事家长态度的曲线拟合

1.家长管教方法的非理性

古语云棍棒出孝子,这也成为许多家长信奉的教育理念,但是一味打骂体罚的教育方式不仅不见成效,反而会对青少年的身心成长造成严重的伤害[4]。在图1中,纵轴表示青少年的心理特征评分,横轴表示家长在孩子做错事时的态度,选项1代表耐心的说服教育,选项2代表不管不问,选项3代表一味打骂体罚。从图中可见,当管教方式由理性向非理性转变时,青少年的暴力性心理特征会逐步上升。在家庭环境中,从小陪伴孩子成长的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也是最重要的人生导师,家长的人格、思想品质、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等都会通过主动或者被动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孩子,对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不当的管教方法不仅会造成青少年对粗暴手段的模仿和学习,而且他们在心理压抑、寻求平衡时,也有可能以类似手段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甚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严重缺乏的法制教育

在图2中,纵轴表示青少年的心理特征评分,横轴表示在校是否受过法制教育,选项1表示经常,选项2表示有时,选项3表示很少,选项4表示完全没有。从图中可见,当接受法制教育的程度下降时,青少年的暴力性心理特征评分会逐步升高。良好法制教育一方面可以树立法律在青少年心目中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强化青少年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通过反面教材使之警醒并认识到法律的底线是不能越过的,将其违法犯罪的动机和意识扼杀在萌发期。但在接受调查的55名青少年中,经常接受法制教育的占8.6%,有时接受法制教育的占33.3%,很少接受法制教育的占26.7%,完全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的占31.4%。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现在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严重缺乏,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从小学到初中,只有初中二年级有法律基础课。与其他课程相比,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法制教育课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法制课教师多为带班的政治教师,其中有些教师很少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教学方法存在一定欠缺,导致很多法制教育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既没有生动的案例分析,也没有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使法制课成了纯粹的法律条文灌输课。

图2 心理特征与是否接受法制教育的曲线拟合

3.盲目的交友

如前文所述,青少年交友盲目,不仅容易使其沾染不良嗜好,也会使其心理特征发生明显变化。在图3中纵轴代表青少年的心理特征评分,横轴代表主要的朋友群体,其中选项1为有固定工作的人员,选项2为自由职业者,选项3为社会无业人员。当主要交友群体的质量下降时,青少年的暴力性心理特征评分会逐步上升。一方面,青少年在步入社会之后由于阅历不足、心智尚未成熟,在交友上还存在盲目性,深处不良的朋友群体之中,为人处世的心态难免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社会心理学认为,青少年都具有强烈的求同归属感,即都有一种向往和能动地适应群体生活的“相群性”,都有希望得到社会和群体的承认、保护、尊重、力量等心理欲望[5]。弗洛伊德曾经指出,当一个人处在集体中时,他可能会丧失自己原来的性格特点,变得感情用事、责任心下降、良心消失、智能减退。这是由于他身上原来被压抑着的那些无意识本能统统得到释放,会使他干出一些以前不敢干的事情,尽管这些行为不符合他原来的性格[6]。

图3 心理特征与主要朋友圈的曲线拟合

四、讨论与建议

(一)给予青少年更多关爱

首先,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起点,在这里他们应该享受到父母长辈的关爱和呵护以及兄弟姐妹的帮助与扶持。但是对于很多青少年来说,家庭出身是无法选择的,他们当中有一部分人的家庭结构并不完整,或是因为父母外出务工,或是因为父母离异和其他原因,他们从小就与单亲或祖辈们一起生活,家庭结构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功能的发挥,单亲或者祖辈们在管教孩子上都有着力不从心的障碍,他们往往会选择溺爱、放纵的教育方式。东海县位于苏北连云港市,在江苏省内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出打工的人数相对其他县市较多,“留守儿童”或者“流动儿童”的问题也更具典型意义。另一方面,家庭的管教方式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无论是父母或者其他抚养人,在教育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更具理性,更加宽容。

其次,进入学校之后,有些青少年的学习成绩不尽理想,但是学习落后并不简单地等于不良青少年,应试教育的烙印深深地影响着现行的教育制度,老师和同学对差生的不理不睬甚至冷嘲热讽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不仅是导致青少年辍学的主要原因,更有可能扼杀他们在其他方面可能具有的天赋才能。因此,应当摒弃以往单一的成绩考核指标,增加更多的赏识教育,充分培养和挖掘青少年在学习之余的兴趣爱好,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关爱和尊重,真正实现全面发展。

最后,在社会层面,我们不能因为青少年出生的家庭结构或者学习成绩就将他们简单地“标签化”,反而应让他们更多地感受人际交往的友善与和睦、享受生活的阳关和温暖,弥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的不足。另外,应杜绝宣扬暴力、色情或资本主义绝对自由的文化产品可能给青少年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地整治学校周边的“三室”、“两厅”、“一吧”,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应当加大有组织犯罪的查处力度,防止青少年结交不良的“兄弟”朋友,而在犯罪组织中践行自身理念、实现自我价值。

青少年的培养是整个社会承担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共同努力,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东海县检察院近年来一方面通过成立留守儿童关爱基地,对部分家庭关怀不足的孩子采取“送关爱,送温暖”行动;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女检察官担当“检察官妈妈”,对留守儿童进行“一对一”的呵护和帮助,在促进留守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注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但是法制教育的真正落实却不容乐观。东海县近年来在当地几所中学先后成立了“家长学校”、“学生法制课堂”,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大学的法学教授为家长和同学们讲授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思维、灌输法律意识、分享成长体验,形式活泼生动,在老师和同学们之间获得了不俗的反响,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青少年的心理疏导

具有暴力倾向的心理特征是导致青少年暴力性犯罪日益增高的直接原因。青少年在成长中都会面临来自学业、生活、感情、人际交往方面的压力,加强青少年的心理疏导已经成为学界和理论界的共识。2006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将心理疏导引入少年犯罪的审判;200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教育局联合成立了南京市少年心理司法矫治中心,这些对罪错青少年的司法处置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为了有效防治青少年暴力性犯罪,有必要将心理疏导和干预进一步提前和深化,在家庭和学校层面开始普及心理学知识,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增加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学会自我调节的方法,发展积极的心理因素,始终保持健康愉悦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也能使家长和老师通过观察青少年的言谈举止,准确预测其心理动向,及时发现青少年的暴力性倾向等不良心理。同时,社会各界应当重视青少年的心理辅导工作,成立青少年心理辅导站,在处理青少年工作时善于从心理层面发现和解决问题。

[1]徐建.青少年犯罪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78.

[2]姜小川等.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环境因素分析[J].法学杂志,2010(12):63.

[3]赤光.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指标数量化的探索[C]//法律心理学研究与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1.

[4]夏伯平等.上海市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与对策研究[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0(5):424.

[5]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6.

[6][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M].林尘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78-79.

(责任编辑:刘 芳)

Empirical Study of Juvenile Violent Delinquency——A Case Study of Affray and Provocation Crime in Donghai,Jiangsu Province

Research Group:Institute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and Donghai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1.Institute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 211102,China; 2.Donghai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Donghai,Jiangsu 320700,China)

In recent years,the situation of juvenile violent crime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vere.Through the methods of questionnaire and statistical analysis,juvenile delinquency will be divided into five aspects:family dimension,school environment,social interaction,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repentant attitude,and in the teenagers’growth process,som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can also be found such as incomplete family,high dropout rates and blind dating.In order to explore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violent delinquency,comparative analysis was carried out between violent delinquency and other crimes,significant differences were found under the level of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and impulsivity,lack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and individual-centered power worship are the typical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Trough regression analysis,irrational parental discipline,a serious lack of legal education,and blindness of making friends have predictable linear relationship with violent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Therefore,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event juvenile violent delinquency,teenagers should be given better care,enhanced legal education and more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juvenile violent delinquency;violent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bad habits factors

D616

A

1008-2433(2016)04-0041-06

2016-04-16

本文为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与东海县检察院合作课题“青少年暴力罪错防治研究”课题成果之一。

课题组主持人:狄小华(1963—),男,江苏溧阳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宋金玲(1970—),女,河北邯郸人,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成员:霍立群(1968—),男,江苏东海人,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红梅(1972—),女,江苏东海人,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兼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守华(1980—),女,江苏连云港人,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鹤立(1987—),男,江苏镇江人,镇江市委组织部科员;曹甜甜(1987—),女,山东潍坊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王 静(1988—),女,江西宜春人,长沙水业集团办公室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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