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敏,朱国华
(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电影众筹的监管路径探析
郭中敏,朱国华
(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电影众筹成为目前电影融资的新方式并获得了极大发展,但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和问题。本文分析电影众筹发展的原因和表现形式,针对存在的平台尽职调查失责、信息披露不到位、融资方票房造假等问题,探究合理的监管路径。
电影众筹;审核责任;信息披露
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中国电影产业逆势上扬,票房数字不断攀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电影众筹应运而生,并革新了电影产业的传统融资和运作方式。然而,在电影众筹发展的过程中,平台方和融资方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研究,并探讨合理的监管路径。
(一)电影众筹的概念和发展的原因
电影众筹是电影项目融资方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融资的方式。具体而言,电影项目融资方将项目方案通过众筹平台发布,注册成为众筹平台用户的投资人根据项目的信息自愿投资。在预定的时限内,投资额如果达到预定的门槛,则众筹成功。众筹所得的资金将用于电影项目的拍摄、后期制作和宣传发行,投资人的回报有实物回报、股权、票房收益权等多种形式。
电影众筹能够快速发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从电影行业看,电影众筹平台为电影产业的融资提供了新途径。一部电影从立项制作到发行上映,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在获得票房分账之前,制作方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由于资金问题,诸多电影项目难以落地。电影众筹出现后,电影项目融资有了新的途径,且该途径有诸多优势:凭借互联网的便捷性,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筹到理想的资金;而且参与电影众筹的投资人容易转化为日后电影上映后的观众。电影项目在网络上的曝光有利于影片的传播推广,融资方“可以通过电影项目参与众筹后获得的关注度进行电影上映和销售的市场预热”[1]。此外,传统电影项目融资过于依赖单一投资方,会导致投资方对电影项目的过度干涉,影响电影创作;而电影众筹过程中投资人只是作为单纯的财务投资,不会干预电影的具体创作过程,为电影创作留下足够的空间。
其次,从投资人角度看,电影众筹的低门槛满足了普通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以影片《大轰炸》为例,该项目在苏宁众筹平台的投资门槛设定为1000—50000元等共计五档,回报为预期年化7.8%的收益和海报、首映礼门票等。该项目预计筹资500万,最终筹资3000万。与传统的理财模式动辄几十万的门槛相比,该项目1000元起投的门槛使得多数普通投资人都能够达到,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的特征。
(二)电影众筹的表现形式
根据投资回报的种类,电影众筹可以分为产品回报型和投资回报型。产品回报型的电影众筹投资者的回报为与电影相关的实物产品,如电影海报、电影票、道具、首映礼门票、明星见面会门票等。此类“众筹的最大目标在于完成营销的效果,并不仅凭众筹资金完成项目”[2],所以其风险相对较小。
投资回报型的电影众筹主要有股权众筹和收益权众筹两种,这两种众筹往往伴随高风险。就股权众筹而言,电影项目融资方通过出让股权进行融资。以影视股权众筹的典型平台——大家投网站为例,电影项目在大家投上线融资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募资成功,所有投资人会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专业的领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其他跟投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利润分配。
就收益权众筹而言,电影项目融资方将未来电影票房收入等在内的收益权部分转让给投资人,以获得前期电影摄制发行所需的资金。收益权主要包括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种。目前,以固定收益类居多,以预期5%-10%的年化收益为主。浮动收益以影片上映票房区间来确定。在苏宁众筹融资的《叶问3》是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结合的收益权众筹:8%的年化固定收益以及票房达到5亿后与票房收入挂钩的浮动收益。
(一)电影众筹平台问题
1.平台发布项目前尽职调查不严谨,发布的项目风险大
以电影《叶问3》为例,制片方快鹿集团曾在苏宁众筹融资,电影上映后因票房造假被曝光。快鹿集团资金出现问题使参与众筹的投资人的收益遭受风险。苏宁众筹与快鹿集团协调未果后,决定采取项目到期时先自行兑付投资人,后向法院申请对快鹿财产冻结、向快鹿追偿的方式,最终使投资人如约获得收益。反思事件经过,尽管苏宁众筹为保证投资人按期兑付做出重要贡献,但投资人遭受风险与苏宁众筹在项目发布前未能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脱不开关系。
除了在苏宁众筹平台,《叶问3》项目的融资平台还涉及菜苗金融、玖玖金服等十多家p2p平台。叶问3融资方存在多平台融资、重复抵押的问题,并且多个融资平台的担保方均为东虹桥融资担保公司,而东虹桥存在超额担保问题。苏宁众筹本着对投资人负责的原则,在《叶问3》项目上线前,应当对这些事实进行详尽调查,评估快鹿集团的偿付能力和项目运行风险,禁止高风险项目上线。在《叶问3》项目中,苏宁众筹后续补救的被动局面正是前期尽调不慎所致。
2.信息披露不到位,投资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投资人虽不参与电影拍摄,但对融资方的项目进度以及财务状况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披露项目信息。由于投资人与融资方之间直接接触较少,作为桥梁的电影众筹平台应当积极督促融资方提供信息,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但现实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到位、不能保证投资人知情权的情况。
以影片《女汉子真爱公式》为例,该影片在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上进行众筹,融资方光影工厂出让18%股权,筹到504万元。电影上映后票房6300万元,融资方称影片亏损,但投资人未收到任何亏损证明资料且估算影片已盈利,由此引发矛盾,原始会对比难辞其咎。因为平台只在筹集阶段披露了有限的信息,合同签署后就再没有信息披露,甚至电影名称由《女汉子完美恋人》变更为《女汉子真爱公式》,投资人都是事后知晓。平台在该项目中未能尽责跟进和及时督促融资方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二)融资方问题:进行票房造假
票房造假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投资某一电影的上市公司的股价与该电影的票房之间具有联动性。如果电影票房好,就能够快速拉升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高位适当减持,即能够获得高收益,并能够弥补掉票房造假甚至是电影投资制作的成本。电影《叶问3》的运作初衷即是如此。制片方快鹿集团通过子公司合禾影视和大银幕发行公司在苏宁众筹平台进行融资。投资制作完成后,希望通过制造高票房的假象,拉升其关联上市公司十方控股和神开股份的股价,以期在二级市场套现,弥补前期成本。但其票房造假的事实被曝光后,关联上市公司的股价暴跌,此后票房受影响而未能达到预期,集团旗下理财产品陷入兑付危机,最终资金链断裂。《叶问3》众筹项目到期后,苏宁通过垫付资金完成向投资人的兑付,保证了投资人的利益和平台信誉。
票房造假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导致制片方遭受处罚,导致电影众筹投资人的利益损失。票房造假被曝光会引发大众排斥心理,影响后续观影人次和票房收入,投资人因此无法获得正常收益。投资人在电影众筹项目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不管是从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还是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都应当对票房造假行为进行规制。
(一)从平台来看,应完善监管
1.做好筹前尽调,严格审核项目上线,明确平台审核责任
从投资者角度看,电影众筹作为一个“管道”,联结了资金端和资产端。通过这个“管道”,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的资金投向融资方代表的优质资产,融资方获得资金促进资产增值,投资人分享资产增值的收益。除了强调从资金端加强对投资人的审核,保证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还应当注意,资产端的劣质资产带来的风险更大,所以平台应当对资产端即电影项目进行严格筛选。目前,众筹平台对电影项目的审核主要通过线上审核,融资方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简介、团队成员和商业计划等。“从要求提供的资料来看,平台目前项目的审核主要是形式审查而不涉及实质审查。”[3]对电影融资方的审核,只凭借简单的线上形式审查是不够的,需要提高平台的审核标准,但完全的实质审核成本太高,是不现实的。为此,笔者建议采取“线上初审+线下复审”的方式,并且应明确平台的审核责任。线上对材料进行初审,并且做好初步尽调,待初步筛选过后进行线下复审。电影融资方须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如财务状况等供平台方团队审核;平台方凭借所得信息合理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发布项目。如果由于平台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不满足条件的电影融资方项目发布,并给投资人带来损失,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做好项目跟踪,确保投资人知情权的实现
平台应积极跟进融资方动态,做好信息同步更新。影片从摄制到上映包含多个环节,部分融资方只为单一环节融资,但更多的是为所有环节融资,往往周期较长。现实中,“很多电影项目的纰漏时间严重滞后,不是按电影实时拍摄进度进行信息纰漏,而是以季度或者月末为时间点”[4]。因此,平台应当持续跟踪,避免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遗漏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此外,平台方的披露应当详细,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重点信息如财务和资金运作状况应重点关注,并根据融资方的情况为投资者及时答疑。在融资方与投资人之间因项目信息存在矛盾时,平台作为中间方应当积极促成双方的交流,发挥桥梁作用。
(二)从融资方来看,针对票房造假问题,应明确立法予以规制
“作为一种小额公开发行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公开发行而言,监管者对于股权众筹融资企业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财务审查等方面的要求都大大降低”[5],由此极易引发融资方的道德风险,如票房造假就是电影融资方融资后违规的体现。针对融资方票房造假问题,目前的手段和惩处力度有限,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规制。《叶问3》票房造假后,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的处理只是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暂停业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惩罚力度较轻,威慑力不足。由于法规的不完善,“专项治理办公室也无法像其他职权部门那样,进行罚款、冻结资产等类似处罚”[6]。处罚太轻导致票房造假成本非常低,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规定,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可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但目前制造上亿票房也只需要百万资金,而且《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还处于征集意见的阶段,尚未生效施行。可见票房造假收益很大,违法成本却很低,融资方因此恣意造假。为此,笔者建议加大造假处罚力度,《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在处罚金额上可规定更严苛的标准;可尝试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参与造假的影院、片方实行市场禁入;同时,发挥舆论监督和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共同打击票房造假,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的利益。
尽管电影众筹在快速发展,也有《大圣归来》和《十万个冷笑话》等众筹成功的案例,但电影众筹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不应被忽视。只有平台审慎对待自己的责任,融资方合法合规运作电影,投资人理性投资目标项目,电影众筹的市场才能够持续向前发展。
[1]陈洁.中国电影众筹的商业模式与生态化发展[J].中国电影市场,2015(11):15-17.
[2]陈洁,王广振.文化产业众筹融资模式分析[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2):33-37.
[3]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4):157-168.
[4]刘帅.我国电影产业投融资模式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5]李爱君.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79.
[6]谢若琳.电影行业治理亟待法治完善[N].中国商报,2016-03-29(A02).
2016-04-2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中国产业联盟建设研究:‘一带一路视角’”(20152223)。
郭中敏(1991- ),男,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研究;朱国华(1967-),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经济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D922.28
A
2095-7602(2016)09-006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