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誉俊
摘 要:相较于传统的媒介平台,网络空间作为新闻发布和传播的场所有其独特性。在这样的空间里,舆论的参与度和传播速度被极大地提升,这在对于塑造社会道德建设作出巨大作用的同时,也生成了道德绑架在内的负面问题。本文站在传播学的视角,分析了新闻生产语境下道德绑架的现象与成因,并从自律与他律的角度给予规避该现象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道德绑架;新闻生产;媒体;受众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3-0030-02
在2015年8月5日播出的真人秀节目《中国梦想秀》中,来自贵州的“追梦人”杨女士在节目中说自己的梦想是让失散多年的妹妹回家,重新接受她的父母,一起拍全家福。杨女士的妹妹张女士小时候被亲身父母送给别人,在知道自己身世真相后不愿接受亲生父母。虽然张女士由于节目组的安排,出现在了节目的录制现场,但是她始终拒绝和亲生父母相认。不料,该节目的主持人当场指责张女士心胸狭隘,说她应该原谅父母,否则永远不会幸福。主持人甚至还对张女士说:“在你儿子的眼里你是个狭隘的女人”。此番表态在各大媒体平台引发轩然大波,总体而言,无论该节目主持人的初衷为何,如此咄咄相逼,就是道德绑架的典型事例。
网络空间作为新闻发布和传播的场,与传统的媒介平台相比较,有其独特性,“其特殊的动作方式使它既难以被归入‘发布者,也不完全符合‘传播者的特征。[1]”“新媒体平台使得碎片化传播这一现象变得‘显性了,但碎片化传播本质上是整个社会碎片化或者说多元化的一个体现。而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是碎片化出现的基础。[2]”在这样的空间里,舆论的参与度和传播速度被极大地提升,这在对于塑造社会道德建设作出巨大作用的同时,也生成了不少负面问题:道德的评判被媒体或受众唯一化甚至绝对化,打开网络新闻平台,每每总能看到关于日常民生的歌颂或是对于市井冲突的扩大。网络社会是如何让用户忽略对真相的探究的呢?网民获取的信息越来越多,仔细阅读的越来越少;储存的信息越来越多,消化吸收的越来越少。原本主要通过传统媒体发挥作用的社会舆论,现通过网络平台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表现之一就是导致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道德绑架问题。
一、道德绑架的内涵分析
道德绑架虽然是以发扬道德为出发点而展开,并非就是符合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实际社会道德的。首先,即便它以道德为目标而非其它原因带动网络舆论,但这不能意味着此种行为就是符合道德本质的,只能说其初衷或许是行善;其次,虽然行动者要求被绑架人完成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但是由于采取手段的软约束性甚至是非道德性,最终也使道德绑架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此外,道德绑架通常发生于公开的媒介平台上,而不是私人间的救助行为中。这是因为绑架施行方需要借助公共平台来形成舆论的压力,这也是进而能够胁迫被施行方履行所谓道德义务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公开的报道或信息传播,就不存在道德绑架这一舆论现象。
任何个人或者团体都有可能成为道德绑架的对象,而社会公众人物更容易成为被绑架的那一方,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媒体和网民关注的焦点,而且普遍被认为是能够实行救助行为的实体。因而与此产生对比的是普通人更容易在道德绑架事件中成为被施予道德义务的那一方。道德绑架要求发生的行为是符合绑架者道德判断的行为,而不必是符合所有涉事方共同价值观的行为;所以此种行为因带有的强迫性而失去了道德的光辉。在网络社会中,最为常见的事例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行为。例如2016农历新年期间在微信朋友圈上被大量转发的关于女孩赴江西男友家吃年夜饭随后毅然分手的事件,在多家新闻媒体的转发和评论之后逐渐变成了一个全网话题。
道德绑架网络新闻的现象出现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从新闻生产的视角可以分为内部与外部两大因素。网络媒介平台在新闻生产的过程中,无论是记者还是编辑,每位都是发布源的把关人。而这些媒介信息的把关人必须具有自我审查的意识,包括在道德层面的意识审查。除此之外,每个新闻传输者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其认知也会作用到媒介内容的再生产过程中。这些主观因素可以包括价值观、生活背景、教育程度、职业角色和职能定位等。部分读者自认有了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等App就可以了解整个世界,其实他们不过是活在柏拉图的洞穴暗喻之中。试想读者日常所关注的都是其自身所感兴趣的,而不喜欢的内容会不自觉的忽略甚至屏蔽,这种协调过滤机制只会强化群体极化的舆论生态。虽然无论是信息的发出者还是接收者,都只有在激荡中才会得出真理,但是网络的新闻生产往往是基于协同过滤的。从“第三人效果”的角度来看,在涉及道德绑架的新闻中,无论是信息的把关人还是参与者,都高估了舆论对于受众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站在道德高地,刻意地拔高了编辑或评判新闻的道德标准,从而产生了道德绑架新闻的不良结果。
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向成熟的转型期,道德绑架不仅是网络中的部分个体的表现,同时也是现实社会的问题。它反映了我国舆论传播之外的其它不足,包括国民法律意识的淡泊、权利保护与平衡的缺乏,以及社会结构的不稳定等。此外,主流的媒体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审查;作为国有资产的媒介平台,在执行宣传任务时往往需要考虑到道德意识的弘扬。新闻生产工作者要满足受众享用新闻的使用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媒体会受到诸多限制,不能完全依照事实的新闻价值来选择。如果从传媒与政治的关系来定性传媒职能的话,其中一个方面便是传媒具有教育、引导群众的职能;这便有了传媒是人民的教科书、精神文明的建设场所、学习的园地等说法。但又由于信息传播的不对等性,媒体单方面用恒定的道德标准去评判新闻变得更加困难。于是,赋予报道以较强的道德色彩成为传统,正面煽情而忽视对于人性的探讨。例如在灾害报道中,媒体常会淡化对灾害本身的描述,缩小人与自然的冲突,往往以救灾内容撑起新闻的主体,正面拔高典型,从而宣传大爱与道德的这一面。
二、传播学语境下的措施与建议
信息时代的传播与生活方式既改变了新闻生产的原则也改变了受众的交流、生活方式,并由此催生出了新的道德意识与行为习惯。而道德绑架在新闻传播中有三个关键点值得推敲。首先,道德绑架者施行的是“行善”的名义;其次,道德绑架是通过公众的舆论压力而施行的;再者,道德绑架者要求目标方履行的是符合前者自身价值观的行为。本文认为,对于道德绑架的规避可以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谈起。新闻传媒首先有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责任,且也确实在担负起建设和谐社会的部分责任;其次,新闻生产必须是合理、合法与合乎正义的;此外,面对社会的各个阶层,媒介的信息传播必须一视同仁,既不能排斥弱势群体,也无须过分地倡导人道主义关怀[3]。
作为引导主流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新闻媒体,因其自身定位和平台的不同,对于道德的诠释也有不同的侧重点,就好像对于“私”这一字的理解,并非只是负面的,而需要放到具体语境下去分析。在某些情境中,就可能产生道德观念的偏差甚至是对立。在新闻生产的语境下,道德绑架可以产生诸多影响,包括绑架新闻生产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例如在2015年,安徽利辛女子被恶犬咬伤,随后被伤者男友编造谎言骗捐的新闻也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些新闻报道生成的原因,既有媒体对新闻验证的缺失,也是过分追求立典型的道德任务的结果。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博人眼球,不惜借助引人入胜但并非遵照专业素养的要求进行的内容传播,这样就不利于形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道德体系。由此可见,包括自媒体在内的新闻生产方应当尊重社会大众的道德选择,既不应越权扮演道德审判者的角色,也不该对某些主流的价值观过分推崇。道德文化层面的传播是建立在多方位、多层面上的利益博弈,它要求媒体人宣传理想,同时也理解现实。
现阶段网络上的法律法规仍十分欠缺,网络道德还未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水平齐头并进。但是虚拟空间上的自由也是相对而非绝对的,立法者需要明确网络话语传播的法制道德建设章程,切实履行相应监督管理力度,让受众和网友都意识到,无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都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完善对“道德绑架”的处罚规定,对情节严重者明确刑事处罚,而不应该仅仅是口头道歉等轻微处罚草草了事。此外,道德绑架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领域,绝不仅仅限于私人范畴,因此,需要新闻宣传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与此同时,受众也需要自我调整和培养新的道德观念与行为习惯。国人的道德内涵丰富,因此对于行为道德与否的评价体系也相对而言因视角的不同而难以统一。就像茅于轼先生谈及的那样,“先人后己”与“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类的要求本身就包含着逻辑上的矛盾,即不可能成为真正得以实施的道德原则[4]。一方面,网民和读者切不能为了满足自我的表现欲望而将评论极端化;我们要明白,每个公民个体的人身隐私、物质与精神双重层面的安全问题,以及近年逐渐得到社会关注的心理健康问题皆不容随意侵犯;另一方面,因由孤立地提倡某一种道德观念改为实现文明道德行为的良性循环,例如将现实社会中的助人为乐精神网络化传播。
三、结 语
道德作为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经常受到现实大众传媒与网络公众的关注,而媒介和受众对于道德问题而出现的绑架现象,则在当下产生了巨大争议。社会不能没有道德文明,新闻生产必须提倡道德素养,受众也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道德绑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它会阻碍国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会瓦解不同群体间互相关爱信任的意识;还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今,新媒体的出现,各种传播途径彰显,使得新闻报道更要客观公正,以客观的态度面对受众。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又是触手可及的。在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各种网络新媒体层出不穷,公众也越发依赖这些网络的新闻生产平台。网络新闻的公信力虽不及传统媒体,但其受众面更广,传播更为快速,产生的影响力也更广泛。因此媒体对于道德的培养不应人为地操控,而是要通过不断引导,在潜移默化中生成。作为媒介内容的传播者,在维护公众利益和宣扬道德品质的同时,更需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实话实说和体现真正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 吴飞.大众传播法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2] 彭兰.碎片化社会背景下的碎片化传播及其价值实现[J].今传媒,2011(10).
[3] 邵培任.媒介理论前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4] 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第三版)[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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