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6-03-28 20:35
吉林农业 2016年17期
关键词:工资农民工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现就文件出台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及特点做以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近年来,我省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治欠保支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层面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印发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组成及工作规则、职责分工的通知》(薪联发〔2016〕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文件。

(二)省级层面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8号),《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09〕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案件、落实相关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一部分,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二是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三是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四是转变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方式。

第二部分,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制度。三是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四是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五是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六是健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主要内容:一是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二是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三是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

第四部分,严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责任。主要内容:一是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主体责任。二是落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属地管理责任。三是落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部门监管责任。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内容:一是完善部门协调机制。二是加强维权能力建设。三是从严落实责任追究。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实施意见》另附“吉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责任分工表”。通过表格形式确定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清晰明确。

四、文件特点

(一)紧密结合省情

《实施意见》充分考虑了东北地区建设行业建筑施工特点和招用农民工的实际,兼顾了住建、交通、水利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不同特点,突出了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设以及明确各方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责任,使我省《实施意见》在结构布局上更加趋于合理,在内容上更加突出重点,在治理举措上更加具有操作性,在责任区分上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政策更好地着实落地。

(二)注重源头治理

《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诚信管理等举措,是对多年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凝炼,是经过多年以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为确保这些政策措施着实落地,文件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查处案件、组织领导都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在文件中从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等多个方面,明确了要全面提高处置拖欠案件的能力,特别是从经费装备保障、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入手,对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责任清晰明确

《实施意见》除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外,还界定了不同条件下,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各自的清偿欠薪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治欠保支工作负总责,在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基础上,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的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各方,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确保治欠保支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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