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加伟
“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征文
论我国渔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实施路径
文/董加伟
伴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普及,信息时代的触角正从多个维度加速界入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在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下,渔政执法如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提升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已经成为现代渔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渔政队伍自身存续的重要环节。本文结合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宏大背景和渔政执法的具体特点,从辨析渔政执法信息化的内涵入手,剖析其现实基础,探求其具体路径,以期对我国渔政队伍建设和渔政执法能力提升有所助益。
信息化的概念源于60年代的日本,70年代后期兴起于西方社会,其涵盖领域经历了由通讯技术、IT产业到经济领域、产业升级再到人类行为、社会结构的快速演变。界定信息化的内涵应把握三个要素:一是过程要素,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二是动因要素,信息化建设不仅生发于信息技术的驱动,更源自于发展理念的革新;三是疆域要素,信息化建设不局限于传统产业的改造,而是人类生活方式、社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基于上述认识,渔政执法信息化可概括为—通过信息装备的广泛配备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利用,推进渔政执法理念深度革新、执法方式全面转变、执法行为高度优化、执法效果根本提升的动态过程。
(一)渔政执法信息化的现实基础
近年来,全国渔政执法机构以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为主线,大力推进渔船管控能力和执法装备建设,渔政执法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1.以位置监测为主要目标,渔船管控信息系统逐步完善。自2007年开始,沿海各省陆续启动以CDMA、AIS、北斗卫星等三大网络为主体的渔船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小型渔船广泛配备CDMA终端,大中型渔船普遍配装B级AIS避碰仪和北斗卫星终端,初步实现了海洋渔业船舶的远程定位、轨迹管理和应急通信。
2.以射频识别为主要手段,渔船身份电子识别系统初步建立。“三无”、“套号”渔船的存在严重扰乱渔业生产秩序,侵犯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渔政执法的难点。2010年前后,浙江、山东等省率先启动渔船射频识别系统建设,为渔船配装RFID射频标签,执法机构配备手持识别器,重要渔港和渔政执法船配装射频识别基站,研发了与渔船基础数据库和渔港数据对接的渔船射频识别系统,实现了渔船身份识别和进出港智能监管。
3.以视频监控为主要方式,渔港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始起步。随着渔港建设和经营体制的变革,我国的渔港管理趋于弱化,管理方式简单、管理手段僵化的矛盾日渐突出。2008年农业部在重点渔港试点建设渔港视频监控系统,此后,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陆续将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纳入渔港建设总体方案,新建、改建、扩建渔港配套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成为常态。
4.以远程指挥为主要方向,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步伐加快。一是语音指挥系统不断完善。2007年农业部实施“近海渔业安全通信网”升级改造项目,在全国设置了78座超短波高山基站、15座短波岸台,渔业执法船艇和渔船陆续配备新型超短波渔用对讲机和单边带电台,大型渔政执法船配备卫星电话,为海上执法通讯指挥、海上应急救援调度提供了可靠通道。二是视频取证传输系统逐步建立。执法证据收集难、保存难是长期困扰海上执法工作开展的难题之一。2010年后各级渔政队伍陆续建设了执法电子取证系统,执法船艇配装激光透雾一体摄像机和热成像夜视仪等取证装备,山东、辽宁等省还利用微波传输技术,建设执法视频传输系统和视频会商系统,实现了海上执法视频的现场采集、本地存储和远程传输。
(二)渔政执法信息化主要问题分析
1.在信息采集方面,监测手段缺乏、监视范围有限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执法船视频采集设备专用性不强,目标跟踪能力较差,配备范围有限;二是渔船身份识别和位置监测信息不够准确,终端设备使用不规范,定位信息准确度不高;三是渔港视频监控系统不健全,部分渔港存在监控空位,已建系统因技术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统一调用和集约管理。
2.在信息传输方面,传输通道不足、传输距离有限的问题依然突出。一是信息传输距离有限。无论是超短波、AIS和微波基站,还是CDMA公网基站,只能覆盖近岸海域;二是信息传输渠道有限。目前海上视频传输只有卫星和微波两种方式,因卫星传输费用昂贵,省级以下执法船配备较少;三是陆地基站数量少,覆盖不到位,不能满足执法需要。
3.在信息处理方面,分析手段不足、信息利用有限的问题日渐显现。已建系统在数据信息的深层挖掘和综合分析方面明显不够,各系统收集的数据孤立隔离,关联度不高,形不成有机结合的数据信息链,渔船定位信息与基础信息不匹配,渔港视频信息与渔船进出港数据不相符的问题突出。
4.在信息应用方面,顶层设计不足、资源整合有限的问题普遍存在。近几年渔政执法信息化基本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相继开发了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等10余个应用系统,但因缺少统一的建设规划,顶层设计先天不足,标准规范各不相同,系统建设各自为政,既造成了重复建设、重复投入,又形成了诸多信息孤岛。
渔政执法信息化应紧扣“渔民、渔船、渔港和执法行为”四大要素,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主线,以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三大环节为指向,着力建设信息采集、决策指挥、智能执法和支撑保障四大系统。
(一)信息采集系统
利用视频监控、射频识别和卫星遥感技术,建立陆、海、空一体化监视监测网络,对管理对象实现全方位有效监控,为执法决策提供完备的信息资源。
1.建设渔政执法云视频监控平台。整合已建各类视频信息采集系统,并入新建的渔港和渔船修造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建立统一的渔政执法视频监控平台,采用云计算及云存储架构,将各类视频源做统一收敛,集中进行视频编解码处理,提供统一对外接口及客户端,实现一个平台指挥。
2.优化渔船位置信息采集系统。改造四个系统:一是CDMA系统。在沿海岛屿和执法船建设CDMA中继站,延展覆盖范围;研发新型CDMA终端,提升定位、通信、导航性能。二是AIS系统。岸站增加短波、超短波定位接收设备,优化监控数据库,增加双模定位接收功能。三是北斗卫星系统。换装北斗二代通信终端,制定运营费分级补贴办法,维护北斗网络正常运行。四是射频识别系统。配装混合供电模式的新型船载标签,调整数据传输模式,将基站方式转变为GPRS方式。
3.建设海洋渔业遥感监测系统。通过卫星、飞机、船载和陆基遥感测绘系统,建立近岸海域和重点渔港的卫星遥感数据信息库,开发建设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渔船、渔港和海岸、海域、海岛的全方位动态监管。
(二)决策指挥系统
以信息采集系统提供的资源为依据,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建设统一、综合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指挥信息系统,提高决策指挥效率。
1.建立多维信息综合分析平台。建立数据采集和存储、数据分析和处理、数据展现三个子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渔船位置、进出港和渔港视频监控数据的挖掘与分析,通过Web、大屏幕、移动终端等多种方式展现信息,提供一个数据集成的快速开发和维护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2.升级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按照“阳光审批”和“智慧执法”并重的思路,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五大子系统:(1)渔船管理:整合各类渔船的静态信息,与渔船位置和轨迹信息融合,建立完整统一的渔业船舶数据库。(2)阳光审批:开发审批流程控制系统和外网查询系统,实现审批事项的科学管理和阳光监督。(3)渔业执法:开发伏季休渔、涉外渔业管理系统和执法电子文书系统,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4)执法主体:建立全国渔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渔政执法主体的信息化管理。(5)装备管理:开发执法基地、船艇、车辆监管系统,建立执法装备数据库,提升执法装备管理水平。
3.完善渔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整合优化各省已经建设的渔船安全救助指挥系统,信息互联,资源共享,建立融渔船渔港信息、预警信息传递、报警响应、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事故调查自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渔业应急救援信息平台。
(三)智能执法系统
利用移动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资源共享、海陆联动的信息化、智能化执法模式,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率。
1.搭建渔政移动执法网。移动执法网由移动执法终端、基础支撑网络、执法指挥平台、后台管理系统等部分组成。渔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将移动终端设备通过基础支撑网络(3G/4G、短波、卫星)接入渔政执法指挥系统,进行渔船、渔港等基础数据的查询、上传等操作,平台负责处理执法人员与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交互。
2.优化渔政执法电子文书系统。按照全国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和规范的执法程序,结合渔政执法的特点,加快开发渔政执法电子文书系统,建立渔政执法电子字典,实现渔政执法各环节的规范化、高效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程序对执法行为的控制和规范作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3.完善渔业船员信息管理系统。
针对当前渔业船员市场的变化和渔业生产实际,利用人员资质管理的通用技术,构建一个功能完善、数据共享、分布式、跨平台的渔业船员信息管理系统,把渔业船员信息与渔船信息全面、有机结合,实现对渔业船员的高效、系统、智能化管理。
(四)保障支撑系统
融合云计算、远程通信、移动办公等信息化技术,加强渔政执法基础通信网络建设,建立渔政执法主体信息管理系统、知识管理和远程培训系统。
1.提升海陆通信保障系统。构筑两大通道:一是完善音频指挥通道。组建渔政执法高频通信专网和短波通信网,利用软交换技术,将3G/4G移动通信、短波、超短波、卫星通信的技术优势进行全面融合,实现语音通信全海域无缝隙覆盖;二是构筑数据信息和视频信息传输通道。利用微波和卫星传输,打通海陆间数据信息、视频信息实时传输通道,实现陆地指挥中心与海上执法船艇“面对面”指挥。
2.开发渔政执法云应用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1)云数据中心。利用云计算、虚拟化和分布式技术,通过共享基础架构方式,统一管理渔船、渔港、海洋遥感等各类信息资源,实现远程访问和便捷管理;(2)云呼叫中心。集成语音、短信、网站等多种热线渠道,建立与应用平台连为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提供信息查询、违规举报和遇险报警等服务;(3)云办公平台。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覆盖全国各级渔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指挥自动化系统,推动渔政执法模式的转变和执法效率的提升。
3.搭建渔政执法主体能力培育平台。建设三个子系统:(1)知识管理。建立和完善渔政执法信息收集、转换、运用机制,建立执法知识库,使其成为执法主体能力培育的孵化器;(2)远程教育。采用先进的SOA方式,建立远程培训和考核管理系统,实现培训与学习网络化,考试与测评科学化;(3)信息管理,包括主体信息、行为监督、主体考评、汇总查询等模块,提升渔政执法主体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
渔政执法信息化不局限于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利用,而是涉及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模式重构的深层次革命。我国渔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应坚持顶层设计与应用示范并重、全面规划与重点项目同步、远景展望与近期目标结合,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角度入手,逐步推进渔政执法流程的合理优化、执法方式的深度转变和执法模式的全面改良,为渔政队伍现代化建设提供持久动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