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伦敦女仆行业探析

2016-03-28 13:44曾亚英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伦敦

曾亚英

(绵阳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近代早期伦敦女仆行业探析

曾亚英

(绵阳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摘要:女仆是近代早期伦敦常见的社会群体,她们通常以长期雇佣的方式从事着繁杂的工作。女仆行业所具备的经济优势吸引了大批年轻妇女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她们的婚姻模式和婚姻选择。女仆行业潜藏的危险也使得她们很难将这一职业作为维持自身经济独立和单身生活的手段。女仆行业带给妇女的独立是不稳定的。

关键词:近代早期 ;伦敦;家庭女仆

女仆是近代早期英国常见的社会群体,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史学研究却相当薄弱①。虽然家庭史学家已经证实了女仆之于前工业社会的重要性,妇女史学家也阐述了仆役生涯在女性生命周期中的特殊意义②,但鲜有学者将之视为一个职业群体加以研究。有关女仆的信息更多是作为对女性就业和工资状况研究的副产品而出现的。近年来,安妮·库斯毛尔(Ann Kussmaul)和简·惠特尔(Jane Whittle)的著述已经让我们了解了女仆在农村社会中的处境③,但是对于城市女仆的考察还相当缺乏。故而,本文将以伦敦为例,探讨城市女仆的生存状况。

由于放养制度和帮佣制度的流行,仆人是近代早期英国社会中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根据库斯毛尔的估计,仆人在15~24岁的人口中占到了60%的比例[1]3。伦敦作为英国最大的手工业和商业城市,其仆人数量相当可观。乔纳斯·汉韦(Jonas Hanway)估计,在1767年的伦敦人口中有7.69%的人都是仆人[2]4。拉斯利特(P. Laslett)对1574—1821年100个英国教区的分析则显示,所有类型的仆人构成了伦敦总人口的13.4%[3]152。肯特(D. A. Kent)则认为真实可靠的数据可能是在汉韦所估计的7.69%和教区分析的13.4%之间。肯特提出,由于财富和生产的集中,伦敦产生了对家庭仆人和生产仆人的巨大需求,因此有理由相信18世纪至少有10%的伦敦人都是家庭仆人或者生产仆人[4]112。在为数众多的仆人当中又有多少是女仆,我们不得而知。1784年一本关于家户的著述认为女仆和男仆人数相当[5]6。一名致力于研究仆人的18世纪学者赫克特(J.J. Hecht)也提出,“毫无疑问,女仆……至少也是同样多的[5]5”。然而,赫克特的数据主要依赖于社会上层,而忽略了那些中下层人士。其实一些中下层人士通常也会雇佣一两名仆人。并且根据惠特尔的研究,这些经济条件更差的雇主倾向于雇佣女仆[6]54。如果将伦敦大量中下层雇主考虑进去,我们有理由相信女仆的人数超过了男仆。戈尔德贝尔格(P. J. P. Goldberg)的研究就证实了这一点。戈尔德贝尔格根据人头税记录发现仆人的雇佣模式存在差异:农耕区的男仆人数是女仆人数的两倍,牧区的女仆与男仆大体相当,而城镇和城市的女仆人数则大大超过男仆[7]160。

从女仆的年龄特征来看,以年轻妇女居多。皮特·厄尔(Peter Earle)发现,在伦敦的女仆行业中有60.7%的人都在24岁以下,25~34岁之间的妇女占28%,35~44岁的占8.4%,45岁以上的仅占4.6%[8]343。肯特的研究也显示了同样的倾向。肯特考察了695名工作一年以上的女仆在离职时的年龄状况后发现,24岁以下的294人,占42.3%;25~29岁的121人,占17.4%;30~39岁的135人,占19.4%[4]115。上述数据显示,女仆是一个相当年轻化的行业。年轻妇女在女仆行业中的云集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的社会观念和法律规范密不可分。在近代早期的社会观念中,年轻妇女天性骚动,容易引诱他人犯下错误,因此必须对那些外出工作的年轻妇女施以管教。仆役行业不仅给女孩提供了安全的家户环境,而且男女主人正好替代了女孩父母,方便对她们进行身体和道德的约束。故而,近代早期的英国人认为女仆行业是最适合年轻妇女的工作。那些没有从事女仆工作的年轻妇女往往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在南安普顿,没有从事女仆工作的年轻妇女被叫做“打杂女”(Charmaids)[9]71,其他一些地方则将之叫做“越位之人”(out of place)[9]353。从这些称呼来看,这暗示了社会对年轻妇女的期望就是让其扮演女仆角色,这才是她们“正确位置”的社会含义。不仅如此,政府往往还会对那些没有从事女仆行业的年轻妇女进行惩罚。1563年出台的“技工条例”(Statute of Artificers)就赋予了地方官员强制年龄在12~40岁的未婚妇女从事仆役行业的权利。在诺里奇,那些拒绝做女仆的年轻妇女通常被要求作出选择,要么被关进感化院,要么在规定的时间内找到一个女仆岗位。南安普顿也于16世纪后期和17世纪初针对没有从事女仆行业的未婚妇女发出反复警告并做出实际处罚。南安普顿的伊丽莎白·昆坦因未从事女仆行业而4次被捕, 并于1615年被投进了轻罪监狱[10]31。

从工作内容来看,女仆的工作范围与雇主的家户规模和经济来源密不可分。对显贵家庭来说,女仆往往只需负责家务劳动或是做贴身侍女。而随着社会阶层的降低,女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就愈加宽广与繁杂。虽然传统史学家将近代早期的仆人分为手工业学徒、农业仆人和家庭仆人。但是,这一划分对妇女来说并不符合实际。对近代早期的女仆来说,生产技能的习得、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并没有截然分开。例如17世纪布里斯托尔的所有女学徒就必须签订类似于家庭女仆的契约,即她们在习得手工业技能的同时也必须从事家务劳动[11]233。对大多数农业女仆来说也是这样,她们不仅需要从事田间地头的劳动,而且还需要参与家务劳动。家庭女仆也是如此。她们在从事家务劳动的同时,往往也需要分担主人的农业和工商业活计。在近代早期的伦敦,有85%的女仆受雇于工匠、商人和零售商[4]119。砖瓦匠、染织工人以及一些更加贫穷的人士也会雇佣女仆。例如,租住在雷莫先生地下室的戴维斯夫人是一名牛奶销售者。她在1724—1729年间雇用了莫德琳·欧文作为其女仆,在1742—1743年间又雇用了爱丽丝·莱西为女仆。詹姆斯·肯特也是一名贫穷的售奶人,他雇佣了赫丝特·梅里安姆为其女仆[4]120。从雇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女仆除了承担清洁、缝纫和洗衣做饭等家务劳动之外,往往还要帮助培养孩子、从事家庭手工业、协助经营一个店铺或是客栈。曾经当过佣人的莱顿太太回忆道:“我必须手脚勤快,常常因为照看孩子,忙做家务,累得我还未走进卧室,在楼梯上就睡着了。”[12]358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女仆从早晨第一缕霞光开始一直工作到晚上家里人都睡下为止。

从雇佣方式来说,富裕人家习惯采用“短期雇佣”的方式。根据肯特的研究,“到18世纪中期,短期雇用和逐月雇佣是一些雇主,特别是那些雇用了好几个仆人的雇主喜欢采用的一种方式”[4]120。这种雇用方式让雇主很容易炒掉一个难管的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仆人。而更加贫穷的手工业者和零售商人则倾向于采用长期雇佣的模式。他们一般喜欢逐年签订女仆雇佣合同。按年雇佣的方式通常是一个季度甚至是一年才结算一次工资,这不仅给雇主提供了更多可供支配的现金,而且也让雇主可以获得劳动力的持续保证。此外,按年签订雇佣合同也给雇主提供了一种控制仆人的经济手段——扣押一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工资直至雇佣期满。由于伦敦的绝大部分雇主都属于相对贫穷的工商业者,这决定了大部分女仆都签订了相对较长的雇佣合同。她们通常比乡村女仆更具稳定性。在伦敦,在同一名雇主处工作满2~3年的女仆占到了30%以上[4]121。在薇薇安·B·艾略特(Vivien Brodsky Elliott)的研究中,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伦敦女仆在一个家庭中的平均服务年限已经超过4年[13]92。而绝大多数乡村女仆在她们一年的雇用期满之后就离开了,很少有人连续为同一位雇主工作3年以上[14]72-86。

伦敦女仆从业的长期性从侧面反映了这一行业的吸引力。1762年一名伦敦的通讯记者就指出,每天都有满载女仆的四轮马车从全国各地奔赴伦敦[5]12。对这些外来劳动妇女而言,女仆岗位是相对具有经济前景的职业之一。

首先,对女仆来说,因性别不同而带来的工资差异比其他行业的差距要小。在近代早期,妇女通常不会被当作家庭运转的支持者,其收入仅被视为家庭收入的一项补充。这一观念在某种程度上致使妇女的工资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她们的工资一般是男子的一半或三分之二[15]103。18世纪中期,亚瑟·杨记录了一个女织工每天挣4~6便士,这相当于一个男织工工资的三分之一[16]341。那些熟练的针线女工每星期可以挣到5~8先令,而一个男裁缝则可以挣到10~15先令[17]118。在这种以性别区分工资的环境中,女仆行业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库斯毛尔指出,并不存在“最卑微的男仆所获得的工资要比那些最重要的女仆所获工资更高的情况[1]114”。在伦敦,虽然男女仆人的工资差异仍然存在,但是除了给显贵当四轮马车车夫或马夫以及身怀某种特殊技能的上层男仆的收入明显更高外,普通男女仆人的收入差距则并不明显。例如1739年伦敦斯特兰德大街的尤尔先生经营着一家制鞋店,雇佣了一名19岁的女仆长达3年之久,每年的工资为3英镑。4年之后,同样是在斯特兰德大街的一个绸布商也以同样的工资雇佣了一名男仆[4]125。

其次,相比其他女性行业,伦敦女仆的收入也颇具吸引力。从肯特的研究来看, 60%的女仆获得的收入在每年4英镑到5英镑10先令之间[4]118,而5英镑是最常见的工资水平[4]122。除伦敦外,英国其他城镇的女仆普遍收入都不超过每年4英镑,有将近一半的女仆获得的工资收入仅3英镑一年[4]118。如果我们将伦敦女仆行业与伦敦其他主要的女性行业作比较,女仆的收入也相当可观。虽然女仆的表面年薪看起来不算高,但是这只是女仆收入的一部分,甚至还不是最重要的部分。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收入的大部分都需要用在食宿花销上,然而大部分女仆岗位都由雇主提供吃住。因此,我们在计算女仆的真实收入时必须要将食宿花销计算进去。据乔治(Dorothy George)的估计,伦敦的标准房租在1795年前是每周2先令6便士[18]38。伍德沃(Do-nald Woodward)计算出在近代早期享用相对有营养的饮食大概需要每天2便士到3便士[19]216。这也就是说雇主所提供的食宿价值大概是每年10英镑左右。如此算来,大多数伦敦女仆每年的实际收入在14~15英镑10先令之间。而根据厄尔对伦敦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具有专门技能的针线女工每星期能够挣得10先令或者12先令,但大多数妇女每星期只能挣4~10先令,而一星期5先令是比较普遍的报酬[8]342-343。这就意味着大多数针线女工所获得的年薪是13英镑。除去食宿所需的10英镑,可供其自由支配的收入约为3英镑。这还是在针线女工不失业的情况下才能达到如此标准。一旦她们因为季节变化而间断性失业,其可供支配的收入将会明显降低。女仆的收入除了食宿上的优势之外,她们偶尔还会得到一些小费和奖励,也可能会得到雇主所赠予的旧衣服之类的物品。更重要的是,根据近代早期的社会习俗,雇主还需要在某些时候,特别是女仆结婚的时候给她们提供帮助。这类帮助通常是相当数量的现金支持。如教区牧师麦德尔雇佣了一名穷人家的女儿作为仆人,在这名女仆嫁给当地一位农民时,他赠予了价值60英镑的嫁妆[15]106。对于一些长期受雇于同一名雇主的女仆来说,她们和雇主之间还容易产生类似亲人和友人的情愫。因此,在近代早期的遗嘱当中,雇主对仆人的遗赠屡见不鲜。在对仆人的遗赠中,女主人提到女仆的几率显然要比提到男仆的几率更大。在约克和汉普郡女主人提到女仆的几率为20%左右,但完全没有提到男仆[10]80。有些女主人甚至还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遗赠给了女仆。例如詹姆士·伍德福德牧师记录了姑姑在去世之后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了女仆贝蒂,这使得“我的叔叔汤姆及其家人感到非常不悦”[10]80。

再次,女仆行业还能给妇女提供重要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在她们遇到困难或者需要帮助的时候显得特别重要,这对那些外来妇女尤为如此。例如,玛格丽特·波特是伦敦一个小提琴制作商的仆人。她是斯坦福德郡一名铁匠的遗孤,唯一还活着的亲戚就是远在米德尔塞克斯郡的德国表兄[13]92。因此,她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在她的生活里显得相当重要。玛丽·库克也是一个外来女仆,她将自己的男主人描述为自己的保护人[13]92。来自沃里克郡的桃乐西·艾略特在伦敦做女仆时,也将男主人加勒特先生视为自己在这座城市当中唯一的亲人[13]92。有时候,女仆还能够得到雇主对其生活或终身大事的帮助。1694年玛丽·克拉克为已从她家辞职的女仆罗斯觅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玛丽告诉罗斯,她的新雇主是斯坦福夫人。斯坦福夫人可能会帮她找到不错的对象,因为斯坦福夫人的女仆嫁得非常不错[15]105-106。仆人岗位也给女仆提供了与更上层或更富裕阶层接触和交往的机会,并且借此而获得向上流动的可能性。一部分女仆甚至还向上流动成为了女主人。例如玛格丽特·库克是托马斯·弗林特的女仆。在弗林特的妻子死后4个月,她便成为了女主人。凯瑟琳·克拉克也在给鳏夫威廉·克利伯里做了两年女仆之后,嫁给了威廉[13]89。

面对女仆行业所具备的优势,不少妇女积极乐观地看待这一行业,甚至为了获得女仆岗位而推迟或放弃结婚。在长期的妇女史研究当中,学者们倾向于将女仆经历视为女孩离家之后和结婚之前的一个特殊阶段。门德尔森(Sara Mendelson)和克劳福德(Patricia Crawford)在著作中就明确提出:“绝大多数进入仆役行业的女孩都是将之视为青春期和结婚之前的一个生活阶段。从理论上来说,仆役行业给女孩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环境来推迟她们成家的年龄,直到她们年满25岁左右——这是她们结婚、生育和独自照看一个家户的适当年龄。”[15]96然而,从我们对女仆年龄的研究来看,大量女仆远远超过了平均结婚年龄却仍然未婚。在容易找到女仆工作的地方,在二三十岁的时候还没有结婚的人数比其他地方约高2倍[20]72。在18世纪的伦敦,40岁以上的女仆中有一半以上的人未结过婚,其中还有不少年逾50的未婚者[4]117。女仆行业中大量晚婚甚至独身妇女的存在与当时的社会观念密不可分。在近代早期的社会观念中,为人妻母的角色与女仆的职业要求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所有主人都阻碍自己的男仆结婚,也不同意女仆结婚。”[21]88妇女一旦结婚,女仆行业的大门通常也就向其关闭了。故而,一些妇女为了获得相对较好的女仆岗位推迟甚至放弃结婚。

不过,绝大多数女仆并没有留下直接的证据来说明她们晚婚或独身的原因。但一些妇女为了女仆岗位而推迟甚至放弃婚姻的情况可以从近代早期的社会观念上加以阐释。虽然劳伦斯·斯通已经证实了近代早期婚姻缔结中的情感因素在上升,但是他也承认婚姻中的经济因素仍然相当重要。结婚带给当事人的利益和花费往往被仔细考量。劳动者显然希望能够找到为家庭经济做出贡献的新娘。1743年伊莱扎·海伍德就写道,只有一个傻子“才会娶一个连她自己的面包都需要丈夫来赚取,并对丈夫毫无贡献的妻子”[22]1-2。工匠和手工业者通常在熟悉其行业的妇女中寻觅妻子。同行业内部通婚的普遍存在足以证明男性手工业者、商人或是匠人在婚姻缔结上的经济考虑。反过来,我们也没有理由怀疑女仆在婚姻缔结上的经济盘算。如果女仆不能在婚姻生活中获得更有力的经济支持,她们可能不会放弃这份职业所带来的各种收益。难怪安德森提出,对所有年龄阶段的妇女来说,女仆这一职业是决定妇女婚姻模式和婚姻前景的重要因素。

当然,也有不少妇女悲观甚至厌恶地看待女仆行业。社会习俗所赋予男女主人的准家长权利,使得雇主可以对女仆施以适当的经济和肉体惩罚。从法庭记录来看,既有雇主拖欠女仆工资的情况,也有雇主肆意谩骂和惩罚女仆的现象。此外,法庭记录、时代格言、逸闻趣事、行为手册和私人通信等还反映了众多男主人、男仆、男学徒或男帮工对女仆实施性侵犯的情况。就像这一时期一则笑话中的拉斐尔·弗尼一样。他拜托朋友帮忙寻找一名如妓女一样满足自己的女仆,就像自己的上一任女仆那样[23]39。然而在这种非法性关系中,女仆一旦怀孕或是关系被人知晓的话,她们通常会遭到解雇,并且还会因为名节被玷污而无法再次获得正经工作。为了生活,她们往往会走向堕落。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指出:“如果失去了女仆的职位,妇女则必须在出卖自己的肉体或是饿死之间做出选择……而她们通常会走上卖淫和偷盗的道路,这也是街道上妓女云集的原因。”[24]15当时的一名社会评论家也气急败坏地指出:“这个城市(伦敦)已经被妓女所充斥,这全是因为国家各个角落的女仆不断涌入到这一城市中来。”[24]15在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中,一个遭到主人引诱而后又被抛弃并逐出家门的女仆为了生存而走上卖淫道路也是常见的叙事套路。如此看来,女仆行业非但没有起到社会观念所期望的对妇女的保护作用,反而给妇女带来了人生的灾难。难怪1722年笛福小说《凤舞红尘》中的主人公莫尔·夫兰德会十分厌恶女仆行业。

综上所述,较之大多数女性职业而言,伦敦女仆行业的收入相对较高,工作也更加稳定。虽然大多数女仆的工作内容相当繁杂,但是她们也获得了掌握一门手工业和商业技能的机会。伦敦女仆行业所具备的种种优势,给妇女提供了获得经济独立的机会,也给她们提供了晚婚甚至是保持单身的可能性。然而,女仆行业暗含的种种危险则显示其带给妇女的独立是极不稳定的。故而,大部分女仆最终还是结了婚,接受了社会指派给她们的从属地位和辅助的经济角色。

注释:

①参见O. Harris, Households and their boundaries’, History Workshop, Vol.13, 1982, p. 148.

②A. Kussmaul,Servantsinhusbandryinearlymodern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Sara Mendelson&Patricia Crawford, Wome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1550-1720.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③A. Kussmaul,Servantsinhusbandryinearlymodern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Jane Whittle, Housewives and Servants in Rural England, 1440-1650: Evidence of Women’s Work From Probate Documents,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Vol.15, 2005, pp.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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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川]

中图分类号:K5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90(2016)02-0009-05

作者简介:曾亚英(1981-),女,四川成都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西方妇女史。

收稿日期: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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