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存储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2016-03-28 08:38孙齐蔚余安妮杨雨涵李凌子
传播与版权 2016年6期
关键词:云存储侵权

徐 明 孙齐蔚 余安妮 杨雨涵 李凌子



云存储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徐 明 孙齐蔚 余安妮 杨雨涵 李凌子

[摘 要]进入数字时代,随着“云存储”这一新兴网络存储技术的出现,使用者通过任何可联网的装置,可以随时随地存取数据。用户可下载使用各类网盘上的音乐、小说、影视作品,其中包含大量盗版,使得云盘侵权现象频发。基于此,就云存储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的现状出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云存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避风港原则

[作 者] 徐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孙齐蔚、余安妮、杨雨涵、李凌子,华东理工大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和资源共享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与便捷。进入数字时代,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有了极大变化,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捷。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云存储”这一新兴网络存储技术的出现,使用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通过任何可联网的装置,便可以连接到云存储服务器,随时随地存取数据。与此同时,用户可下载使用各类网盘上的音乐、小说、影视作品,其中包含大量盗版,使得云盘侵权现象频发。云存储将大量不同类型的存储设备通过软件集合起来协同工作,共同对外提供数据存储服务。云存储服务对传统存储技术在数据安全性、可靠性、易管理性等方面提出新的挑战[1]。

2015年,乐视网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乐视网天津公司诉称百度公司利用其百度云产品传播《杨门女将之军令如山》,侵犯了该影视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狼图腾》公映后,百度搜索引擎可以搜到大量可播放该影片的链接。同时,在新浪微博上也存在大量可播放该影片的链接。此外,优酷网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也提供了该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影片著作权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将“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优酷网”的运营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理由是以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在这样的云存储环境下,如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面临的挑战。

一、云存储环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云存储是在云计算(cloudcomputing)概念上延伸和发展出来的一个新的概念,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存储技术,就是将储存资源放到云上供人存取的一种新兴方案。云存储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下载、读取、分享等服务,具有安全稳定、海量存储的特点。严格来讲,云存储不是存储,而是一种服务。云存储的核心是应用软件与存储设备相结合,通过应用软件来实现存储设备向存储服务的转变[2]。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国内大多数网盘都拥有十分便捷的功能,但是正是这些功能使云盘已经沦为侵权重灾区。

现行著作权体系下的避风港原则使得放任、帮助、引诱用户侵权的网盘服务商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网盘服务商教唆用户、与他人合作提供未经版权方允许传播的作品的情况愈演愈烈,造成当下版权保护的严重失衡。只要形式上符合避风港规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之要求,仍然有可能获得避风港之庇护,从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而云存储的用户更是无迹可寻,网盘虽要求用户使用QQ号码、微信账号、网络邮箱等进行注册,但未采取实名制,一般来说不要求用户提供正确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用户同样可以选择隐瞒、编造真实信息等方式成功注册账号。在这种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有很大的可能无法直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一方面,侵权人很可能因为找不到而不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就如上文所述,避风港原则很大程度上帮助侵权者逃避法律责任。另外,前文已经列举了很多用户注册账号的途径,这种情况下,即使网盘服务商因为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而惩处了某个账户的持有者,该持有者还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重新申请多个账户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而在网络另一端的网盘服务商根本不可能察觉。这就使得通知—删除规则徒有形式,不能真正抑制打击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最后出现了一种情况: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权利确实受损,但是没有任何一方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云存储环境中知识产权或者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现形式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无法定免责事由,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3]。故而,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前提下,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侵犯专有权利行为的,即构成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第三人虽然并未实施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由于其提供的服务或者基于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客观上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间接侵权特点有三:其一,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不受专有权利控制;其二,间接侵权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其三,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的存在或者即将实施为前提。

构成直接侵权的主体主要是云存储服务的用户。用户是上传下载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内容的主体,且通过云存储服务向他人分享这些内容。就在用户上传、下载、分享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专有权利。而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大多是退居后台,只是技术和平台的提供者,他们不直接接触上传下载分享的过程,因此鲜少成为直接侵权的主体。

构成间接侵权的主体有极大的可能是云存储服务的提供者。从表面上看,侵权行为是由于云存储用户的上传、下载、分享,云存储服务商仅仅是单纯的技术和平台提供者。但是如若没有云存储的技术和平台,个人对著作权的侵犯如何能够如此简单、成本如此之低。如果没有云存储的技术和平台,权利人的维权道路为何如此之难、成本如此之高。因此,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在这中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认定元存储服务提供商有无间接侵权的原因。从间接侵权的三个特点可以得出,用户的直接侵权是云存储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前提,而只要提供商有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成立,就成为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者。

二、云服务提供商的商业模式对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影响

目前国外云盘深陷版权困境,而在国内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下,国内提供云存储服务的网盘运营商面临的著作权风险也更应该关注。以下将以国外的Megaupload案为例就目前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商业模式对版权侵权的认定进行分析。

(一)Megaupload商业模式简介

Megaupload,美国在线网络硬盘服务商,主要通过广告费用支持提供免费及价格低廉的高级线上存储及远程备份、上传和下载工具。2012年1月19日被美国官方强制关闭,网站创始人因违反美国相关法律被起诉。

对Megaupload在商业模式的侵权行为分析,简要介绍如下:

(1)无论哪一种用户,当其上传的文件是一份不断被重复下载的热门文件,即这一文件是侵犯著作权的,这一文件也会留存在Mega的服务器上,任何能够得到有效链接的人都可进行下载。

(2)用户点击下载链接时,就会进入文件下载页面。下载页面中有公司提供的在线广告,这意味着每一次在Megaupload.com的下载行为都会为其提供财务收益,而这一收益是与下载直接相关的。

(3)Megaupload.com的下载页面上除了展示在线广告外,也旨在提高高级用户订阅数量,鼓励所有非付费用户购买高级用户。在下载文件时,用户也被询问是否需要生成一个新的链接,并导入他们在Megaupload.com的账号,这一方式又促进了分享。

(4)Megaupload上的内容在网站上是搜索不到的,这就使其能够掩盖其侵权的范围。Megaupload公司业务模式有目的地依赖于成千上万的第三方“链接”。公司通过“上传奖励”方案为用户将链接发布在第三方网站上提供了财务奖励,使得整个互联网上广泛分布着Megaupload.com的链接。这些链接网站,推动和引导着用户进入Megaupload.com下载页面,进一步导致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的复制和分发。

(5)Megaupload公司密切监察从链接网站进入Mega网站和服务的流量,公司能够通过链接直接从广告收益和高级用户订阅中获得直接的收益。

(二)Megaupload行为法律分析

在网络版权案件中,构成直接侵权须有事实上的自主行为,法院因Megaupload公司的商业模式行为判定Megaupload公司存在自主行为,进而判断其直接侵权。

总结来说,“上传奖励+广告经营战略”模式下基本利润来源于广告收入,而广告收入本身又与热门资源下载点击量密切相关,故在判定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本身是否从中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的问题上,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在以广告收入为主的商业模式下很难免责。此外,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本身依资源下载量对用户上传信息的筛选行为,本质上是建立了一个热门盗版资源共享平台,在判断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是否知道或者明知存在版权侵权行为时,运营商也难逃法律制裁。

三、云服务提供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问题

(一)云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认定

其一,在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判定中,如果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明知或应知用户存在侵权行为,仍提供实质性帮助或者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则构成帮助侵权;

其二,如果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故意引诱或者唆使用户上传或传播侵权作品,则构成引诱侵权,引诱侵权作为美国法上的概念,虽在我国不能照搬适用,但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对于帮助侵权中过错的认定,美国法上曾确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指一种产品只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使该产品提供者知道该产品可能会被用于侵权,也不能以用户确实使用该产品侵权为由,推定产品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并构成间接侵权。“只要产品能够具有一种潜在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就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4]依据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在云存储中,只有当其知晓其提供的服务会实质性地帮助特定侵权行为,而仍然继续提供该服务,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才会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引诱侵权,则无须参照“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只要产品或者服务提供商出于引诱侵权的目的,就可判定服务提供商存在过错。依据这一规则,在云存储运营中,通过技术手段传播侵权内容或者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并依靠这些侵权内容获利的商业模式能够构成云存储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如上文中论述的Megaupload案件中,其商业模式便是通过多种方案鼓励用户上传热门资源,并依靠这些热门资源产生的下载点击量获取广告收入,这一商业模式显然体现了引诱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

(二)云服务商的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

对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来说,审查义务是指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上传的文件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云存储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基于网络信息保护及隐私权考虑,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对其上传文件进行审查无合理性。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要求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上传文件进行审查。而注意义务则意味着云存储服务提供商能够或应当发现用户上传内容侵权的情况下,应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四、结语

云计算技术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盘进行网络侵权。现行著作权体系下的避风港原则使得放任、帮助、引诱用户侵权的网盘服务商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网盘服务商教唆用户,与他人合作提供未经版权方允许传播的作品的情况愈演愈烈,造成当下版权保护的严重失衡。2015年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云盘中侵权的现象。结合该规定以及当前的版权产业形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避风港

首先,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云盘服务商应在云盘首页显著位置表明投诉方式,并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24小时内移除侵权内容,及时防止侵权扩大化。

其次,《通知》更加明确了云盘服务商的明知、应知义务。云盘服务商应主动履行其注意义务,不能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更不能为之提供帮助或者教唆,否则就不能获得避风港庇护。

最后,《通知》第10条要求云盘服务商应建立侵权用户处置机制,将侵权用户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对侵权用户的服务。

(二)规范网络云盘功能和使用

《通知》第7条禁止云盘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不得违法分享作品。另一方面,《通知》第2条要求云盘服务商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运用有效的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内容,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

其一,云盘服务商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并保存用户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同一侵权用户再次上传侵权内容。

其二,采用技术化手段移除侵权内容,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三)加强行政保护和版权行政执法

司法、行政双管齐下是中国特有的执法机制。行政执法相较于司法具有快速、成本低的特点,能较及时有效地处理侵权行为。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行政执法在互联网版权行为规则的建设方面仍将发挥巨大作用。同时考虑到云盘侵权往往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且云盘侵权传播快、规模大,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势必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版权行政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系华东理工大学“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X15289)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周可.云存储技术及其应用[J].中兴通讯技术,2010 (4):24-27.

[2]唐箭.云存储系统的分析与应用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9(20).

[3]冯晓青.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J].科技与法律,2004(4):59-68.

猜你喜欢
云存储侵权
基于云存储的气象数字化图像档案存储研究
试论云存储与数字版权的冲突、法制与协同
云存储出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风险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云存储技术的起源与发展
基于云存储的数据库密文检索研究
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浅析龙岩烟草业务数据与监控数据中的云存储与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