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葛汉勤*(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盐城 224002)
一起葡萄园火灾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葛汉勤*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盐城224002)
摘要:通过书面证据审查、残留现场勘验,认定一起因烧杂草引起相邻葡萄园中葡萄树损害导致经济损失侵权责任事故,估算了受损葡萄树经济损失。经法院质证审查采信了鉴定意见,为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定证据,保证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葡萄树;火灾;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每年都会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涝、冰雹、干旱等等,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近年来,在特定气候条件下由于人为的生产活动带来了意想不到损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火灾,还有农药(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施用不当,危害邻近作物,从而导致经济损失。这些危害事件若只是发生的普通作物生产园还比较好处理,若是一些特种作物(稀有植物)、试验地(如繁种)等等则更加复杂。本文就发生在江苏镇江丘陵地区的一起葡萄生产园火灾案件司法鉴定的案例介绍如下,以期为以后相似案件提供参考。
农民唐某(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在自家农田里焚烧杂草时,因当时风力过大,风向改变,大火窜进农民李某(原告)5年生的葡萄园,引燃葡萄园中的杂草,同时将原告种植的3.5亩葡萄大部分烧死,烧坏铁丝网,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未果,原告起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法院庭审中原告申请、法院同意并于2014年11月3日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下称我所)对“失火与葡萄树受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我所审查鉴定资料后受理了此案,指定3名国家鉴定人成立鉴定组承办此案。
鉴定组在审查鉴定资料后制定了详细的鉴定工作方案,2014年12月5日在法院工作人员陪同和原被告双方见证下,到涉诉葡萄园对残留现场进行勘察,对烧毁葡萄树取样带回实验室检测。在现场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鉴定组根据现场调查、书证审查结果,依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意见。
3.1资料审查主要结果
(1)原被告双方对涉诉的葡萄园面积和失火的时间及导致部分葡萄树受损及当地派出所拍摄的录像无异议。
(2)原被告双方对涉诉的火灾事故定性为“过失事故”无异议。
(3)被告认为,2014年春天原告的葡萄能正常发芽、抽枝和生长,到夏天才出现死亡,应与失火事故无关;原告在田间用过除草剂,也有可能导致葡萄树苗的死亡。而原告认为葡萄树的死亡是被告失火所致。
(4)原被告双方对实际受损葡萄树的数量与受损程度及经济损失认识不一。
3.2现场勘验的主要结果
3.2.1园地基本情况
涉诉葡萄园位于苏南丘陵地区,交通方便。农田灌溉水系基本齐全,地面基本平整。葡萄园地块面积呈东宽西窄、北宽南窄的不规则形状。土壤质地与肥力水平与当地大面积生产基本相同。
3.2.2葡萄存活清点情况
原告栽植的葡萄为露天棚架栽培,行距3.0 m,株距3.0 m。经逐株检查,葡萄园中共栽植216株葡萄(含5棵2年生小苗)。其中存活的葡萄树计135棵(含1棵小苗),其中过火的96株;死亡葡萄树计81棵(含4棵小苗)。
3.2.3火灾发生及影响分析
鉴定组对残留现场进行勘验,仍能看出火场痕迹。在葡萄园中见到树桩、竹竿等支撑物上及葡萄树基部有烧焦、碳化斑块的痕迹。经勘查分析,认定着火点在与原告相邻的被告田间,火焰顺西北风向由西向东沿地面燃烧干枯杂草后,越过铁丝网到原告栽植的葡萄树。过火线基本以原告农田近北端东西向排水沟为界(与被告农田北端平齐处),排水沟以北有39株葡萄树未受影响,过火线以南农田中有96株葡萄树虽受火焰一定影响,仍具有植物生命活动特征,为存活状态。
3.3致害因素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葡萄树作为活体植物,受外界环境条件和自身生长规律的制约。外界环境温度超过活体葡萄生长允许的最高温度就会对葡萄产生严重危害,葡萄活体植株会因热害导致植物体内蛋白质变性、死亡。如果外界温度超过植物纤维的燃点就会发生燃烧,燃烧不完全会在植株表面上留下碳化斑块。鉴定组田间见到树桩、竹竿等支撑物上有烧焦、碳化斑块,死亡植株基部树皮表面有过火烧焦等残迹。葡萄树高2.0~2.2 m。农田杂草燃烧对葡萄树危害部位主要集中在中下部的茎干,葡萄树受害程度是近根部重于植株的中上部。葡萄树在本地是阔叶落叶植物,进入冬季后处于休眠状态。在来年开春阶段,受损葡萄树植株体内贮存的营养物质虽可继续供应葡萄植株上部的花、叶、芽的生长,形态上出现了发芽、出叶、开花现象,但由于近根部植物组织(主要是韧皮部)死亡,无法完成植物体内营养物质和水分的运转,上部的花、芽、叶也逐渐失水衰亡,这是第二年春天受损葡萄树先出叶再凋亡的原因。鉴定组了解到原告在2014年葡萄生长季节曾经用过“草甘膦”除草剂防除杂草的情况,田间检查了没有受到烟熏火烤葡萄植株虽用过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但其植株生长正常,这表明外源化学药物农药没有造成葡萄植株的损害,排除外源化学药物如除草剂等对葡萄植株伤害的可能性。失火与葡萄植株受损及经济损失间具有完全因果关系。
3.4经济损失的估算
涉诉葡萄品种为巨峰,属于欧美杂交种。在当地丘陵地区露地棚架栽培,正常情况下一般4年就可以稳定进入盛果期。涉诉葡萄作为可恢复林木,根据完全损毁死亡葡萄树和虽过火未死亡但在一定时段中有损失的不同情况进行分别估算其经济损失。
3.4.1死亡葡萄树体经济损失的估算
幼龄期的葡萄无生产能力和收益能力,生产成本投入均转化为树体价值;葡萄初果期有部分产品收入,仍有部分生产投入转化成树体价值。盛果期葡萄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收益能力。对死亡树体经济损失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以评估基准日的当地、当年重新培植与死亡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正常的利润等作为重置成本。经测算,涉诉死亡葡萄树的重置成本为110元/株。处于幼龄期4株小葡萄树的成本15元。死亡葡萄树体经济损失为:77株×110元/株+4株×15元/株=8350元。
3.4.2死亡葡萄树可得利益的估算
77株死亡葡萄树的种植面积为1.0395亩,产量损失率100%,重置期限4年,其经济损失为4年可得利益损失之和。根据农业经济损失估算技术规程,以当地葡萄大面积生产平均产量为1000~1500 kg/亩的中间值1250 kg/亩为社会平均产量进行估算,以农业部公布的江苏省2014 年7~10月巨峰葡萄市场批发均价及田头交易价的量化关系计算出涉诉巨峰葡萄社会出园均价为4.947 元/kg,亩产值为6183.75元。亩生产成本4194.21元,可得利益(纯收益)为1989.54元/亩・年。葡萄树残值77元。涉损死亡葡萄树可得利益为:4年×1989.54元/亩・年×1.0395亩-77 元=8195.50元。
3.4.3过火未死亡葡萄树经济损失的估算
96株葡萄树的占地面积为1.296亩。鉴定组认为这些过火仍然成活的葡萄树经过一年的恢复期可以恢复为正常生长。其经济损失为:1989.54元/亩・年×1.296亩×1年=2578.44元。
3.4.4涉诉经济损失(L)估算
总的经济损失等于死亡葡萄树本价值、恢复期可得利益损失和过火未死亡但有经济损失葡萄树的经济损失之和。L=8350元+8195.50元+2578.44元= 19123.94元。
根据鉴定结果,我所提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1)失火与葡萄植株受损及经济损失间具有完全因果关系。(2)涉诉受损葡萄树总的经济损失为19123.94元。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实质性意见。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执行协议后结案。
5.1生产者应坚决摒弃用“放火烧荒”的方法
农业生产中处理农作物秸秆是常见的农事操作。“放火烧荒”是一种简单方便易行的方法,但存在污染大气环境等重大弊端,存在着影响因素多、难以控制、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等风险,一旦失控将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在农村应采取多种措施处理作物秸秆,推行机械粉碎,秸秆还田,培肥地力。本案被告的烧荒行为引燃邻居家葡萄园,虽全力扑救,但仍烧毁了相当数量的葡萄树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后悔不已,其教训深刻,应引以为戒。
5.2失火烧毁农作物事故的经济损失鉴定评估是审理案件的关键环节
正确评估出事故的经济损失是办案机关审理或处理案件的技术关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森林火灾事故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林公治[2013]3号)规定,“森林火灾的起因,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等情况,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评估,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不适用于森林火灾,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森林火灾的放火案、失火案,应当以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近年来国家已经取消了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资产评估已进入市场化。如何依靠市场化手段正确评估事故经济损失是摆在人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具有农业损害损失鉴定资质的农业司法鉴定机构,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诉讼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规范,鉴定机构内部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能保证鉴定数据的可溯源性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鉴定意见通过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当事人质证后成为审理案件的法定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对诉讼活动之外(非诉活动)的鉴定活动,同样应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鉴定意见起到司法证明的作用。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应积极参与非诉讼案件的鉴定活动,发挥服务社会、服务生产的作用。
5.3鉴定人要选择适宜鉴定技术进行鉴定评估
事故经济损失的鉴定评估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处理)的结果,是当事人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鉴定人面临的技术难点。鉴定过程中坚持全面调查,收集各种证据;客观分析事故的致害因素与致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多因一效”、“一因多效”的案件要仔细分析各因素的参与度[1-3],努力还原事实真相。在林果类果树经济损失的评估中,一定要全面了解涉诉林果树木种类、用途、所处的生长阶段、评估基准日、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相关资料,选择适宜的鉴定评估技术进行经济损失鉴定评估[4]。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的时机十分重要。过早,受损受害效应尚没有充分显现;过迟,有些证据存有湮灭并有扩大损失的可能。适时鉴定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节省工作成本。本案葡萄树苗作为可恢复林木,采用恢复期间必需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损毁部分的残值的方法评估其经济损失,其结果符合生产实际情况。经法庭质证成为法定证据,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顾双平, 蔡立旺, 姚立生. 一起藕田使用除草剂药害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 江西农业学报, 2014, 26(11): 142-147.
[2] 顾双平, 刘咏华. 试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J]. 江苏农业科学, 2005(6): 146-148.
[3] 顾双平, 蔡立旺. 典型案例引发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法律思考[J]. 安徽农学通报, 2006(9): 19-22.
[4] 顾双平, 蔡立旺, 姚立生. 一起被毁葡萄园预期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 江西农业学报, 2012, 24(4): 186-188.
DOI:10.13414/j.cnki.zwpp.2016.03.016
收稿日期:2016-03-28
作者简介:顾双平(1955- ),男,研究员,主要从事农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E-mail: jsyhnksg@163.com
*通讯作者:葛汉勤,E-mail: 158510652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