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增永 赵艳业 刘树勋
(1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石家庄050031;2河北省农作物引育种中心)
实施新《种子法》后引种的潜在风险与应对措施
高增永1赵艳业1刘树勋2
(1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石家庄050031;2河北省农作物引育种中心)
新《种子法》规定引种实行备案制度。这一制度的执行扩大了引种地域,简化了引种程序,缩短了引种时间,不仅有利于加快良种推广、有利于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推进种业发展,而且从制度上彻底打破了品种推广的市场壁垒。在看到这一变化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引种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引种风险主要来自品种的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相对性和适应性,应对措施就是测试品种适应性,遵循先试验再推广的引种原则和程序。
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
新《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做出重大修订,引种地域从相邻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变为其他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管理方式由经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变为报省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这一变化扩大了引种地域,简化了引种程序,缩短了引种时间,不仅有利于加快良种推广、有利于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推进种业发展,而且从制度上彻底打破了品种推广的市场壁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种子市场扫清体制障碍、建立法治保障。在看到这一变化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引种带来的潜在风险,应采取措施,兴利防弊,扬长避短。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品种的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相对性和适应性,应对措施就是测试品种适应性,遵循先试验再推广的引种原则和程序。
1.1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客观性与相对性生物在长期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对周围环境某些物理条件和化学成分,如空气、光照、水分、热量和无机盐类等的特殊需要。各种生物所需要的物质、能量以及它们所适应的理化条件是不同的,这种特性称为物种的生态特性。农作物作为生物的一个类别,天然具有这种特性。种植业是由人—农作物—环境组成的一个复杂生产系统,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错的物质生产部门。种植业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和季节性,因而成为空间形态变化最明显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种植业的地区差异,大至全国,小到某一个地方,都是客观存在的,且各有其形成的历史过程。种植业的这一特点就是农作物适宜生态区的客观性、绝对性在人脑中的反映。
实际上,我们说同一适宜生态区指的是某种农作物的生态适应性。农作物生态适应性是指农作物在不同生态环境条件下,通过自我调节结构与功能以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我国按照自然地域分异规律等理论,依据发展种植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相对一致性,农作物结构、布局和种植制度等特点的相对一致性,种植业发展方向和关键措施的相对一致性以及保持一定的行政边界完整性的原则开展农业区划。因此,农业区划就成为我们工作中识别某一作物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依据。在使用农业区划研究成果时,必须注意:一是农业区划分层次,如1981年编制的《中国综合农业区划》,将全国划分为10个一级区和38个二级区;1985年编制的《河北省综合农业区划》将全省划分为8个一级区、12个二级区。即使在二级区内,一些地区还存在小气候和特殊性。二是不同于行政区划有明确界线,相邻两个农业区划间的界线实际上呈现过渡带的性质。三是农业区划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多年来的农田基本建设与土壤改良,一些地区的农作物结构、布局、种植制度和发展方向发生了改变,有些相同的类型区产生差异,有些不同的类型区变得相同或相近。这些特点反映出农作物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具有相对性。
1.2品种的适应性所谓品种适应性,是指农作物品种适应环境范围和在一定环境范围内的适应程度。影响品种适应性的内在因素是其遗传物质和选育方法,这种适应性最终反映在具体产量上。
品种适应性存在巨大差异。同一作物不同品种之间适应性有大有小,如玉米品种郑单958适合全国大部分玉米种植区种植,而许多品种适应性要小得多,因此,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的以一个品种的适应性推测另一个品种的适应性。品种适应性与农作物种类有关,如玉米比小麦适应性广,因此,在实践中不能以本区域种植的一种作物的适应性推测另一种作物的适应性。
对审定作物品种的适应性可从2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是能否通过审定,一些在育种单位表现优异的品种,参加省新品种试验审定时表现一般,不能通过审定;一些通过了省审定的新品种在参加更大范围的国家试验审定时被淘汰。审定标准、方法相同,结果不同,只能说明品种适应性方面存在问题。二是审定标准,要求参试新品种比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数达到一定比例,如小麦为60%,那些不增产的试验点,有可能是试验本身的问题,更有可能是品种适应性问题。同时,各地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同,对抗性(如抗病种类、抗寒性、抗倒性等)要求不尽相同。以上2点不仅说明品种存在适应性问题,而且在推广已审定品种时也应考虑品种适应性问题。
2.1清醒认识引种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农作物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相对性和品种的适应性决定了引种存在风险,以往的引种实践已经证明引种存在风险,尤其是将较小区域审定品种引向较大区域,或向过渡地带引种。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引种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引种风险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新《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应当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对于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推广未经证明具有先进性、适应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遵循先试验、再推广的引种原则和程序《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因此,对于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审定品种,首先应当开展多点试验,测试鉴定品种适应性,确定适宜的引种区域;之后再备案推广,在标签和使用说明中清晰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和季节,指导农民科学选种,防范种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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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飞,张桃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12,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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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