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平桥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浅析

2016-03-28 03:46信阳市平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方丽
河南农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土地

信阳市平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方丽

信阳平桥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浅析

信阳市平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方丽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一)龙头企业

全区共有龙头企业38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6家,市级31家。

(二)农民合作社

全区共有农民合作社642家,成员41 080人(户),其中种植类327家、畜牧类118家、林业46家、渔业34家、服务业86家(农机服务类61家)、其他31家。流转土地面积1 743.27hm☒,多以租赁为主。

(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种植面积6.67hm☒以上的有700多户,33.33hm☒以上的有200多户,66.67hm☒以上的有20多户,万头猪场8个,5 000头以上的猪场26个,万只鸡场16个,特种养殖场4个。

家庭农场209个,注册资金5 153万元,劳动力731人,耕地面积2 786.67hm☒。

二、发展制约因素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着运行机制不健全,层次偏低,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小、效益低。平桥区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户均不足0.67hm☒,人均不到0.13hm☒,家庭农场平均在13.33hm☒左右,80%的合作社成员不到20人,龙头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不足5 000万元。经济效益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2.运行不规范。大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随意性大。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农户的利益联结不紧密。

3.人才匮乏。由于农村的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尤其是农民合作社,95%以上是农民成员,文化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普通较低,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制约着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外部环境

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制订,扶持手段依然滞后,培育机制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为:

1.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国家惠农政策。目前,平桥区农户承包土地确权颁证还处在试点阶段,国家惠农政策的“普惠制”使农民惜地意识增强,长期流转意愿不强。规模化经营,农业机械大量运用,要求土地集中连片,期限相对稳定,零散的地块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2.财政扶持资金有限,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有限的财政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是“择优扶持”,能够享受财政扶持的经营主体不足10%,90%以上的经营主体只能维持现状。专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没有银行认可的抵押品和有效的担保机制,无法获得信贷支持。农业保险政策与现行农业生产方式脱节,保额过低,难以达到抵御风险的作用。

(三)部门分割,多头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面对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农开、财政、发改委、工商、税务、土地、电力、金融甚至电信等多部门,一项诉求,在多部门之间推诿扯皮,造成相当比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宁愿自力更生,也不愿与部门打交道。

三、发展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土地流转服务

1.加快土地确权颁证步伐,稳定农民对土地预期,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鼓励农民流转土地。

2.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监管,防止“非农化”。

3.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推行土地租金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结算方法,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4.协调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设用地,在严格执行土地保护政策的同时,保证新型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1.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体系,重点培育农村自己的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2.创新农村金融信贷担保方式,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进行诚信认证,授予一定额度的信贷标准,将新经营主体的购销合同、订单、土地经营权等权利,以及大型农机具、“四荒”、水权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

3.提高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试行以种粮面积为计算依据的保费补贴,按投入成本给予保费理赔。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

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重点扶持新型主体粮、油生产项目。

1.试行项目支持公开透明制。年初,将扶持项目向全体新型主体公开,实行公开竞争,严格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2.尽快落实1号文件提出的新增补贴向种粮大户倾斜,向粮食生产主产区倾斜,提高他们的种粮积极性。

3.单列一部分财政资金支持新型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对开展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服务组织,在开办运营、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在用油、用药、机械设备等方面给予补贴。

4.落实税收优惠制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税费负担。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

1.现有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

2.制订中长期培训计划,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3.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管理人员,通过就业培训、能力提升、市场指导、资金扶持等措施,培养一批农村致富带头人。

4.人才引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才等投身农业,扎根农村。政府在社会保障、收入水平、项目扶持、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补贴,留住人才,使他们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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