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沁沁 高 君
农民经济权益保障助推农民发展的路径探析※
●宋沁沁 高 君
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可以有力地促进农民的发展,二者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农民经济权益保障是推动农民发展的物质基础,为农民全面发展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持,有利于农民本质力量的提升,促进农民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因此,我们要以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为根本,从相关制度的完善、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等方面来维护农民的经济权益,创造农民发展的条件,探寻农民经济权益保障与农民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之路。
农民经济权益;农民发展;内在一致性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只有农民问题解决了,农村、农业问题才会跟着解决。农民问题的本质是农民的发展问题,要实现国家现代化,就必须实现农村的现代化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现代化,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必须实现农民的发展。马克思曾指出“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1]他认为工人阶级和劳动者有权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奋斗,保护和实现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才能为劳动者乃至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2]而现阶段,农民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短板”,在中国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农民的经济权益缺失问题严重,这直接导致了部分农民的贫困状态,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进一步拉大,农民的边缘化越发加重阻碍了农民的发展。本文主要基于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结合现实,研究农民经济权益保障与农民发展的内在关联,并探讨一下农民经济权益保障助推农民发展的路径,为中国农民经济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民发展提供一点借鉴。
农民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农民各项权益的实现过程,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是农民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农民发展也促进了农民经济权益的有效落实,二者的良性互动推动了农民的全面发展。
在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权益”一词其实是一个复合概念,即“权利”与“利益”二者的统称:“权利”体现为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制度内容,而“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权益”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简便的理解为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与社会制度下所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其法律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场合中,其具体涵义各有侧重。[3]农民经济权益是指农民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应该享有的独立、自主、平等的权力和利益。中国农民经济权益问题的表现纷繁冗杂,各个学者对农民经济权益的界定也不是完全一样。本文根据中国现阶段农民发展的状况,结合实际,将农民经济权益的内容界定为农民市场主体权益、农民财产权益、农民劳动权益以及农民投资权益。农民市场主体权益表现为农民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换的权益,主要包括农民的市场交易权益和农民消费者权益等。农产品价格受到人为限制,农产品初级价格偏低并时常波动,工农业剪刀差等问题使得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缺失。农民的财产权益主要包括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宅基地权益。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然而,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由于城市的扩张和工业的发展,在农业用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土地征用不规范,征用范围过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偏低以及就业安置不周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的劳动权益主要指在农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中农民的就业权利和工资报酬权利等,表现为农民在就业机会上有权获得平等对待、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以及通过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农民在投资领域的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农民的财政权益和金融权益,也就是财政支农资金和涉农金融支持,农民依靠自我积累的方式不能满足经营与投资的需要,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然而,中国农民为国家财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生产的支持和金融机构对外的农业贷款都不到位。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就是人的本质力量和本质关系的发展。[4]农民作为一个群体,具有人本质的一般特征,主要包括农民意识、农民劳动、农民需要和农民交往四个要素。农民发展是人的发展在农民身上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农民发展就是指农民本质力量和本质关系的发展,即农民意识的发展,通过认识自然、社会能力的提高,具有理性、具有总体意识;通过能力与素质的提高拓展劳动范围,不再是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发展自己。农民发展的根本就是要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农民劳动的拓展、现代意识地提升、需要层次的提升以及交往范围的扩大,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为农民发展的内在本质,也就是只有劳动、意识、需要以及交往的变化才能真正提升农民,使农民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参与社会分工,进而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从农民发展的外在表现来看,农民发展体现为其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技能、素质,也就是农民在社会中配置资源的能力,获得机会的能力。具体来讲,农民发展包括:一是农民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文化知识能力的提高;二是农民健康素质的提高;三是农民文化修养的提高;四是农民参政意识、参政能力的提高。[5]
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统一的,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前提和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人是先进生产力的创造主体,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6]农民的经济权益与农民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农民发展应该是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农民的经济发展本身就是农民发展中的一部分,农民物质财富的增长是农民发展的表现,促进农民增收也是促进农民发展的目标。此外,很多学者认为,农民发展就是农民权利的发展,也就是农民发展权的获得和保护,包括农民的政治权力、农民的经济权力、农民的社会权力和农民的文化权力等,农民发展的本质也就是农民各种权益的实现过程。[7]所以说,保障农民的经济发展权、落实农民的经济权益本质上就是在推进农民的发展,蕴含着促进农民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农民发展的题中之义,有利于形成农民发展的激励机制和促进因素。
另一方面,农民是创造主体,农民发展的状况对农民经济权益的维护有着重要影响。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不仅仅是靠外界因素就能实现的,离不开农民自身的努力与发展程度,与农民的自身素质与综合能力息息相关。农民是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主体,农民的本质力量和本质关系的发展,是保障其自身经济权益的强大后盾,只有思想观念进步、个性解放,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较高文化修养的农民,才有能力去繁荣农村经济、增加自身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具有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农民也才会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农民全面发展的同时又会推动农民经济权益不断得到保障。很明显地,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农民的思想和观念更加进步,农民的发展程度越高,同时,农民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农民越现代化,农村经济也越发达。由此可见,农民经济权益的保障与农民发展共存共荣,具有内在一致性,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观讲到物质利益作为“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不仅是人们进行物质生产的直接动力,而且驱动着人类社会和科技的创新。[8]保障农民经济权益的过程就是最大可能的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的过程,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为农民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农民的主要财产是土地,而且仍有一部分农民以出售农产品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只有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和土地财产权益,确保农民拥有独立的土地财产,形成可以预期的农产品长期均衡价格,才能保证农民的基础收入,为农民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工资收入已经是很多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保障农民的劳动权益,确保进城务工农民享有与市民平等的就业权益、工资报酬权益等,是农民物质财富增加的主要途径,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此外,较好的财政支农政策和金融环境可以给农业投资创造充分的条件,扩展农民的致富渠道,活跃农村经济,使农民有足够的资金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农民各尽其能,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为农民发展奠定经济基础。所以说,保障农民的各项经济权益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有利于农民获得全面发展的物质条件,是物质丰富与农民发展的统一。
农民发展的本质是农民各种发展权益的实现过程。因此,在现阶段中国农民各项权益得不到保护、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要实现农民的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农民权益的问题,只有农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彻底落实和有效保护,农民能够平等的享有各种权益,公平地分享公共服务、平等地拥有发展机会,才有可能实现农民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是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障农民经济权益是农民享有和实现其他权益坚实的基础,是农民其他权益的强大物质保障,并最终影响农民其他各项权益的实现,进而阻碍农民的发展。[9]所以说保障农民经济权益是农民发展的关键,经济权益对于农民发展的意义重大,要促进农民发展必须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
人的发展就是人的本质力量和本质关系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只能从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中来规定,从人存在的各个方面及其行为和关系的本质要素进行分析,劳动是人本质的核心要素,需要、交往、意识是从属要素。[10]人的发展的权利来自于人的劳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实践的内容就是劳动,只有劳动才能客观地表现和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和人的主体地位。[11]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有利于农民劳动能力的提高与拓展,保障进程务工农民享有与市民平等的劳动权益,有利于加速农民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农业走向工业的进程,农民不单单只是从事农业劳动,可以自由平等地参与到各行各业中,扩展了劳动范围,使农民的劳动方式多样化。
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主人意识或自主活动的意识,亦就是要做外物的主人,同时也要做自己的主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的意识。[1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个人被推向市场,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市场经济追求自由、平等意识,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要谋求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具备独立自主性和个人的主体意识,农民在参加市场经济竞争的过程中,缺乏主体意识必然被淘汰。因此,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使农民顺利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是确保农民转变保守、落后思想观念的关键,有利于农民摆脱小农意识,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接受先进的价值观念和现代意识,逐步树立协商、竞争、创新和开放的意识,增强农民的主体性。
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有利于农民农民需要的提升。农民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需要的侧重点也不同,即农民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从低到高分别为生存需求、安全需求、致富需求、精神需求、民主权利需求和个性发展需求,一般来说,只有农民较低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对追求较高的需求。农民在处于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致富需要时,注重的是物质财富的增长,以追求物质最大化为基本动力,所以只有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确保在农民的物质财富增长的情况下,农民才有可能从生理需要和身体安全需要、致富需要上升到精神需要和民主权利需要,最终上升到个性的需要,形成自己独特的性格和优良的品质,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力,使自己的个性、能力、创造性充分展示与发展,不断实现自己的个人理想和人生抱负,最终实现农民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同样有利于农民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马克思曾指出“在现实性意义上,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的抽象物,而是社会关系的总和”[13]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与他人的交往,交往的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交往方式是以“己”为中心,以血缘和地缘为半径而形成的一种“差序格局”,传统农民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使得农民交往范围狭小,社会属性单一。然而,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农民由农耕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开始主宰着社会进程。只有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农民才能更好得参与到市场经济中,适应现代化的经济生活,突破人与人狭隘的以血缘和地缘为半径的交往模式,扩大自己的交往范围,丰富自己的交往对象。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农民的经济基础得到了保障,农民才会有条件接受更好的教育和技术,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能力才会提高,农民才会有更好的医疗条件提高健康素质,也只有在农民的经济基础得到保障以后,农民才会追求文化水平、提高文化修养,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为农民的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有利于农民顺利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入现代文明之中,使农民更好得适应现代的经济社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传统习惯和行为方式在市场经济中潜移默化地发生改变,伴随着农民物质基础的丰富,农民必然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主动学习、充实和发展自我,对新事物、新信息、新科技具有敏锐感受力,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吸收运用能力不断提高,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必然得到增强,参与社会管理,懂得并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有利于农民各个方面的发展,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将呈现出全新的精神风貌,农民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将得到不断提高。
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对于促进农民发展的意义重大,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有些人对此认识不清,损害农民经济权益的行为还在发生,或者虽然已经认识到农民经济权益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农民在历史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一时无法解决农民长期缺失的各种经济权益而停滞不前或成效不大。鉴于农民经济权益对于农民发展以及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性,我们必须采取各种办法,确保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得到保障,使农民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从而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
“无规矩不成方圆”,实现农民的发展,制度保障尤为重要,这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内在要求,更是保障我国农民权益的关键。中国农民经济权益缺失问题根源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然而,根植于二元城乡结构的“三农”制度使中国农民的经济、政治权益长期受到损害,二元的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歧视,使农民发展得到了束缚,不破解这种不平等的城乡二元制度,不改革户籍制度,不完善农民的就业制度,农民经济权益和农民发展就很难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财产权是农民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农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权利,是发展其他一切的保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中国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中国目前的土地承包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都不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得不到保障,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益。党和国家应尽快制定合理的土地制度,维护农民的经济权益,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激发农民的产权意识,促进农民发展。此外,我们还要完善其他有关农民经济权益和农民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并把重心放在各种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集团力量的大小,取决于它的组织程度,而不是它的人数多少。同时,市场经济是一个利益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任何个体面对强大的利益集团,没有自己的维权组织,单凭个体抗争显然是微不足道的。[14]在市场经济中,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个体化农民缺少足够的资本与市场进行平等对话、平等议价。然而,自改革以来,中国大多数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还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虽然我们在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直到今天,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15]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组织成员素质偏低、组织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不高、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16]因此,中国政府应重视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大力发展和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有利于农民经济发展和权益维护的相关组织,如农民工组织等,完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农民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等,使农民有自己的经济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谈判,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势力单薄的弱势地位,使农民组织成为农民发展的载体,保障农民在经济浪潮中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发展创造充分的条件。
经济发展,政策先行,农民的经济权益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离开了国家政策对农民经济的支持,农民经济权益保障和农民发展必然举步维艰。然而,由于很多人对农民经济权益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农民人数众多,但是组织化程度低,农民经济权益与其他强势利益集团的关联度较小,再加上工业革命以后农民就长期处于底层阶级,中国历史上还实行过“以农补工”的政策,农民对国家的“臣属文化”心理也习惯了为国家大局作出“牺牲”,这些造成了国家长期存在着非农政策偏好以及一些不当的行为方式。改革开放之后,尽管我们党和国家开始高度重视农民的发展,对农村进行了各种改革,中央出台了各种三农政策促进农民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长期积累遗留下来的问题众多,我国目前还有很多保护农民经济权益或避免农民经济权益缺失的政策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政府还有必要继续加大对“三农”问题的关注,调整对农民经济权益保障的政策导向,积极引导农民的经济发展,给予农民经济发展上的政策支持,加强对农民发展的扶持力度。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营造农民经济发展和农民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信贷、融资、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与扶持,增加农民经济发展的原始积累;政府还应根据情况在农民发展经济时给予土地、资金、技术、产业项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和帮助,提高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实现农民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总之,农民经济权益的有效保障是实现农民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我们要加快破除阻碍农民经济发展的一切因素,在促进农民物质财富的增长的同时,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尽快实现国家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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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47(2016)06-0036-05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4NDJC210YB),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4YSXK03Z),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农民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浙江省农民发展研究中心暨农民发展研究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作者及单位:宋沁沁,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高君,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农民发展中心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城镇化、社会保障与“三农”问题。(浙江 杭州 311300)
2016-11-10
责任编辑 李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