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石勇
工会发动捐款也需要“资格”吗?
文_石勇
有的事情本身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是具有自足的权利的,
它并不依赖于“资质”来认定其正当性,
同样也不因为被认定为“没有资质”而就不正当。
作为一直在国有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我对“集体”的温暖印象深刻。比如,如果有职工遭受重病或家里有什么意外,工会就会站出来,发动大家捐款助其渡过难关。要是没有“集体”的温暖呢?也会有社会上的温暖。像这类事就有很多:张三的小孩得了可怕的病,没钱动手术,实在没办法了就通过媒体求助,然后,大家看到报道后,也会帮忙;而李四如果因生活陷入绝境上街“募捐”,同情心也会驱使有的人掏钱,而并不总是把脸别向一边。
“集体”也好,社会也好,其要存在,必然有一个基本的功能,就是对“最弱者”有一个义务。一个不允许最弱者获得救助的集体、社会,是无法想象的。换句话说,最弱者通过自己或他人获得救助,是天然的权利。
不过,近期《慈善法(草案)》的一个条文,好像跟这个问题有某种让人疑惑的交集。它这样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虽然很多人实际上已经没有说话的兴趣,但这个条文还是引发了不少人的焦虑。有的人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担心:“连这都要管?这不是在剥夺一个人自救的权利吗?”“在走投无路之下,连获得社会救助都不允许?难道要把人往死路逼?”
我们都知道,立法时要引入“民意”——它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所以有争议很正常。我准备提供自己的一些意见。我的意见集中于“资格”二字。至于这个条文是否符合立法意图,以及会否很容易造成“慈善垄断”并进而滋生“慈善食利集团”,我对此丝毫不怀疑,在此也略过不谈。
什么是“资格”?在这里,它暗指“资质”,一种需要获得权力部门“认可”的做某件事情的资格。如果我的理解没错,那么,按照这个条文,工会要发动捐款,张三要为小孩动手术募捐,李四要为解决生存绝境乞讨,其权利并不是“天赋”的,而是需要从权力部门那儿弄到一张允许你“募捐”的“牌照”。
我们知道,像红十字会等专门做慈善的慈善组织是可以公开募捐的。但慈善组织并不能垄断做慈善的权利。我愿意帮助我的同事,我愿意给张三、李四一点钱帮他们,完全是我的权利,并不需要谁来“允许”,更不可被谁来禁止。同样,工会在职工有困难时发动下捐款,张三为孩子,李四为自己求助,难道也需要谁来赋予权利吗?
问题就出在条文的表达上。“资格”无论是在道德哲学上还是日常生活意义上,其意思并不是“资质”,而是“道德权利”。当我说“我有资格这样做”时,意思是我有道德权利这样做,我这样做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在这里,正当与否只跟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有关,跟谁认定我是否正当在逻辑上并没有关系。
有些事情本身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从而是没有权利的,比如骗捐。但有的事情本身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是具有自足的权利的,它并不依赖于“资质”来认定其正当性,同样也不因为被认定为“没有资质”而就不正当。所以,我们真的有诸如去限制工会、张三李四“募捐”资格的资格吗?如果没有,条文这样表达是否不符逻辑或语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