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宗兴
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再梳理
——评《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
文/李宗兴
摘要:《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着重从商谈论的视角论述了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该书强调哈贝马斯的法律为包容性法律;把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构建为完整的体系;指认出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维范式的弊端等。
关键词:哈贝马斯;法哲学
《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一书对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进行了创造性阐释。该书强调了哈贝马斯的法律为包容性法律,把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构建为完整的体系,指认出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维范式的弊端,如此等等。该书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当前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
20世纪80年代末,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哈贝马斯在创建了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之一——道德之后,又构建了另一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法律。哈贝马斯的法律作用方式体现为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哈贝马斯认为,“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从规范上强调的,正是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之间关系同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这种双重关联。”[1](P513)这就是说,该程序性法律范式注重形式法和实质法的辩证统一,而且这种统一是根植于商谈论框架下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间的互融、互渗。
该书在对比分析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共和主义法律范式的基础上推绎出程序性范式。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坚持每个公民为原子式的个人,而每个人天然享有自由、平等的人权。共和主义法律范式坚持公民们处于均质的伦理共同体中,而每个公民通过共同参与、交往而形成平等、自由的权利。无论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抑或共和主义均质的伦理共同体,都是相同的实体,并都忽视了公民间的差异性、独立性。诚如该书所说:“在意识哲学的框架下……无论是自由主义的单子式个人抑或共和主义的单子式的社会,它们都是同质的、孤立的,不是内涵丰富的主体及主体间性结构的。”[2](P223)该书立于不同个性、不同利益的主体,而如此不同的主体在平等的交往中通过对话达成理解与共识;并且他们把这种理解与共识形成为程序性法律范式。
该书对哈贝马斯的程序性法律范式的剖析,体现了差异性与共同性、形式性与实质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所以,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共和主义法律范式相比较,这种程序性法律范式更具包容性。
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散见于其《交往行动理论》《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包容他者》《后民族结构》《在自然与宗教之间》等著作中。该书把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构建为商谈、法律、政治和市民社会等思想,把哈贝马斯的法哲学建构为融商谈基本原则、程序性法律、双轨制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等因素于一体的法哲学体系。
该书把商谈原则确定为哈贝马斯法哲学的基本原则。在公民们交往的过程中,交往行动要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等思想有效性要求。但是,交往的真实性和正当性经常遭到怀疑,所以需要展开进一步的交往,亦即交往之交往(也被叫作商谈)。诚如作者所说:“在这四项有效性要求中,可理解性不需要商谈,因为,交往要想进行,首先应满足可理解性……另外,真诚性亦不需要商谈……所以,能够进行商谈的只剩下真实性和正当性。”[2](P82)商谈需要满足基本的商谈原则。商谈的基本原则包括话语原则、普遍性原则和民主原则三项原则。“1.话语原则:只有当它得到在实践对话与讨论的所有有关参与者的同意与接受时,一个伦理的基本准则才是正当有效的。2.普遍性原则:只有遵从它的正负实践效果对每个人的特殊利益来说是可以接受的,一个伦理的基本准则才是正当有效的。3.民主或民主主权准则:公民同时是法律的受制约者与作者;法律的正当合法性、主权性源于制订它又受其制约的公民意志与选择。”[3](P275)质言之,公民们在理想的商谈情境中在商谈原则的规约下,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商谈,然后达成理解与共识。
该书把法律指认为哈贝马斯法哲学理论中系统与生活之间的枢纽和转换器。该书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系统与生活世界已经完全分离开来。系统系指对社会管理的操作系统,而且它主要关涉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生活世界是现代公民的伦理和道德世界,而且它是公民们日用不知、习焉不察的。哈贝马斯认为,通过中介性的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实现了互融、互渗与互通。之所以如此,正如该书作者所说:“在现代社会,整合社会的模式非法律莫属,因为唯有法律能够做到事实性与规范性的辩证统一。”[2](P125)
该书还把政治认定为哈贝马斯的法律得以有效和合法运行的保障。该书论证道,哈贝马斯的民主政治是非正式、非建制化的政治公共领域与建制化的议会共同构成的双轨制民主政治。政治公共领域主要系指由报纸、广播、电视、网络、论坛等构成的公共意见形成领域。议会把得自公共领域的公民们的意见经过过滤、筛选,然后经过议会辩论,形成公共意志——法律和政策。作者指出,在商谈论架构下,非正式的政治公共领域与议会之间交融互通。
最后,该书把市民社会认定为哈贝马斯法哲学理论中法律和政治的合法性根源。该书把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括为,“市民社会是在由一种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建制而成的组织或社团,而这样的组织不但包含学会、文化团体、教会,而且还包括运动、独立的传媒、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市民协会和娱乐协会,此外还包括工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和其他组织等。”[2](P202)该书认为,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是介于公民个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公民个人的利益和诉求经过市民社会被传递到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公共领域中的公众意见经过市民社会被传递、渗透到公民的私人领域。该书强调,公民们通过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机构来展开法律和政治活动。
总而言之,该书构建的哈贝马斯的法哲学体系无疑增强了哈贝马斯法哲学理论的集中性、系统性、明晰性,有助于我们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教学。
哈贝马斯的法哲学理论是建基于主体间性思维和行动框架中的。自近代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以来,主、客二分的思维范式开始流行。该思维范式强调,主体对客体认识、改造,以及征服和占有。而哈贝马斯则强调主体间性思维范式。在此种思维范式下,主体之间在相互作用时,表现出对话、商谈、包容、妥协、尊重等品格。哈贝马斯强调,经过在主体间性框架下的交往,交往主体形成普遍性、形式性、程序性的操作规则。值得一提的是,“哈贝马斯认为主体间性的相互作用体现在话语中,话语是相对于交往行动而言的,正像传统哲学中的意识相对于劳动一样。”[2](P86)
该书肯定了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维范式的如下优点:交往的主体之间的理解和共识是平等、自由的交往主体在互相尊重、包容中达成的。同时,该书明确指出这种主体间性结构又具有如下缺点:由于它过于重视交往主体之间的一致、同一而偏于形式性、程序性,因此,它容易把交往的对方对象化(即把对方当作工具);如此一来,就忽视了交往主体的主体性、独立性,而它们则是主体间性得以成立的前提。
笔者认为,交往主体之间的交往不但要遵守主体间性思维,而且还要包容主体性。进而言之,主体之间的交往应该一方面注重交往之间的形式性、程序性,另一方面,交往主体也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个性。
诚如该书所说:“哈贝马斯按照黑格尔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逻辑来描述由法律外化为政治、由政治外化为社会的辩证运动,并在高级层次上实现了程序性法律范式对最初空泛的权利概念的回归这一‘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宏大画卷。”[2](P25)但是,该书在纷繁复杂、佶屈聱牙的哈贝马斯法哲学理论体系中发现了法律、政治和市民社会三大理论内核,并明确指出上述三者皆根植于商谈论框架之中,而这种商谈论又奠基于主体间性框架之中。基于此种认识,该书主要构建了哈贝马斯的法哲学理论体系,剖析了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的利弊,如此等等。
该书对于我们反思和建设我们的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诸如法律的制定、运用和执行应该引进主体间性思维,公民同时是法律的遵守者和制定者,现代法治的首要意义在于公共权力首先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的权利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公共权力在主体间共同交往中形成,市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合法基础,如此等等。但是诚如该书所说:“哈贝马斯的法哲学理论也备受争议,它在西方世界中的现实性尚且受到怀疑,遑论在与之完全不同的中国。”[2](P25)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是我们可资借鉴的“他山之石”,不过,我们借鉴、吸收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时,应该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否则,有可能事与愿违、淮橘成枳。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2]陆玉胜.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
[3]陈勋武.哈贝马斯——当代新思潮的引领者[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
中图分类号:D903
DOI:10.13784/j.cnki.22-1299/ d.2016.03.011
作者简介
李宗兴,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欧洲哲学。
责任编辑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