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圳申,周玥熠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对外贸易遭遇的“双反”调查及应对措施
何圳申,周玥熠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便开始遭遇“双反”调查,并成为遭遇“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双反”调查已构成我国对外贸易的严重壁垒。许多欧美发达国家由于至今未认可我国具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实施“双反”调查,这其中往往存在双重标准、双重救济的问题。这种滥用“双反”的贸易救济手段,是对WTO规则的违反,也暴露出WTO有关规则的漏洞。同时,“双反”调查的遭遇也有我国自身的原因,并暴露出我国在应对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针对这一现状,我国需要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策略应对“双反”调查。
关键词:“双反”调查;双重标准;WTO;对外贸易;贸易救济
本文引用格式:何圳申,周玥熠.我国对外贸易遭遇的“双反”调查及应对措施[J].重庆与世界,2016(5):16-21.Citation format:HE Zhen-shen,ZHOU Yue-yi.On“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Investigations in the Foreign Trade of China and Its Solutions[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5):16-21.
“双反”调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来自另一个或数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从而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以及本国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双反”调查不是反倾销与反补贴这两种调查方式的简单相加,而是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以及密切合作。自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遭遇的“双反”调查问题越来越突出,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最先对我国进行“双反”调查。而且随着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巴西、印度等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我国实施“双反”调查。因此,如何有效应对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遭遇的“双反”调查己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一、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概况
(一)“双反”调查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便开始遭遇“双反”调查。我国遭遇的首起“双反”调查发生在2004年。当年4月,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开启了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的先河,该案涉案价值达到了300万美元[1]。此后,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我国遭遇的贸易纠纷也与日俱增。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实施“双反”调查。之后的6年间,我国一共遭遇了42起“双反”调查,其中2009年一年就遭遇了12起。最近几年,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有恶化趋势。在2014年,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便持续性地针对我国出口的钢制产品和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因此,我国遭受的“双反”调查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二)“双反”调查的案件涉案标的金额不断增加
我国于2004年首次遭遇的烧烤架“双反”调查的案件标的金额为300万美元,随后受调查案件的涉案标的金额逐年增加。2008年7月,加拿大6家铝型材企业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申请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双反”调查,涉案标的高达500万美元。2009年5月22日,美国对来自中国的石油钢管发起“双反”调查,涉案标的金额高达26亿美元。这是当时美国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2]。到了2013年,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的涉案标的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这是中国产品迄今为止遭遇的最大规模的一起贸易摩擦案件[3]。
(三)“双反”调查的案件涉及行业领域有所扩大
我国对外贸易遭遇的“双反”调查的行业领域起初主要涉及钢铁制造业等重工业部门。之后,调查逐步扩展到轻工业部门。近年来,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行业领域有扩大趋势,受调查对象不局限于传统行业,还逐渐扩大至新兴产业,例如光伏产业。我国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在最近一段时间持续遭遇“双反”调查,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欧盟于2013年对华光伏产品发起的调查,该调查对我国光伏产业进军国际市场造成了巨大阻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转型升级之路。
二、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问题分析
(一)欧美发达国家实施的双重标准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贸易遭遇的“双反”调查逐步增多,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欧美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的认定存在双重标准。双重标准给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和具体国情的差异,加之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迄今为止尚未正式承认中国拥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这给我国企业进行对外贸易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干扰。然而,发生在2006到2007年之间的中美铜版纸“双反”案却标志着一个新的开始。
这起案件首先是由美国新页(New Page)纸业集团于2006年10月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认为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次年3月29日,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做出反补贴初裁(征收20.35%的反补贴税)。5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反倾销初裁(征收99.65% 的反倾销税)[4]。
这起案件的裁决改变了美国在乔治城钢铁案中所确立的判例,即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由于美国至今为止还没有正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所以美国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采用了双重标准。这种双重标准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较为不利的影响。我国不但无法平等地享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地位,而且还受到了涉及补贴的调查,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显然是巨大冲击。
(二)欧美发达国家强化贸易保护
2008年前后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世界经济增速出现下滑,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而像中国这样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受到影响则相对较小。所以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便开始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强化自身的贸易保护,采取一系列进口救济措施,例如限制一些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工业发展,以实现经济的复苏与繁荣。尽管目前金融危机的冲击在逐步减弱,但许多国家和地区依然出于维护自身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继续推行较为严格的对外贸易政策,发起“双反”调查便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手段,目的是强化其自身的对外贸易保护。
在2014年,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又对我国输美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启动“双反”调查。2015年1月2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反倾销部分的初裁结果,初裁税率高达30.46%~100.02%,除少数企业外,我国绝大部分轮胎企业的初裁税率都高达100.02%。所以,这对我国企业而言,无异于被关上了进入美国市场的大门[5]。美国之所以采用这样的做法,是因为美国国内轮胎行业的发展并不景气,只有通过调查并最终真正实施“双反”措施,才能为本国的轮胎行业提供生存空间,并促进本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并且,在本案中,相关行业协会(即钢铁工人联合会)对我国的轮胎产品发起“双反”调查的做法并不违反美国国内的法律,美国国内法允许采用这样的贸易救济措施来保障国内产业的发展,以限制对外贸易中的倾销和补贴行为。
虽然近来国际经济形势有所复苏,但根本环境尚未发生重大改变。因此,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也是近些年来我国频繁遭遇“双反”调查的一个问题。
(三)我国在运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争端方面存在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前世界上唯一一个处理全球贸易规则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确保贸易在没有负面作用的情况下,以尽可能顺畅、可预测和自由的方式流动,以促进经济发展[6]174。世贸组织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前世界上处理和解决国家和地区间贸易纠纷的重要平台,被称为“皇冠上的明珠”,它以相对中立的程序试图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涉及倾销、补贴等领域的纠纷也必然是争端解决机制所处理的重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一些政府部门和涉案企业对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了解还不是很深入,并缺乏有效运用规则来解决争端的能力,这极易导致“双反”调查的出现,并且在相关案件发生的时候也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虽然受害方在向加害方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可能涉及违背一事不二罚法理的情况[7],但是世贸组织的规则明确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实施“双反”调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此外,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补贴是指在一成员方领土内,由政府或其国内的某一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符合该概念的补贴只要具有根据该协议第二部分规定的专向性的特征,就都受该协议的约束[8]。因此,只要任一成员方给予了企业财政资助,并让企业在其中获得利益,该行为即符合补贴的构成要件,只要补贴具有专向性,该行为就应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约束。同时,协议也未规定受害方对非市场经济成员不得实施反补贴措施,所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对华发起“双反”调查具备了合法性。
而我国的一些企业对这些规则往往缺乏了解,并且在具体争端发生时不懂得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部分企业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会因各种原因选择不应诉。同时,某些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也缺乏对相关企业就解决贸易争端方面的指导。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自身在应对争端方面存在着问题,“双反”调查便会频繁发生。
三、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具体策略
(一)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弥补制度缺陷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因此在与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无法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给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所以,要从根本上应对“双反”调查,我国必须首先健全自身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弥补自身的制度缺陷,从而克服在对外贸易发展中面临的不利局面。
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建立起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适应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家应当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重视出口贸易及相关方面政策的制定,规范外贸活动秩序,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使得出口贸易活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从源头上遏制反倾销和反补贴现象的出现。
同时,国家应当切实推行简政放权,提高企业运行活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而减少国家对企业和市场的干预。政府的作用只是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所以,要想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我国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努力,只有通过自身对体制的改革,对制度缺陷的弥补,才能在应对“双反”调查等贸易争端问题上获得主动权。
(二)健全具体应对机制,积极应诉
正如前文所言,针对“双反”调查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力是我国对外贸易遭遇“双反”调查的一大原因,所以国家必须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的“双反”调查,健全相应的具体应对机制,从而有效地化解相关争议。
首先,在国家层面,我国政府应当在现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预警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出台专门的“双反”调查预警机制。由于目前我国遭遇的“双反”调查依然主要由发达国家和地区发起,并集中针对我国的钢铁、化工和光伏等行业,因此在当前尚无能力建立全面的“双反”调查预警机制的情况下,政府的主管部门可以针对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主要行业建立“双反”调查预警机制,一旦实施条件成熟,再逐步全面完善。
同时,在“双反”调查中,无论是政府不应诉,还是企业不应诉,都会给另一方的应诉带来不利影响。实践中,一些企业害怕商业机密遭到泄露,或是不愿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可能最终选择不应诉,这对我国政府和其他企业应对“双反”调查非常不利。对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应诉激励机制,坚持“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同时充足应诉基金,为企业应诉提供资金支持。具体来说,应诉资金可以由国家提供一部分,行业协会从企业缴纳的会费中抽出一部分,共同建立应诉基金。剩余部分由应诉企业支付。并且应诉基金可以由各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并受到国家和相关企业的监督[9]。
其次,在企业层面,企业首先应当从自身做起,提升自身的实力,增强对外贸形势的预判,了解相应的贸易政策及法律、规则,提高抵御贸易风险的能力,积极合理运用规则解决贸易争端,维护自身利益。在真正遭遇“双反”调查时,一旦企业的个体实力不够强大,有关企业应该在相应的产业或行业协会、商会的牵头下,进行密切合作,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应诉,共同应对“双反”调查,并试图最终解决争端。同时,有关企业也要和政府保持密切沟通,利用好政府在解决贸易争端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并制定应对策略,统一采取行动,避免出现矛盾,以维护自身利益。
(三)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对“双反”调查的滥用
尽管目前世贸组织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世贸组织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是当前世界上处理和解决国家和地区间贸易纠纷的重要平台。所以,我国在应对“双反”调查时,必须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与研究,从而有效解决争端,维护自身利益。
具体而言,如果进口方的“双反”调查损害了我国的正当贸易利益,通过双边途径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我国就应该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表明自身的合理主张,通过多边机制寻求问题解决,从而在最大限度上维护我国的整体经济利益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相关涉案企业在遭遇“双反”调查时,决不能一味退缩,而是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
在接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的通知后,我国应及时提出对该调查的合法性质疑。虽然世贸组织规则允许成员方因某些行为对其他成员方发起“双反”调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对我国进行“双反”调查,发起“双反”调查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旦我国发现某一调查缺乏法律依据,就应当将该争议及时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指出该贸易救济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而维护本国利益。
(四)健全应对“双反”调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善用反制措施
我国频繁遭遇“双反”调查,应对“双反”措施不力的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对外贸易领域内的部分法律法规需要优化,以更好地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因此,我国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制度建设,积极应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的“双反”调查。
在应对“双反”调查案件中,国家要首先从完善国内的贸易管理机制做起。从政府的角度,健全法律法规是首要对策。无论在什么行业,健全的法律法规都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外贸易活动也不例外。
具体而言,在我国当前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律体系中,虽然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形成,为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在贸易救济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漏洞。正如在涉及“双反”调查领域,我国目前只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两部行政法规。相比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部法律文件显然效力层次偏低,在实际的法律实施过程中无法发挥最大的法律救济功能。所以,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国家应当考虑提高这两部法规的效力层级,通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方式,更好地发挥这些法律在应对“双反”调查问题方面的作用。同时,国家还应当配套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并在立法活动中将世贸组织规则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内容更加明确地写入我国的国内法,以便在遭遇“双反”调查时,能够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还应当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适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反制措施,以保障我国企业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多边贸易秩序。在2012年,我国就曾通过运用反制措施,有效应对了欧盟和美国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在调查发起后,我国迅速作出回应,准备了包括“一裁两立”在内的反制措施作为谈判筹码[10]。所谓“一裁”就是指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做出反倾销初裁,而“两立”则是指对从欧盟进口的葡萄酒和汽车进行反倾销立案。正是由于我国政府采取的反制措施,欧盟对华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终裁结果才使我国八成企业免征重税。由此可见,合理的反制措施是有效应对“双反”调查的一项策略。
四、结语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近15年,随着经贸交往的不断深入,我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更多的贸易摩擦,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贸易纠纷。“双反”调查就是我国目前频繁遭遇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这给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内部的体制机制障碍以及自身的应对措施不力,也有外部的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和世贸组织在解决相关贸易争端时存在的问题。但不管怎样,我国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尽可能减少“双反”调查带来的不利影响。只有这样,我国对外贸易才能继续成为促进经济健康的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各类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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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产业信息网.“一裁两立”反制举措应对欧盟光伏临时反倾销税[EB/OL].(2013-06-09).[2015-09-26].http://www.chyxx.com/news/2013/0609/208472.html.
(责任编辑周江川)
作者简介:何圳申(1992—),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与法律。
doi:【经济与管理】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5.004
中图分类号:F752.02;F75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5-0016-06
On“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Investigations in the Foreign Trade of China and Its Solutions
HE Zhen-shen,ZHOU Yue-y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
Abstract:Since China joine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it has been encountering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investigations which have become serious trade barriers in foreign trade. China is also one of the countries that are faced with the investigations for many times. As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have not yet accepted the fact that China has a complete market economy status,they implement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investigations on the export products of our country. However,there are issues of double standard and double remedies exist in this action. Besides,the abuse of this trade remedy is a violation of WTO rules,which also exposes some loopholes of the relevant WTO rules. Simultaneously,there are some internal factors results in the fact that China is confronted with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investigations for many times.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settlement mechanism are revealed. Accordingly,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China should adopt mor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strategies to cope with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investigations.
Key word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investigations; double standard; WTO; foreign trade; trade reme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