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阳,阳琼玲,邓人辉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处,重庆 401147; 2.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重庆 402660)
电子证据在实践应用中的思考
王紫阳1,阳琼玲1,邓人辉2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处,重庆401147; 2.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重庆402660)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电子产品和电子商务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给我们提供便利的时候的,也记录着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当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轨迹也是如实记录。电子证据就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了,电子证据是新型的证据,对于未来发展形势,电子证据将会凸显出更加重要的地位。面对这些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如何在侦查、取证,核实、审查电子证据时鉴别真伪,固定证据,成为检察机关工作中面临的新课题。为此,通过检察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平台、机制建设进行研究,探讨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用以指导检察实践。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商务;检察机关
本文引用格式:王紫阳,阳琼玲,邓人辉.电子证据在实践应用中的思考[J].重庆与世界,2016(1):38-41.
Citation format:WANG Zi-yang,YANG Qiong-ling,DENG Ren-hui.Thought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Practice Application [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1):38-41.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电子证据是随着电子技术发展出现的一类的新的证据种类,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不同与传统证据存在的新形式的证据。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0和1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
电子证据存在于计算机、手机、光盘、硬盘、互联网、芯片、打印机、电子签章等电子产品介质中,常常我们需要通过固定、还原存储于物理介质中的信息来展现犯罪过程或犯罪现场。
二、电子证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固定、审查,在电子证据取证、固定、审查等实践过程中,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工作的机制。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电子证据方面的人员队伍发展落后
1.电子证据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电子证据最先由外国提出,已经有多年的应用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逐步认识到电子证据的应用也势在必行,是时代的要求。《刑诉法》修正案明确把电子证据纳入到证据中去,电子证据有了法律的地位,但是电子证据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高等院校也没有开设电子证据专业课程[1]。
2.电子证据方面的专业的教育人才欠缺
人才是国家的栋梁,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于一个国家的教育普及发展水平。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技术需要通过教育实现,那么教育更是国家发展的动力。电子证据出现以来,从事电子证据教学、培训的专家很少,有的是从计算机转型的,有的是研究电子数据的等等。
3.检察机关从事电子证据的人员受教育水平和专业层次不同
从很多的基础院的情况来看,从事电子证据的人员大都是计算机专业毕业,有的还是其他专业的,知识结构、发展水平不均衡。
4.电子证据的办案人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进行案件办理
有的电子证据是根据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在实际的工作中的思路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等工作。现有的工作模式影响了电子证据办案人员的主动性,往往依赖于检察官。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对于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检察办案方式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有的已经大大滞后于检察工作现实状况和需求,亟需修改和完善[2]。
(二)现有传统侦查模式下,重视程度不高
1.不重视电子证据,缺乏对电子证据的认识
在办案过程中,有的人认为过去的办案经验非常重要,一个办案能手带一个新手,师徒传授,通过学、帮、比、超来提升办案能力,确实有很多的人提高了办案水平,这些都是传统的办案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嫌疑人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反侦察手段也在提高,领导对利用现在科技侦查手段的方法还不适应,观念还没有更新。
2.办案观念有待转变
办案人员对于证据还是停滞在传统证据,新型证据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往往比较重视传统的证据,比如嫌疑人供述、书证等,从侧面等线索去侦查办理案件。传统证据的取得觉得比较容易,得心应手,对新形势下的电子证据在侦查环节的应用还不太重视,主要是思想上的包袱,有的是怕电子证据应用不大,取得的效果不好,有的认为电子证据的不确定性、易改性影响证据的效力,还有的担心电子证据侦查人员泄密等等。
(三)电子证据的平台建设不统一
电子证据取证设备种类多。检察机关采用的电子取证设备的品牌多种多样,有的使用的是美亚柏科,有的使用的是瑞源,有的使用的是其他品牌。电子证据如果有异议,委托其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能由于使用的鉴定设备不一样,可能得出的结论也可能不同。为此:
(1)统一司法鉴定中心或者检察机关的电子证据设备。建议司法部门出台文件,统一采购相同厂家的电子证据的取证设备,有利于不同行业系统、不同操作者的使用规范和结果规范。
(2)统一平台,行业操作流程易于规范。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纳入刑诉法,体现了极高的法律地位,当然,更应该从司法层面制定规范统一的操作流程手册。
(四)电子证据建设方面上,资金投入不足
近几年以来,电子证据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很多部门开始关注和使用电子证据。检察机关成立了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办理本系统侦查、受理、审查的电子证据的案件,提高了电子证据的使用程度,为案件侦查提供了有力手段,为案件的公诉审查提供了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电子证据的使用还没有发挥其作用;二是电子证据的取证设备比较落后,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能及时地更新或者换代;三是电子证据的操作人员大都是兼职的,大都是检察机关从事信息化工作,经过培训、颁发证件上岗的,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和思考;四是电子证据操作人员的培训不足。
三、完善电子证据实践应用的途径
(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意识
1.树立法律监督意识和提升思想政治素养
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八大和四届全会精神的需要。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强调要高度重视依法治国,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成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如果法制不严,执法不严,国家和市场秩序迟早要陷入混乱。三是党内外群众呼声很高,反响强烈。人民群众对执法不严和腐败现象很有意见。不严格执法,不加速强化法律监督,党和国家就会失信于民。
2.加强职业道德水准建设
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大力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新形势下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字箴言。“忠诚”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忠诚就是检察官必须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和事实电子证据技术人员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客观公正对电子证据做出判断。“公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公正即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执业本色。清廉,即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严明,即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3.营造爱岗敬业的氛围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方针,为了使电子证据更好地为依法治国服好,司法为民,我们更应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事业心,追求崇高的职业理想,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专一行,努力使自己成为本行业、本工种的行家里手。
(二)加强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
1.培养高尖端的电子证据人才
根据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分批分段逐年培训电子证据取证人才、电子证据鉴定人才,电子证据研究人才等等。实现学、用、研结合,更好地推进电子证据人才队伍稳步发展[3]。
2.加强与高校的电子证据研究机构的合作
通过检校合作,提升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水平,借助高校的电子证据研究机构的教师、设备、理论研究成果,培训培养检察电子证据人才,通过专家教授的实践指导,大幅提高电子证据操作规范和理论水平。
(三)提高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大平台
电子证据的行业发展,应该是统一平台、统一的操作流程、统一的标准,大平台建设应该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建立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的公信力,维护了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投入,提升办案水平。一是通过上级财政预算的增加投入用于购买标准统一化的电子证据设备,改善电子证据办案的硬件设施;二是通过自筹经费,购置办案迫切需要的取证、鉴定的设备。
(四)完善电子证据人才队伍的奖惩机制
各级检察的领导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电子证据工作纪律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落实责任,严格考评考核,促进奖惩机制的落实。
完善电子证据工作的奖惩机制,有利于激励从事电子证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是扭转队伍精神面貌的必要措施,是提高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是检察工作上新台阶的必要方式。二目前责任不清、奖惩不明、工作不落实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其突出表现是:工作部署多、落实少,用人论资排辈、平衡关系,考核工效脱节、流于形式。这导致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职责不明、忙闲不均、效率低下;一些干警作风浮燥,不思进取,自己不干事,还对干事的人评头品足,严重挫伤了其他干警的工作积极性[4]。
这些问题虽然反映在检察机关部分干警的身上,但对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干警的成长及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都是不利的。所以,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才会有利于发挥队伍的积极性,遏制不良风气的蔓延;才会对从事电子证据的人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才会更好地推进电子证据事业以及检察事业的发展。
电子证据得到立法确定,就有了法律依据和地位。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方面的应用包括电子证据的取证、电子证据的鉴定、电子证据的审查等。电子证据是刑诉法证据中的一种,充分发挥利用好电子证据,有利于为案件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有利于为案件的证据巩固提供支撑,有利于为案件的审查提供保障。
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伪造,且难以识破,难以恢复,所以对电子证据更应加强审查认定。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应把握3个基本原则,即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目前,电子证据的取证方面的规范操作标准只有公安部和少数公司制定的标准,建议通过司法部制定详细的操作标准,通过国家认证或者国际认证.依据这些国家或者国际认证标准,电子证据的公信度会得到公众认可,所以说电子证据的发展之路任重道远,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在高校专家的理论研究中,不断总结、不断提高、不断规范电子证据的技术操作流程,使电子证据在发展中更加具有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许康定.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分析[J].法学评论,2002(3).
[2]董健.论计算机犯罪中电子证据的界定及取证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金文彤.检察职业道德面临的冲突与对策[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4]李顺桃.试论公安机关奖惩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实践[J].公安研究,1999(2).
(责任编辑周江川)
作者简介:王紫阳(1978—),男,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计算机;阳琼玲(1982—),女,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计算机;邓人辉(1982—),男,工程师,研究方向:计算机。
doi: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1.008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1-0038-04
Thought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Practice Application
WANG Zi-yang1,YANG Qiong-ling1,DENG Ren-hui2
(1.Technical Senior Engineer Office,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ongqing 401147,China; 2.Technology Department,Chongqing Tongnan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Chongqing 402660,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era,electronic products and electronic commerce have been closely linked to our lives and become our lives indispensable part which provides convenience meanwhile leaves a record of our life bit by bit. Surely,the trajectory of the suspect has also been truthfully record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electronic evidence has been produced as a new type of evidence and will highlight a more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futrue. In face of these crimes,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authenticity and the evidence of the verif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on have become a new issue in the work of 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apparatus. We will discuss some new problems in the work,which will be used to guide the practice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 this article.
Key words:electronic evidence; electronic commerce; procuratorial or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