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涉税数据的税务应用实践

2016-03-25 18:00张亭亭连阿凯
长沙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纳税人

刘 静,张亭亭,连阿凯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涉税数据的税务应用实践

刘 静,张亭亭,连阿凯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漳州市地税局长泰分局,福建 漳州 363900)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方涉税信息数据的提供更加简约、方便,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各种涉税数据爆炸式增长。要加强第三方涉税数据有效税务应用,就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间的协调合作;构建涉税交换平台,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数据采集标准,提高数据采集质量;理清税企权责,降低执法风险。

第三方涉税数据;税务征管;税务应用

“互联网+”战略具体指的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涉税数据已经成为信息化时代的先进生产力,将信息技术和税收征管进行“生态融合”,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愈发显得重要且富有时代意义。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涉税数据的获取更加简约、方便,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更加科学、全面的税务数据,并对其进行准确分析,从而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一 第三方涉税数据对税务征管的意义

(一)加强组织税收收入,增强税收预测的正确性

第三方涉税数据是指来源于征纳双方之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提供的、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数据[1]。“互联网+”背景下,传统集市+互联网有了淘宝,传统百货卖场+互联网有了京东,传统银行+互联网有了支付宝,传统的红娘+互联网有了世纪佳缘,传统交通+互联网有了快的滴滴,“互联网+”对于税收应用而言,可以有效地实现税务机关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联结,使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来源渠道更加稳定、可靠。各项涉税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有利于税务机关从源头把控,减少税源流失进而缩小税收缺口。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部门能够以所掌握的涉税信息为手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运用第三方数据相关涉税信息分析成果,优化税收征管模式,让优先的税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效配置税务资源,做到有的放矢,集约、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效。新一轮征管改革的特征是信息化支撑下的专业化,强化征管基础成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涉税数据的综合利用,对加强税源管理、监督企业按时准确申报、堵塞税收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税收预测准确率是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计财部门能够通过对第三方涉税数据分析,开展税源调研,摸清所辖区域税源情况。按涉税信息数据所涉行业开展税收预测工作,坚持组织收入执行分析与事前预测分析并重,通过预测分析及时发现税收异动情况,提高税收预测准确率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前瞻性。

(二)提高纳税人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

税务管理所追求的最佳目标是征纳双方都能够做到认真遵从税法,并由此构建和谐征纳关系[2]。而这种关系的构建基础,在于各方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取得能够有效缓解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以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机关通过对各项涉税数据的提炼、整合,找出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和风险点,向相关纳税户进行风险提示,并推送相关的涉税法律、法规及政策。因各项涉税数据的存在,使得纳税申报有理有据、有章可循,增强了税款征收的确定性和透明度,让纳税户缴“明白税”,最终减轻纳税户的纳税风险,进而促进征纳双方遵从度的有效提高。

由于现阶段纳税途径还是通过纳税人自行上报财务数据进行监控,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虚报假报的现象,或者通过管理上的漏洞在某一时期不报,这样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税收的流失,增加了国家应收财产损失的风险。此外,基于优化纳税服务的理念要求,目前税务机关入户执法检查的传统征管模式已经大幅减少, 转而更多地以税务案头审查来实施和完成日常各项征管工作。同时,越来越多的涉税审核认定事项从事前审批转为后续管理,后续管理监控失范手段弱化,都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因此,税务部门主动采集获取第三方涉税数据,进而与日常征管中的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分析比对,在实现地方税费 “应收尽收”的同时,降低税收执法人员的风险。

二 第三方涉税数据税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制约,第三方各部门间协调配合差

“互联网+”形势下,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是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管理的难度加大。此时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无疑是有限的,需要第三方各部门的协调合作,第三方涉税数据的提供能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然而,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设置,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在管理机制、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部门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难以形成成效,各自掌握的信息封闭,相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时往往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互不共享,缺乏流通。个别部门仍以上级规定、软件设限、数据保密等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涉税信息。相关涉税信息即使具有重要价值也会因为应用主体不对称而变的一文不值,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此外,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税务部门涉税信息的采集只能采用存储介质到相关部门提取,而这种传统的工作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信息时代对税收征管的效率要求,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大大降低。

(二)缺少使第三方涉税信息数据应用增值的人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不断交融,用互联网的思维重新提升了传统行业,实现对传统行业的潜力再次挖掘。“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和拓展,税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相互渗透,涉税业务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企业核算和税务处理日趋电子化、团队化和专业化,税收管理上亦提出了越来越精细化的目标要求,要求税务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收业务,还要掌握经济、法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多学科知识。而目前的税务人员现状普遍存在整体年龄大、知识更新速度慢等共性,查询第三方涉税数据并进行分析和利用存在较大难度。税务系统高精尖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速度、整体能力水平的提升跟不上税收征管面临的复杂现状。

(三)第三方涉税数据质量粗糙,使用效率低

虽然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了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要求,但是只停留于框架,缺乏明细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各部门拥有的第三方涉税数据存在多样化和复杂化,由于在涉税数据指标、模型的建立方面没能形成长效机制,税务部门涉税数据的采集存在随意性,采集频率和时间滞后,主要依靠人工分析,数据采集接口和数据格式类型不一致,有效价值信息分散且滞后,分析运用难度大。导致第三方涉税数据质量粗糙,数据分析的准确性难以保证、使用效率低。如何从海量的第三方涉税数据中“淘出”隐含的、有用的信息和知识,成为数据应用的一道屏障。此外,不同人员对数据的分析能力不同以及数据解释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致使无法开展大规模的数据分析比对,极大地降低了数据可用性。

(四)第三方涉税数据的采集,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当前,我国税务渎职犯罪涉及42种渎职罪中的15种,税务机关主动从第三方采集涉税数据这一行为最容易触动的主要有六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从这几种税务渎职犯罪的方式来看,主要还是围绕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而发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本是涉税单位的义务,如果在税务机关对纳税户的相关涉税申报所依据的事实依据不了解的情况下,税务工作人员不存在渎职的主观要件。但是,当税务机关从第三方取得涉税数据后,进行分析比对,若发现涉税单位申报不实且通过所掌握的第三方涉税数据据以确定纳税户存在偷税漏税,而未予以追征追缴,此时容易触及税务渎职犯罪。因此,在税务部门出于良好目的而提出建立第三方涉税平台采集涉税数据的同时,也在税务工作人员的头上挂上“达摩克利斯之剑”,骤然增加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三 加强第三方涉税数据有效税务应用的对策

(一)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间的协调合作

税收征收管理法早已对“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作出明确规定。然而,日常实际当中缺乏具体的机制办法来实现“信息共享”的目标。因此,鉴于中国的政治体制及机构设置,建议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制定相应的实施保障办法,形成长效机制,组织发改局、国土、交通、房管、法院等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定期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并依法履行相关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实施保障办法中应有绩效考评机制,将是否按期按规完成相关的涉税数据上传纳入工作考核,以相应的约束机制来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构建涉税交换平台,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构建涉税数据交换平台,设立涉税数据类型指标,然后依托数据分析平台,对涉税数据进行筛选,进行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数据分析工作,通过评估处理和跟踪评价功能的实现,使涉税数据得以应用增值,充分发挥数据分析、应用在税务征管中的作用,提高征管质量,确保税款“应收尽收”。涉税数据交换平台的建立,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日常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综合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税收基层人员培训,使税务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数据软件,较好地掌握风险数据分析模型、分析方法,变被动查询为主动分析,变简单查询为综合分析,使第三方涉税数据更好地为实际工作服务,使“互联网+”与税收应用有效融合,提高税务机关服务的信息化与精细化水平。

(三)制定数据采集标准,提高数据采集质量

税务部门应该规范数据采集渠道和采集标准,并负责系统建成后的运行和维护。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录入数据,提高数据的匹配准确率,强化采集平台数据库内各种指标的逻辑关系,层层审核,对垃圾数据进行排查清理。将数据质量纳入工作绩效考核项目,对相关部门予以约束,从而提高第三方涉税数据的使用率。

(四)理清税企权责,降低执法风险

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取得有效缓解了以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与此同时也为税务执法人员埋下了一颗隐形炸弹,税收征管人员存在“做的越多,错的越多”的挫败感,导致税务人员丧失工作激情。为此,在税务机关为加强组织收入而积极探索采集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同时,应该理清税企双方的权责,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理清税企权责的关键在于推进纳税人自行申报,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对自己申报的涉税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诚实申报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当税务机关通过涉税平台采集涉税数据后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疑点时,应该积极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涉税法律法规,并及时应对。

[1]陈金方,吴蔚,张晨.第三方信息的采集与应用[J].工作论坛,2014,(4).

[2]贾宜正,王芳芳.税收管理:从“+互联网”到“互联网+”[N].中国税务报,2015-09-09.

(责任编校:陈婷)

Application of Third-party Tax-related Data under “Internet +”Background

LIU Jing,ZHANG Tingting,LIAN Akai

(Chengyi University College, Jimei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21, China; Zhicheng College,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2,China; Changtai Branch,Zhangzhou Local Taxation Bureau, Zhangzhou Fujian 363900, China)

With the coming of "Internet +" era, the providing of tax-related information data is simpler and more convenient, and various tax-related data related to tax collection are of an explosive growth.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third party tax-related data,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long-term mechanism, and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the taxing authority; construct the exchange platform and establish the personnel training mechanism; establish data collection standard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data acquisition; clarify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axing enterprises, and reduce the risk of law enforcement.

third-party tax-related data; tax collection; tax application

2016-08-22

刘静(1982— ),女,湖南衡阳人,集美大学诚毅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国际税收。张亭亭(1986— ),女,山东菏泽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自贸区经济。连阿凯(1984— ),男,漳州长泰人,漳州市地税局长泰分局工作人员。研究方向:税法、税收征管。

F812.42

A

1008-4681(2016)06-00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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