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莉娜
(遵义师范学院 贵州 遵义 563000)
有关音乐美学的基本问题论述
任莉娜
(遵义师范学院 贵州 遵义 563000)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时代的发展进步,人们审美水平逐渐提高,也对音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着音乐美学学科的诞生与发展。但针对音乐美学发展的基本问题,还需不断加大其研究宽度及广度,为此,本文就音乐美学的基本问题做如下论述。
【关键词】音乐美学;基本问题;审美艺术
从字面上理解,音乐美学学科兼具音乐与美学,是音乐学和美学的组成部分以及分支,它既总结了人类所有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也对研究音乐内涵的理论性学科。而所指的音乐美学基本问题,则受限于理论意识形态基本问题的范畴内。这在长期实践研究过程中,经过无数学者的努力,无论规模亦或进程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学科性质等标志也更加鲜明,同时也涉及对基本问题的研究。
(一)崇高美范畴。从语义学和伦理学理解,崇高一词分“高大”与“高尚”之解。据前者文献资料查阅可知,古人对“美”和“大”的内在联系研究颇深,他们认为崇高美以“大”为外在形态,就崇高的形态而言,其宏伟壮观极富威慑力;而就审美特征的表现形式,其具有庞大的结构,剧烈的矛盾冲突,以及大量的不协和因素。故而,与优美相比崇高美的威力较为特殊,能拓宽人类的精神境界,鼓舞人类的毅力意志,使其更为高尚。但鉴于各种音乐作品不同的具体内容,其对崇高美的表现方式也不尽相同。比如,辽阔的海洋、奇妙的山峦等,音乐应重点关注壮美、宽广及磅礴的气势,或清晰、或紧张、或惊险,不断进行变化。此类代表性作品有《北方森林》、《大海》、《大峡谷组曲》等,都能使人感受到崇高美。
(二)优美的范畴。优美是音乐的主要构成部分,多指变现形态及描述,例如,馨心淡雅、空灵震神、清柔如水等。优美源自和谐,比如,田园牧歌式、团聚等的美。以我国古代古琴巨作《溪山琴况》来说,徐上瀛提出的二十四况,如宏、坚、速、细、健、溜、轻、迟、重、圆、润、恬等,均是在描绘音乐的优美范畴。由此可见,无论如何时期人类对于音乐的审美,都可以说是对优美的审美,故优美是音乐审美最主要和重要的范畴之一。其代表作作品较多,包括《高山流水》、《我爱你,中国》、《空山鸟语》等。
(三)喜剧美范畴。所谓喜剧美即喜剧性,其主要有幽默诙谐、滑稽讽刺等表现形态,而喜剧美的审美范畴,则是指音乐作品的精神品质,能够使人们在享受的过程中得到启示。比如《抢亲》、《跳蚤之歌》、《茶馆小调》等作品,在让人们感受到音乐喜剧美的同时,也在讽刺奚落现实的社会生活现象。另外,部分音乐作品并非通过模拟具象来体现喜剧美,而是直接借助其幽默风趣的风格,令人们受到启示,感受到音乐的喜剧美,比如《小放驴》、《双咬鹅》等。在音乐美学中音乐的喜剧美这种精神品质,是无法被取代的,能够满足人们积极乐观、激情昂扬的审美需求。
(四)悲剧美范畴。所谓悲剧美及悲剧性,其不同于日常所指的悲惨悲伤的人事,而是一种客观存在,本质上等同于崇高,能提高人的精神境界。根据不同“音乐悲”的性状,有悲凉、壮、切、愤等之分。代表作包括极富审美价值的《亲爱的小孩》、《天空之城》、《父亲》等。此外,纯乐器的音乐作品,能从音调音色、旋律节奏等方面对“悲”的性状进行形象地模仿。
(一)美学特征及本质。对于美学本质的定义众说纷纭,很难得到统一。但美感均源自社会实践,可以说,其本质即人类欲望及感官的社会性。而美感的诞生发展、特征等各方面,也正是取决于这种本质。所谓“美”的东西,于人类而言均是具有实际意义和用处的东西。如果说功用是理想认识,那么,认识美则要凭借直感能力。从这个角度来看,美感属于个人直觉性,是人类在直观具体审美事物感受中,通过理性分析得出的结果。这种审美经验体现在各种审美实践活动中。另外,美感除去社会与个人的功能性、直觉性,也包括情感性。
(二)艺术价值及功能。音乐美学属于艺术的范畴,而艺术具有补偿、净化、教育以及娱乐的功能。艺术可凭借虚幻补充、唤起现实,弥补人类局限性的生活经验,也能示范人类精神世界压抑、烦闷等情绪。同时,其对人类审美价值取向及创造能力,具有培养激发的功能,另外,艺术是闲时的填充,能让人类产生娱乐体验,达到愉悦身心的作用。
通过上文分析,音乐美学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各方各面的问题,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合理解答,首先应了解音乐美学的范畴,即崇高优美和喜、悲剧之美,了解这些范畴的独特审美特质,同时更要关注美学和艺术的特征本质及价值功能,并严格遵循其发展规律,才能促进音乐美学学科获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畅言.浅谈音乐美学基本问题[J].音乐大观,2014,(5):152-152.
[2]曾文琳.浅谈音乐美学基本问题[J].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4,(2):116-116.
任莉娜(1981-),女,贵州遵义人,硕士,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音乐教育、音乐理论。
作者简介: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2-0103-01